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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商標侵權之救濟

義大利產業財產法對於著名商標權利侵害之救濟,並無設有與一般商標侵權不 同之救濟規定。商標侵權救濟方式包含法院做成終局禁制令331以及終局裁決(final order)332命被告將仿冒商品自市場撤回,並繳納罰鍰。被告亦須給付賠償金及因其 侵權行為所獲利潤予原告,並將侵權商品交付予原告,或自行負擔費用將侵權物銷 毀。333

第四款 Gucci v. Guess 案

承前開 Gucci v. Guess 案,原告 Gucci 除在美國及法國外,亦在義大利對 Guess 提起商標侵權訴訟。本案中系爭商標(見下圖)為「手寫體 Gucci」、「不同結構與 配置(configurations)之文字 G」、「方塊圖樣」、「花朵設計」。米蘭地方法院(以下 簡稱米蘭地院)認為五個原告之系爭註冊商標為無效(invalid)。不同於先前美國法 院對於 Gucci 商標之有效/合法性幾乎不曾質疑,並認為其商標無疑廣為眾人所知,

米蘭地院決定審查 Gucci 所用有之特定標誌與圖樣獨占地位之正確性(correctness),

且米蘭地院對於被告知商標使用對原告是否構成侵權,亦有不同之看法:Gucci 被認 定為合法有效之商標中,因 Guess 之具有識別性之商標與 Gucci 之商標顯然不同,故 不構成侵權。

331 即永久禁制令法院在對案件進行審理之後,根據對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所做之最終判定決定,

並構成法院判決之一部。

332 指法庭或准司法機構做出之待執行之決定或裁決。當事人若對該決定或裁決不服,可提起上訴。

333 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2010, February 23). Protection against the dilution of a trade mark, pages 7-8. Retrieved March 4, 2017, from http://aippi.org/wp-content/uploads/committees/214/GR214italy.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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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擬將米蘭地院所做對於個別商標之討論重心置於原告商標之識別性以及被 告之商標使用是否為侵權使用。地方法院認為,Gucci 之手寫體 G 字母,因其設計 感字體頗為特殊,故具有識別性;G 加黑點設計,因文字及黑點皆為稀鬆平常,不 具識別性;G 加黑點圖騰亦同;由數個反向置放之 G 字母組成之圖樣之複數圖樣,

因字母部分之位置與方向為特定且具有原創性,該圖樣具有識別性。

其次,法院將原告之兩個不同 G 字母設計做比較(見下圖),認為左邊之 G 字 母俱有特殊性及識別性,其右者則無。問題在於,左邊字母所使用之字體為「Palace Script」,右邊之字母其字體反倒不屬於一般文書處理軟體中預設之字體。在視覺上 左邊之字母似乎看起來較複雜且較具吸引力,但其仍為ㄧ標準預設字體。法官會做 出前揭認定,似乎以手寫字體較少被使用於商業上為前提事實,惟此一說法之正確 性仍有待商榷,且法官所做出之識別性認定係高度主觀。334根據前開法官對於 G 字 母識別性之認定、論理過程,吾人可推知,若一商標乃由一單一字母組成,若該商 標為合法、有效註冊之商標,其排他性權利僅及於文字外觀之特定形狀,而不及於 該字母本身。335

334 Sobol, A., Gucci v Guess trade mark battle: the Italian judgment came as a surprise?, 35 E.I.P.R., 621 (2013).

335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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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比較原告及被告之「手寫體 G 字母」(見下圖),法院發現兩個 G 字母之左 半邊有相當程度之不同,且 Guess 之 G 字母底部之圖案設計使其與 Gucci 之 G 字母 商標差異更加明顯,惟不可否認的是,兩造之商標之核心元素皆為 G 字母,因此整 體差異並非強烈而顯著。故,即便一文字字母商標為合法、有效,其所受法律保護 之範圍應限縮於與註冊之商標文字形狀及次、維空間(dimensions)完全相同部分。

根據「弱商標理論」(weak trade mark theory),若一商標不具高度識別性,其受保護 之範圍應限縮至與其完全相同之複製品,亦即,當後商標與前商標完全相同時,方 構成侵權。然,當一商標已獲得第二重意義時,其可能不再是一強度弱之商標,法 律便應給予其較寬廣之保護範圍。本案中原告之手寫體 G 字母係有充足之識別性且 於市場上享有廣大之聲譽,應無弱商標理論之適用,惟米蘭地院認為,原告及被告 之手寫體 G 字母係有差異,且因被告之 G 字母底部有「Guess」字樣,應無使公眾 混淆誤認之虞。惟,有論者認為,被告之 G 字母底部之「Guess」字樣,乍看之下給 人之整體印象並非顯著或令人清楚易見的,故米蘭地院做出被告使用上開 G 字母對 原告上開 G 字母不構成侵權,實有待商榷。336

再者,法院將原告之方塊 G 圖樣與被告之圖樣(見下圖)做比較,認為被告此 部分並無侵害原告之商標權(兩造間之圖樣有所不同:原告之商標係由方形之 G 字 母所組成,被告之商標係由長方形字母所組成,且字母間之間距較大)。

關於原告之綠-紅-綠條紋圖樣,法院認為,因原告無法在義大利市場上搜得任何 上有被告所使用之侵權商標之商品,被告並無侵害原告之商標權。(原告唯一能提出 做為證據的是其自販售被告鞋子之美國公司,線上購買兩雙具有綠紅條紋圖樣之鞋 子)

最後,米蘭地院檢視原告之花朵設計商標,並認定此設計具有高度獨特性,以致其

336 Id. at 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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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商品之重大價值(substantial value)。當一商標從品牌之象徵轉變為商品之美學 之一部份,進而引導、誘使消費者購買此商品,其即不能再被當作商標來認定;原 告之花朵圖樣之美學價值已高過其顯著之本質(distinctive nature)。對於法院前開見 解,有論者批評,根據法院之說法,太美麗或太特別之圖案,因消費者會購買商品 之主要原因係被商品之亮麗外觀所吸引,已失去作為商標之本質,故不得為有效且 合法之商標。此推論不禁令人疑惑,吾人能否確定,消費者購買上有該花朵圖樣之 Gucci 商品時,係因喜愛該花朵圖樣,或知悉商品為 Gucci 之商品?此問題在本案法 院審理過程,證據取捨、認定中,無法獲得解答。337

我國關於商標淡化救濟之商標法規範與司法實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