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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法權論的「獨立說」及其問題

二、 對 Willaschek 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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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理論上的困難,最終應採取「替代觀點」的主張,將法權論排除於道德哲學的 領域之外,進而將兩者視為「彼此並列卻獨立」的系統。

二、 對 Willaschek 的回應

對於 Willaschek 上述的諸多主張,筆者認為至少可以有以下三點回應:

首先,若借由 Willaschek 所指稱的「衝突法權的不可能性」來理解法權的概 念,似乎我們在現實生活中將難以找得到任何實際存在的法權。由此,我們似乎 得以進一步看出:Willaschek 並未解決、而只是迴避或解消了 Guyer 對他以及 Wood 的批評。

第二,Willaschek 認為借由法權與強制力間完美的動態模型即可擺脫法學法 則的規定性特質。對此筆者則認為有兩個問題:其一,如同 Willaschek(自己所 承認的,這樣一種完美的系統在現實的經驗中是不可能的。若是如此,「定言令 式」與「法權」間的關係,即如同 Michael Nance 所指的「道德法則」與「定言 令式」間的關係──亦即,兩者都是因為人類經驗性的不完美特質,所以必須訴 諸一種「令式」的規定;其二,為了規避上述的難題,Willaschek 最後只能宣稱 這樣一種法權的概念只是一理想化(idealization)的抽象,然而我們很難想像康 德自身會同意對於其法權理念的這樣一種詮釋。

第三,若 Willaschek 所提出的「二元觀點」是正確的,則我們應當可以在康 德前後期的作品中找出他對於「法權的概念」理解出現重大的轉折。而雖然 Willaschek 也確實希望藉由闡述康德前後期作回中對於「道德性」與「合法性」

區別的轉換,指出該轉折點之所在;然而筆者以為 Willaschek 的論述其實是錯誤 地混淆了康德哲學中諸多的「法則」概念,從而他的企圖最終是失敗的。

筆者在以下的三個小節中將進一步分述上述三個主張:

(一)衝突法權的問題

在上一大節中,筆者曾說明 Willaschek 認為法權與強制力的特殊分析性關係 在於其具有一「衝突法權的不可能性」的特質,用 Willaschek 自己的話來說:它 意指著「每個人外在自由的合法使用(rightful uses of external freedom)被限制在 它們彼此不能產生衝突的範圍之內」。99Willaschek 認為,就是基於法權這一「外 在」且「實際」的不可衝突性,使康德的法權論有別於其道德哲學及定言令式,

而自成一獨立的系統。

然而,在有關權利理論的研究之中,大部份的研究者們多認為不同的權利與 權利之間確實存在著真實的衝突關係,例如,一個廣為人們探究的例子即顯現在 Joel Feinberg 的著作中,Feinberg 說:

99 Willaschek, "Right and Coercion: Can Kant's Conception of Right Be Derived from His Moral Theory?,"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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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今天你是一個在高山國家旅行的背包客,而這時一場突如其來 的暴風雪剛好肆虐於該地區並危及你的生活安全。幸運的是,這時 你偶然發現一空無一人的小屋,它上了鎖並且備有足以使人度過寒 冬的一切條件,明顯地是某人的私有財產。這時你打破了窗戶闖入,

並且繾綣在屋中的角落待上三天,直至風暴減弱。而在這段期間你 也取用那你不知名的施主的食物,並且藉助了他的木製家具生火取 暖。理所當然地你有正當的理由做以上的所有事情,然而你也確實 侵害了另一個的明白權利。100

面對 Feinberg 這樣的一個例子,Christopher Health Wellman 則進一步指出:

Feinberg 的例子之所以如此有價值,在於它揭露了我們自身認可三 個聯在一起則會產生不一致性命題的偏好性:

1. P 具有對 X 的權利。

2. 若 P 具有對 X 的權利,則 S 即有一相應的義務不去侵害 P 對 X 的權利。

3. S 被許可侵害 P 對 X 的權利。101

綜而言之,在 Feinberg 的例子中,我們顯然面臨了一個困難的抉擇,亦即,

我們必須決定法律應當保障落難登山客的「生命權」,還是山間小屋主人的「財 產權」?因為若法律要捍衛小屋主人的「財產權」,則即代表落難登山客沒有權 利擅自闖入小屋之中,然而如此一來卻又意味著律法本身罔顧做為人最基本的生 命權。

當然,一個最簡單的解決之道在於:我們承認登山客可以基於生存的理由闖 入山間小屋,但他最終仍應負起小屋主人財產損失上的賠償責任;然而,這樣子 的方案卻不會是 Willaschek 的理論本身所樂見的。因為如此一來,等於承認了上 述兩個權利確實存在著衝突,而違反其「衝突法權的不可能性」的基本原則。

在上述的情況下,若僅依據 Willaschek 的理論本身,則我們根本看不出任何 一方的權利應該勝出,甚至最終似乎只能主張彼此衝突的兩個行動都不構成正當 的合法權利(因為違反了「衝突權利的不可能性」的根本原則);然而如此一來,

似乎唯有完全不會對他人構成影響的事情才可能成為權利。而這是難以想像的,

因為我們似乎必須承認,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著許多彼此原來正當的 權利之間大大小小的衝突關係。而事實上法官的工作也就是要在這些諸多彼此可 能相互衝突的法權間進行權衡,從而判斷當兩個原本各自正當的法權彼此衝突時,

何者具有優先性而應當勝出。儘管通過律法系統的發展,上述問題看似能得到表 面的解決,然而這無礙於現實中的諸多法權確實可能彼此衝突的的理性事實。102

100 Joel Feinberg, "Voluntary Euthanasia and the Inalienable Right to Life,"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7, no. 2 (1978): 102.

101 Christopher Heath Wellman, "On Conflicts between Rights," Law and philosophy 14, no. 3 (1995):

272.

102 除此之外,Carl Wellman 在其撰寫的《Real Rights》一書中,也通過了許多實例的探討指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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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 Willaschek 似乎也意識到了這個問題,換句話說,他也無法否認在我們的 現實生活的情境當中,確實可能存在著不同權利之間的彼此衝突關係。然而他進 一步辯稱:所謂衝突法權的不可能性「不能意指兩個合法權的行動彼此不能產生 衝突,而只有一者得以勝出」;103相對的,它只表明了「合法權的行動」與「對 法權的行動的阻礙」間的關係──Willaschek 的意思是:當某人具有行使某事的 法權時,即代表該行動本身已通過普遍的自由法則的檢測,而得與其他人的外在 自由所共存。故而,該行動本身必然不可能構成對他人自由法權的侵害,而與該 行動相衝突的任何作為也自然構成對於法權的侵害。

然而,Willaschek 於此只是「規避」而並未「解決」實際的問題,因為真正 的根本問題在於:當兩個實際的行動彼此產生衝突時,我們究竟如何判定何者構 成正當的合法權利,又何者僅是對於法權的侵害?

而正是這個問題使得 Guyer 對於 Wood 與 Willaschek 的批判如此強而有力。

Willaschek 看似通過「衝突法權的不可能性」回應了 Guyer 的質疑,然而如下表 2 所示,事實上 Willaschek 只是跳過了上述「第一序」的根本問題,而直接進入

「第二序」的問題中,指出:當某行動已經取得合法的權利時,則我們即可直接 依據法權的概念本身而不必訴諸它者,得出以強制力禁制任何阻礙該行動的作為 的正當性。

*表 2:「法權的正當性」與「強制力的正當性」問題 第一序:何為法權(原則)?

藉由「普遍的自由法則」得出「法權的正當性」

任一行動是正當的(right;recht),若:

1. 該行動自身能根據一項普遍法則而與每個人底自由共存

2. 或者,依該行動之格律,任何人底意念之自由(freedom of choice of each)

能根據一項普遍法則而與每個人底自由共存。104 第二序:何為嚴格的法權?

藉由「法權與強制力的分析性關係」得出「強制力的正當性」

嚴格的法權也魴被表述為一種根據普遍法則而與每個人底自由相協調的全面 的交互強制之可能性:105

若一行動違害(viloate)了一「合法權的自由使用」(rightful use of freedom),

則該行動本身即是「對法權的阻礙」(hindrance of a right)

僅管有些權利衝突只是表面的權利衝突,然而在人與人的交往關係中,確實仍然存在著許多真實 的權利衝突。又在這些權利衝突的困境中,儘管有時我們可以僅通過法律的推理及律法系統的完 善來解決部份的問題,但有時我們亦有必要借助道德推理等其他方式來解決相關的爭議。詳見:

Carl Wellman, Real Rights(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103 Willaschek, "Right and Coercion: Can Kant's Conception of Right Be Derived from His Moral Theory?," 63.

104 MS:230.

105 MS: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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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若一行動抵抗(resist)了對於合法權的自由使用的違害,則該行動本身即 為一「對法權的阻礙的阻礙」(hindrance to the hindrance of a right)

2. 一「對法權的阻礙的阻礙」促進了「合法權的自由使用」,從而,它本身即 等同於一正當的「法權」

進一步言之,無論是上節中 Wood 的主張,或是 Willaschek 於此的回應都只 表明了 Guyer 的批判是如何地直指「獨立說」主張的問題核心。Guyer 說:

即使法權的特定原則具有分析判斷的邏輯結構(logical structure of analytical judgements),也不代表康德意指法權原則可以僅經由其 概 念 的 分 析 而 有 效 。 …… 其 概 念 的 客 觀 實 在 性 ( objective reality),……,永遠也無法僅經由分析本身而確立。106

命題的分析性僅證明了其中主詞與述詞間的關係可以經由矛盾律等邏輯法 則推演而出,卻不代表該命題中所有的概念因而得到正當性基礎。在法權的問題 中,當康德指明一「嚴格的法權」分析地等同於「普遍的交互強制力使用」時,

僅是說明了從「法權」的概念本身的邏輯推演,即可得出「強制力」的概念;卻 不代表我們可以由此得出「何為法權?」的問題的答案──亦即,不代表我們可 以為「法權」的概念本身找到其客觀實在性基礎。

換句話說,當 Willaschek 以「衝突法權的不可能性」回應 Guyer 時,他仍然 只說明了「強制力的正當性」如何分析地從法權的理念中推導而來的問題──故 而,他只能說:當某行動已經構成一「法權」時,則與該行動相衝突的其他行動 必然是「對法權的阻礙」,從而,一強制力做為「對法權的阻礙的阻礙」促進與

換句話說,當 Willaschek 以「衝突法權的不可能性」回應 Guyer 時,他仍然 只說明了「強制力的正當性」如何分析地從法權的理念中推導而來的問題──故 而,他只能說:當某行動已經構成一「法權」時,則與該行動相衝突的其他行動 必然是「對法權的阻礙」,從而,一強制力做為「對法權的阻礙的阻礙」促進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