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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法權論在其道德哲學中之定位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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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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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哲學研究所 碩士學位論文. 康德法權論在其道德哲學中之定位 政 治. 大. 學. ‧ 國. 立 The Status of Kant’s Rechtslehre in His Moral Philosophy. ‧.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指導教授:林遠澤 研 究 生:王冠龍. 中華民國. 一○五. 年. 七. 月.

(2)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3) 摘要 做為康德道德哲學最後一本主要的著作,《道德底形上學》一書長期以來一 直受到康德研究者們的忽視。許多論者們認為, 〈法權論〉做為《道德底形上學》 一書中的第一部份,其中的許多觀點與康德道德哲學中的理念並不一致。然而, 在本論文中,筆者即試圖捍衛〈法權論〉的道德地位,以及《道德底形上學》一 書的重要性。是故,本論文有兩個主要的論點:第一,康德的〈法權論〉並不會 與其道德哲學理念產生衝突,相對的,法權的法則必須由定言令式演繹而來,而. 政 治 大. 法權的系統本身也未違反自律的原則;第二,《道德底形上學》一書扮演了「道. 立. 德義務學」及「道德實踐學」的角色,從而與《道德底形上學之基礎》及《實踐. ‧ 國. 學. 理性批判》共同構成康德道德哲學系統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份。. ‧. 關鍵字:康德、法權論、道德形上學、實踐哲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i n U. v.

(4) Abstract As the last major work of Kant’s morality,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has long been neglected in Kantian literatures. Many Scholars argue that the Rechtslehre, or Doctrine of Right, as the first part of Metaphysics of Morals, is not consistent with Kant’s moral theory. This research intends to defend the moral status of Rechtslehre and the importance of Metaphysics of Morals in Kant’s moral philosophy. There are two main arguments - firstly, Rechtslehre does not conflict with Kant’s moral theory; instead, the laws of Right should be derived from categorical imperative, and the system of Right does not contradict to the principle of autonomy. Secondly,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can be regarded as the “doctrine of moral duties” and the “doctrine of practical morality”, and, together with the Groundwork of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and the Critique of Practical Reason, constitutes an essential part in Kant’s moral philosophy..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y. Nat. Keywords:Kant, Doctrine of Right, Metaphysics of Morals, Practical. n. er. io. al. sit. Philosophy. Ch. engchi. ii. i n U. v.

(5) 謝辭 應該沒有什麼人的論文是從謝辭開始寫起的,可是我的論文卻就是這麼開始 的。因為在動筆撰寫論文以前,就發現一路以來要感謝的人實在太多了。 首先我要要感謝我的家人。我一直不是一個循規蹈矩的人,總是固執地選擇 自己想要的人生,連當初跑去考哲學所也沒有事先告訴你們一聲。謝謝你們的接 受、理解與支持。沒有你們的支持與支援我絕對不可能如此無憂無慮地追逐自己 的夢想,所以我真的要很謝謝很謝謝我的家人。 謝謝士熊,如果不是妳的相信與打氣,我想我不會有勇氣在現在這條道路上 努力。雖然彼此已經在不同的方向了,但還是希望彼此都能加油。希望妳的生活 永遠如同妳一般如此美麗。 謝謝科宏,謝謝遠在阿姆斯特丹的你總是與我互相激勵。雖然輸了誰比較快 寫完論文的賭注,但我很樂於輸給你。因為我相信你是如此優秀,所以你也要更 相信自己(這段文字是在去年我們都還茫然於寫碩論時就寫下的,其實現在科宏 早已拿到碩士學位,並以公費生的身份錄取倫敦政經學院的博士班了)。 謝謝孟真學姊與宸安學長,當初考哲研所的時候如果沒有你們實質的幫助與 精神上的鼓勵,我想我今天沒有辦法在這裡。雖然我在哲學系上認識的人並不多, 但你們一直是我最尊敬的學長姊。 接著我要感謝在政治大學漫長的求學歲月中給過我幫助與鼓勵的許多老師 們,我將依照對我哲學啟蒙的順序一一道謝,除了三位對我而言有著特別重要意 義的師必須被置於最後特別致謝。 謝謝郭立民老師,郭老師在政治系所開設的思想課程對我而言是很重要的哲 學啟蒙,如果不是大一時修了郭老師的課,我可能根本不會進一步去哲學系修習 更多與思想相關的課程,更不可能在之後走上哲研所這條道路。 謝謝何淑靜老師,在我一開始到哲學系修課時其實面臨了很大的撞牆期,對 於上課中的內容其實幾乎無法掌握,一直到之後修到何老師的課程後,我才真正 開始比較能夠吸收課堂上的相關知識,如果不是何老師,也許我就會放棄雙修哲 學系的學分了。 謝謝蔡中民老師,謝謝老師在我申請哲研所時二話不說地幫我寫了推薦信, 否則我連申請哲研所的資格都沒有的。我總一直很敬佩老師對於課堂內外分際的 區分,老師上課時對於學問的態度總是很嚴謹,但在課後遇到老師總像鄰家男孩 一般跟我打招呼或說話,雖然上了研究所後就再也沒有機會修到老師的課了,但 每次在路上遇到老師總讓我覺得非常開心。 謝謝孫善豪老師,雖然一直到了大學快要畢業了才修到孫老師的課,但是在 研究所的過程中,每個星期晚上跟著孫老師一起讀馬克思的課程一直是我最愜意 的時光,孫老師總是能夠用許多深刻的例子將文本中的意涵傳授給我們,我到現 在還很懷念跟著孫老師一起讀馬克思的日子。.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ii. i n U. v.

(6) 謝謝林從一老師,其實在進入哲研所之前,我並沒有什麼書寫哲學報告的經 驗,所以在碩一時修習林老師的課程第一次要在研究所撰寫學術性的哲學論文讓 我感到非常惶恐,但很謝謝林老師在我碩一第一次寫報告時對我的指導,我永遠 也不會忘記在北醫的辦公室中老師鼓勵我的那個畫面。 謝謝林鎮國老師,碩二我修習了林老師的詮釋學課程,因為每週都要閱讀份 量不少的文本並寫書摘,在那段時間讓我得到了許多紮實的訓練,也讓我開始學 會如何閱讀與整理哲學性的文本,這對我在日後論文的研究與撰寫上有著非常大 的幫助。 謝謝蔡美麗老師,我一直很後悔大學時期沒有修過任何蔡老師的課,老師的 課程對我而言就像魔法一般,總是能夠用最生動活潑的方式深入淺出地講述所有 哲學,好像再艱澀難懂的哲學問題到了蔡老師的口中都是如此地簡單而輕盈。每 個星期五下午蔡老師的課程總是讓我如沐春風,總覺得三個小時的時光飛也似地 一下就過去了。 另外我還要特別感謝三位老師: 首先是鄭光明老師,如同前面對何老師的感謝一般,我也很感謝大學時修到 鄭老師的知識論,那是我第一次覺得哲學原來也可以那麼淺顯易懂而有趣實用, 如果不是這樣我可能也會半途就放棄了哲學,而一直到現在我對於許多基礎哲學 問題的知識都是在那時候鄭老師的課堂中習得的。除此之外也要謝謝鄭老師讓我 在碩一和碩二時有機會擔任老師的助理,在擔任老師助理跟課的這段時間讓我學 習到了很多很多,我總是很佩服老師的幽默風趣,老師上課的風采總是讓很多同 學們為之傾倒,也謝謝老師讓我有機會實際地在講台上帶同學們討論哲學問題。 再來是羅麗君老師,羅老師是我看過最用心最用心備課的老師,每一堂老師 的課總是充滿刺激與挑戰,每次我總是帶著期待的心情去上課,然後帶著充實滿 盈的心踏上歸途。我對於羅老師真的有說不出的感謝,謝謝老師當年主動幫我寫 推薦信,也謝謝老師在西哲史的課堂中給我的肯定,真的很感謝老師為我的近代 哲學史打下許多根基,一直到現在老師上課的筆記與講義都還是我最珍貴的資產。 在口試那天看到老師最後來鼓勵我時真的有說不出的感動,事實上那一刻我比口 試的任何時刻都還要感到激動與緊張。其實我一直很希望自己可以一輩子都當個 學生,也真的很希望可以一輩子跟在羅老師身邊學習。真的真的很感謝羅老師對 我的所有指導與鼓勵。 最後是我的指導教授林遠澤老師,林老師是我心中最有學問涵養的老師,我 對於老師淵博的學識真的有說不出的景仰。如果不是因為大學時修了老師的「康 德的道德哲學」,我當年其實不會有動機與勇氣申請哲研所。也謝謝老師在我碩 一時就把我找到辦公室給我鼓勵,雖然我一直到了碩二才鼓起勇氣開口請老師指 導,但其實我在進研究所之前就已經下定決心希望請老師指導我的論文。我也很 謝謝在論文撰寫的過程中老師對我的耐心與指導,我其實是一個很懶散而且進度 緩慢的人,謝謝老師總是給我很大的空間包容這樣的我,也謝謝老師總是能夠很 迅速且明確地點出我的盲點。真的很謝謝老師對我的指導,如果不是老師推薦我.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v. i n U. v.

(7) 去看《道德底形上學》 ,我對於康德的道德哲學可能會充滿了許多誤解與一偏之 見,也不可能催生出今日的這份論文。我真的很驕傲也很榮幸能夠受到老師的指 導。除此之外也要謝謝老師讓我能在碩三時擔任西哲史的助教,在這個過程讓我 學習到了許多,也彌補了一直無法再修到老師課程的缺憾,謝謝老師給我這樣的 機會,也謝謝老師一直以來對我的鼓勵,對於老師我總有說不完的感謝。 除了上述政大的師長以外,我也要謝謝我的口試委員周家瑜老師以及彭文本 老師。其實周老師可能不清楚,在我一開始摸索論文題目時,一直惶恐於找不到 相關的中文研究,但是周老師的文章卻給了我很多啟發與方向,也幫助我思考與 釐清很多問題;另外我真的要特別特別感謝彭文本老師,我知道自己的文筆不是 很好,寫東西又時常瞻前顧後而過於瑣碎,但是無論是在中研院的發表會,或是 最後的論文口試,彭老師都很細心地看我的文章,並且提出許多對我的論文很關 鍵也很重要的問題,能受到彭老師這樣的指導讓我覺得非常的開心,我真的不知 道要如何用言語或文字表達我對彭老師的感謝之情。 謝謝中研院的政治思想研究專題中心,讓我能夠在這麼好的地方完成我的論 文,並且給予我許多難忘而愉快的時光。謝謝張福建老師,老師是我遇過最沒有 架子而亦師亦友的老師,總是像溫暖又熱情的爸爸一樣鼓勵著我們,也謝謝張老 師幫我修改我論文中拙劣的文字,能夠在張老師擔任執行長時來到人社中心讓我 覺得自己非常幸運與格外珍惜。 謝謝穎萱以及玫璟,每次論文遇到瓶頸時我總是到妳們辦公室叨擾,謝謝妳 們的包容,很高興在這一段日子裡能夠和妳們成為幾乎無話不談的朋友,這對一 直以來很孤僻的我其實是一件很困難的事情;還要謝謝在中心一起努力的麗菁學 姊、侑志學長以及冠甫,謝謝你們讓我參與了人生第一次的讀書會,同樣的如果 不是你們給我這樣的機會,孤僻的我可能永遠都不知道這樣的活動可以帶給我這 麼豐富而美好的經驗,我也很高興自己在研究所最後的這段時間能夠和你們成為 很要好的朋友。除此之外也要謝謝尚儒學長,雖然因為對於學術上有些理念的不 同產生的爭執,但是很謝謝學長願意看我的文章,並給予我在學術上的提點與指 導,事實上學長是我看過我們這一輩中最努力並且對於學術最有使命的人。 最後的最後,我要把這篇論文獻我生命中一個特別的人──那就是我的爺爺。 如同前面提及的,一路以來我的求學生涯其實並不太受到大家的看好,因為我總 固執地走在自己想走的道路上。但我知道我的爺爺總是一直支持著我。從我大學 考上當時一心一意想唸的政大政治系,爺爺就不知去哪裡弄來一份政大地圖,甚 至陪著我在還沒入學前就先到政大來認識環境,還附上一包上面寫著「一帆風順」 的紅包送給了我。包紅包至今仍原封不動地收在我書桌的抽屜裡,它會是我一生 中最值得紀念的物品之一;直到我考上哲研所,這個年代裡人們也許總覺得唸哲 學系是一件羞於說出口的事情,但我爺爺總是會很驕傲地向所有親戚朋友介紹他 的孫子現在唸的是政大哲學所。很難過沒有機會讓他看到我畢業的這個時刻,也 沒機會送他一本我的論文,但我還是希望能藉著這樣的機會把這個小小的成就與 他分享。.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v. i n U. v.

(8) 請原諒我任性而冗長地打了如此長的謝辭,這可能不是一份多麼好的論文, 甚至之於論文而言,這一份謝辭對我可能具有更重大的意義,因為我終於可以藉 著這樣的機會感謝這一路來許多我應當道謝的人,而這對我而言有著非凡且無比 的義意。 在研究所的這幾年我的人生經歷了許多震盪,失去了幾個身邊重要的親人, 體驗了一些情感上的挫折。然而謝謝每個曾經在我生命中帶給我養份的人們。雖 然還不知道自己將來會在什麼樣的地方,但無疑地你們的滋養都只會讓我成為比 原先的自己更好的人。 王冠龍 2016.07.20.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vi. i n U. v.

(9) 康德著作縮寫表 因康德著作之相關中、英文譯本多附有柏林普魯士學院所出版之康德全集(Kants Werke)之對應頁碼,故在本論中凡引用康德之著作處,除《純粹理性批判》依 學界慣例採用 A、B 兩版之對照方式外,其餘皆採用學院版之頁碼。例如「MS:214」 係指《道德底形上學》,學院版第 214 頁。. GMS. Grundlegung zur Metaphysik der Sitten(Groundwork of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in Kants Werke, Akademie Textausgabe, Berlin: Walter de Gruyter & Co, 1968. Bd. 4.. KpV. 政 治 大. Kritik der praktischen Vernunft(Critique of Practical Reason), in Kants Werke, Akademie Textausgabe, Bd. 5.. KrV. 立. Kritik der reinen Vernunft(Critique of Pure Reason), in Kants Werke,. ‧ 國. MS. 學. Akademie Textausgabe, Bd. 3, 4.. Metaphysik der Sitten(Metaphysics of Morals), in Kants Werke, Akademie. Prol.. ‧. Textausgabe, Bd. 6.. er. io. sit. y. Nat. Prolegomena zu einer jeden künftigen Metaphysik, die als Wissenschaft wird auftreten können(Prolegomena to Any Future Metaphysics: That Will Be Able to Come Forward as Science), in Kants Werke, Akademie Textausgabe, Bd. 4.. al. n. Rel.. Ch. i n U. v. Die Religion innerhalb der Grenzen der blossen Vernunft(Religion within the Boundaries of Mere Reason), in Kants Werke, Akademie Textausgabe,. engchi. Bd. 6. TP. “Über den Gemeinspruch: Das Mag in der Theorie richtig sein, taugt aber nicht für die Praxis”(“ On the Proverb: That May Be True in Theory, but Is of No Practice Use”), in Kants Werke, Akademie Textausgabe, Bd. 8.. ZF. “Zum ewigen Frieden”(“ To Perpetual Peace: A Philosophical Sketch”), in Kants Werke, Akademie Textausgabe, Bd. 8.. vii.

(10) 目錄 摘要................................................................................................................................. i Abstract.........................................................................................................................ii 謝辭.............................................................................................................................. iii 康德著作縮寫表 .........................................................................................................vii 目錄............................................................................................................................ viii 第一章:導論 ............................................................................................................... 1 壹、. 研究目的.................................................................................................................. 1. 貳、. 概念的準備工作:〈道德形上學之導論〉及〈法權論導論〉 ............................ 3. 一、. 政 治 大. 道德形上學做為一先驗之學說 ......................................................................... 3. (一). 自然學說與道德學說之區別:一道德形上學之必要性 ......................... 3. (二). 道德形上學之預備概念............................................................................. 4 自由與法則 ..................................................................................................... 4. 2.. 人類心靈能力之特殊性:法則到義務的過渡 ............................................. 6. 3.. 道德歸責之問題:人與物之區別 ................................................................. 8. ‧ 國. 學. 1.. 道德形上學體系之劃分............................................................................. 9. ‧. (三) 二、. 立. 法權論導論 ....................................................................................................... 13 綜論:Recht 一字的雙重意涵 ................................................................ 13. (二). 法權與法權論........................................................................................... 15. (三). 法權的普遍原則與法則........................................................................... 17. er. io. sit. y. Nat. (一). al. n. v i n Ch 參、 問題意識的釐清.................................................................................................... 22 U i e h n g c ......................................................... 22 一、 文獻探討:從 1997 迄今的一系列論辯 (四). 嚴格法權:法權與強制力....................................................................... 19. 二、. 字詞的釐清:倫理與道德 ............................................................................... 23. 三、. 法權論「獨立說」與「依賴說」的判分 ....................................................... 24. (一). Wood 的理論做為一種「獨立說」 ........................................................ 24. (二). Willaschek 的理論做為一種「獨立說」 ................................................ 26. (三). Seel 的理論做為一種「依賴說」 ........................................................... 28. (四). Nance 的理論做為一種「依賴說」 ....................................................... 28. (五). Guyer、Flikschuh 與 Ripstein 的理論做為一種「依賴說」 ................. 30. 肆、. 研究步驟................................................................................................................ 31. 第二章:法權論的「獨立說」及其問題 ................................................................. 33 壹、 一、. Allen Wood 的「完全獨立說」 ........................................................................... 33 Wood 的基本論點 ............................................................................................. 34 viii.

(11) (一). 倫理義務與法學義務的區別 ................................................................... 34. (二). 對法權的保障不依賴於人的道德性 ....................................................... 37. (三). 法權原則做為一分析性命題 ................................................................... 40. (四). 「獨立說」帶來的好處........................................................................... 42. (五). 小結 .......................................................................................................... 43. 二、. 對 Wood 的回應 ................................................................................................ 43. (一). Guyer:分析命題與設準 ......................................................................... 44. (二). 來自《道德底形上學》架構的質疑 ....................................................... 48. (三). 採取「好處說」的問題........................................................................... 49. 貳、. Marcus Willaschek 的「二元觀點獨立說」 ........................................................ 51. 一、. Willaschek 的基本主張 .................................................................................... 51. (一). 衝突法權的不可能性............................................................................... 52. (二). 法權與強制力的非規定性....................................................................... 54. (三). 詮釋康德法權論的「二元觀點」 ........................................................... 58. (四) (五). 對 Willaschek 的回應 ....................................................................................... 64. (三). 法權與強制力的動態模型....................................................................... 68 二元觀點的轉折點................................................................................... 70. 總結........................................................................................................................ 73. sit. y. Nat. 參、. 衝突法權的問題....................................................................................... 64. ‧. (二). ‧ 國. (一). 學. 二、. 政 治 大 道德性與合法性:從「觀點的區別」到「法則的區別」 ................... 60 立 小結 .......................................................................................................... 63. io. Gerhard Seel 的「定言令式依賴說」及其問題 .................................................. 74. 一、 二、 三、. al. v i n C h ....................................................................... 法權法則只能由定言令式證成 76 engchi U Seel 的「定言令式」依賴說的問題 ............................................................... 78 n. 壹、. er. 第三章:法權論的「依賴說」及其商榷 ................................................................. 74. 法權法則得由定言令式證成 ........................................................................... 74. (一). 可普遍化與否與普遍法則的程式方法 ................................................... 79. (二). 定言令式做為法權的正當性基礎 ........................................................... 80. 貳、. 「自由法則依賴說」及其問題 ............................................................................ 80. 一、. 法權原則無法直接由定言令式演繹而來 ....................................................... 81. (一). Guyer:法權原則完全不關注行動之格律 ............................................. 82. (二). Ripstein:定言令式與法權的普遍原則不同的「不相容性特質」 ..... 84. (三). Flikschuh:定言令式與法權的普遍原則具有不同的自由概念 ........... 86. 二、. 法權原則建立在自由的理念之上 ................................................................... 89. (一). Flikschuh: 「自律的自由」與「非自律的自由」 ................................. 89. (二). Ripstein:法權的自由做為一種「獨立的自由」 ................................. 91. 三、. 對於「自由法則依賴說」的回應 ................................................................... 94. (一). 道德法則、自由理念與定言令式 ........................................................... 94 ix.

(12) 1.. 道德法則與定言令式 ................................................................................... 95. 2.. 道德法則即自由法則 ................................................................................... 96. (二) 參、. 「定言令式」與「格律」....................................................................... 98. Michael Nance 的「間接依賴說」 .................................................................... 101. 一、. 人做為目的自身的人性尊嚴 ......................................................................... 102. 二、. 對於外在自由的保障只能訴諸外在強制力 ................................................. 103. 三、. 外在強制力只能用來保障外在自由 ............................................................. 104. 四、. 小結:Nance 與 Willaschek 論證之比較 ...................................................... 106. 第四章:對獨立說與依賴說批判之綜合 ............................................................... 109 壹、. 法學立法中「客觀法則」與「主觀動機」之區別 ........................................... 110. 貳、. 「法則」做為法學立法中客觀正當性的來源:法權論與定言令式 ...............112. 一、. 法權法則與倫理法則的共同正當性根源:理性的實踐法則 ......................112. 二、. 法權法則的客觀正當性問題:必須建立在定言令式之上 ..........................115. 二、. 法權論如何做為一自律的學說 ..................................................................... 121. 治 政 大 參、 「動機」做為法學立法中主觀遵從性的角色:法權論與自律原則 ...............118 立 一、 康德道德哲學中自律的理念 .......................................................................... 119 ‧ 國. 學. 肆、. 小結:重新回歸「懲罰權」的問題 .................................................................. 126. 伍、. 總結...................................................................................................................... 128. ‧. 第五章:〈法權論〉及《道德底形上學》的貢獻 ................................................. 130 康德道德哲學三大著作的角色 .......................................................................... 130. y. sit. 《道德底形上學之基礎》:道德原理學、道德自律學 ............................... 130 《道德底形上學之基礎》做為一道德自律學 ..................................... 130. io. (一). er. 一、. Nat. 壹、. al. n. v i n Ch 二、 《實踐理性批判》:道德神學、道德目的論 ............................................... 134 U i e h n g c ..................................................... 134 (一) 《實踐理性批判》做為一道德神學 (二). 《道德底形上學之基礎》做為一道德原理學 ..................................... 132. (二). 《實踐理性批判》做為一道德目的論 ................................................. 137. 三、. 《道德形上學》 :道德義務學、道德實踐學 ............................................... 138. (一). 《道德底形上學》做為一「道德義務學」 ......................................... 139. (二). 《道德底形上學》做為一「道德實踐學」 ......................................... 142. 貳、. 結論...................................................................................................................... 145. 一、. 橫的剖析:康德對於理性的兩個實踐興趣之回答 ..................................... 146. 二、. 縱的演遞:愈發「實踐」的道德哲學 ......................................................... 147. 三、. 論文總結:法權論與《道德底形上學》之重要性 ..................................... 149. 參考文獻 ................................................................................................................... 151. x.

(13) 第一章:導論. 壹、. 研究目的. 康德(Immanuel Kant, 1724-1804) 的 《道德底形上學》 (Metaphysics of Morals; Metaphysik der Sitten)出版於 1797 年左右,然而相較而言,該書並未如同《道 德底形上學之基礎》(Groundwork of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Grundlegung zur Metaphysik der Sitten)與《實踐理性批判》 (Critique of Practical Reason;Kritik der praktischen Vernunft)二書一般受到康德道德哲學研究者們的重視。正如 Roger Sullivan 在為《道德底形上學》英譯本撰寫序言時所述,該書之所以受到學者們 的普遍忽視,一個重要的理由在於:許多論者認為,構成該書第一部份的〈法權 論〉與康德過往的道德哲學基本原理有所牴觸。甚至有不少人認為,因為發表該 書時康德本人年事已高,對於哲學思考的敏銳度與深刻度已大不如前,無論在章 節的安排與理論的建構上都出現紕漏,因而將《道德底形上學》一書視為康德哲 學中較次等與不重要的作品。 然而,康德最早於 1760 年代左右即已多次提及撰寫此書的計畫,甚至我們 可以說康德從批判時期以來的龐雜論著,都是為了建立此書所謂的「道德形上學 系統」所做的預備工作。 1似乎就這種種跡象而言,我們都沒有理由輕視《道德 底形上學》一書在康德學思生涯中的地位。基此,筆者認為我們有必要就扮演《道 德底形上學》一書重要性的阿基里斯腱的「法權論」進行進一步的檢視與探究。 是故,本論文的問題核心即在於:康德在《道德底形上學》一書中才提出來 的法權理論是否真的不合於其道德哲學整體系統?又或者〈法權論〉本身不僅不 會與康德的道德體系產生矛盾,更對於該體系的完善性具有著積極性的意涵?換 句話說,本論文的焦點即在於探究論康德的〈法權論〉 、乃至於《道德底形上學》 一書之於其道德哲學系統的定位問題。 而針對此一問題,筆者則希望能在本論文證成以下兩個主張:第一,若我們 依據康德對於「道德立法」中「法則」與「動機」的區別,則我們將可以發現, 康德的〈法權論〉不只不會危及道德哲學體系的理論一致性,更進一步而言,它 既可以、也必須被置於這樣一個道德哲學系統及其原理原則(定言令式、自由法 則與自律等理念)之下;第二, 〈法權論〉 、乃至於《道德底形上學》一書對於康 德整體的道德學說而言不只並非無足輕重,相對的,它們有著自身相較於康德其.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1. Ch. engchi. i n U. v. 康德傳記作者 Manfred Kuehn 曾在 2012 年撰文指出:康德最早於 1765 年末即表現出要撰寫此 書的計畫,在該文中 Kuehn 同時詳細地說明了從 1765 直至 1797 年該書真正出版的過程中,康 德所遇到的種種困難及該計畫受到推遲的理由。若讀者們有興趣,詳見:Manfred Kuehn, "Kant's Metaphysics of Morals: The History and Significance of Its Deferral," in Kant's Metaphysics of Morals: A Critical Guide, ed. Lara Denis(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2). 1.

(14) 他重要道德哲學著作的獨特課題與使命──亦即,它們共同扮演了該體系之中做 為一「道德義務學」以及一「道德實踐學」的重要角色,從而是康德道德哲學中 不可獲缺的重要環節。 為了更快速而不失整全性地釐清上述問題,筆者以為最佳的方法是站在前人 的腳步與工作成果上思考,因而在本論文中,筆者將焦點置於一場 1997 年以來 對於康德法權論及其道德哲學關係的持續論爭之上。在這場論爭中,筆者將不同 的論者們初步地區分為法權論的「獨立說」與「依賴說」兩大派別,前者主張康 德的法權論必須被排除於其道德哲學系統之外,而後者則認為康德法權論最終仍 然必須依賴於道德哲學的基礎之上。 在上述的不同派別中,筆者將依據論者們各自的不同論點,進一步區分出以 下的不同代表與學說: 首先,筆者將「獨立說」的觀點進一步區分出 Allen Wood 的「完全獨立說」 與 Marcus Willaschek 的「二元觀點獨立說」──因為前者主張無論就康德本人 的意圖、或理論建構與文本理解上的需要,法權論都應被視為道德哲學之外的產 物;而後者則認為康德雖然意圖將法權論置於其道德哲學系統之下,然而如此一 來將造成該體系內部無法化解的矛盾衝突,故為了避免理論建構與文本理解上上 的困難,最終不得不放棄這樣的觀點,從而將法權論排除於道德哲學體系之外。 其次,筆者則將「依賴說」的觀點再細分為三個不同的派別──其一,Gerhard Seel 主張法權論的正當性必須、也只能由定言令式(categorical imperative)演繹 而來,筆者將此一觀點稱為「定言令式依賴說」 ;其二,Michael Nance 則認為雖 然我們無法單獨地由定言令式演繹出法權的概念,然而只要為前者加上一些「經 驗性前提」 (empirical premises) ,即可「間接地」地得出法權與強制力(coercion) 的必要性,是故筆者將 Nance 的主張稱為「間接依賴說」;其三,Paul Guyer、 Arthur Ripstein 與 Katrin Flikschuh 等人也承認法權原則(principle of right)確實 無法由定言令式衍伸而來,然而他們都主張康德道德哲學的根本原理是自由法則 (law of freedom)而非定言令式。因而這些學者皆認為在這個意義上,法權的 概念仍不脫於道德哲學的範疇。故而筆者將這樣的主張稱為「自由法則依賴說」。 而在本論文中,筆者希望能達成以下工作:首先,檢視「獨立說」一派的論 者們為何提出這樣一種主張,並指出其觀點的問題所在;其次,細究「依賴說」 一派論者們的論點,指出他們的論述有何不足,進而提出筆者自身支持「依賴說」 的看法。第三,在完成上述工作後,筆者將重新審視《道德底形上學》 、 《道德底 形上學之基礎》與《實踐理性批判》三本著作各自在康德道德哲學系統下所扮演 的腳色,而期許能夠在為法權論確立其道德哲學地位之後,對於康德道德哲學體 系能有一更豐富而整全性的理解與詮釋可能。.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2. i n U. v.

(15) 貳、. 概念的準備工作: 〈道德形上學之導論〉及〈法權論導論〉. 如同前言所提及的,康德的《道德底形上學》一書,一直為對於康德道德哲 學有興趣的學子、乃至於專業的學者們所忽視,而其中恐怕又以在該書中才首次 做為一完整體系被提出來的〈法權論〉最為人所感到陌生。因而在直接進入法權 論及道德哲學關係的細部探討之前,筆者認為我們有必要先就與該學說息息相關 的幾個導論進行初步的介紹與說明。 因而在本節之中,筆者將首先就〈道德形上學之導論〉之內容,說明康德認 為要理解〈法權論〉──乃至於整部《道德底形上學》──所需掌握的基本概念 有哪些;其次,筆者將就〈法權論導論〉的部份,說明何謂「法權」、法權的基 本原則及法權與強制力的關係等幾個探討康德法權學說必須事先理解的、重要且 根本的概念。 2. 一、. 立. 自然學說與道德學說之區別:一道德形上學之必要性. ‧ 國. 學. (一). 政 治 大. 道德形上學做為一先驗之學說 3. ‧. 在康德所處的時代中,受到自然科學與經驗主義發展的影響,歐洲世界普遍 流行著以人類心理為基礎的道德情感理論; 4然而,在康德看來,道德學說的研 究方法與途徑與自然學說有著極大的不同──自然科學所探究的是「實然」 (is) 之問題,因而它得以通過對於經驗的觀察與歸納推導出其普遍性原則(如:物理 學及化學);然而,道德哲學所探究的卻是「應然」(ought)之事,當我們表明 一人應當如此而行時,此一命題必須具有絕對的必然性(absolute necessity) ,否 則它將僅只是一可以隨著時空背景任意變換的建議,而不具有道德原則所應具有 的規範的先天(a priori)有效性。 5 換句話說,康德認為「道德學說」有別於以行為後果為考量的「幸福學說」 (doctrine of happiness)之處在於:它不能立基於感官偏好與工具理性的利害計 算,而只能是建立於純粹實踐理性(pure practical reason)──即純粹意志(pure. n. er. io. sit. y. Nat. al. 2. Ch. engchi. i n U. v. 有必要特別說明的是,筆者將略過有關法權論的進一步劃分(如私法與公法等)的介紹,因為 該部份屬於法權論較細節與具體的內容,若要細究其說,將超過本論文的範圍與筆者的能力。為 了掌握本論文的問題,只需要就康德法權論中幾個最基本的理念事先進行說明,同時視情況必要 將未盡說明之處於後文中補足即可。除此之外,雖然〈德性論〉構成康德《道德底形上學》的另 一主要部份,但因它與本論文的主旨較無相關,因而筆者也將略過這部份的介紹與說明。 3 所謂「先驗」(transcendental)一詞,如同康德在《一切能作為學問而出現的未來形上學之序 論》一書中所表明的,意指「先於經驗(先天的)、但卻是旨在使經驗知識成為可能的東西。」 Prol.:374. (此處的翻譯採用李明輝之譯本。)故而於此, 「道德形上學」做為一先驗之學說,意 謂著其原理原則(即道德法則)必須無待於偶然之經驗,而奠基於先天有效之基礎上,從而才能 做為經驗中的道德問題之穩固而有效的規範與指引。 4 得參見:Ernst Cassirer, Kant's Life and Thought(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1). 5 參見:GMS:380. 3.

(16) will)──之上的純粹哲學。 6如同康德自身所闡明的,道德學說之法則,「唯有 就它們能被理解為有先天根據的且是必然的,它們才被視為法則。」。 7 故而,康德指出,在提出任何的道德學說之前,為了使之不陷於偶然與不穩 固的基礎之上,必須先建立一獨立於經驗之外的純粹的道德哲學,確立先天、必 然且具備普遍有效性的道德原理。一言以蔽之:在一切的道德學說成立之前,必 須先建立一道德形上學。 (二). 道德形上學之預備概念. 1. 自由與法則 然而,問題在於:一與經驗偶然的條件相對的「純粹實踐理性」究竟有何特 點?何以它能做為一切道德探究的前提,而成為一道德形上學之對象?對於此一 問題,Jeffrie Murphy 給了我們很好的說明,Murphy 說:. 政 治 大. 康德試圖將人類的自由與純粹的偶然性(mere chance)區分開 來,……人類的行動在本質上之所以能與世界中所有其他對象的行 為區別開來的原因在於,它是可以解釋的(不像一個分子的隨機位 置) ,但它並不總是可以因果地解釋的(不像一石頭的運動) 。相對 的,它時常可以依據理性的考量來加以解釋。人類儘管有時是受到 因果的刺激而如此行動(如 John 坐到了一根針因而跳了起來) ,但 他們仍時常是出於理性或目的(purposes)而行動的。……因而, 就人類的行動可以依據理性的考量來加以解釋的這點而言,我們可 以稱其為自由的(free)。 8. 立. ‧. ‧ 國. 學. er. io. sit. y. Nat. al. n. 換句話說,人類做為一具目的性的理性存有,其行動既不是任意而沒有來由 6. Ch. engchi. i n U. v. 在《道德底形上學之基礎》一書中,康德批評過往 Wolff 的道德哲學僅僅只考察了人們的「意 願」 (willing;Wollen) 、而未針對人類「意志」 (wil;Wille)的先天決定根據加以考察。而如此 一來,這樣一門哲學將僅僅只是立基於經驗心學理的基礎上,而無法區分出人們經驗性動因及道 德動因之不同。故而康德認為:「因此,一門道德底形上學是不可或缺而必要的,這並非僅出於 思辨底動因,以便探索先天地存在於我們理性中的實踐原理之根源,而是因為倘若我們欠缺這項 導引及用以正確地評斷道德的最高規準,道德本身就會不斷受到各種腐蝕。……如今除非在一門 純粹哲學中,我們無法在其他任何地方找到具有純粹性(purity)和真實性(genuineness) (在實 踐領域中最重要的正是這點)的道德法則,因此純粹哲學(形上學)必須先成立;而且如果沒有 它,就根本不會有道德哲學。」參見:GMS:390. 又在《道德底形上學》中,康德更進一步指出: 「如果道德學說(doctrine of morals)無非是幸福學說(doctrine of happiness) ,則為了它而到處 尋先天的原則,便是謊謬的。……(因為)唯有經驗能教導,什麼東西帶給我們快樂。……在此, 所有表面上先天的推理其實無非是藉由歸納(induction)而被提升至普遍性(generality)的經驗。」 參見 MS:215-216. 由此,我們至少可以得出兩點結論:第一,一道德學說不應只是經驗的幸福 學說,否則它將只是一門立基於後天經驗的、而不具先天普遍有效性的學說;第二,承上述,故 道德學說必須立基於一先天的純粹哲學──即一道德形上學──之上。本論文中《道德底形上學 之基礎》與《道德底形上學》之譯文,皆採用李明輝之譯本為主,並在必要時以筆者自身之修改 為輔。 7 MS:215. 8 Jeffrie G. Murphy, Kant: The Philosophy of Right(New York: St. Martin's Press, 1970), 27-28. 4.

(17) 的,也並非如同其他事物一般,總是受到物理的因果法則或生理的本能衝動所牽 動;相對而言,人做為一具有理性的意志之特性即在於:他得以為自身的行動設 定目的與原因,因而自己就是自身之所以如此而行的理由。正是在這個意義上, 康德如此言道: 意志(will)是有生命者(living beings)底一種因果性(causality) (就這些有生命者是理性的而言) ,而自由(freedom)便是這種因 果性能無待於其外在的決定原因而產生作用的那項特質;這如同自 然底必然性(natural necessity)是一切無理性者底因果性由於外在 原因底影響而被決定去活動的那項特質。 9 故而,一理性意志的特點即在於:它具有一獨立於任何外在因素而活動的自 發性特質──亦即一自由之特質,而此自由理念即是一道德形上學的重要前提; 雖然康德承認,此一自由理念僅為一純粹理性的概念(pure rational concept)或 設準(postulate) ,亦即其實在性(reality)在理論知識上無法得到證明,然而在 理性的實踐應用上它卻必須被預設為是可能的,10否則我們將無由說明一意志就 其本身而言是理性的。11同時康德也指出通過人們對於道德有所意識的理性事實 (fact of reason), 12我們確實可以肯認此一自由理念在實踐行動中的實在可能 性。 13 進一步地,康德又指出:「無條件的實踐法則(unconditional practical laws) ──它們又被稱為道德的──係以自由之這種(在實踐方面的)積極概念為根 據。」 14在康德看來,「自由」與「法則」兩個概念間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因 為一個意志同時具有「理性」與「自由」兩個特質:若它是「理性的」,則表明 它必須具有特定規律性、而非任意而無法解釋的;然而若它又同時必須是「自由 的」 ,則它又不能是受到任何外在因素所控制──從而,一個理性意志是自由的, 絕不意指它本身是無法則的(lawless) ,而只表明了這個意志是自律(autonomy) 而非他律的(heteronomy)──亦即意志得為自身提供行動規範的準則,故而康.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9. Ch. engchi. i n U. v. GMS:446. 參見:MS:221. 11 參見:GMS:447-448. 康德認為,若我們要說一個人是理性的,則必須預設他是擁有自由的, 亦即他得以是自身行動的主人,而不是受到任何外在事物或者感官性的偏好所控制。以酒癮的個 案為例,若一人因為生理上的依賴(例如:不喝酒即會產生戒斷症狀)或心理上依賴(例如:每 天早上醒來不喝酒就會覺得渾身不對勁)而無法控制地酗酒,這時我們會說他已經受到酒精的擺 佈而上癮,同時我們亦會說他這樣貪杯的行為是不理性的。唯當一人能夠完全自我控制,該飲則 飲、當止則止時,我們才會稱這樣的一個人是理性而自制的。 12 舉例而言,設想一歹徒通過金錢利誘、或者是訴諸危及生命的恐嚇,要求我們殺掉一個無辜 的第三者,在這類的情形下,即便如此行動符合(對於金錢或是生命)自利或自愛的原則,但我 們仍然很有理由相信自身會陷入猶豫與矛盾的情緒之中,而無法斷言自己是否會按照歹徒的要求 而行動。通過這類的設想,即便在知識上我們無法證明人確實是自由的,然而我們至少得以在實 踐的脈絡中認明:在一具體行動者的內在中,(可能)存在著獨立於外在事物(歹徒)或者感官 偏好(趨利避害的欲求)而行的、對於什麼行動是道德上應當的自由意識。 13 參見:KpV:30-31. 14 MS:221. 5 10.

(18) 德說: 「因此一個自由意志(free will)和一個服從道德法則(moral law)的意志 是同一件事。」 15 2. 人類心靈能力之特殊性:法則到義務的過渡 然而,康德充份意識到人僅是做為有限而非完滿的理性存有者的特質,換言 之,處在具體經驗時空中的人們並不總是依照理性意志所頒布的道德法則而行。 故而,他進一步區分了與「願望」(wish;Wunsch)、「意念」(choice;Willkür) 與「意志」(will;Wille)等不同層次的心靈能力。 首先, 「願望」與「意念」同樣是主體做為一感性存有的主觀欲求能力(faculty of desire) ,因而它們可能受到感官偏好或各種經驗性物質的影響,然而它們仍然 都屬於一種主體的自由行動(free action)能力。例如人們受到生理機能的影響, 會感到飢餓,然而他仍然能自行決定是否現在要進食、又或要吃什麼東西。 而這兩種主觀的心靈能力主要的差別在於:「意念」與其欲求對象或結果有 著確然的關係,而「願望」則否。換句話說,當我有著一個欲求,而不確定我是 否有能力實現我所欲求的對象或結果時,則這樣的欲求僅是一種「願望」;而僅 當我有信心能通過自身的行動滿足此一欲求時,康德才將此一欲求能力稱為「意 念」。 16 依據上述,「意念」其實即為一主體行動時各種主觀準則的給予者,它決定 了主體依其意願而言「實際上」會採取怎麼樣的行動。然而因為它是一種主觀的 欲求能力,因而在其中可能摻雜了各種感性經驗的因素;相對而言,如同上一小 節所說明的, 「意志」則是一種主體的理性能力,因而它給出的是主體行動時「應 當」如何而行的客觀實踐原則。故而康德說「意志」即為「實踐理性自身」 (practical 17 reason itself)的展現。 並且進一步明白地點出: 「法則(laws)出於意志;格律 18 (maxim)出於意念」。 依此而言,因為客觀的法則對於主觀的行動準則應當是具有規範性的,所以 「意念」 (甚至連同「願望」)的欲求能力其實應當被置於「意志」之下。在這個 意義上,康德進一步將「意念」區分為「自由意念」(free choice;freie Willkür) 與「動物性意念」 (animal choice;tierische Willkür)──當一意念由純粹理性所 決 定 時,即為一「自由意念」;而當一意念僅 經由感官衝動所產生的偏 好 (inclination)所決定時,則為一「動物性意念」。 19 而「人類意念」 (human choice)則同時具有上述兩種意念所包含的行動可能.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15. Ch. engchi. i n U. v. GMS:447. 另外,有關康德哲學中自由與道德法則關係的進一步分析,可參見:H. E. Allison, Kant's Theory of Freedom(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0). 16 例如當我感到飢餓而渴望吃東西時,我拿起手邊的一個麵包充飢。我之所以吃東西是源自於 內心的飢餓感,而我也知道我有能力藉由吃麵包來排除飢餓,此即為一(受到感官衝動所驅動的) 意念使用;與此相對的,若行動主體無法確認自身是否可以實現其欲求的結果時,例如我希望發 財而去買了樂透彩券,然而我並無法控制買了彩券後我必能實現發財的欲望,康德則將之僅稱為 願望。 17 MS:213. 18 MS:226. 19 參見:MS:213. 6.

(19) 性。做為一具有理性的存有,人們的意念應當是受到理性意志所規範的,然而因 為人們僅是有限的理性存有者,其主觀的意念並不總是為理性的意志所決定,而 是仍時而會受到感官衝動等因素的影響。 依著人們的意念並不總是依照理性法則而行的特殊性質,一實踐的道德法則 最終必須轉換為「定言令式」(categorical imperative)的形式──為使一在主觀 上僅僅是偶然的可能行動成為客觀且必然的,它必須是一「令式」; 20又為了滿 足純然道德規範的無條件性(unconditional)要求,它必須是「定言」 21的 22─ ─頒布予人,在人們身上施加具強制性的責任(obligation;Verbindlichkeit) ,使 23 人必須服從其所給出來的種種具體義務(duty;Pflicht)要求。 換句話說,法則(law)與令式(imperative)的概念是有層次區別的。如同 20. 康德說:「只要一項客觀原則對一個意志有強制性,這項原則底表象(representation)便稱為 一項(理性底)命令(command) ,而此命令底程式(formula)即被稱為令式(imperative)。一 切令式都是以一個『應當』來表達,並且藉此顯示一項客觀的理性法則(objective law of reason) 對於一個意志的關係,這個意志依其主觀特質來說,並不必然為這項法則所決定(一種強制) 。」 參見:GMS:413. 由此可知,對於康德而言,令式只會出現在一「理性法則」與一「有限理性存 有者的意志」之間,因為對於「完全的理性存有者」而言,其意志或行動將必然地與「法則」本 身一致,從而無須以一強制性的命令確保之必然符合法則的要求;而唯當一意志在其主觀的意念 上並不總是完全與法則一致、從而是不完全善的意志時,才須將「法則」轉換為具強制性的「命 令」或「令式」的形式而施加於行動者身上,從而使得「主觀」且「偶然」的行動者「客觀」且 「必然」地一受制於法則的規範之下。 21 承上註,康德又進一步地將「令式」區分為「假言的」 (hypothetical)與「定言的」兩種類型, 他說:「一切令式或是假言地,或是定言地發出命令。前者表明一個可能的行動之實踐必然性 (practical necessity) ,而這個行動是達成我們所意願的(或者可能意願的)另一事物的手段。定 言令式則是這樣的令式:它表明一個行動本身(無關乎另一項目的)是客觀地必然的(objectively necessary)。……所以一切令式均是決定一種行動的程式,這種行動依一個在任何方面為善的意 志底原則來說,是必然的。而今如果這個行動僅作為另一事物底手段而為善的,則其令式便是假 言的。如果這個行動被表明為自身即善的,因而在一個自身合乎理性的意志中為其必然的原則, 它便是定言的。」參見:GMS: 414. 由此,我們又可以將「假言令式」表述為「為了 X,則應當 做 Y!」的命令,在這個命令中,被要求如此作為的行動 Y 只是為了達到其他目的(某 X)的 一種手段,從而本身並不具有客觀必然的價值。例如「為了考試得到高分,你應當好好念書」即 為一假言的令式,此時「好好念書」只是做為達到「考試得到高分」的目的而被要求;又「定言 令式」則可以被表述為「為了 X,則應當做 X!」的命令、或者可以更簡明地表為「應當做 X!」 的純粹命令,在這個令式中,被要求如此作為的行動 X 並不是基於任何其他的目的、而僅僅只 是出於其自身而被要求著。例如「你應當好好念書!」 、 「你應當做個守法的人!」等即是以定言 表述的令式,在這些情況下理性並不基於任何其他考量、而僅僅只是出於「好好念書」或者「守 法」等事情是應當被踐履的原因而對行動者提出要求。 22 參見:MS:222-223. 23 在《道德底形上學》中,康德又進一步針對「責任」 (obligation;Verbindlichkeit)與「義務」 (duty;Pflicht)的內涵給予不同的定義,康德說:「責任是服從理性底定言令式(categorical imperative)的一個自由行動(free action)之必然性。……義務是某人被責成去做的特定行動(that action someone is bound to) 。因此,它是責任之質料(matter of obligation) 。」參見:MS:222. 舉 例而言,我們應能同意「人應當照顧好自己的小孩」是一理性意念所會給出的法則。而我們也都 不會否認,在現實生活中,確實有些人會是盡責的父母,而有些人則不是。故而,一道德上「應 然」的法則,只能通過強制性的手段,使「應當照顧好小孩」成為人們應盡之責任(否則該法則 將不具任何效力而失去意義)。進而,在此一「應當照顧好小孩」的(抽象)責任下,則可能產 生「不應將小孩單獨留滯家中」、 「應使小孩免於飢餓之苦」等具體的義務。故而, 「責任」的概 念出現於一主體的意念得以如此或不如此行動的經驗事實,而「義務」則為責任在各個不同具體 情況下所可能開展的具體要求。 7.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20) 康德所言: 「一切令式都是以一個『應當』 (ought)來表達。」24故而令式具有一 強制性的意涵。而依據上節所述,實踐法則即為一純粹意志的行動原則,則對於 一完滿的理性存有者而言,其行動必然地與法則一致,在此自然沒有是否必須訴 諸強迫性的命令使之依法則而行的問題;25然而在人類的心靈能力中,固然有著 理性的成份,但也摻雜了意念等其他主觀的特質,從而依於客觀法則而行這件事 就成為偶然而非必然的了。為此,令式即扮了一施令者的角色,使遵照法則而行 成為人們的責任,亦即將法則所給出的實踐原則轉換為人們的行動義務。 3. 道德歸責之問題:人與物之區別 在上一節中,筆者強調了「人類意念」中不總是完全理性的面向,從而解釋 了法則為以定言令式做為其表述形式的必要性;然而當我們強調人們是「不完滿 的」、「有限的」理性存有者的消極面時,我們也同時肯認了人們「至少部份地」 具有理性能力的積極事實。而正是這點使得人與物得以區別開來,並使道德歸責 對於人們而言具有具體的效力。 綜而言之,「人類意念」的特殊性對於道德歸責具有雙向的重要意涵:若人 類意念完全等同於純粹意志的展現,則「責任」的概念將不得其位,因為人人都 必然理性地各安其行,從而將不再有任何道德疑難與需求。然而道德問題的始終 必須是與人聯結在一起的,我們並不會對於其他動植物訴諸道德,因為這涉及了 人與物的根本區分──即人類是自我行動的自由因(free cause),而此一特質是 對之施以責任能力的重要前提。故而,康德說:.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at. y. sit. n. al. er. io. 人格(person)是其行動能夠歸責的主體。因此,道德上的人格性 (moral personality)無非是一個有理性者在道德法則之下的自 由。…… 物(thing)是一個無法歸責的東西。因此,自由意念之每個對象, 其自身欠缺們由者,稱為物。 26. Ch. engchi. i n U. v. 舉例說明,假設今天某甲拿了一顆石頭丟向某乙,而使後者受傷。這時我們 不會說石頭必須為某乙受到傷害這件事情負責,因為石頭僅是一(某甲之)意念 施展其自由行動的對象,它無法決定自身是否要朝向某乙飛去,因而它僅僅只是 無法被加以歸責的「某物」;相對而言,在一般的情況底下,我們卻很有理由相 信某甲必須為此事件負責。因為他確實具有如此或不如此作為的自由選擇能力, 而具備決定自身意念與行動之能力即蘊含具備了責任能力。因而,一「人格者」 即指一具有意念的自由活動能力者,從而他被視為自身與自身行動的主人,而他 的行動與行動所產生的結果即可以被歸責於他。 27故而康德說: 24. GMS:413. 參見:GMS:412-414. 26 MS:223. 27 康德說: 「由於這樣一種活動(指意念的自由行動) ,行動者被視為結果(effect)之事主(author) , 而且這個結果連同該行動本身能被歸責於他。」參見:MS:223. 引文中括號內的文字為筆者所補 8 25.

(21) 道德意義下的歸責(imputation in the moral sense)是藉以將某人視 為一行動之發動者(author of an action)──這麼一來,這個行動 ( action ) 便 稱 為 行 為 ( deed ), 並 且 受 制 於 法 則 ─ ─ 的 判 斷 (judgment)。 28 其中,康德又進一步將此歸責區分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歸責」(imputation having rightful force)以及「僅僅對行為進行評價的歸責」 (imputation appraising the deed)。而這樣一組區分則涉及了康德對於其道德形上學體系的劃分問題,因而 在下文中,筆者將進一步闡述康德對於其道德形上學體系的劃分,從而點出倫理 學與法權論的區別,進而承接之後對於法權論基本理念介紹的部份。 (三). 道德形上學體系之劃分. 眾所周知,康德將所有的法則區分為「自然法則」 (law of natural)與「自由 法則」 (law of freedom) ,其中康德又將後者稱為「道德法則」 (moral law) 。29然 而,如同前述,人做為一有限的理性存有者並不總是依據道德法則而行,故為使 客觀的法則對於主觀的人類心靈具有必然性,則法則必須通過「立法」 (law-giving) 的手段而成為一道強制性的命令,從而使之轉為人們必當遵守的責任與義務。 其中,康德又進一步指出,所有立法都應具有「法則」(law)與「動機」 (incentive)兩個要素。對於兩者的作用,康德如此言道:.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al. er. io. sit. y. Nat. 前者將一行動表述為義務,而這僅是關於意念底可能決定(possible determination of choice )( 亦 即 實 踐 規 則 ) 的 一 種 理 論 性 知 識 (theoretical cognition) ;後者則將如此行動的責任(obligation so to act)與意念底一項決定根據(ground for determining choice)一般 性地在主體中結合起來。 30. Ch. engchi. i n U. v. 首先,一「法則」僅僅表明了什麼樣的「行動本身」在客觀上是必然的或應 當的。換句話說,「法則」意指的是一行動依據理性自身所得出的必然性。例如 理性可能依據自身的思維而得出「殺人是不應該的」的命題,然而此時並未涉及 該行動在「行動主體」身上是否展現為必然的,它僅僅表明關於「行動本身」的 一種理論性知識。亦即,我們尚未談及「殺人是不應該的」這樣一個命題,是否 (或者在什麼意義底下應當)被人們普遍地遵守。 「法則」本身只是告訴我們「殺 人」這樣的行動本身是錯誤的、不應為的或者是必須被禁止的。 然而,當法則在「行動主體」上施加責任而轉換成為義務時,它即應提供主 體一「動機」 ,使得主觀且偶然的行動者必須客觀且必然地如此行動。進一步說, 任何有意識的(即出於行動主體的意念選擇的)行動本身都必然含有行動的動機。 充。 28 MS:227. 29 參見:MS:214. 30 MS:218. 9.

(22) 例如:我之所以吃飯是因為肚子餓了、之所以去商店買東西是因為必須補充日用 品。行動的動機是一行動之所以產生的決定根據;而義務之為義務,必然含有強 制力的性質,亦即它必須確保義務的要求會被(原本主觀而偶然的)行動者必然 地遵從著;而既然動機對於行動本身有著決定性的影響,從而為了確保行動主體 會客觀且必然地遵從法則的約束,義務即得以、也應當對於行動者提供動機性的 強制規範 31。 綜合上述,一項立法即必須包含表明什麼行動本身是客觀必然的「法則」與 將此一客觀必然法則與依其主觀意念而行的行動者結合起「動機」兩個成素。進 而,康德又依據「動機」的不同,將所有的立法區分為「倫理的」(ethical)與 「法學的」(juridical)兩種類型。康德說: 所有的立法得以就其動機的角度而加以區分。……使一個行動成為 義務(duty) ,並且使這項義務也成為動機(incentive)的那種立法 (lawgiving)是倫理的(ethical)。但是不將這項動機也包含於法 則當中,因而在義務底理念本身(idea of duty itself)之外也還容許 32 另一項動機的那種立法是法學的(juridical)。. 立. 政 治 大. sit. y. Nat. 31. ‧. ‧ 國. 學. 簡單而言,「倫理立法」與「法學立法」的區別在於:前者在要求行動者必 須依照義務的要求行動外,還同時要求其內在動機必須是出於義務本身才如此行 事的;然而後者僅要求行動者的外在行動必須合於義務的表象規範,而允許其基 於偏好(inclination)或者反感(aversion)等理由而行。其中,又因為法學的立 法是一種在行動主體身上施加強制責任的立法,故而這種立法應以反感──即一. n. al. er. io. Mulholland 對此則有不同的看法,他指出:「立法的第二個要素也許根本不涉及順從動機 (incentive for obedience)的實際供應,而只是立法者的一種決斷(determination) ,它決定了什 麼樣的動機必須與法則結合,從而限制主體去遵守法則。外於立法者的他者也許因而得以實際的 提供此一動機。……因而,一立法預設了限制的可能性(possibility of constraint) ,但它本身並不 必然提供限制。」參見:Leslie A. Mulholland, Kant's System of Rights(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0), 146. 然而筆者以為兩者是併行的,亦即立法者允許行動主體決定自身要基於什麼動 機服從法則,不代表立法者就不必為行動者提供一必然會依法則的要求而行的動機。以法學立法 的問題為例,立法者當然允許行動者是出於義務的考量而符於義務而行,然而若法則要具有實質 的意義,則立法者必須確保行動者即使在不出於義務的考量下,也應當符於義務而行。舉例而言, 一法學立法必須確保行動者即便在認為殺人這件事情本身沒有什麼對錯可言的情況下,仍然因為 出於對於刑罰的害怕而不敢如此為之。換句話說,法學立法中的立法者必須為法則確立會被行動 者遵循的最後防線(它必須確定行動者即便不遵循某一動機、也會基於其他特定動機而遵守法則 的規範),如此一來該立法才具有「強制性命令」的意涵,亦即它才真正具有使主觀偶然的行動 者必然地遵守客觀的實踐法則的作用。而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康德才會說:「令式是一項實踐 的規則(practical rule) ,它使本身偶然的行動成為必然的。它有別於一項實踐法則之處在於:後 者固然表明一個行動之必然性,但卻不考慮:這個行動本身是否已藉由一內在必然性(inner necessity)寓於行動主體(例如對一個神聖的存有者而言)之內,抑或它是偶然的(contingent) (像是對人類而言)?因為在前一種情況下,沒有任何令式出現。因此,令式是一項規則,其表 象使主觀上偶然的行為成為必然的,因而將主體呈顯為這樣一個主體,即它必須被強制(被強迫) 與這項規則協調一致。」參見:MS:222. 由這段話我們即可以看見,一立法後的令式並非如同 Mulholland 所言,只是列舉出一些「可能的限制(限制的可能性) 」 ,而是它最終仍必須確保「限 制本身是可能的」。 32 MS:218-219. 10. Ch. engchi. i n U. v.

(23) 外在的強制力(external coercion)──做為提供給行動主體的決定性動機。 33 綜而言之,我們得以看出康德的道德形上學體系其實包含了不只涉及了什麼 行動是「道德的」 (moral)倫理問題,它也同時包含了什麼行動是「合法的」 (legal) 法學問題。對於康德而言:「道德性」(morality)的問題要求行動者的外在行動 合於義務的同時,亦要求其內在動機必須是出於義務本身而如此行事,唯有如此, 該行動才具有真正的道德價值(moral value) ;然而「合法性」 (legality)的問題 並不考量行動者基於什麼樣的內在動機而行,只要該行動者的外在行動本身合於 法則的規範,則我們即會稱該行動是合法的、或是具有法律上的正當性 (lawfulness)。 34 *圖 1:康德道德立法與義務系統之整理. 政 治 內在立法 大. 倫理義務 (內在義務或外 在義務). 倫理立法. 立. 道德立法. ‧ 國. 法學立法. 學. 內在立法. 法學義務 (外在義務). Nat. sit. y. ‧. 外在立法. 間接倫理義務 (外在義務). n. al. er. io. 進一步的,康德又針對倫理與法學兩種立法間的差異與關聯進行更深入的闡 述。為了理解上的方便,筆者將康德的說法整理為上方的圖表,並以「你不應說 謊」與「你應履行契約」等例子說明兩種立法及其義務間的關係。 首先,「你不應說謊」應當是一通過倫理立法而來的義務,因為我們並無法 通過外在律法的規範要求一人必須保持誠實,故而此一法則只能藉由個別理性存 有者的內在理性進行內在的立法(internal lawgiving)而成為其義務,雖然這樣 一個義務同時要求一人的外在行動與內在動機都必須與義務本身的要求一致。35. 33. Ch. engchi. i n U. v. 康德: 「不將義務的動機(incentive of duty)也包含於法則當中,因而在義務底理念(idea of duty) 本身之外也還容許另一項動機的那種立法是法學的,……,這種與義務底理念不同的動機必須取 自意念之病理的決定根據(pathological determining ground of choice)──即偏好(inclinations) 與反感(aversions),而在其中,尤其指向後一種決定根據,因為這應當是一種強制性的立法, 而非一種招徠式的引誘。」參見:MS:219. 34 MS:219. 35 康德說: 「倫理立法固然也使內在的行動(internal actions)成為義務,但決不排除外在的行動 (external actions) ,而是一般性地涉及一切構成義務的東西。但正因為倫理立法也將行動之內在 動機(義務底理念)包含於其法則之中──這種規定決不會見諸外在的立法──,則儘管倫理的 立法將以另一種立法(即外在立法)為依據的義務當作義務而納入其立法中,成為動機,但是它 不能是外在的立法(甚至不是一個神性意志之外在立法)。……倫理立法不能是外在的立法(縱 使其義務可能是外在的)。」參見:MS:219-220. 11.

(24) 其次,「你應履行契約」則應當是一個通過法學立法而來的義務,因為契約 涉及的與是他人具體的權利義務關係,從而得以、也應當通過一外在的立法 (external lawgiving)加以保障。 36而這樣一種通過法學規範的義務只能是一外 在的義務(external duty) ,因為律法的強制力只能要求一人的外在行為合乎其規 範,卻無法溯及行動者的內心,要求其也應當出於對該義務理念的認同而如此為 之。故而即便一人可能僅是出於對法律裁罰的恐懼而履行契約,但只要他外在地 確實如此為之,則他就已經盡了義務的要求。 37 然而, 「你應履行契約」也得以是一「間接的倫理義務」 。因為法學立法固然 不要求人們必須出於義務的動機而行,然而它並不排斥行動者依據自身理性的設 想,從而純粹基於對該義務的認同而履行契約的可能性。在這樣的情況下,這一 個立法即是一內在的立法。故而與倫理的立法有別,法學的立法既得以是外在的, 也可以是內在的,儘管通過法學立法而來的義務仍是一外在的義務。38因為就嚴 格意義而言,(法學)義務本身僅要求了行動者的外在行為必須合於法則,行動 者若出於自身理性的要求而行,此時我們會說這是一個有德的行動(virtuous action) ,然而如此而行並不是一直接的德性義務(duty of virtue) ,而僅能視為一 出於主體自發性要求下的間接倫理義務(indirectly ethical duty)。 39 綜合上述,我們可以探知,一倫理立法必然是一「內在立法」,然而其規範 的內容卻可以包含內在與外在的義務;相對而言,一法學立法得以是「外在立法」 , 卻也不排斥「內在立法」的可能,然而其義務只能是一外在的義務,從而至多只 能是一間接的倫理義務。而當一從法學立法而來的外在義務通過內在立法而成為 一間接的倫理義務時,該義務就被(間接地)收納於倫理學的範疇之中,而成為 倫理學與法權論的共同義務。 40.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er. io. sit. y. Nat. 36. 所謂的「外在立法」是相對於「內在立法」的概念而來的。換句話說,它是藉由一外於個別 理性存有者的對象充作法官而進行立法的(在康德的法權學說中,此即由普遍聯合意志所組成的 國家)。然而必須注意的是,就個別存有者的角度而言,由法學立法所產生的義務看似是他律 (heteronomy)的(諸多康德研究者都認同這樣一種詮釋) 。但如同 Mullholland 正確地指出:康 德的法權義務必未違反其道德哲學中自律的(autonomy)原則。參見:Mulholland, Kant's System of Rights, 146. 而有關於這樣一種外在的卻又同時是自律的立法如何可能,筆者將在第四章中進 行說明。 37 康德說: 「依乎法權立法(rightful lawgiving)而來的義務只能是外在的義務,因為這種立法並 不要求這項義務底理念(它是內在的)本身是行動者底意念之決定根據,而且既然這種立法畢竟 需要一項適合於法則的動機,它只能將外在的義務與法則相結合。」參見:MS:220. 38 康德說: 「法學的立法也能是外在的立法。故遵守合乎契約的承諾是一項外在的義務;但是『不 考慮任何其他的動機,只因這是義務而這麼做』的命令卻僅屬於內在的立法。」參見:MS:220. 39 康德說: 「信守(由契約而來的)承諾並非一項德性義務,而是一項法權義務(duty of right), 我們可以被強制去履行它。但是甚至在不容施加強制的情況下也這麼做,則是一個有德的行動(德 性之證明)」參見:MS:220. 引文中括號內的文字為筆者所補充。 40 康德說: 「法權論(doctrine of right)與德性論(doctrine of virtue)之不同,並非由於它們的 不同義務,而毋寧是由於將一項動機或另一項動機與法則相結合的立法之不同。……因此,並非 作為特殊種類的義務(我們被責成去做的一個特殊種類的行動)──因為不論在倫理學中還是在 法學中,都包含了外在的義務──,而是因為在此事例之中,立法是一種內在的立法,而且不能 有任何外在的立法者(lawgiver) ,責任在被歸諸倫理學。……倫理學當然也有其特殊的義務(例 如對自己的義務),但是它與法學還是有共通的義務,只是責成底方式不同而已。……因此,固 然有許多直接的倫理義務,但是內在的立法卻也使得其餘的義務全都成為間接的倫理義務。」參 12. n. al. Ch. engchi. i n U.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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