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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el 的「定言令式」依賴說的問題

第三章 :法權論的「依賴說」及其商榷

三、 Seel 的「定言令式」依賴說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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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之外。15

然而 Seel 認為這樣的主張至少有兩個重要的困難:

首先,它混淆了「動機問題」(question of motivation)與「證成問題」(question of justification)。Seel 認為:「一個行動者當然可以依據假言令式的計算的動機而 服從於法權法則,然而,這並不表示假言令式是法權法則的普遍有效性基礎。」16 換句話說,行動者依據什麼樣的動機遵守法權的規範、甚至因此創立一合法權的 國家是一件事情,然而一法權或一國家的客觀有效性、或正當性何在又是另外一 件事情。

其次,Seel 更反對 Geismann 等人將遵守法權視為滿足人們最大利益,因而 必然會如此行動的主張。Seel 說:「在非對等權力(unequal power)的現實處境 中,遵守法權並非達此目標(指滿足人們的最大利益──亦即保障其外在自由)

的唯一可能。」17換句話說,在人們權力實際不對等的情況下,對於強者而言,

他並不需要通過依靠對於法權的遵守來達成其為所欲為的自由;而對於弱者來說,

即便遵守法權也無法就必能確保他的外在自由可以得到保障。從而一以強制力為 手段的「假言令式」是否能做為使人們利益最大化的審慎技術指引仍有疑慮。

第三,除了批評上述幾個傾向「獨立說」立場的主張外,Seel 也批判了 Wood 先前的主張。如同上一章中已指出的,Wood 主張當康德將法權的最高原則視為

「分析的」時,即表明了我們不再需要為該原則尋找任何其他的根據,它僅依據 邏輯的矛盾律即可自我確立;而如同 Guyer 對於 Wood 的批判與立論,Seel 也認 為當康德說法權的最高原則是分析的之時,僅只是表明了「法權」與「強制力」

間緊密而不可分的關係,而並未說在「何為法權?」的問題之上,我們並不需要 任何的證成基礎。18

從而,藉由駁斥上述幾個「獨立說」的主張,Seel 總結地說:

除了定言令式的應用之外,再也沒有任何可能的方式足以顯示人類 事實上具有一外在自由的權利(right to external freedom)──只要 它與其他所有人的同等自由得依據一普遍法則而共存,並且每個人 都被置於一尊重此法權的先天義務之下。假言令式或矛盾律都不足 以做到此點。19

三、 Seel 的「定言令式」依賴說的問題

對於 Seel 上述的主張,筆者至少有二疑義之處:

其一,即便如同 Seel 所言,法權法則確實使用了「可普遍化與否」做為檢 驗其正當性的方式,然而除非 Seel 能論證「可普遍化與否」的檢測方式必然是

15 Seel, "How Does Kant Justify the Universal Objective Validity of the Law of Right?," 85-87.

16 Ibid., 87.

17 Ibid., 87. 引文中括號內的粗體字為筆者所加。

18 Ibid., 88-90.

19 Ibid.,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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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屬於定言的(或者至少指出法權所使用的「普遍化檢測」是出於定言的),否 則似乎無法就此直接得出法權法則是源於定言令式的結論。

第二,Seel 主張定言令式不僅可以、也是「唯一」能夠為法權法則提供正當 性基礎的方法。然而在其文本中,Seel 除了批判幾個反面的主張,並未「正面」

論述為何定言令式即是法權法則「唯一」的正當性基礎來源。對此,Seel 理當有 更充份的說明。

底下即針對上述兩個疑問,進一步加以探察:

(一)可普遍化與否與普遍法則的程式方法

首先,在對於 Seel 的第一點回應上,我們可以藉由 Wood 對於傳統傾向法權 論依賴說觀點的批判切入。Wood 認為:法權的普遍原則雖然與定言令式中普遍 法則的程式有著表面字詞上的相似性,然而這並不代表前者必然即是由後者演繹 而來。Wood 說:

法權的原則……看起來和普遍法則的程式有著一表面上相似性。如 同該程式一般,它(指法權的普遍原則)提供我們一僅關於行動許 可性(permissibility of actions)的檢測(在這裡指的是法學上的許 可性),並且它是通過關於某些可能的普遍法則而如此為之。然而 康德卻未展示該原則的任何演繹,而他也沒有說明它如何被應用到 其範例之上。20

Wood 欲圖指出的是:雖然「法權的普遍原則」與定言令式中的「普遍法則 的程式」看起來都使用了「可普遍化與否」做為其自身是否成立的條件,然而這 並不代表兩者即具有理論上的演繹關係;而且事實上在康德的文本中,他也未進 行這樣一個概念間的演繹闡釋工作,更足以證明對康德而言「法權的普遍原則」

並不衍伸自「定言令式」或其「普遍法則的程式」。

即便 Wood 成文較早,然而他對於法權論「依賴說」的這個批判,對於其後 的 Seel 仍然是一個有效的攻擊。確實,「可普遍化與否」僅是一種「檢測的方法 或程序」,而許多的問題都可以使用「可普遍化與否」做為它是否能夠成立的檢 測判準,但這卻不代表這些問題間彼此必然具有理論上的層遞演繹關係。

若 Seel 的論點要成能立,則他必須至少做到下列任一工作:一則,Seel 必 須能夠論證出「可普遍化與否」的檢測方式必然是只屬於定言令式的;否則,他 至少應能論證法權的普遍原則所使用的「可普遍化與否的檢測」只能是定言令式 的。

而第一個工作的可能似乎是註定難以成功的。因為在《道德底形上學之基礎》

中,康德是如此說的:

當我設想一項定言令式時,我立刻便知道它所包含的內涵,……,

20 Wood, "The Final Form of Kant's Practical Philosophy," 6. 引文中括號內的粗體字為筆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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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則(在這裡即指定言令式)並不包含任何限制自己的條件,因 此所賸下的只是一項一般而言的法則底普遍性(universality of a law as such)。……因此,定言令式只有一項,即是:僅依據你能 同時意識它成為一項普遍法則的那項格律而行動!21

在上文中,「僅依據你能同時意識它成為一項普遍法則的那項格律而行動」

即是著名的「普遍法則的程式」。然而,我們必須注意的是:於此康德說的是定 言令式只有一種──即(符合)「普遍法則的程式」的;而不是說「普遍法則的 程式」(或「可普遍化與否的檢測程式」)只有一種──即定言令式的。

如此一來,Seel 似乎只能將希望寄託在第二個工作之上──亦即指出:法權 的普遍原則使用的「可普遍化與否」的檢測只能是定言令式的;然而即便在這點 上,Seel 顯然也沒有為我們提出很好的說明,在下一個小節中這個問題將更被突 顯。

(二) 定言令式做為法權的正當性基礎

筆者對於 Seel 所提出的第二個疑問其實是承續著第一個疑問的邏輯。因為 一個證明法權的普遍原則使用的「可普遍化與否」的檢測是出於定言令式中「普 遍法則的程式」的可能方法是:證明法權的普遍原則(或法則)本身只能是出於 定言令式的。

而 Seel 看似也如此主張,因而在其第二個論點中,Seel 指出:法權法則只 能由定言令式證成;然而,如同在上文中已經介紹過的,綜觀 Seel 在論證該主 張的所有論述中,他只「反面地」批評了持「獨立說」的眾家學者們的主張是如 何不成立的,卻未能「正面地」建立此該主張之所成立的理據何在。

然而,即便(成功地)批判了再多對反者的論點,Seel 也無法就此證成其「定 言令式是法權法則的唯一基礎」的主張;若這樣的主張要成立,他必須積極地建 立起法權法則本身在什麼樣的意義下根源於定言令式或其程式方法之上的「正面 論述」。針對此一問題,Nance 顯然地比之 Seel 為我們了提供一個更好的說明,

筆者將在後面的段落中介紹 Nance 的主張。

貳、 「自由法則依賴說」及其問題

除了上述 Seel 的「定言令式依賴說」主張外,另有一部份學者則共同認為 康德的「法權原則」(principle of right)確實無法直接從定言令式演繹而來,但 其道德哲學的根本原則是建立在「自由法則」(law of freedom)而非定言令式之 上。故而這些學者主張:基於這層考量,康德的法權論仍然應該被置於其道德哲 學系統之下。是故筆者將這一派的觀點稱為「自由法則依賴說」,而其代表有:

21 GMS:421. 引文中括號內的粗體字為筆者所加。

Paul Guyer、Arthur Ripstein 與 Katrin Flikschuh 等人。22

以下筆者擬就「自由法則依賴說」一派的兩個共同主張──即「法權原則無 法由前者推導出後者;最後,Flikschuh 則主張法權的普遍法則與定言令式規範 的是不同層次的「自由」問題,從而兩者必須被區分開來。

以下是針對上述三人各自的主張更詳細的說明:

22 在前一章中筆者曾介紹 Guyer 於 2002 年如何撰文批判 Wood 與 Willaschek 對於「分析命題」

與「設準」的錯誤理解;而在 2007 年時 Flikschuh 曾撰文回應並批評 Guyer 該文中的主張。然而,

於此必須特別說明的是:Flikschuh 對於 Guyer 的批判並非意在反對其「依賴說」的主張,而是 批評後者文中的論證要求過多,反而導致人們無法看出(如「所有權」或「公法」等做為一)「設 準」的意涵何在。為此,Flikschuh 指出了「實踐可證性(practical provability)」與「實踐正當性

(practical justification)」的區別,前者意在「證明」一命題(或設準)之內容如何客觀地為真(或 如何可能);而後者意在提出該命題(或設準)在主觀且實踐上為何必須被視為可能(或必要)

的。Flikschuh 認為 Guyer 為批判 Willaschek 只需做到後者,然而 Guyer 卻將焦點置於前者之上。

以所有權的問題為例,Flikschuh 批判 Guyer 為闡明所有權如何可能的問題,過份地強調了所有 權與法權的普遍法則間的關係,從而忽略了為何康德將「所有權」視為一「設準」的原因──簡 對於「設準」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涵的說明,確實為 Guyer 所忽略(對此 Flikschuh 與 Ripstein 都有很好且類同的說明)。然而也必須為 Guyer 辯護的是:點出「設準」之意義所在,本來就不 是 Guyer 於 2002 年該文所關注的重點;其焦點在於指出即便康德將某些理念視為「設準」,不代

以所有權的問題為例,Flikschuh 批判 Guyer 為闡明所有權如何可能的問題,過份地強調了所有 權與法權的普遍法則間的關係,從而忽略了為何康德將「所有權」視為一「設準」的原因──簡 對於「設準」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涵的說明,確實為 Guyer 所忽略(對此 Flikschuh 與 Ripstein 都有很好且類同的說明)。然而也必須為 Guyer 辯護的是:點出「設準」之意義所在,本來就不 是 Guyer 於 2002 年該文所關注的重點;其焦點在於指出即便康德將某些理念視為「設準」,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