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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法權論的「獨立說」及其問題

一、 Willaschek 的基本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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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Marcus Willaschek 的「二元觀點獨立說」

在闡明了 Wood「完全獨立說」的主張及筆者對該主張的回應之後,接下來 我們進入另一個持獨立說的主要代表:Marcus Willaschek 的「二元觀點獨立說」。

正如同於前文中筆者已曾提及的,Willaschek 的「獨立說」與 Wood 最大的 差別在於:前者並不如同後者一般宣稱康德本人也意圖將法權論視為一獨立的系 統;相對的,Willaschek 承認康德本人確實(曾)試圖努力將法權論納入其道德 哲學的體系之中,他稱此為在理解相關問題時的「官方觀點」(official view)。

然而,Willaschek 亦點明,康德這樣的企圖最終是失敗的。若我們依此方式 進行閱讀,將會在康德的道德哲學體系中發現邏輯不一致的問題。職是之故,他 主張就詮釋或概念的理解上我們必須採取一「替代觀點」(alternative view),亦 即將康德的「法權論」與其「道德哲學」視為彼此並列、卻不相屬的兩個獨立系 統。故而,筆者將 Willaschek 的這種主張稱為法權論的「二元觀點獨立說」。

一、 Willaschek 的基本主張

Willaschek 用來支持其「二元觀點獨立說」的部份理由與 Wood 是類同的,

例如他同樣也點出法學義務與倫理義務的區別問題、同時他也指出當康德說法權 原則為一「設準」時,即表明該原則本身無法由道德哲學或其他更基本的原理演 繹而來。然而除此之外,Willaschek 更進一步提出了其他必須將法權論獨立看待 的重要理由,例如:

第一,Willaschek 雖然部份地承認前述 Guyer 的批判言之成理,但他卻進一 步表明法權與強制力的「分析性關係」指涉的是一種的「衝突法權的不可能性」

(impossibility of conflicting rights)的概念。而就是基於這層特殊的「分析性關 係」,使得康德的法權論必須被獨立於其道德哲學及其基本原理(定言令式)之 外。

第二,Willaschek 更進一步指出「法權」與「強制力」這兩個概念本身根本 是「非規定性的」(non-prescriptive),故而根本無法用任何「令式」(無論是定言 的或假言的)加以表示。58從而,Willaschek 指稱法權的領域(realm of right)並 非「法權與義務」間的關係,而是由「法權與強制力」所共同構築起來的一個「和 諧的動態模型」(dynamical model),因而完全與任何倫理學或道德哲學的考量斷 除關係。59

基於上述的理由,Willaschek 提出了他「二元觀點」的主張,同時,他更進 一步主張康德在晚期撰寫《道德底形上學》一書時,對於「道德性」與「合法性」

的概念區別已與其早期《道德底形上學之基礎》與《實踐理性批判》兩本著作中

58 Marcus Willaschek, "Which Imperatives for Right? On the Non-Prescriptive Character of Juridical Laws," in Kant's Metaphysics of Morals: Interpretative Essays, ed. Mark Timmons(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66-67.

59 Ibid., 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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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定義有所不同,從而企圖為其「二元觀點」間的轉換建立更強而有力的立論基 礎。

在接下來的章節安排中,筆者將分成四個小節進一步闡述 Willaschek 的主張:

在前兩個小節中,筆者將首先說明上述 Willasheck 持獨立說的兩個主要論點;而 在後兩個小節中,筆者將指出 Willaschek「二元觀點獨立說」的基本立場及其重 要意涵,以及他用來支持這種「二元觀點」間轉換的重要理據所在。

(一)衝突法權的不可能性

如同前文中筆者所指出的,在 Willaschek 與 Wood 相繼提出法權論的「獨立 說」後,Guyer 曾在 2002 年撰文回應兩人的主張,駁斥兩人以法權原則做為一

「分析性概念」或一「設準」為據,而主張康德的法權論必須獨立於其道德哲學 體系之外的觀點。總地來說,Guyer 認為:法權原則的正當性最終仍必須建立在 自由的概念(concept of freedom)之上,而自由的概念本身乃是康德道德哲學的 最高原則,故而他主張康德的法權論無法脫離其道德哲學系統。

然而,Willaschek 也在 2009 年撰文回擊 Guyer,他指出:若 Guyer 主張康德

「法權原則」的規範有效性(normative validity)必須衍伸於其道德哲學理論,

則基於法權原則與強制力間的分析性關係,「使用強制力的權限」(authorization to use coercion)的正當性也必須得以從同樣的根基推導而出,而 Willaschek 認為這 是不可能的。60

進一步說,Willaschek 雖然承認:當康德使用「分析性」與「設準」等概念 來說明一原則時,並未總是排除了必須為該原則的規範有效性建立論證的必要性;

然而他也進一步指出,在「使用強制力的權限」之問題上,卻剛好無此必要;61 Willaschek 認為:我們僅須藉由康德對嚴格法權──亦法權與強制力的分析性關 係──的定義,即可得出強制力的正當性(legitimacy)基礎,它既不需要、也 無法從康德道德哲學的根本原理演繹而來。

Willaschek 將法權與強制力這層緊密的分析性關係命名為「衝突法權的不可 能性」──他從康德對法權的定義出發,指出:當康德將法權的概念定義為「一 個人之意念得以與他人之意念根據一項普遍的自由法則(universal law of freedom)

而統合起來的條件總合(sum of conditions)」62時,即表明了:「每個人外在自由 的合法使用(rightful uses of external freedom)被限制在它們彼此不能產生衝突的 範圍之內。」63進一步說,它所指涉的不僅是在「概念的設想」上每個人的自由 不能出現衝突,而更意指每個人「實際的外在自由」即依此被限制在一不可能發 生衝突的情狀之中。Willaschek 指出:

60 Marcus Willaschek, "Right and Coercion: Can Kant's Conception of Right Be Derived from His Moral Theory?,"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hilosophical Studies 17(2009): 59.

61 Ibid., 55.

62 MS:230.

63 Willaschek, "Right and Coercion: Can Kant's Conception of Right Be Derived from His Moral Theory?,"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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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定今天某 A 欲行使做 F 事之權利,同時某 B 阻礙了 A 的行動時,

依據「衝突法權的不可能性」,必然產生兩個結論:

其一,某 B 在阻礙 A 做 F 事時並非在行使他(B)的權利。

其二,A 在 B 的阻礙下做 F 事時並未因此而侵害了 B 的任何權利。64

Willaschek 舉例說:假設 A 有權利吃一顆蘋果,而 B 欲使 A 無法順利地吃 到該顆蘋果時,則 B 的行動本身不可能是一個合法的法權,因為 B 的行動與他 人(A)的外在自由產生了衝突。從而,A 不只得以合法地使用外在強制力來迫 使 B 不能搶走該蘋果,A 吃了該蘋果的行動本身即是對於 B 的一種強制抵抗(因 在 B 不同意的情況下使 B 無法阻礙 A 吃蘋果)。

依此,Willaschek 指出,法權與強制力的分析性關係就在於:使用強制力的 權限為法權理念本身的「立即結果」(immediate consequence)。因為依據「衝突 法權的不可能性」,一旦一行動 F 構成合法的法權,即表明在與任何與之衝突的 行動的對抗中,行動 F 都必然勝出。換句話說,行動 F 可以強制抵抗任何與之 衝突的行動。65

故而 Willaschek 強調:依據康德的主張,法權與強制力並非如同 Guyer 或傳 統詮釋者們眼中那樣,為具「時序上因果關係」的兩個概念,66而是僅從法權的 定義本身即可得出強制力的正當性。而他也認為這是康德為什麼會如此說道:

法 權 不 可 被 設 想 為 由 兩 項 要 素 ─ ─ 即 依 乎 一 項 法 則 的 責 任

(obligation),以及憑其意念責成他人者強制他人這麼做的權限

(authorization)──所組成,而是我們能將法權底概念直接置於

「將普遍的交互強制(universal reciprocal coercion)與每個人底自 由想聯結」的可能性之中。67

換句話說,Willashcek 認為:依據康德上述的主張,強制力本身非一後來的 添加──亦即,並非是先存在一個法權,而後某天有一行動對於該法權產生了侵 害,為了捍衛法權進而訴諸一強制力來抵抗該行動;而是從法權的理念本身即可 立即得出一強制力的概念──因為法權的定義本身預設了人們的外在自由不能 產生衝突,故而若存在一法權,則任何與該法權相衝突的行動本身都不可能正當 地成立。亦即依據該法權本身即得以強制地排除任何衝突的可能,法權與強制力 是同一事物。

在這個意義上,Willaschek 指出,法權與強制力間的關係實為一緊密的動態

64 Ibid., 63.

65 Ibid., 63.

66 然而筆者以為這是 Willaschek 對於 Guyer 的誤解,Willaschek 所欲捍衛的是:康德將法權與強 制力間視為「邏輯上同一」而非僅是「因果上相序」的一組概念;然而 Guyer 並非將康德的意圖 誤讀為後者,他清楚地認清康德將法權與強制力「邏輯同一」地聯結在一起的企圖,只是他批判 依據康德本身的論證,他並無法得出他所意圖的結果,而至多只能推導出法權與強制力在因果上 的相序性。有關 Guyer 的具體主張,詳見:Guyer, "Kant's Deductions of the Principles of Right,"

48-50.

67 MS: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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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調過程。基於此點,更可以看出康德的法權學說與其道德哲學的區別。

Willaschek 說:

法權包含了一種社會互動的概念(idea of a social interaction),並且 要求一種協調性(coordination),而這些並無法由定言令式的假設 性檢測程序(hypothetical test procedure)所提供。68

Willaschek 的意思是:在康德的道德哲學中,檢視一行動是否合道德的必須 通過定言令式的檢測,而定言令式本身為一個人內在的思想實驗(thought experiment)。它檢視的是一個人的內在格律是否可以通過設想而成為普遍法則,

而不如法權問題那般涉及了實際行動的不可衝突性。69

再者,定言令式的檢測具有嚴格的普遍性特質,換句話說,每個行動者被視 為是同一而無差別的,通過定言令式對我而言有效的格律,必然也對於其他理性 存有者而言是有效的。例如「不應說謊」這樣的一種命令一旦通過定言令式的檢 測而被頒布,應當對所有的理性存有者都具有同樣的規範性;相對而言,法權的 問題則涉及了更多具體情境下的個別差異性,例如一旦我有權站在某個特定的地 方,則這將直接影響了他人站在同一個地點上的權利。Willaschek 認為,具體的 法權是不斷地在變動的(例如:我與他人簽訂契約、建立婚約等等),而這些合 法權的行動不若定言令式那般只是一個假想性的、對每個人而言都普遍有效的檢 測,每一個具體的法權行動本身都涉及了對於他人的實際影響與限制。從而,依 據法學領域的「社會結構性」(social structure)與法權的「不可衝突性」的概念,

再者,定言令式的檢測具有嚴格的普遍性特質,換句話說,每個行動者被視 為是同一而無差別的,通過定言令式對我而言有效的格律,必然也對於其他理性 存有者而言是有效的。例如「不應說謊」這樣的一種命令一旦通過定言令式的檢 測而被頒布,應當對所有的理性存有者都具有同樣的規範性;相對而言,法權的 問題則涉及了更多具體情境下的個別差異性,例如一旦我有權站在某個特定的地 方,則這將直接影響了他人站在同一個地點上的權利。Willaschek 認為,具體的 法權是不斷地在變動的(例如:我與他人簽訂契約、建立婚約等等),而這些合 法權的行動不若定言令式那般只是一個假想性的、對每個人而言都普遍有效的檢 測,每一個具體的法權行動本身都涉及了對於他人的實際影響與限制。從而,依 據法學領域的「社會結構性」(social structure)與法權的「不可衝突性」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