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導論
三、 法權論「獨立說」與「依賴說」的判分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4
法權論相對立,也不涉及道德奠基的問題,而只關乎道德原則在德性領域中的應 用問題。故而,為了避免問題的混淆,在本文中當筆者提及「倫理學」時,將專 指其狹義的部份,又對於其廣義的部份,筆者將以「道德哲學」或「道德學說」
等字眼取代。
在釐清了字詞使用的問題後,問題將轉變成:究竟我們要談論的問題是「康 德的法權論是否獨立於其倫理學(即德性論)之外」?亦或是「康德法權論是否 獨立於其道德哲學之外」?
就前一個問題而言,它可以只涉及同一個道德原則在不同領域的約束力問題。
換句話說,我們可以設想「法權論」與「倫理學」具有同樣的規範正當性基礎(例 如:它們同樣受到定言令式的規範),而只是在法權論中,道德原則的規範效力 僅涉及了外在的行動本身,而在倫理學中,同一原則的約束力卻及於內在的格律 動機問題。
然而,正如同 Seel 正確地指出:討論這樣的一個問題本身是沒有意義的,
因為我們從《道德底形上學》的文本中即可以明白地看到康德將法權論與做為德 性論的倫理學區別開來,60兩者之間既有著不同的立法形式,也各自有不同的義 務規範,一者僅涉及行動的外在自由,而另一者則同時包含了對於內在自由的規 範。
因而,討論的核心應當聚焦於後一個問題之上,亦即:康德的法權論是否有 獨立於其道德哲學系統之外的原理原則?換句話說,在這裡問題就變成:康德在
《道德形上學》中才提出來的法權系統的奠基原則是否合於、或源自於其之前的 道德學說?又或它根本有著完全不同的、獨立於康德道德哲學根本原理之外的正 當性基礎?
而本文即以此做為區分「獨立說」與「依賴說」的判準──所謂「獨立說」, 意指以下的觀點:認為康德的法權論有著一套獨立於《道德底形上學之基礎》與
《實踐理性批判》等早期著作中所提出來的道德原理之外的奠基原則,而自成一 套外於其道德哲學的系統;相對的,「依賴說」則意指著:認為康德法權論的規 範根據最終仍然必須回歸或根源於其道德學說,而與其倫理學(即德性論)共同 被置於同一根本原理原則的規範之下。
依據上述的判準,我們可以將 Wood 與 Willaschek 等人視為「獨立說」的代 表;而 Seel、Nance、Guyer、Ripstein 與 Flikschuh 等人則可以被劃歸於「依賴說」
的觀點之下。筆者將在下一節中更進一步地說明如此劃分的理據何在。
三、 法權論「獨立說」與「依賴說」的判分
(一)Wood 的理論做為一種「獨立說」
60 參見:Gerhard Seel, "How Does Kant Justify the Universal Objective Validity of the Law of Right?,"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hilosophical Studies 17(2009): 75.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5
有關於康德法權倫及其道德哲學體系間的關係,Allen Wood 曾如此指出:「單 純考量法學義務(juridical duties)本身,它們雖然是做為道德形上學體系的一支
(branch of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卻是完全的獨立於倫理學(ethics)及其 最高原則(supreme principle)的。」61
於此,若要就這句話本身分析 Wood 的立場,則筆者認為有兩點必須進一步 說明:
首先,Wood 在這裡雖然指稱法權論是「道德形上學體系的一支」,然而他 之所以如此表明,是就康德將法權的義務視為一「間接的倫理義務」而論的。故 而 Wood 說:「在法學義務也同時被視作倫理義務的這個意義之下,它們可以被 置於倫理原則之下,……,在這個範圍之內,指稱康德的法權理論從屬於或者可 以演繹自道德原則也許可以是正確的。也就是說,也許可以說法學義務不只是法 學的,而同時也是倫理學的義務。」62然而,Wood 卻也表明,如此一來我們雖 然看似得以依據定言令式的要求遵從一法權的「義務」,然而這時我們卻是早已
「(主觀地)將之視為倫理義務而非法學義務」。若單就法權義務本身及形成之 的原理原則而言,則「其組成是完全獨立於倫理立法以及道德義務的令式之外 的」。63
由此可見,Wood 的意思是:我們雖然可以依據法權義務做為一「間接的倫 理義務」的觀點而將之置於以康德道德哲學原理所鋪展的視野之下,然而如此一 來,我們其實是已經將該「義務」本身從「法權」的範疇轉入「倫理」的領域之 中。若排除這一層考量,單就法權義務做為一純粹的法權義務而言,Wood 認為 它其實可以完全無涉於任何倫理道德的考量,而完全自成一個領域。
第二,在上述的引文中,Wood 雖然使用的是「倫理學」的字眼,而將之與 法權論區分開來。然而依其文義而言,他其實指的是廣義而言的倫理學──亦即 指涉包含了道德哲學最高原理原則的整體系統。因為在這段文字之後,Wood 隨 即批判地指出許多學者們多以《道德底形上學之基礎》與《實踐理性批判》中的 種種概念來理解〈法權論〉中的所提出原則,然而他認為這樣將造成對於康德法 權論的誤解,因為法權論所處理的議題完全落於上述兩本著作的範疇之外。從而 Wood 更在不只一處明白地指出:法權的普遍原則及其義務本身完全獨立於做為 康德道德哲學根本原理的「定言令式」之外。64
由此可見,當 Wood 說「是完全的獨立於倫理學及其最高原則」的時候,他 所意指的其實是康德在《道德底形上學之基礎》與《實踐理性批判》的「定言令 式」。換句話說,Wood 認為康德在《道德底形上學》中所提出來的法權論其實 並不奠基於做為道德哲學最高原理原則的定言令式之上,而是單單就法權原則本 身──亦即依照人人的外在自由得以依據普遍法則的理念所共存的理念,即得以
61 Allen Wood, "The Final Form of Kant's Practical Philosophy," in Kant's Metaphysics of Morals:
Interpretative Essays, ed. Mark Timmons(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9.
62 Ibid.
63 Allen Wood, "Kant’s Doctrine of Right: Introduction," in Immanuel Kant. Metaphysische Anfangsgründe Der Rechtslehre., ed. O. Höffe(Berlin: Akademie Verlag, 1999), 37.
64 Ibid., 34; Wood, "The Final Form of Kant's Practical Philosophy," 20.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6
為其系統建立穩固的理論基礎。我們既不需要、也不應該從定言令式等道德哲學 的理念中為其尋找理論的根源。65
綜合而言,我們或許可以將 Wood 的觀點整理成如下圖 3 所示的理念架構:
對於 Wood 而言,雖然就法權義務得以做為一「間接的倫理義務」而言,我們可 以將之視為「道德形上學」體系下的一部份,然而在《道德底形上學》中所提出 來的法權論其實有著與《道德底形上學之基礎》與《實踐理性批判》完全不同的 正當性奠基。換句話說,Wood 並非認為法權論與倫理學之間的區別僅在於同一 原則在不同領域的應用所產生的約束效力問題,而是主張兩者根本有著完全不同 的奠基原則。從而依此意義而言,我們應可以恰當地將 Wood 歸類於法權論「獨 立說」的觀點之下。
*圖 3:Wood 的理論架構
(二) Willaschek 的理論做為一種「獨立說」
在上一節中,筆者曾指出 Willaschek 提出了一詮釋康德法權論及其道德哲學 系統關係的「二元觀點」,他認為雖然康德本人試圖將法權論收納於其道德哲學 系統中,然而這個努力最終是失敗的,從而為了保持其道德哲學體系本身的內部 融貫性,我們其實應當將法權論排除在外。唯有如此,我們才可以說明為何康德 在〈法權論〉中所提出來的諸多理念並不合於其道德哲學的基本立場,進而解決 這個看似存在於康德道德哲學內部的緊張關係。
Willaschek 事實上提出許多值得細究的論點來支持他的這個主張。首先,他 認為強制力本身的正當性並不建立於定言令式之上,相對的,我們其實僅需藉由 嚴格法權的理念──即強制力與法權的分析性關係──本身,即可以為之提供規 範的正當性來源。進一步而言,Willaschek 認為定言令式與嚴格法權的理念具有 完全不同的邏輯與特質,因而我們並無法將兩者視為同一的、或彼此具有任何上
65 參見:Wood, "Kant’s Doctrine of Right: Introduction," 36-37.
道德形上學
《道德底形上學之基礎》
與《實踐理性批判》
定言令式
倫理學
《道德底形上學》
法權原則
法權論
規範正當性 的奠基原則 原 則 約 束 力 所 及的應用領域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7
下蘊含關係的理念,從而我們也自然無法企求訴諸於定言令式而為強制力或法權 的理念本身提供規範的正當性基礎。
其次,Willaschek 更進一步主張我們事實上也無須如此為之,因為我們其實 僅需藉由強制力與法權所共同建構成的一個互動系統,即可以不假外求地維持康 德法權系統內部的穩固性。在這個系統之中定言令式不只不得其位,我們也根本 不需藉由它的任何功能來確保法權體系的運作。從而,對於 Willaschek 而言,康 德的法權論及其道德哲學其實是兩個不須相互依賴即可以維持各自體系的獨立 系統。
第三,雖然康德的法權論是在《道德底形上學》一書中才被提出來的學說,
然而「法權論」與「倫理學」的這組區別,事實上即可以對應於在《道德底形上 學之基礎》與《實踐理性批判》之中早已提出來的行動的「合法性」與「道德性」
的差異。然而即便如此,Willaschek 認為康德對於這一組對比的關係在《道德底 形上學》之中也早已產生轉變。簡單來說,相較於前二著作而言,在《道德底形 上學》之中,行動的「合法性」與「道德性」其實是分別地建立在「倫理法則」
與「法學法則」的基礎之上。換句話說,對於康德而言,法權論與倫理學的區別 其實已經不再只是同一個「道德法則」之下不同層次的應用問題,而是兩者根本 已經根源於完全不同的奠基原則之上。
*圖 4:Willaschek 的理論架構
綜而言之,Willaschek 認為:法權論與倫理學的區別並不僅僅只是同一個道 德系統下的不同範疇,他說:「相對的,根本的差別在於法學領域(juridical domain)
綜而言之,Willaschek 認為:法權論與倫理學的區別並不僅僅只是同一個道 德系統下的不同範疇,他說:「相對的,根本的差別在於法學領域(juridical doma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