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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電腦犯罪規範之爭議及發展

第一節 固有見解之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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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所大量參考其法制的美國等國家來看該些國家對於電腦犯罪的處理規範以作 為我國處理電腦犯罪的參考。

第一節 固有見解之檢討

於 1980 年代電腦普及化後,開始出現了電腦犯罪此一名詞,並引起法律學 者們的一番研究,其中於當時最有影響力的當屬林山田氏59,不但做為當時多數 學者的論理基礎,亦對實務界修訂電腦犯罪相關條文時有所參考60。然而,如同 電腦發展般的快速,在短短的二十餘年間,伴隨著電腦犯罪相關條文以及妨害電 腦使用罪章的增訂,出現了不同的聲音。從而,在討論妨害電腦使用罪章前,似 乎應對我國學界中對於電腦犯罪的風風雨雨做點回顧。據此,本章的各節排列架 構,則係以林山田氏的研究架構為本,並在回顧林氏架構後,就不同的聲音以及 本文見解做補充,共分為電腦犯罪之定義以及電腦犯罪之類型二類。

第一項 電腦犯罪之定義

第一款 傳統見解

林山田氏將電腦犯罪定義約略分為三大類型─廣義說、狹義說以及折衷說61。 廣義說者認為電腦犯罪是泛指「所有與電腦科技或電腦系統有關之犯罪」62,此

59 林山田,電腦犯罪之研究,政大法學評論第 30 期,1984 年 12 月,頁 45 以下;林山田,論電 腦犯罪,軍法專刊第 30 卷第 8 期,1984 年,頁 2 以下。

60 如管高岳,電腦犯罪,法學叢刊第 41 卷第 1 期,1996 年 1 月;謝開平,電腦犯罪之研究─我 國現行法之適用與修正草案之檢討,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5 年 7 月;房阿 生、吳振村,電腦犯罪及防治方法之研究,司法週刊社印行,1989 年 9 月;廖有祿、李相臣,

電腦犯罪:理論與實務,初版,五南出版社,2003 年;洪光煊,從電腦犯罪談未來刑法修正方 向,刑事法雜誌第 32 卷第 3 期,1988 年 6 月;盧文祥,電腦犯罪之研究,憲政時代第 13 卷 4 期,1988 年 4 月。

61 林山田,電腦犯罪之研究,政大法學評論第 30 期,1984 年 12 月,頁 46 以下;林山田,論電 腦犯罪,軍法專刊第 30 卷第 8 期,1984 年,頁 2 以下。

62 Lampe, Die strafrechtliche Behandlung der sog. Computer-Kriminalität, GA 1975, S. 1 ff.,轉引自林 山田,電腦犯罪之研究,政大法學評論第 30 期,1984 年 12 月,頁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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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解將「以電腦為犯罪工具的行為」以及「以電腦為犯罪目的的行為」都包含在 電腦犯罪之範疇內;然而廣義說似有牽連過廣之疑義,故狹義說者將電腦犯罪限 縮至「與電子資料處理有關之故意而違法之財產破壞行為」63,藉由將電腦犯罪 之範圍侷限在財產犯罪,以控制電腦犯罪成立之範疇64。惟林氏認為狹義說將電 腦犯罪侷限於財產犯罪顯屬過窄,雖財產犯罪是主要類型,然其他類型中亦有可 能破壞財產法益以外之其他法益65,從而其採行折衷說,亦即電腦犯罪是指「行 為人濫用電腦或使用足以侵害電腦硬體或軟體之行為,而形成之與電腦特質有關 之犯罪」66,其重點強調在「與電腦特質有關67」,至於是何種犯罪,侵害何種法 益,在所不問。

第二款 問題點之呈現及本文見解

在談電腦犯罪的定義該採何說,以及林氏見解所呈現的問題點之前,必須先 確定的是「定義電腦犯罪的目的」為何。一般而言在討論問題前,通常都會藉定 義將問題的範圍做明確的劃分,之後才是以類型化的方式,將問題依照特徵做區 隔分別細部探討。而之所以要重視定義與分類,即是為就特定事實做溝通與意見 整合的工作,以避免雞同鴨講的情形產生68。故若電腦犯罪一詞僅係劃分出「犯 罪是否與電腦特質有關」的範圍,而於刑法上仍多將此類犯罪以既有條文論處69, 則其應是對於刑法上既有的犯罪作類型化的工作,並無新的問題產生,此種名詞

63 Sieber, Computerkriminalität und Strafrecht, 1977, S. 188.,轉引自林山田,電腦犯罪之研究,政 大法學評論第 30 期,1984 年 12 月,頁 46。

64 該見解認為「以竄改、毀損,無權取得或無權利用電腦資料或設備之違法而派壞財產法益之 財產犯罪,始屬電腦犯罪」,參林山田,論電腦犯罪,軍法專刊第 30 卷第 8 期,1984 年,頁 3。

65 林山田,論電腦犯罪,軍法專刊第 30 卷第 8 期,1984 年,頁 3。

66 林山田,電腦犯罪之研究,政大法學評論第 30 期,1984 年 12 月,頁 47;林山田,論電腦犯 罪,軍法專刊第 30 卷第 8 期,1984 年,頁 3。

67 而所謂的「與電腦特質有關」是以「違犯、追訴或審判須有電腦專業知識」為斷,參林山田,

電腦犯罪之研究,政大法學評論第 30 期,1984 年 12 月,頁 48。

68 李茂生,資本、資訊與電腦犯罪,權力、主體與刑事法,翰蘆出版社,1988 年 5 月,頁 174。

然其認為此種定義的整合其實就是主觀意義的整合,重點應置於「為何特定主觀會成為共同主觀」

的問題。

69 林山田氏認為其定義的電腦犯罪於刑法上的處罰,除增訂電腦操縱罪與電腦間諜罪外,皆得 以既有刑法論處。參林山田,電腦犯罪之研究,政大法學評論第 30 期,1984 年 12 月,頁 60 以 下;林山田,論電腦犯罪,軍法專刊第 30 卷第 8 期,1984 年,頁 7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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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創造在討論上的意義實則不大70。反之,若定義電腦犯罪的目的在於「宣示其 與一般犯罪需分開處理的獨特性」,使其具有獨立於其他各罪而處罰的可能性,

此定義於討論上始有意義71。從而有見解認為,若要將某類行為犯罪化,則應考 慮行為類型以及法益的範圍,若定義本身不限定法益範疇,則有可能造成刑法的 過剩規範72。同時亦認為林氏所採的電腦犯罪定義是犯罪學上的定義73,而犯罪 學與刑法的關係中,犯罪學較容易著眼於較嚴重的犯罪,且會為了企圖根絕對社 會有害的行為而將處罰範圍擴張74,並不適合做為刑法上的定義。

綜上,本文認為若要為電腦犯罪下一個定義,則應扣緊保護法益的範圍,且 保護法益須與電腦的特質密切相關,以及不同於刑法分則中的各類犯罪,此定義 始有獨立討論的意義,否則會造成的結果不是流於空談75,即是會產生刑法過剩 規制76

第二項 電腦犯罪之類型

第一款 傳統見解

參考自德國學者 Sieber 氏所提出的分類77,林山田氏將電腦犯罪的類型分為 電腦操縱、電腦間諜、電腦破壞與電腦竊用四類78。電腦操縱是指行為人於電腦

70 同理,若認為以電腦作為犯罪場所的情形(如在網路上張貼猥褻圖片供人觀覽)亦可稱為電腦犯 罪,此種定義亦無太大討論價值,參蔡美智,虛擬世界的脫軌棋子─國內電腦犯罪脫序事件簡介,

律師雜誌第 228 期,1998 年 9 月,頁 53 以下。

71 黃榮堅,電腦犯罪的刑法問題,台大法學論叢第 25 卷第 4 期,1996 年 7 月,頁 199-201。

72 李茂生,電腦犯罪立法模式的比較法學分析,台灣法學會學報第 19 輯,1998 年 11 月,頁 179。

73 謝開平,電腦犯罪之研究─我國現行法之適用與修正草案之檢討,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研究 所碩士論文,1995 年 7 月,頁 35。其分析多數學者對於電腦犯罪的定義,其後得出除蔡蕙芳氏 外之大多數學者皆採林山田氏所提出的定義,並認該定義為犯罪學上的電腦犯罪定義。

74 李茂生,電腦犯罪立法模式的比較法學分析,台灣法學會學報第 19 輯,1998 年 11 月,頁 178-179。

75 最後仍回歸刑法各罪章處罰的情形。

76 貿然獨立立法的情形。

77 謝開平,電腦犯罪之研究─我國現行法之適用與修正草案之檢討,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研究 所碩士論文,1995 年 7 月,頁 29。

78 林山田,電腦犯罪之研究,政大法學評論第 30 期,1984 年 12 月,頁 49 以下;林山田,論電 腦犯罪,軍法專刊第 30 卷第 8 期,1984 年,頁 3 以下;房阿生、吳振村,電腦犯罪及防治方法 之研究,司法週刊社印行,1989 年 9 月,頁 84-93;廖有祿、李相臣,電腦犯罪:理論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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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處理、輸出三階段時,故意輸入不正確的資料或程式,或竄改既有程式,

使電腦產生錯誤處理結果的行為79;電腦間諜是指行為人以非法手段刺探、蒐集 或取得電腦輸入、處理、輸出時的資料或程式的行為80;電腦破壞是指行為人故 意非法破壞電腦軟硬體設備,使電腦系統運作失效的行為81;電腦竊用則是如同 使用竊盜般,於未經授權則無權使用電腦之行為82

第二款 問題點之呈現

有論者認為,林山田氏(以及 Sieber 氏)所提出之分類並不精確,雖此種分類 方式為法律學上常用之平面式分類方法,然而此種分類方式並無法準確地掌握其 於定義中強調的「電腦特質」,反而會造成分類的重複或混淆83。若要掌握電腦 特質,則應從縱向的時間性流程中,先行區分電腦處理流程,再從各個處理流程 中,分別找出應該規制的行為。其將電腦處理的流程依照電腦特質分為「合法或 非法進入(簡稱 A 領域)」、「於資料處理的輸入、處理、輸出(下稱資料處理三階段) 過程中進行窺視、機能干擾、破壞軟硬體或機能、複製軟體、合理操作電腦等行 徑(簡稱 B 領域)」、「於脫離該當電腦或電腦系統後所為洩漏或販賣資訊、獲取具 體財物或不法利益等行為(簡稱 C 領域)」三個領域,並於 A 領域中區分進入行為 是否經授權,若未經授權是否處罰,若要處罰則可分為何種類型84;同理,於 B

初版,五南出版社,2003 年,頁 17 以下;管高岳,電腦犯罪,法學叢刊第 41 卷第 1 期,1996 年 1 月,頁 17 以下;洪光煊,從電腦犯罪談未來刑法修正方向,刑事法雜誌第 32 卷第 3 期,

1988 年 6 月,頁 55 以下。

79 林山田氏又將其細分為輸入操縱、程式操縱、輸出操縱三類,參林山田,電腦犯罪之研究,

政大法學評論第 30 期,1984 年 12 月,頁 49 以下;林山田,論電腦犯罪,軍法專刊第 30 卷第 8 期,1984 年,頁 4 以下;管高岳,電腦犯罪,法學叢刊第 41 卷第 1 期,1996 年 1 月,頁 17 以下。

80 林山田,電腦犯罪之研究,政大法學評論第 30 期,1984 年 12 月,頁 49 以下;林山田,論電 腦犯罪,軍法專刊第 30 卷第 8 期,1984 年,頁 4 以下;管高岳,電腦犯罪,法學叢刊第 41 卷 第 1 期,1996 年 1 月,頁 17 以下。

81 在此似包含單純以物理方式破壞電腦的行為,然而物理破壞電腦並不符合林氏所定義的電腦 犯罪中「與電腦特質有關」的要件,從而在此即已根本排除。

82 又稱「時間竊盜」或「電腦服務竊盜」,參管高岳,電腦犯罪,法學叢刊第 41 卷第 1 期,1996 年 1 月,頁 17 以下。

83 李茂生,電腦犯罪立法模式的比較法學分析,台灣法學會學報第 19 輯,1998 年 11 月,頁 180

83 李茂生,電腦犯罪立法模式的比較法學分析,台灣法學會學報第 19 輯,1998 年 11 月,頁 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