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章各行為態樣之探究
第一節 規範鳥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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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章各行為態樣之探究
在了解我國與外國對於電腦犯罪的面對及處理態度後,所要進而檢視的即是 我國與電腦犯罪有關的各種行為態樣本身存在的爭議以及於實務上的運用情形。
然而如前所述,我國妨害電腦使用罪章於立法當時,即是依照「欲處罰行為的歸 納→排除刑法已有規定而可順利依解釋或其他法學方法解決的行為類型→其餘 行為皆置於專章規範」的立法態度所制定,可想而知整部妨害電腦使用罪章的各 條文,即是各種立法者所認為應加以規制的電腦犯罪行為類型大雜燴。故而本章 即依照妨害電腦使用罪章各條文的編排順序依序探討各種立法者所擬定的行為 態樣,並分析各種行為態樣間是否存在問題以及存在何種問題,以作為思考解決 困境時的參考。
又,正如法規研究小組所述,在此所討論與電腦犯罪相關各種態樣的範圍應 排除「以電腦為手段違犯的傳統犯罪」,而只限於妨害電腦使用罪章所規範的各 罪。首先,畢竟此類犯罪所侵害者與以其他手法違犯相同,仍是該罪章所規定的 傳統法益,並且其也僅是在手段上與電腦有關,實與電腦特性關係甚淺。再者,
反面而言,雖就前述分析來看立法者幾乎未謹慎思考此問題,然既立法者認為為 解決電腦犯罪問題應設置獨立專章,則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中的各罪,原則上即應 要有專門的保護對象,且保護對象應該會獨立於傳統犯罪所要保護的各種對象,
始有單獨建立專章的價值以及意義在。若將本章以外其他罪章的犯罪也加進來分 析,實則意義不大。綜上,本章所檢視的對象,初步排除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以外 的各條刑法上犯罪,而將分析的重點置於妨害電腦使用罪章各條文所規範的行為 類型中。
第一節 規範鳥瞰
在進入妨害電腦使用罪章各條文內作細部解析之前,若先對整個罪章作一個 做一個鳥瞰性質的統整工作,將要討論分析的各種行為類型、所對應在妨害電腦 使用罪章的法條依據以及該法條的立法理由等做個整理,之後各項的細部解析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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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乃論,有助於紛爭解決及疏解訟源,
並可將國家有限之偵查及司法資源集中 於較嚴重之電腦犯罪,有效從事偵查,
爰增訂本條。
三、至於第三百六十一條之罪,因公務 機關之電腦系統往往與國家安全或社會 重大利益密切關聯,實有加強保護之必 要,故採非告訴乃論以嚇阻不法。第三 百六十二條之罪則因該行為可能造成社 會重大損失,惡性較第三百五十八條至 第三百六十條之罪為重大,而個別被害 人往往因證據已經滅失,或不願出庭作 證,以致發生被害人數雖然眾多,但卻 無被害人願意提出告訴之窘境(台灣 CIH 病毒案例即無被害人願意提出告訴),影 響檢察官對此類犯行之追訴,故採非告 訴乃論,以有效懲處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