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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
資訊科技變遷的速度著實非我們可以想像的,從電腦稍為普及的 1970 年代 至 2012 年的今日,僅短短四十餘年,其中已歷經了中央電腦時代、個人電腦時 代、網際網路時代、始至今日的雲端運算時代的四大使用型態革命。有趣的是,
在每一個時代中,人類與電腦及網路的關係皆有不同。在中央電腦時代,由於電 腦是稀有價值,人類對電腦的關係是建立於電腦本身的使用,且人與人必須互相 讓步(遵守秩序)的重點在於使用電腦的權利,亦即電腦的使用時間。然而在進入 個人電腦時代後,因電腦的普及化,其再也不是稀有價值之物,反倒是因個人電 腦的獨佔性與專屬性,使得人手一台的個人電腦成為每個人可支配的一塊領域,
從而人類對電腦的關係轉變為透過電腦所營造的使用空間,而所遵守秩序的重點 即在於未經允許不得觸碰對方的使用空間。在網際網路的普及後,人類堂堂邁入 網際網路時代,此時的電腦不僅是個人可支配的一塊領域,並且還具有用來溝通 的功能,此時人類與電腦的關係區分出一塊給予了人類與網路的關係─亦即溝通 的橋樑,而所遵守秩序的重點除了原本的使用空間支配外,也因網際網路的崛起 而畫出了一塊名為網路安全秩序的新生地。在往後的發展中,隨著雲端運算時代 的來臨,網際網路對於人類的影響力早已遠遠超越單機電腦,並且進一步的欲將 單機電腦所帶給人類的利益給吞噬。在此時代的單機電腦對於人類而言,已幾乎 僅是一個像手機一般的溝通硬體設備,真正具有價值的反而是當初剛崛起,如今 發展至有如巨大怪獸般的網際網路,故雲端運算時代所象徵的意義即在於網路漸 漸取代電腦在人類心中的地位。
對於此種溝通機制在社會上的日顯重要,相對的亦有不少人類打算利用此種 溝通機制所相關的專業知識,來達成一些會侵害社會上共同生存利益的行為,更 有甚者可能會造成社會上的巨大恐慌,以及對於資訊科技使用的恐懼以及不安。
而此種恐懼以及不安即會造成世界上整體對於資訊科技的不信任,進一步亦會造 成資訊科技發展的延滯,更加造成人類的不利益。若謂刑法的功能在於保護社會 上共同生存的利益,則對於此類行為,刑法似乎必須想辦法因應,然而就如何因 應的部分,即產生不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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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資訊科技時代的變動是全球性的,想當然會產生的問題也是全球性的,世界 各地都在因應電腦網路的出現,以及人類對於電腦或網路因時代變遷而導致的使 用關係變遷所產生的問題做思考。然於世界上法學先進國家率先思考後而得出的 結論中,依照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的不同,而產生了偌大的歧異。身為大陸法系 代表國的德國,基於嚴謹的法益理論以及富有邏輯的法學方法,認為此種利用電 腦而侵害社會上共同生存利益的行為,並非是新型態的犯罪,所侵害的仍屬傳統 刑法中所保護的法益,僅是因使用的手段新穎,而使得傳統刑法捉襟見肘,故主 張僅就傳統刑法內的構成要件作修正,使構成要件能夠涵蓋利用電腦而為犯罪行 為的部分。相對的,號稱海洋法系代表國的美國,基於實用主義下的實用法學理 念,並不以保護法益作為行為規制的界線,而以刑事政策作為規範設置的唯一判 準,同時也因為是電腦發展大國的緣故,美國能夠精準的嗅出資訊科技發展的每 個階段中人類與電腦網路的關係,並立即作出規制變更的判斷,以及對世界各國 合力編織處罰密網的提倡。就在二個背後有不同法體系支撐的世界大國你來我往 的互相影響下,對於時代中身處較於弱勢地位的亞洲國家無疑更加深了對資訊科 技發展所帶來社會現象的懼怕,以及設法規制電腦犯罪的躊躇。
其中相較於其他亞洲國家先進不少,甚至可以說是全亞洲國家的指標也不為 過的日本,在此種世界潮流的衝擊之下,仍然必須俯首稱臣的著手進行電腦犯罪 的規制。在設法規制的過程中,可以看見日本一方面懼怕美國所提及的資訊危害 會在國內社會中蔓延,而必須對於新的使用習慣作規制,另一方面亦擔心繼受於 德國的大陸法系法典,可能會因為此種規制的設計而使得刑法體系崩毀的忐忑,
不過畢竟不愧對於當時亞洲大龍的稱謂,在百般猶豫後日本仍在兩位世界級的法 學教師交叉轟炸下,交出了漂亮的成績單─不正連線禁止法。不但順利達成了美 國所需要的雙罰規定以及對於電腦網路犯罪的規制依據,也同時顧及了繼受自德 國的傳統刑法體系,並未使整體崩盤。
同樣是身為亞洲國家,並曾被稱呼為亞洲四小龍之首的我國,亦在電腦犯罪 的規制上面臨了此種困境,雖然並未直接受到自美國而來的國際壓力,但我國仍 自力從社會上對於資訊科技的互動以及國際情勢中,得出了必須規制的結論。並 且於規制的思考脈絡上,亦與日本非常類似,是先就德國法對於電腦犯罪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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態度為依歸,而以修訂傳統犯罪中的構成要件的方式來達到規制的效果,其後受 到美國法的影響,又再度思考是否必須就現行的使用關係作更進一步的規制。但 我國的各方面水準仍不若躋身已開發國家的日本,無論是規制設計的時間點,或 規制設計的品質,皆連日本的車尾燈都無法見到。此種規制設計所產生的缺失,
具體而言即是出因於面對電腦犯罪態度的草率,以及對規制建立基礎的疏忽所導 致,故無論是民國 86 年的修訂或民國 92 年的罪章增訂,皆產生了相當多的問題,
同時也使得我國的刑法,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章的訂立,而成為亞洲立法的壯舉─
既破壞既受自德國以及日本的大陸法系刑法,又因構成要件的規定不清不堪使用 而無法達成如美國般的規制效果,並且還附帶前述任何先進國家都望塵莫及的重 刑度,在連 G8 中最後一個訂立網路犯罪規制條文的日本都已制定訂立不正連線 禁止法之後,又經過了三年的時間點上,始姍姍來遲的降臨於台灣社會。
然而,乍看之下經過草率修法,並且於規範條文所呈現的規制模型中問題百 出的妨害電腦使用罪,竟然在這個奇蹟之島上能夠順利的給予我國實務界約近十 年的恩惠,在感嘆此種莫名其妙的發展簡直是破格的超展開之餘,仍不免對於實 務上的運用情形產生極大的好奇心。但如同俗話所述「好奇心會殺死貓」一般,
在了解實務上運用法條的實態後,又必須無奈感嘆台灣實務界曲解立法原意的高 超程度,否則會對不起天地良心,也同時對於因違反此罪章的條文而被以過重的 刑度所「招呼」的行為人感到悲哀與惋惜,如果行為人不是生在台灣,就不會遭 到如此對待。同時也因為修法的草率加上實務上的大力「活用」,導致電腦犯罪 在台灣似乎成為了一個重大犯罪課題,不同於日本的不正連線禁止法是要靠該法 的規制令政府企業與人民攜手合作建立良好的網路秩序,並進而營造先進且安全 的資訊社會,我國的妨害電腦使用罪無疑是動用重刑威嚇以及實務上的大力「宣 導」的詭異方式,來營造黑影幢幢的網路秩序與充滿著恐懼與不信感的資訊社 會。
此外,基於修法的草率原因除一部分是因為立法者面對電腦犯罪規制的態度 不佳,另一方面則是完全忽視學術研究的貢獻,而在修法過程中幾乎無學者能夠 參與討論。縱使在日本,此種忽略學者參與的立法方式於修法過後亦會有學者撰 文批判,想當然我國的情形,在修法結果公布後,立即遭受學術界排山倒海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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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批評聲浪,除在罪章體系以及保護法益等基礎要素上修法者充分展現其兄弟獨 到之創見外,充滿與立法理由的矛盾以及隨處可見的規制漏洞絕對是對於規範逐 條進行批判論者的最愛,如在入侵電腦罪中限制行為態樣,在取得、刪除或變更 電磁紀錄罪與干擾電腦罪中詭異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要件,在干擾電腦 罪中不明確的「干擾」和「其他電磁方式」構成要件,以及在製作惡意程式罪中 設計「專供犯本章之罪」的構成要件此些致命性的問題,甚至還基於風馬牛不相 及的理由設定了完全背離世界潮流的告訴乃論訴訟要件。就此種滿面瘡痍的電腦 犯罪規制,幾乎可以斷言面臨已悄悄到來的雲端運算世代,完全失去沿遞存續的 性質,而勢必在實務上或社會上面臨衝擊而發現問題所在後,又必須重新修訂法 律,然而若我國立法的水準仍然沒有成長,此種悲慘的輪迴只會不斷持續。
若要使得電腦犯罪的規制具有遞續性,最重要的一點即是面對此問題的態度。
既我國的規範體制是承襲於德國及日本此種大陸法系的體制,則在面臨問題時,
似必須依照此種規範體制的脈絡來作思考。電腦犯罪亦僅是一種基於人類對於未
似必須依照此種規範體制的脈絡來作思考。電腦犯罪亦僅是一種基於人類對於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