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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論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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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的保護法益,則該罪章即有獨立存在的依據。據此,本論文的首要目的,同時 也是最理想的結果,即是為本罪章尋找一獨立的保護法益,使其有獨立存在的依 據。

於找到保護法益,並使本罪章有獨立依據後,下一步即是環繞著此保護法益,

逐一架構本罪章的各個條文,並在架構的同時也對原罪章的條文規定是否符合保 護法益本旨做確認,若條文內容不符保護法益本旨,即對該條文進行修訂甚至刪 除。此外,對於雲端運算出現,並造成社會上使用者使用習慣改變後所產生的新 型態行為,亦應考慮如增訂新條文,或就原有條文進行增修的方式將其入罪化。

最後,亦同時要對縱向及橫向作思考。縱向思考中所考慮者,是妨害電腦使 用罪章於修訂後,是否具有沿遞存續3的功能,亦即修訂後的新妨害電腦使用罪 章縱使歷經下一次資訊科技革命,仍然對於使用者新型態的使用關係有所適用,

不致再度淪落為必須再次修訂始得繼續適用的餘地。而於橫向思考的部分,則是 對於「電腦」以及「電腦犯罪」等概念的釐清,並進一步思考本罪章是否僅能使 用於「電腦犯罪」,抑或得擴張適用於電腦犯罪以外的行為,使刑法的法益保護 功能更趨完善。此二方向的思考,皆係本論文思考的出發點,亦係本論文所欲達 到的最終目的。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論文架構

第一項 研究方法

於研究方法的部分,本文仍採用傳統的文獻分析法,輔以實務案例的整理觀 察。其中文獻分析的範圍,除國內學界各論者所投書的期刊雜誌甚至專書,以及 實務界流血流汗的立法過程記錄等政府出版品的文獻資料外,仍為與世界接軌並 且對於電腦犯罪作更全面的分析,故亦涵蓋比較法的立法例等外國文獻資料。然

3 本論文稱此功能為「遞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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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較遺憾之處在於,由於語文能力的不足,在此所引用的外國文獻資料僅能受限 於以日文文獻為主要參考文獻。而就比較法的部分,由於一來我國是繼受法,所 繼受的國家是德國與日本,從而對於該二國對電腦犯罪的處理,即是在探討我國 法制的優缺後,進而思考電腦的使用行為在我國應該如何對待之前,所參考的對 象,二來由於德國與日本的法體系皆屬大陸法系,與其相對的英美法系國家中亦 對於電腦犯罪有所規制,或許對於思考的靈感有所啟發,並且英美法系中的美國 亦是電腦發祥地,且目前仍執全世界電腦產業的牛耳,其對於資訊科技發展的反 應靈敏度,絕對遠勝於德國與日本,若要檢驗規制是否有遞續性,絕對不能缺少 美國對於資訊科技發展走向的敏銳觀察力,並且美國目前為主導全世界政治經濟 走向的大國,在對於電腦使用的規制上,亦可能透過國際關係對於其他國家施壓,

進而影響世界各國對於電腦犯罪的規制態度,若要研究此種全球性的科技犯罪,

對於此種於世界上具有極大影響力國家的立法例應絕不能放過,故本文在參考德 國與日本立法例之外,仍將美國立法例列為比較法參考的指標。

第二項 論文架構

在論文結構的部分,本論文共分為六章來呈現整體架構,於以下分別敘述。

第一章是緒論,就整體論文的研究動機、問題意識、研究方法以及論文結構作一 個完整的交代,得以令人快速了解論文的內容以及契機。

而基於本文是以雲端運算為引子,而雲端運算又是一個無論是對於社會上,

或甚至對於法學上皆是一個嶄新且模糊的名詞,縱使連資訊科技業者口中所述的 雲端運算可能都各有不同看法,故對於此種自電腦延伸出來的新概念勢必得做一 番介紹探討。從而本文的第二章,即就雲端運算的定義、發展、特色等要素,來 釐清雲端運算就何所指,以及雲端運算對於現行電腦使用關係與現行電腦犯罪規 範的影響。並進而指出現行電腦犯罪的規制可能因為雲端運算的到來而失去遞續 性,產生了適用上的困境。

在指出從雲端運算所看到我國電腦犯罪於遞續性上產生問題之後,於第三章 之後即必須來檢視我國對於電腦犯罪的規制設計以及適用上到底出了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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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因對於電腦犯罪的規制設計以及適用部分所設範圍甚廣,故本文就規制的發 展過程以及規制態樣的實際適用兩大部分作區分,分別於第三章及第四章作探討。

在第三章的部分即是自我國電腦犯罪的發展過程作分析介紹,並且也就外國立法 例的處理態度做對照,從我國電腦犯罪於妨害電腦使用罪章制定之前對於電腦犯 罪規制的傳統見解,到妨害電腦使用罪章的修訂過程以及結果所呈現的整體罪章 特色,以及所產生問題等皆是本章要處理的問題。並且在比較法的部分,亦詳實 的呈現了當初設計規制時的該國情勢,以及修法後所遭到的批評,並且配合整體 國際情勢對於我國電腦犯罪規制的去從給予一點建議。

相對於就規制制定面來檢討妨害電腦使用罪章,在第四章的部分則是以罪章 施行後的實際面向來探討罪章所產生的適用上問題。畢竟自罪章制定施行至今已 有約十年之久,於實務上的適用案例亦多達數百件,則實務上如何適用此些條文 即是令人好奇之處。同時就該罪章所規制的各種行為態樣而言,在規制的設計上 於現今受到何種批評,此些批評可能來自學界於分析法條後所產生的檢討聲浪,

亦可能來自實務界於適用上所產生的困惑表示,更重要的則是有關行為規範的遞 續性,亦即在雲端運算時代來臨後,此些行為態樣具體而言在適用上可能碰到何 種困難,以及應該就何方向作改進。

對於前揭章節的分析結果的具體運用,即是第五章要進行的工作。第五章首 先必須從頭開始分析「電腦犯罪」這個撼動世界的大怪獸,找出面對變動迅速的 資訊科技的正確態度,並進而實踐此種態度來設計電腦犯罪的規制。在確立正確 態度之後,即要基於此種態度對於電腦犯罪的規制作設計,包括罪章的保護法益、

電腦概念的確定、以及細部的行為態樣以及處罰架構等問題,以建構一個對於電 腦犯罪的規制模型。並且為了確保所建構的模型不但得以解決現有問題,亦存在 本文所強調的遞續性,故在建構出規制模型後,本章仍挑起了以前述章節中所提 及的案例,以及雲端運算出現後可能會產生的案例為對象,以所建構的模型來適 用於該些案例的擔子。

最後的章節即是結論,亦即對於上述各個章節所得出來的研究成果作一個最 大的總結,其中除了彙整每章所得出的結論外,亦以一氣呵成的敘述方式來為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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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論文最終所要表達的立場作一個鮮明的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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