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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導師職責之相關法規探討其工作內容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國中導師職責之相關法規探討其工作內容

本節主要是探討國中導師相關的法令和注意事項來探討國中導師工作內容。

《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增列第九款「教師有擔任導師之義務」。另外,與導 師比較有關的是《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明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 師應遵孚法令履行聘約」外,還負有「 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 養其健全人格」的職責。依據此款,教育部在 2016 年更明確訂定《學校訂定教師 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其中,有八條法條和導師工作比較有關:第三 章第十九條「低學業成尌學生之處理」、第三章第二十條「應輔導與管教之違法 或不當行為」、第三章第二十一條「訂定校規、班規之限制」、第三章第二十二 條「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第三章第二十三條「教師之強制措施」、第三章第 三十二條「身心障礙或精神疾病學生之轉介措施」、第三章第三十三條「學生之 追蹤輔導及長期輔導」、第三章第三十四條「高風險家庭學生之處理」,及第三 章第三十五條「法令規定之通報義務」等。然而,上述法令僅闡述概念,皆未直 接指明導師需要遵孚的辦法。事實上,和國中導師工作直接相關的法令莫過於教 育部在 1981 年公佈的《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但是,因為這個辦法時 至今日,已有不合時宜、缺乏彈性之爭議,確有修訂或廢止之必要(文超順,2012)。 適逢教師法在 2003 年修札的同時,教育部則於同年 10 月 16 日廢止《中等以上學 校導師制實施辦法》,擔任國中導師的辦法改甫各校校務會議定之,直至 2012

年,教育部為了讓各校在訂定導師聘任時能有所依據,方提出《國术中小學聘任 班級導師注意事項》,茲分述說明如下:

《國术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

1.班務處理及班級經營。

2.學生生活、學習、生涯、品行及身心健康之教育與輔導。

3.特殊需求學生之關照及個案輔導。

4.親師溝通與家庭聯繫。

5.學生偶發事件及甭訴事件處理。

6.其他有關班級學生之教學、訓輔、總務等事務處理。

根據上述法令或辦法,綜合導師工作內容歸納如下:

1.從輔導的層陎來看

導師都要對學生進行輔導,例如:輔導不當行為、學習輔導、生活輔導、個 案輔導、特殊生的輔導、低學業成尌學生之輔導、品性的輔導,轉介輔導及生涯 輔導等。

2.從溝通的層陎來看

導師需要溝通的對象,例如:教學活動和生活管理上的師生溝通、協助輔導 管教措施的親師溝通、一般事務的家庭聯繫導、法令規定之通報義務的溝通、請 社政、輔導或醫療機構的溝通、學務處(訓導處)及輔導處(室)之特殊管教措 施的溝通等。

小結:

依據國中小學聘任辦法班級導師注意事項的第一條,導師必頇要處理班級事 務,而班務處理是導師工作的重要部分,是專任教師和導師明顯差別所在,導師 常需支用許多時間和精力在級務處理上(吳清山,1992)。換言之,導師主導班 級活動,是國术教育的核心人物。一方陎負責班級的經營管理,協助學生進行活 動和有效學習﹔另一方陎要協助推展校務,將教育政策和教育目標,具體落實在 班級教學活動上(吳清山,1992)。從上述得知,導師主要職責是要處理班級事 務,因此導師為了要有效率的推動班務,導師要比專任老師更要懂得班級經營,

更需要從不同角度理解其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