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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二節 國內外社會工作實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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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學校與社區合作的實習模式,以及國際社會工作實習的模式,皆在此時空之中應 運而生。至於社會工作實習的外在制度如何設計,實習生之實習內涵為何,又受甚麼 因素影響,將在後續二三節討論。

第二節 國內外社會工作實習制度

當代社會工作輸入台灣基本上是「二手擴散」(Secondary diffusion)的經驗(林萬 億,1991)。國內社會工作課程底定之初,有賴於聯合國亞洲暨遠東經濟委員會社會 組組長Dorothy Moses 等人,與國內學者透過三次社會工作教學做研討會共商擬訂(莫 藜藜,2007),實習教學是當時研討會中八個委員會之一的重點要務,因此實習制度 乃採取向歐美取經,落實為本土制度的模式。本節擬針對國外社會工作實習制度作一 簡單之回顧,由於資料的可近性與國家的代表性,故擇定美國與香港做探討,再以此 為基礎整理國內碩士班現行之實習制度。

壹、 美國碩士班實習制度

一、 專業機構─美國社會工作教育協會

美國社工教育與專業認證活動,以非政府組織為主力(陳武宗、張玲如,2007),

在其中扮演要角的便是美國社會工作教育協會(CSWE)。該協會於 1952 年成立,透過 訂定課程政策聲明(Curriculum Policy Statement, CPS)公布最低的審定標準,這份聲明 約六至八年間修訂出版一次,並依此審核各校之大學與碩士課程教育標準與教育方案 是否符合標準(曾華源,1993),除審定課程標準之外,CSWE 之宗旨尚有促進研究與 教學單位的發展,並為社會工作教育發聲。美國迄今共有200 所通過 CSWE 認證的 社會工作研究所,並有19 所仍在審核中(CSWE 網站, 05/0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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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82 年以前,社會工作實習時數並無固定的標準,歷經要求 1200 小時不等實 習時數的論戰,自1982 年 5 月 24 日後,依課程政策聲明確訂立研究所實習時數至少 為900 小時,而這標準延用至今(Raskin, Wayne, & Bogo,2008)。之後便由 2002 年生 效的教育政策與評核標準(Educational Policy and Accreditation Standards, EPAS)取代 1994 年所發布的課程政策聲明及其審定標準的角色。

二、 上位規範─2008 年版教育政策與評核標準

教育政策與評核標準在2008 年修訂發布,其中關於實習教育的規範共有八點,

筆者整理如下列五點:

(一) 實習目的:在實務場域中連結理論與課堂所學,培養由根據實證的

(evidence-informed)實務能力。碩士實習部分,則透過提供進階(advanced) 實務機會,以展示課程中所學之能力。

(二) 時數:碩士課程實習時數最低要求 900 小時

(三) 學校要求:學校須明列選擇實習機構的實習方法、領域與程序,安置並監督 學生,且維持與實習機構的連繫,並評估學生學習內容與成效是否與學校 課程能力相符。提供指導、實習督導訓練、並持續與機構和機構督導聯繫、

對話。

(四) 機構督導:碩士學生之督導需為 CSWE 核可之碩士課程畢業者,若實習督 導沒有相關學歷,學校課程對學生社會工作能力之學習,應負起強化及說 明之責任。

(五) 在職工作:確保在職實習的學生做為學習者的角色,實習學生的實習內容與 督導和原先工作應有所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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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香港碩士班實習制度 一、 香港學制

關銳煊(1985)認為,五十年代以前香港幾無專業社工訓練可言,社會工作教育及 訓練在香港發展,自1950 年 9 月香港大學正式開辦非在職訓練之「全部時間社會工 作課程」始有正式課程訓練,迄今超過六十年。

香港社會工作學歷包括學士、副學士、碩士、文憑、高級文憑或榮譽文憑等,王 卓聖(2003)指出,文憑和學位兩種不同課程,係相對應香港兩種不同社工職級的任用 條件。文憑課程著重第一線工作者之訓練,完成文憑課程的學生,在工作兩三年後即 可修讀學士學位,但只能任用為社會工作助理職級。而學士學位課程較為著重政策分 析和理論,畢業後能任用為社會工作主任職級。至於研究院的高等文憑、碩士及博士 等學位,主要是迎合不同社工人員進修的需要,與職位的昇遷並沒有直接的關係。

目前設有碩士學歷的學校共有四所,包括香港大學社會工作與社會行政學系、香 港中文大學社會工作學系、香港浸會大學社會工作系、香港理工大學應用社會科學 系;各校均需要獲得社會工作者註冊局的認可,才可以讓畢業同學向該局申請成為專 業註冊社工(關銳煊,2007)。

二、 專業機構─社會工作者註冊局

香港在1997 年 6 月 6 日通過「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規定所有聘用為社會工作 職位的工作人員必須正式登記成為註冊社工;根據其條例規定,於1998 年成立香港 社會工作者註冊局,成為香港的法定機構,負責監察香港社會工作者與社會工作課程 的素質(黃昌榮,2008),而實習長短也必須按社工註冊局的規定(趙維生,2008)。

據該局「註冊社工員評核標準」(Principles, Criteria and Standards for Recogniz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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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lifications in Social Work for Registration of Registered Social Workers),規定課程內 容包括三大部分:社會工作核心課程(包括社會工作理論與實務、價值與倫理、社會 福利制度與社會政策、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社會行政與管理)、非社會工作核心(包 括社會科學與人文藝術知識、研究與社會調查、法律知識、社區技巧)、實習課程三 大類(社會工作者註冊局網站,05/01/2010),由實習課程獨立於一類,可見社會工作 實習在香港社會工作課程安排的重要性。

三、 上位規範─註冊社工員評核標準

根據註冊社工員評核標準裡頭有關實習課程規定部分,筆者整理如下:

(一) 實習時數:學位課程包括至少 800 小時的實習與 100 小時的實習準備或相關 活動(如訓練工作坊或相關活動),總時數為 900 小時。

(二) 實習地點:至少有一次的實習在國內 (三) 督導之相關規定;

1. 時數:不同於關銳煊(2007)所指出同期(期中)實習最少每周 1.5 小時、整體(暑 期)實習最少每周 2 小時之規範,現行規定依每周實習頻率決定督導時數長 度:每周三次及以下的實習至少隔周有1.5 小時的督導、每周四至六次的 實習每周需有至少1.5 小時的督導、每周實習七次以上則需有至少兩個小 時的督導時間。

2. 督導型態:至少有一半的督導時間以個督方式進行。香港的機構督導方式與 台灣和歐美以實習機構員工為實務督導的做法截然不同,大部份的情況是 由院校聘請實務導師,每週到實習機構提供實務督導(張愛娥,2008),而 在少數情況下,學校會購買機構所提供的督導服務(徐永德,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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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督導學經歷:實習教師必須為註冊社工,擁有社會工作文憑,並有五年以上 直接服務或與福利政策、社會工作管理相關之實務經驗;碩士學位的實習,

需有社會工作或相關學科研究所以上學歷的督導。

4. 海外實習督導:若非在本國實習,海外實習老師的資格應通過香港社會工作 註冊局之認可。

5. 為豐富學生對於其他專業知識的汲取,諮商師、家族治療師、戲劇治療師、

臨床/教育心理學家與精神科醫師等專業是可以充分利用的,而此點並非強 制性規範。

(四) 在職實習:在下述條件皆滿足時,得以在原機構在職實習一次:實習中的社 會工作職責與實習內容是被清楚界定而與原本工作區別的,且符合實習時 數之需求、被指派的社會工作職責與修業之學位課程訓練需相符、有足夠 的督導時間、且於在職實習階段不得擔任機構實習生之督導。

參、 國內碩士班實習制度

國內自1984 年東海大學成立第一所社會工作研究所以來,至今已有 20 間以上的 大學成立社會工作相關研究所。國內教育與實習標準並未一統,雖有台灣社會工作教 育學會以關心社工教學與實習改善、社工教育與訓練等議題為主要目標(陳武宗、張 玲如,2007),但該組織屬於社團法人,對於課程雖有建議,卻無強制性規範。國內 碩士班實習制度顯得較為紊亂不一,但同時也顯示出了各校不同的取向與特色。筆者 在2010 年 4 月 26 日至 30 日間,透過電話與電子郵件的方式向國內十五所將社會工 作實習列為必修課程的社會工作研究所確認各校實習辦法6,並將之整理如下:

6 (1)這十五間學校依研究所成立時間分別為:東海、東吳、靜宜、輔仁、慈濟、北大、國防、台大、

亞洲、長榮、師大、實踐、政大、屏科大、朝陽,其中除靜宜改名為社會工作與兒童少年福利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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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國內實習期間、時數、次數規定概述

多數的學校皆規定在碩一下學期與碩一升碩二暑期間實習,朝陽與慈濟兩校可由 研究生自行決定實習期間;東吳則以實習總時數需達600 小時為管控條件,對於實習 期間也並未設限。除了亞洲大學採一次實習,兩學分之外,各校皆採兩次實習,四至 六學分;以時數─學分比來說,實踐大學與屏科大碩士班 150 小時/學分為最高,政治 大學72 小時/學分為最低,兩者差距約一倍。整體而言,所有實習兩次的學校之實習 時數分佈自長榮大學的400 小時至東吳、輔仁、實踐大學所規定的 600 小時之間,吻 合2002 年 2 月於社工專協舉辦的「社工教育與實務圓桌論壇」中,建議將碩士班的 實習時數統一維持在400 至 600 小時間的基本規定(劉可屏、王永慈,2002)。

除了師大規定在直接服務需佔實習內容一半的情況下,得在同一機構實習兩次之 外,多數的學校皆載明非特殊理由之外不得在同一機構實習兩次。其次,對於大學非 本科系、未有社會工作相關工作經驗之學生,包括東海、輔仁、慈濟、亞洲、台師大 等學校設計有補修大學部實習乙次之規定。

二、 學校督導規定

學校督導之職責在於協調學生、機構與學校三方之實習目標與計畫,於學生實習 期間評閱學生作業、給予學生個別督導或團體督導、與機構保持聯繫,並拜訪實習機 構,與機構督導共同討論學生實習相關事宜;待實習結束後評量學生表現和成效。

然而檢視各校規定仍有若干落差,分為受督導人數、督導方式、訪視機構三方面。

然而檢視各校規定仍有若干落差,分為受督導人數、督導方式、訪視機構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