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分析
第一節 國內相關文獻
文獻分析55指出,國內對於所謂跨部門治理議題的定義尚未明確,相關研究 案例數量亦不足,多數研究探討的跨域問題,多屬於垂直或水平府際關係的範 疇,甚者以都會治理、區域治理概念統攝所謂跨域的問題,歸納其內涵屬於政府 主導、府際間合作的態勢;一部份的文獻則由公私夥伴關係、公私合產、私有化 等途徑,探討公共服務委外所衍生跨越公私組織界線的新關係,其內容分別包括 政府部門與非營利部門或營利部門的合作關係,係屬於契約主導、效率至上的組 織間合作的態勢。質言之,國內地方政府研究者關切的議題乃是府際管理或跨域 管理/治理的議題,並且普遍認為台灣較缺乏府際關係或跨域管理相關協調機制
(趙永茂,2001:296;林水波,2002;江岷欽、孫本初、劉坤億,2003;吳介英、
紀俊臣,2003;趙永茂,2000;陳立剛、李長晏,2003)。其實,國內有關跨域 合作議題之研究,始於張家洋教授(1978)所發表之「美國都會地區的行政問題 及其解決途徑」一文,文中對於美國都會問題跨區域合作機制有詳盡之介紹,係 屬於都會治理的議題;其次,紀俊臣教授(1994)則出版專書介紹所謂「跨域合 作機制56」,並歸納「零星措施」、「局部措施」及「整體措施」等三類機制57;兩 者的研究都屬於以政府為中心的治理模式。
相對於理論層面的研究,實務個案研究則展現較為多元的特色,例如李宗勳 教授(2005)曾以社區風險治理為題,針對嘉義阿里山地區茶山村,以及台中縣
55 國內相關研究部分,詳請參見附錄一。對於相關研究案、碩博士論文、期刊文章及研討會論文 等,進行文獻回顧、整理與評述。
56 美國跨域合作機制而言,一般歸納概約有 24 項之多,分別為:1、志願主義;2、非正式協議;
3、正式的地方政府間協議;4、地方政府間簽訂服務契約;5、簽約外包;6、社區夥伴關係;7、
跨部門合作;8、非營利公法人;9、境外管轄權;10、地區政府議會;11、聯邦政府誘導成立的 跨域性團體;12、地區性服務特區;13、功能移轉;14、兼併;15、法人化;16、單一的財產稅 基分享制;17、政府平衡基金;18、服務的統合;19、都會政府的改革;20、跨區性的單一目的 特區;21、地區性的特殊管理局;22、都會服務管理局;23、地方政府合併;24、聯邦型態的都 會政府等。
57 所謂「零星措施」意指就特定之公共事務,採取個別跨域合作模式,例如公車業務或垃圾處理;
所謂「局部措施」意指地方自治團體間,針對跨域間之部分業務,以功能聯合或聯合服務模式進 行合作;所謂「整體措施」乃是最大規模而徹底的跨域整合措施,透過行政區域的合併,解決所 謂跨域問題(紀俊臣,1994)。
東勢鎮東勢鐵馬專用道進行研究,應用共同治理(meta-governance)的概念,分 析前述兩項個案,特別在東勢的個案分析中,指出政府、警察機關、民間業者、
民間非營利團體間,已建立相互影響、彼此依賴的關係,並強調在資源互用化、
職能支應化、議題跨域化的系絡中,部門間關係應是支應性而非替代性。前述研 究符合本文所定義的跨部門治理特徵,同時採用了非政府單方主導、非契約主 導、非效率至上的社區治理58途徑,進行個案的研究與分析。此外,廖俊松、曾 憲華(2006)以「地方警政跨域治理」為題,強調當前公共事務具有跨部門、跨 區域的特色,並應用相關治理概念為基礎,針對地方警政議題進行研究,並引用 相關研究之基礎,提出三項警政跨域治理模式建議,分別為型塑協力經營型政 府、發展橫跨部門政策、以新公共服務精神型塑催化領導。前述研究同樣以治理 概念為基礎指出跨部門治理的合作趨勢。但前述兩項研究,皆偏重原則性建議,
並未對跨部門治理過程提出具體分析,對各部門參與層次的討論亦限於公共服務 執行的範疇。
再者,由於本研究係針對「洛杉磯河整治計畫」進行個案,其政策範疇屬於 流域治理類別。爰回顧國內流域管理相關研究發現,鄭詩涵(2005)曾以文獻檢 閱方式,以美東波多馬克河(Potomac River)為例,借鏡其跨域治理經驗,並據 以分析台北淡水河流域問題,進而提出制度性建議,其於文中轉述波多馬克河經 驗,歸納流域管理常見問題與爭議,包括漁業利益爭議、航運爭議、流域主權爭 議、流域周遭建設與開發問題、飲用水問題、河川保育問題、行政管理問題、政 治歧見等;但是文僅提出議題介紹與政策結果,未能針對特定爭議的政策規劃過 程提出說明,此外其討論內容偏重於政府組織間協調、協力事宜。柯三吉教授
(1997)曾接受經濟部水資源局委託,以「淡水河流域專責管理機構組織與執掌 之研究」為題,針對美國田納西河流域管理局、英國泰晤士河流域管理局、義大 利波河流域管理局與波河流域管理委員會,以及日本建設局河川管理局之河川管 理經驗加以介紹,探討在既有的公共組織之下,流域管理機構應以何種方式設置 為宜;文中以傳統官僚體制設計思維予以考量,未納入多重部門參與的設計概 念,屬於政府為中心的管理模式。胡念祖(2000)曾接受國科會永續會委託,以
「高屏區域流域管理機關建立之策略規劃(Ⅰ)」為題,針對跨越中央與地方機 關權責的流域管理議題,構思以公法人身份成立流域管理機關,文中以專章廣泛 介紹美國各主要流域管理委員會,但僅止於靜態基本資料的介紹,研究重點在於 探討以公法人方式成立流域管理機關的可行性,屬於法制面的探討,未納入公民 參與機制的討論。翁興利(2003)曾以「台灣流域管理委員會之規劃研究」為題,
58 社區(群)治理(community governance)興起於 1990 年代中期,背景是許多地方政府在以 傳統方式提供服務時,感受到財務限制及競爭性競標等其他管理方式的挑戰,以及逐漸與利害關 係人建立夥伴關係的趨勢下產生。就社區治理的特徵而言,社區治理的起始點乃是為地方政府設 立更為廣泛的角色,不再僅是提供服務,而是擴展到對地區福祉的關切,其關鍵議題已由如何提 供服務,轉為如何極大化地區公民的福祉;其二為強調與其他行動者或機關以夥伴關係共事,其 目的不再只是與他人在形成共享策略目標的階段共事,同時也強調後續的執行;其三為關心服務 提供的結果,以及任何社區(群)內的多元利益。簡言之,社區(群)治理通常要問「誰獲益?
誰損失?」(who gains, who loses?)(Stoker, 1999: 15)。
採用專家訪談、問卷調查法等研究方法進行研究,文中介紹美、日、德、法、荷 等國流域管理概況,以及我國流域管理現況,最後結合訪談與問卷資料,針對流 域組織管理提出近、中、長程流域管理委員會之規劃建議;前項研究,應為流域 管理政策相關研究中,較具突破性見解的研究,其重視民眾參與的必要性,強調 應由利益關係人代表共同組成流域管理委員會,但未述及實務運作的制度性安排 與參與問題,以及相關理論之主張與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