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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社會中心治理途徑之建構

第三節 治理結構

印第安那大學環境與公共事務學院 Elinor Ostrom 教授,以貧瘠鄉村社區的 共享性資源管理問題的研究成果,提出所謂自組織網絡,強調透過制度性安排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雖然可以使人們合作,但同樣將衍生課責性問題。

互動概念169乃是治理觀點的核心,意指社會、政治行動者與個人、組織、制 度等實體間的多種水平關係,其假定統理活動必須反應於其概念化中(Kooiman, 2003: 11)。就跨部門治理議題或個案而言,部門間的互動關係展現於正式及非正 式治理結構的參與過程。

Zanetti(1998: 114)研究公共行政的轉換型實務時,歸納數點重要原則,

分別為「人性化」(humanize),意指抗拒將公民經驗歸納為數量趨勢、行政類別 或程序方案,以人性詞彙表達議題內容;「政治化」(politicize),意指運用政治 理論去理解公民不與政府為伍,以及因擴大中的專家經驗落差而被符號化的本 質,並提供洞見;「合作」(collaborate),鼓勵公民團體以其溝通方式參與行政過 程,超越專題討論、數量調查等阻礙公民投入的方法,建構學術、實務與公民的 合作努力(academic-practitioner-citizen collaborative efforts),克服知識隔閡的問 題;「策略化」(strategize),意指使用公民經驗與觀點去評估公共服務的提供,

鼓勵以公民反饋作為評量個別時期專家經驗落差的工具;「組織化」(organize),

意指促成公民團體的集體努力結果,協助其意見的上傳,留意相關不具包容性程 序或語言的修正。

界線的難以界定已成為當前公共行政的主要問題,而政府的行政系統無法 妥適解決上述問題,或者因採用錯誤地解決方案,亦導致成串的行政績效問題;

行政解決問題的傳統經常是劃定新的界線,重建或創造新的垂直界線而非尋求水 平合作的策略,這導致事情複雜化及更多問題的產生;要想設計新的策略讓公共 行政得以同時與多重組織、部門共事,必須採用組織間合作、網絡本位的途徑

(Kettle, 2006: 11, 17)。合作與組織間互助的結構,已在各個部門當中被廣泛應 用來為複雜問題尋找新的解決方案(Lawrence, hardy, and Phillips, 2002)。

Hult 與 Walcott(1990: 62-71)在探討治理結構的問題170時,提出「不同的

169 Kooiman(2003: 13; 2000: 143)將互動區分為意向與結構層次(intentional and structural level),

連結統理行動與治理結構(文化),說明兩者無法單獨解釋。簡言之,將互動視為分析概念時,

就「意向或行動者層次的互動」(intentional or actor level of interaction)而言,與行動者間理論 相符,該理論關注行動者及其間關係,而由於互動的狀態因素之內,及涉入的行動者角色之間的 緊張,導致意圖與非意圖的後果是與生俱來在統理互動之中;這代表著互動的行動面向,亦即「過 程要素」(the process element),藉由行動將具體的價值、目標、利益與目的表露無遺。就「結 構或條件層次互動」(structural or conditional level of interaction)而言,意圖的互動不會憑空發 生,總是具有其系絡背景,這便是作者所指稱的互動結構面向,統理行動者將會其短期參與其中 的互動結構成分視為相當固定或可預測的,但在長期參與時,便將其視為變動的;這代表著互動 的結構面向,其指出互動所需的物資、社會結構、文化框架等,包括機關組織、一般社會結構、

規則與行為規範、溝通模式、物質與科技,及相關限制。

170 Hult 與 Walcott(1990: 62-71)採用四項標準分析政策決策過程,分別為官僚理性(bureaucratic rationality)、課責(accountability)、代表性(representativeness)、正當性(legitimacy),並

決策背景,需要不同的治理結構171」之假定前提,進而討論決策結構適當性

(appropriateness)的問題,並以過程觀點分析上述問題,認為決策的判斷應以 決策過程為主要基礎而非產出。

Thomas(1995: xiii)研究指出民眾並未充分地被納入那些將對其產生影響 的決策與執行事務。Osborne 與 Gaebler(1993: 66-67)主張社區成員通常比官 僚更瞭解所處社區的問題癥結點,因此其具有解決問題的能耐,而非如專業人員 或官僚對同樣問題僅具服務傳遞的能耐。在複雜的參與過程中,為達到合法、有 效與公正,那麼必須發展適當的治理結構,而所謂治理乃是思考如何在統治機構 間、公民社會行動者之間,以及統治機構與公民社會行動者之間,落實公民參與

(Irazábal & Eggebraten, 2007/1/18)。Bardach(1999)的研究偏重於界定合作過 程的關鍵影響因素,其以「機構間合作能耐」(interagency collaboration capacity, ICC)為分析架構,測量各類合作關係中的整合程度,發現機關間合作已由純粹 的管理技術,朝向有效且具附加價值的合作發展,並廣泛運用於社會服務、防火、

軍事基地再利用、環境保護等領域。Moore(1995)所提出的「策略三角」(the strategic triangle)概念,則強調公共企業家為求營造有利於政策制定與執行的氛 圍,必須兼顧三項要點,分別為政策必須具有實質價值,意指公部門的產出之於 監督者及受益者而言,必須具有價值;政策必須具備正當性及獲得政治支持,意 指公部門必須能從政治環境中持續地獲得授權與經費;政策必須可行,意指行政 機關必須有能力執行該項政策。

那麼如何能有效將治理原則落實於實務層面,將會是治理結構安排的首要 挑戰。對此,文獻分析指出多數研究建議應以部門間、組織間或網絡間的合作關 係尋求解決(Arnstein, 1969; Gray, 1989; Foley, 1998: 156-57; Koontz et al., 2004;

Wondolleck & Yaffee, 2000; Logsdon, 1991),於下分述當前針對規劃過程之治理 結構所提出的主要設計或構想,作為社會中心治理途徑所主張之治理結構內涵。

一、合作性公共管理172

其實合作是一種過程、合作網絡與民主、合作治理,可以泛指公共/公民參

以此標準希望減緩決策的不確定性與爭議。所謂官僚理性被 Oliver Williamson 稱為「程序理性」,

意指確認並安排政策議題的相關面向,其間接後果亦於考慮周密的公共政策詳述,但此項標準下 的過程結構並非完美無瑕,因為時間與能量的缺乏、專業的不足、知識無法涵蓋所有資訊等問題、

人類認知的侷限性、快速變遷的環境等,都是決策的限制與倉促;課責乃是公民對政治系統最關 切的要點之一,其意指民選官員或其委任者是否具有監督能力,修改相關機構及其下屬單位的行 動;代表性強調決策過程的包容性,強調潛在受決策影響或其意見之於決策可接受性至關重要 者,在政策過程與結果的參與;正當性意指公民與其它政治行動者對決策的總體滿意度,多數人 關注程序的正當性勝於最後的決策結果。

171 研究者指出合作管理乃是今日公共管理者的核心活動,與非政府部門的相互依賴,水平或垂 直府際領域的複雜,都衍生了新的挑戰與潛在的夥伴,因此每個行政轄區皆有著不同的目的、參 與者)、關聯、策略選擇(Agranoff & McGuire, 2003b: 15)。

172 1970 年代由 Fisher 與 Ury 所出版的Getting to Yes 乙書,乃是將合作對話應用於大型複雜 政策議題的先驅,其主張新的談判原則,是必須彼此學習,既不是讓步也不是堅持自己的方法,

尋求互利的解決方案,極力滿足各方利益並將餅給做大;而合作與競爭/支持與質疑之間的緊張 就是公共政策合作的要素(Innes & Booher, 2003: 36-37)。

與(public/citizen participation)與公民加入(civic engagement);而依據南加州 大學 Terry Cooper 教授的見解,前者通常泛指在政府提案成立的正式官方計畫 中,尋求公民對相關政策或計畫提供建議的相關作為與機制;後者則指涉更為廣 泛的範疇,其包含所有公民活動,無論是否由政府所發起的政策與計畫173

跨部門的合作類型,自 80 年代起的公私合夥(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PPP)便已成為克服複雜跨部門社會問題的基本類型(Hood et al., 1993: 1)。為釐 清不同類型的夥伴關係,論者以經濟發展議題為例,分就五個面向分析其內涵,

分別為夥伴關係的目的、哪些人或機關涉入、夥伴關係發展的時間、何處(空間 面向)、相關活動如何執行(執行機制),詳細分析請見表 3-3(McQuaid, 2000: 11)。 表 3-3:夥伴關係組成表

Range/examples components Range/examples Purpose

Exogenous(external resources)

Employment creation Single project

Strategic

Focus Aims

Range of activities Level

Endogenous(internal resources)

Employment redistribution Long-term programme Programme cooperation or one-off project

collaboration Who is involved

Public agencies Formal(legal contracts-general agreements) Top-down Unequal power

Range of actors Structure

Process of mobilization Power relationships

Private, voluntary, “third sector”

Informal(overlapping networks)

Bottom-up

Fair power relationships When

Pre-development/devel opment

Close partnerships

Phase/stage Decision points

Operation

Continue partnership Where/whom

Geographical area(e.g.

small urban area)

Area/group Client group(e.g. young unemployed in the region) How

Agreements influencing existing services

資料來源:McQuaid, 2000: 11。

173 作者在參考 Terry Cooper 教授 2006 年發表於 PAR 的文章時,對於相關詞彙之定義,以 email 方式直接詢問其見解,獲得如上之答覆,詳細通信內容請參見附錄三十四。

OECD(2001)曾以跨國比較研究,探討以夥伴關係或其他形式的合作安排,

用以追尋政策目標、改善治理,研究結論將夥伴關係的建立工作區分為三個階 段,分別為加速協力174、進行策略規劃運作/設計一個策略175、執行地方策略176。 但在啟動合作計畫之前,仍必須瞭解相關條件與配套。對此,Cigler(1999)提 及九項合作的前提要件,分別為災難事件、財政壓力或感受壓力、協力的政治擁 護者、支持性能力建立、民選官員的早期及持續性支持、參與的各級政府有顯而 易見的益處、政策企業家的存在、初期以可見的有效策略為焦點、強調合作技能 的建立(Vigoda-Gadot, 2003: 47)。

在過往相關公共治理文獻中,有關合作概念的研究,已有採賽局理論、自 組織等理論進行研究。Murray 的多階段合作過程模式強調合作性組織的結構及 其管理問題,亦即探討不同層次組織目標間的關係,或者合作過程的衝擊等。多 階段合作過程模式強調每個合作階段皆致力於成功地達成永續合作,任何階段的 失敗,不僅是對特定合作產生影響,同時也不利於未來合作努力的成功;此項模

在過往相關公共治理文獻中,有關合作概念的研究,已有採賽局理論、自 組織等理論進行研究。Murray 的多階段合作過程模式強調合作性組織的結構及 其管理問題,亦即探討不同層次組織目標間的關係,或者合作過程的衝擊等。多 階段合作過程模式強調每個合作階段皆致力於成功地達成永續合作,任何階段的 失敗,不僅是對特定合作產生影響,同時也不利於未來合作努力的成功;此項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