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南加州大學 Civic Engagement Center(2006)在探討美國與日俱增的跨部門 治理議題,以及政府、企業、非營利部門的發展轉變時,將其發展驅力區分為所 謂拉力(pull)與推力(push)。在拉力的部分,係基於跨部門治理或網絡治理的 功能目標,乃是解決區域性或跨越傳統行政轄區界線的問題(例如交通運輸、空 氣污染等),以及解決相互關連的問題(例如「福利工作計畫」(welfare to work program)與交通運輸需求等),進而產生學習各部門優勢的企圖。在推力的部分,
因為存在政治、意識型態或法律命令因素激勵採用跨部門治理或網絡治理,例如 加州海岸管理委員會(the CA Coastal Conservancy);其他誘因或動機則包括企圖 獲得各方的資助,例如社區發展基金;或者企圖藉此隱藏政府的實際規模,例如 Paul Light 的研究;又或者想避開潛在的法律挑戰,例如保育生態多樣性等。
有關跨部門合作的成因,Vigoda-Gadot(2003: 10)曾以英、美等國際研究 為例指出在 70~80 年代之間,民眾對政府及行政系統的信任與信賴度大幅下 降,質疑公共規劃根本無法與社會及市場力量相競爭。Denters 與 Rose(2005: 261)
的研究歸納 12 個國家的地方治理經驗,認為當前地方政府領域有三項挑戰有待 觀察與克服,分別為新管理主義與公私夥伴關係被廣泛採用;組織化的地方協 會、利益團體與私部門行動者涉入地方政府政策夥伴關係;介紹新的公民涉入形 式。傳統上,公共行政所指稱的公共等同於政府;但當前對公共的最狹隘定義,
應該是包括傳統上被排除於政府領域之外的各類機關組織,以及其組織間或與決 策當局的關係;上述新的定義讓公共行政理論面臨解釋標的遽增與複雜化的現象
(Frederickson & Smith, 2003: 208)。
上述跨部門治理議題之研究趨勢,以及跨部門合作的現象,兩者應該是互為 表裡、一體兩面的議題。換言之,在關注跨部門治理議題並進行初步文獻探索時,
發現其核心問題乃是如何促進合作的研究,抑或說是探討哪些因素將阻礙合作的 產生。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承上所述,於下分別透過研究背景與動機的介紹,來逐步說明跨部門治理議 題的重要性。
一、研究背景
相對於本研究計畫主題--「跨部門治理」(cross-sectoral governance);在地方 政府研究中,過往的主要研究議題乃是府際關係1(Intergovernmental Relations,
1 府際關係(IGR)在應用上有幾項弱點,其一為強調政府層級間各種型態的相互依賴,但卻很 少探索其基礎,府際關係是種描述性的詞彙而非解釋性,未能說明府際關係網絡如何運作及為何 改變;其二為府際關係不在限定於政府官員間的互動,在服務提供的範疇,已有私部門及志願團 體涉入,而地方治理已取代了地方政府,已說明公、私、志願部門參與地方服務提供的現象(Rhodes,
IGR)與府際管理(Intergovernmental Management, IGM)(Wright, 1978; Wright, 1988; Wright, 1990; Wright & Krane, 1998)。伴隨著地方政府研究的複雜化,研究 議題或理論逐漸轉移至跨域管理2(boundary-spanning management)、公私夥伴關 係3(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PPP)、新區域主義4(New Regionalism)、多層次
1997: 8)。
2 本研究計畫內容,涉及「跨域管理」、「跨域治理」、「跨部門治理」名詞間的基本辯正問題,
而上述名詞辯證問題,請參見第 17 頁的說明。
3 Holland(1984)從公共政策的角度,將夥伴關係定義為公部門或私部門中的個人或組織,基 於互利而協力。Harding(1990: 110)則認為公私夥伴關係意指「任何有賴公部門及私部門中行 動者協議的行動」。研究者指出,理論上公私夥伴關係具有改善服務品質、風險分攤、節省成本 的公共益處,但實務上卻發現長期契約有損地方政府成功的執行能力(Bloomfield, 2006: 400)。
論者歸納地方政府於政府機關、私人組織、非政府組織間,擴大夥伴途徑應用的理由,除了尋求 克服資源限制等實用性問題之外,尚包括部分意識型態因素,例如相信夥伴途徑具有整體性優 點,提高地方政府的授能程度,認為地方政府在資源或能力上可能不足,以致無法處理許多政策 領域中相互關連的議題,以都會更新(urban regeneration)為例,應納入地方社群的實際參與
(McQuaid, 2000: 10)。自 1990 年代,公私夥伴關係已成為公共政策的主要工具,不但符合成 本效率的要求,更是各類政策議程執行的有效機制,對包容性社群的發展亦有所幫助,其應用示 私夥伴關係之於地方服務提供與地方社群發展的過程與衝擊(Osborne, 2000: 1-2)。論者引述 的個案中,提及對公私夥伴關係的質疑內容,包括夥伴關係建立可能成為私有化的替身,將困難 任務委外給私部門,導致過渡仰賴私部門或慈善組織,徒然強化公、私部門既有刻板印象,夥伴 之間的平等有名無實,或可創造較有效率的結果,但卻尚失課責的能耐(Vigoda-Gadot, 2003:
76-77)。
4 Gidlund 與 Jerneck(2000)認為新區域主義發展自開放區域主義,但比較強調交互運用競爭 與合作,來建立地方治理的策略夥伴關係,多應用於地方政府、非營利/營利性質組織、社區組 作法的先驅,最不受限於形式,但卻最務實的作法;「簽訂地方間服務契約」(interlocal service contracts),兩個以上的地方政府,志願地簽訂正式協議,全美多數的州政府皆正式認可此項 作法;「共同執行協議」(joint powers agreements),兩個以上的地方政府簽訂協議,以致 力於共同規劃、財務或或全區公民傳遞服務;「境外執行權」(extraterritorial powers),
主要是允許地方政府針對快速發展而尚未納入管轄的地區,運用其規劃、都市規劃、分區管制等 權力;「區域議會/區域政府議會」(regional councils/ councils of governments),起源 於 1960 年代,1968 年的府際合作法第 4 章第 204 節為法源依據,其允許在都會或鄉村區域,甚 或州政府層級建立一個「交換結構」(clearinghouse structure),但地方政府是否參與其中,
則為志願性選擇,聯邦政府透過補助推動區域政府議會,成為州政府的次級區域系統;「聯邦支 持的單一目的區域主體」(federally encouraged single-purpose regional bodies),起源 自 1980 年代 20 個聯邦補助計畫,目前已所剩無幾,主要是在幾個聯邦的經濟發展計畫等,主要
治理(Multi-level Governance, MLG)5 ,以尋求政策議題6的解決方案。Radin(2003:
607)指出府際管理過去十年有著三項主要變遷,分別為跨域活動的增加7,隨之 衍生對新管理技術的需求,而上述狀況可為各國皆然。深究其原因時,有研究指 出,由於各級政府之間存在相互依賴、課責╱自主性、合作╱競爭的兩難困境,
導致對於府際關係的管理工具需求殷切,論者更進一步將所謂新管理工具區分為 如下幾類,其一為「結構的8」工具(structural instrument),意指涉及正式角色、
扮演協助性的規劃角色;「州政府規劃與發展特區」(state planning and development districts, SPDDs),起源自 1960 至 1970 年代,州政府為回應龐大的聯邦特殊目的區域計畫,經常是與區 域政府議會共同合作;「簽約外包」,意指與私部門簽約進行合作。在中期階段,則有六種作法,
分別為「地方特區」(local special districts),意指在多重管轄區的基礎上,提供單項或 多項服務,是廣受應用的方式;「功能移轉」(transfer of functions)將特定服務永久性地 改由其他單位提供;「兼併」(annexation),起源於 19 世紀,用以解決政府服務界線與中心 城市的界線,但此作法通常受限於各州法律;「區域特區與機關」(regional special districts and authorities),用以解決主要都會區所遭遇的生存挑戰,例如大眾運輸、廢水處理、飲用 水供應、污染控制等,近來此類組織的新個案日趨減少,原因在於未獲得州法律的允許,或此類 組織的部分功能已轉移給下級地方政府,或因此類組織的獨立性、昂貴、專業、與政府完全相似 等特質,必須對地方居民或公民明確交代其責任;「都會多重目標特區」(metro multipurpose district),主要目的在於建構都會特色,而非一般區域性功能,但此類作法有其執行困難,較 具體的例子大概就屬西雅圖都會區,儘管此類作法在理論上有許多優點,但政治與法令的限制,
導致它難以廣為應用;「改革都會郡級政府」(reformed urban county),這是一種新型態的 地方政府組織,常受到地方民選官員的質疑,全美的應用狀況亦有限。在最為困難的後期階段,
則有三種作法,其共同點在於創造一個全州的新政府組織,對地方政府權力與功能進行重新分 配,瓦解現有的政治與體制,但三種作法皆有著傑出的地方間合作形式可供參考。簡言之,前述 作法分別為「一級合併」(one-tier consolidations),較早個案發生於 1804~1907 年間,當 時有四個市、郡在州政府命令之下進行合併,適用於較小且非都會地區或中小型都會區;「二級 組織重整」(two-tier restructuring),在區級與其下級地方政府之間尋求服務的提供,例如 都會區與市級政府之間的合作,但其間仍充滿緊張與對峙的關係;「三級改革」(three-tier reforms),這是個罕見的例子,最全美也只有兩個個案,分別為 Twin Cities Metropolitan Council 與 Greater Portland Metropolitan Service District。
5 Hooghe(1996: 18)指出「多層次治理」特色,在於對各個擁有資源者的相互依賴,而非對稀 少資源的競爭。 變,各級政府之間相互依賴性增加,公私部門間相互依賴性增加,關注績效問題(Radin, 2003:
607)。
8 所謂結構的管理工具,又可區分為「重組」(reorganization),意指組織中正式角色與關係 及其設計的重新設計與型塑,常應用於需求與優先順序產生變化的情形下,影響「水平府際關
關係的調整,例如權威與領導模式、政策與規範、差異化機制、正式角色、任務 與關係的調整等;「計畫性9」工具(programmatic instrument),涉及資源應用、
計畫重新設計與補助類型,此類工具常應用於處理新興問題,但伴隨資源有限 性,則減少其應用性,目前實務上的應用例子包括「競爭性專案補助」(competitive
計畫重新設計與補助類型,此類工具常應用於處理新興問題,但伴隨資源有限 性,則減少其應用性,目前實務上的應用例子包括「競爭性專案補助」(competi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