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個案介紹與研究設計
第三節 研究設計
本節基於本論文選用之研究方法及研究個案,進一步說明細部研究設計。依 序分述分析單位、施測平台與抽(取)樣方法、問卷設計與實施的狀況,以及問 卷效度與信度說明。
一、分析單位
由前述個案介紹可以得知,洛杉磯河整治計畫涉及層面廣泛且多元,參與者 的身份分別代表政府、組織、工作團隊與個人(一般居民),這導致研究分析變 得相當困難,但這也是跨部門治理議題的特色與必經之痛。儘管文獻指出不同部 門團體間的互動,多數有同樣的價值與誘因為基礎;但論者指出營利部門、政府 部門、非營利組織其實有不同的追尋價值,以及不同的誘因基礎,就營利部門而 言,在夥伴關係中通常有主宰性地商業觀點,並以獲利為焦點,除此之外發展與 政府部門的市場信譽乃是另一項關切重點,甚或以獲得政策過程內在者職位
(insider position)作為其政治動機,以利產生營利部門所欲達成的政策結果;
相反地,政府重視公平等價值而非市場原則;非政府組織則基於利他理由而進入 夥伴關係,夥伴關係被視為確保來自政府部門財務支持的手段,有時其亦有影響 政策的政治目標(Carroll&Steane, 2000: 50-51)。由此可見,不同部門的動機差異 潛藏著公私夥伴關係衝突的必然性。
分析 21 世紀地方議程夥伴關係的參與組織,納入了許多的新類型組織,包 括社區企業、社區行動、第三部門組織、社區重建組織、志願部門實體、社區本 位組織及其他地方非政府組織等,缺乏共同的詞彙加以描述(Young, 2000:
191);但 Gerry Stoker(1997: 37-39)則將前述非營利性質的組織,稱為「第三 勢力組織」(Third Force Organisations),意指解決經濟與社會問題的另類手段。
Steiner 等人(2003: 5-6)曾將人類活動區分為經濟、政治、社會活動三類,
分別代表企業、政府與社會的主要活動,並形成所謂「企業、政府、社會」
(Business-Government-Society, BGS)關係。所謂「企業」,其包括了製造業、財 務、貿易、服務與其他經濟活動,而企業活動的基本目的,乃是透過產品與服務 的創造滿足人類需求。所謂「政府」意指權威地做成決策與執行政策的結構與過 程,其範圍從地方到國際。所謂「社會」乃是人類關係的網絡,其包括三項互動 要素,分別為概念(ideas,或說是無形的想法),其包括價值與意識型態,價值 是一種關乎個人及社會生活之基本選擇的持久信念,意識型態是許多價值觀的匯 集,進而創造出一種世界觀;其次為制度(institutions),是聯繫人與人共同完成 目標的一種正式關係模式,可以是一個公司、政府、工會、大學或法律系統,其 透過規則與程序決定如何完成工作;其三乃是物質(material things),包括自然 資源、土地等。此外,Vigoda-Gadot(2003: 149)的研究,曾針對跨部門合作的 社會參與者予以分類,在政府部門的部分,包括政府及其相關機構;在營利部門 的部分,除了私有公司之外,尚包括媒體及學術研究單位;在第三部門方面,則
包括個別公民、公民團體及第三部門組織。
面對多重利害關人之間可能的衝突,如何將個體層面衝突轉化為中層
(meso-level)的代表意見,再進行比較。本計畫擬以「部門」(sector)作為分 析單位,瞭解個案在集體規劃過程,其治理實務與理論主張之間契合程度,各部 門利害關係人在計畫規劃過程之參與程度及其特性,各部門參與者對該規劃草案 結果的接受性,哪些原因可能左右利害關係人之於政策規劃結果的滿意度,部門 間對計畫的治理結構安排與參與狀況是否存在爭議,是否存在弱勢部門,以及探 討如何才是跨部門治理個案在「政策規劃過程」理想的治理架構,得以滿足各部 門利害關係人之參與權益,或提升弱勢部門在集體規劃過程的參與地位,發揮實 質意見溝通及參與決策的影響力。。
於下分述「部門」之操作性定義,並據以對洛杉磯河整治計畫參與者的個人 資料,進行細緻的部門成員分析後,提出研究個案之「參與部門及其成員分類表」
(詳見表 4-2),以便後續研究分析284之進行。
(一)政府部門
學界對於官僚組織的定義,可區分為四項學科觀點285,第一項為比較型政府 觀點,將官僚組織286視為一種政治系統,永業式的官員加上世襲君主制,與代議 性政府形成明顯對比;第二項乃是組織社會學觀點,以馬克斯‧韋伯(Max Weber)
為代表,其指涉的並非一種政府型態,而是依據既存法令以執行其行政專業的系 統;第三項為公共行政觀點,其隱含公私組織之間的區隔性,包括公私利益、課 責程度、法令拘束度等相異點;第四項為政治經濟觀點,將官僚組織定義為非市 場組織,以稅入為基礎的組織,不同於以商業銷售為收入的私部門組織(Beetham, 1987: 3-4)。
Carroll 與 Steane(2000: 37)曾為前述公部門、非營利部門、企業部門提出 解釋,所謂公、公部門及國家(public, public sector and state)被交替地使用,意 指在特定地區區域內,對人們運用其合法權威的機關。Lynn 等人(2001: 7)主 張公部門治理就是法律、規則、司法判決與行政實務的體制,其對公共貨品與服 務的提供,具有透過與公、私部門中代理人正式及非正式關係,進而限制、使其
284 為解決個體、組織與部門層次差異所連動的分析問題,擬應用線上問卷蒐集個別參與者,以 及具有團體或組織背景的參與者意見,再應用因素分析進行變項重命名,並依據人口統計變項將 受測者意見類型化為部門基礎,進而對各部門之於對各變項的意見進行比較。實際上,以「部門」
做為分析單位,將會面臨如何將複雜的個別參與者意見,類別化為部門意見的挑戰,因為每個部 門本身,其參與組織成分具有高度多樣性,在主張上亦有其差異性,特別是在非營利部門與社區 參與者部分。但也由於非營利部門具備議題多元性,導致研究上必須以部門為分析、比較基礎,
而非組織層面的比較。
285 組織社會學強調「結構」,將效率視為組織如何構成的問題,及組織結構反映組織目標與環 境的適切度問題;政治經濟學則關注財務的問題,效率乃是一種明定自利誘因與制裁的問題;公 共行政則強調組織文化及其課責型式,效率乃是追求目標與組織文化之間適切性的問題,再加上 特定的課責方式(Beetham, 1987: 6)。
286 層級節制的協調形式則強調命令、控制及立法的重要性,以政府機構的官僚程序展現其協調 功能,並供給集體產品為目的(Klijn & Teisman, 2000: 88)。
失效或賦能的能力。
Vigoda-Gadot(2003: 23)依據政治-政策、組織-管理、社會-文化等三類學 科觀點,依序進行國家、管理、社群層次分析、針對合作動態中社會參與者之角 色、功能、責任與察覺等面向進行分析;其中提及「政府與公共行政」(government
& public administration, G&PA),意指全部為政府所有或部分為政府所有的機 關,亦即凡是由政府管理或支付公務預算的機關,也包括為上述組織實體工作或 直接受薪於上述機關的所有個人。
(二)營利部門
企業的主要目標乃是獲利,對企業擁有者或股東負責,而且承擔風險的能力 與風險評估的態度也不同於政府。Cooper(2003: 60)曾指出企業不能以公共利 益維繫其生存。
傳統上,市場與層級節制(market and hierarchy)被視為是不同而相對的機 制,市場乃是個別或自治團體的協調形式(forms of coordination),透過價格機 制(pricing mechanisms)達成均衡,私部門的協調是自動自發地發生,以供給私 有產品為目的(Klijn & Teisman, 2000: 88)。
Carroll 與 Steane(2000: 37)指出所謂私、私部門(private or private sector)
意指國家機關之外的所有機構;所謂企業(business)意指將為其所有者創造利 益視為主要目的的組織,而所謂所有者可以是私人或國家機關(即公共或國營企 業),或者兩者所共有。就「企業與私部門」(business and the private sector)而 言,其乃是開放民主及自由市場社會中最大且最具影響力的部門,泛指所有私 有、私人發起、私人管理的公司企業,以商業理性與其他實體進行交易,並以獲 利為取向的組織體,同時包括為其工作的所有個體;此類部門與公部門在組織結 構上極其相似,皆具有高度結構化與形式化的特色,但沒那麼集權,此外它鼓勵 創新(Vigoda-Gadot, 2003: 23-24)。
(三)非營利部門
所謂「非營利部門」(nonprofit sector)與「第三部門287」(third sector)其實 是同意複詞,前者普遍應用於北美及英國,後者則應用於歐洲大陸,用以泛指那 些介於營利導向企業所組成的私部門,以及政府機構或組織所代表的公部門之間 的組織群(Seibel & Anheier, 1990: 7)。但整體而言,第三部門的出現,有助於凸
287 「第三部門」一詞,最早由美國學者 Etzioni(1973)、Levitt(1973)、Nielsen(1979)所使 用,並出現於菲勒委員會(Filer Commission)1975 年的報告中,該委員會係由 John D. Rockefeller 於 1973 年提議成立的;隨後於 90 年代初期,開始為歐洲研究者 Douglas(1983)、Reese(1987)、
Reese 等人(1989)、Reichard(1988)、Ronge(1988)等所應用;「第三部門」嘗試在利益極 大化及官僚組織的缺失面,以及市場強調彈性、效率,官僚組織遵循公平及可預測性之間,展現 其作為替選方案的優勢(Seibel & Anheier, 1990: 7)。另有研究認為第三部門的定義,有歐洲途 徑與美國途徑之區別,美國途徑強調以「盈餘不非配」作為部門的關鍵區分標準,並認為非營利 部門與第三部門乃是同意複詞;但歐洲的法律規定卻允許「有限制的盈餘分配」,並指稱所有第 三部門內的組織都具有非營利的性質(Evers & Laville, 2004: 13)。
顯公、私並非二分或零和的概念。實際上,第三部門含括志願與社區組織,並認
顯公、私並非二分或零和的概念。實際上,第三部門含括志願與社區組織,並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