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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範圍、目的與問題

上述研究背景與動機說明跨部門治理議題之研究重要性與價值,但仍有若干 問題有待釐清。例如所謂跨部門治理議題的研究定位29為何,亦即本研究的範圍、

界線與過往研究有何差異,這恐怕是在研究之初,就必須對此提出具體說明。此 外,由於部分文獻指出跨部門治理議題的研究,在理論層面有著治理概念定義的 問題30(Lynn et al., 2001; Frederickson, 2006; Stoker, 1998: 17-19; Frederickson &

Smith, 2003: 209; Pierre & Peters, 2000),這與所謂政府中心、市場中心與社會中 心治理途徑的內涵有密切的關係,也是建構本研究分析架構的關鍵;再者,部分 文獻亦指出在實務上遭遇跨部門引發或隱含界線模糊的問題(Cleveland, 1972: 14;

Stoker, 2000, 1998: 17-19; Jun, 1999: 461; Agranoff, 2006; Bozeman, 1987: 5;

Frederickson, 2005: 137; Heinrich et al., 2004; Kettle, 2002: 60-7331; Kettle, 2006;

Kooiman, 2003: 112; OECD, 2001; McQuaid, 2000: 10; Klijn & Teisman, 2000)。這 些都有待進一步說明,以利研究的進行。於下分述研究範圍、目的與問題。

一、研究範圍

伴隨社會/政策問題與環境的複雜化,跨部門治理議題重要性漸獲重視。分 析 90 年代以前的行政管理研究範疇,發現政府部門、營利部門研究(如圖 1-1 中,Ⅰ、Ⅱ所示),或涉及廣義公、私部門的研究(如圖 1-1 中,Ⅵ、Ⅳ所示),

有較廣泛而具體的研究基礎與成果;此外,非營利組織研究成果亦日漸豐碩而完 整(如圖 1-1 中,Ⅲ所示),涉及其與政府部門或營利部門合作的研究(如圖 1-1 中,Ⅴ、Ⅵ所示),已是廣受重視的研究議題。從公共行政學的角度來看,跨部 門治理研究的定位相當明確,其關注同時具有跨區域、跨組織、跨部門參與特性 的公共政策議題(如圖 1-1 中,Ⅶ所示),係以具有跨越行政轄區特色的個別政 策個案中,其參與者成分、議題的影響範圍作為判斷基礎,具體政策廣及流域管 理、環保、交通運輸、區域經濟發展、都會區發展與管理等重要政策。

在前述跨部門治理議題的個案類別中,本研究以流域管理政策32為例,進行

29 有關定向(locus)與定位(focus)的區分,Henry(1975)認為定向乃是指領域的制度化位 置;定位指領域中特定事務。

30 相關文獻指出,治理既是一種現象,又是理論或分析架構,且治理概念的定義仍不一致,有關 所謂「治理理論」的討論,大部分是關注基本概念的界定,仍屬於初步理論(proto-theory),維 持著一套基礎性的觀察架構,以便尋求更為周延的理論(謝宗學等譯,2002:9)。

31 Kettle(2002: 60-73)認為界線模糊問題,將導致責任落實的困境;而界線模糊的現象普遍發 生於管理公部門計畫時,可概述為決策與執行間界線模糊的狀況,導致責任釐清的困境;公部門、

私部門、非營利部門間責任承擔的界線問題;官僚組織內部層級的責任模糊問題;管理職與事務 職間的分野(layers between management and labor)的緊張與衝突;官僚組織間的聯繫與責任;

官僚組織與公民聯繫衍生的顧客定義問題,因為至少有四種觀點提出如何定義顧客,分別為服務 接受者、夥伴、所有人、納稅人。

32 為何流域是個進行合作議題研究的適當個案,論者指稱因為流域跨越了政治、地理、意識型態 的界線,同時也讓實務者更全觀地克服環境問題而非依循傳統的計畫範圍(Imperial, 2005: 283)。

此外,從 Wescoat Jr.(2005: 2-3)歸納六點常見的國際水管理經驗(international water management)

的學習挑戰來看,亦可理解流域管理的複雜性的部分本質;前述挑戰分別為「不相 關 」

跨部門治理議題的國際個案觀察,選定美國33加州洛杉磯市政府所主導之「洛杉 磯河整治計畫」(Los Angeles River Revitalization Master Plan, LARRMP)草案規 劃過程作為研究個案,該計畫範圍以政策規劃階段為主,部分涉及政策形成、政 策合法化。但本研究的觀察重點在於「跨部門治理個案之集體規劃過程與參與」, 而這正是「洛杉磯河整治計畫」的執行重點,強調合作式與密集參與的公共決策 過程。簡言之,本研究計畫將針對前述個案,就草案規劃過程之制度性安排,以 及跨部門參與狀況進行觀察,研究範圍34限定於該政策個案之規劃階段。於下分 述研究目的與問題。

(irrelevance),這是最為極端的挑戰,主張因為每條水道、用水人、水組織都不相同,所以只 有發展地方特有的解決方案,才會具有長期永續性;第二點為「不相容」(incompatibility),

其主張或許用水人會就可比較的問題與類似的水道,尋求國際經驗的轉換,但因為解決方案的發 展系絡不同,可能導致不相容的狀況;第三點為「不可瞭解性」(incomprehensibility),強調儘 管解決前述擔憂,決定轉移某項國際經驗,但卻可能對該經驗未具全面性瞭解;第四點為「接近 性」(proximity),強調在滿足上述挑戰的要求後,學習經驗的距離遠近也關乎學習成效,通常 距離近的應好過距離遠的;第五點為「強迫」(coercion),係以歷史經驗為基礎所提出的挑戰,

在過往有某些經驗轉移是透過簽訂水條約而強迫進行的;第六點為「政治差異性」(the politics of difference),這可能導致地方政治力量對國際經驗的抗拒,而根深蒂固的地方利益卻能流動政治 資源以維繫水管理的現狀。

33 就國際經驗的觀察對象而言,英國、歐陸及日本的地方政府跨部門治理機制皆具有重要代表性 與豐碩成果,亦為吾人後續研究的主要興趣,往後將逐步深入各類跨部門治理政策與國際經驗的 學習,以期能提出具體政策建議,供地方政府在擬定相關跨部門治理政策之參考。然而上述說明 亦凸顯本研究計畫在研究範圍方面的限定與取捨。此外,雖然台灣的政府體制屬於「單一體制」

(unitary regime),與英國的經驗較為接近,但自 80 年代起,無論單一體制或聯邦體制,大都 有趨向地方分權的趨勢。再者,部分文獻指出,單一體制的研究偏向以「中央與地方關係」為探 討焦點,難以反應複雜而動態的府際關係;反而有為數不少的研究,參考美國聯邦體制下的府際 關係研究(史美強,2005:49)。反應此種研究趨勢,瞭解聯邦體制下的地方政府改革經驗,相 信對於本研究的主軸將會有重要的意義。此外,論者提及美國等已開發民主國家,已準備迎接更 自由、授權的新公民資格,其意指具有治理特色或公民中心的治理關係,公民被鼓勵成為治理的 一份子,為自身的生活承擔更多的責任,行政過程不再被視為與公民生活分離的一部份,公民也 不再被視為是顧客或者是政策的反對者(Ostrom, 1993;轉引自 Vigoda-Gadot, 2003: 110)。

34 有關跨部門治理議題之研究定位細部說明,請參閱「研究範圍說明」(附錄二)。

二、研究目的與問題

跨部門治理35議題的研究重點在於探討三個部門間如何(How)「合作」或如 何促進合作(collaboration),以達成共識的問題;又或者從反面來說,是探討哪 些因素影響了跨部門合作,三個部門之間存在哪些衝突。從個案研究出發,我們 關心個案為何(Why)合作成效不佳或無法合作的問題,同時以提出促進合作、

參與的制度性安排(What)為目標。

「洛杉磯河整治計畫」是一個基於府、會共識36所發動的提案,標榜以合作、

參與為宗旨的政策規劃個案,主要參與組織或個人來自政府、企業、非營利組織、

鄰里議會與社區,參與者身份包括政府官員、民意代表、顧問團體、環保主義者、

社區規劃者、社區組織領袖、教師、開發商、小型商家(small business owner)、

社區居民、研究者等。雖然參與者多元而複雜,卻皆推崇公共參與在政策規劃過 程的重要性,強調規劃過程應提供平等而開放的參與管道,給來自不同部門的利 害關係人,以凝聚規劃共識。

35 荷蘭行政學家 Jan Kooiman 在 2003 年出版的《統理如治理》(Governing as Governance)乙 書中,探討國家、市場與公民社會相互滲透與相互依賴的現況,應可算是「跨部門治理」概念的 重要參考文獻之一。其實 Kooiman 也是長期關注「治理」議題的重要學者之一,早於 1970 年便 出版〈統理及決策〉(To Govern is to Decide)一文,隨後於 1980 年撰寫緒論,題為Besturen (Governance),1993 年更主編《當代治理》(Modern Governance)乙書。

36 由洛杉磯市第一選區市議員 Ed Reyes 於市議會提案,於 2002 年在洛杉磯市議會成立「洛杉磯 河特別委員會」,經過多年的溝通與府、會共識的凝聚,於 2005 年 8 月正式啟動了「洛杉磯河 整治計畫」,計畫經費由洛杉磯市政府水電部(Department of Water and Power, DWP)所支持,

計畫主導機關為洛杉磯市政府公共工程建設部(Department of Public Works, DPW)所屬工務 局(Bureau of Engineering, BOE)所執行。

政府部門

(第一部門)

非營利部門 (第三部門)

營利部門

(第二部門)

圖 1-1:跨部門治理議題之研究定位說明

跨部門 治理

以「洛杉磯河整治計畫」為例,為何( Why )在各部門利害關係人認同以 參與的規劃過程,產生集體決策的前提下,不僅在政策規劃過程爭議不斷,並且 各部門參與者對該規劃草案結果,也呈現意見紛歧的看法

。為瞭解前述研究目 的,本研究採取治理概念進行分析,初步文獻檢閱結果指出,跨部門治理議題的 治理分析途徑包括政府、市場為中心的治理途徑,較缺乏社會面向之治理分析觀 點。爰此,本文將採取「社會中心治理途徑」作為分析架構。因此必須對政府中 心、市場中心與社會中心治理途徑的治理價值觀進行分析與比較,不僅說明採取 社會中心治理途徑的必要性,其實也是在釐清「治理概念的定義問題」;進而瞭 解來自不同部門的利害關係人,是否對社會中心治理途徑的治理原則,在認知上 有所差異;從而檢視「洛杉磯河整治計畫」的集體規劃過程中,各項制度性安排 的實質內容與成效,同時作為跨部門治理個案如何處理「跨部門間界線模糊問題」

之說明;進而以「洛杉磯河整治計畫」之個案研究成果為基礎,為跨部門治理議 題在政策規劃階段之治理機制,提出分析架構建議與執行程序建議。於下依序分 述具體研究問題:

(一)過往國、內外跨部門治理議題,採取哪些治理途徑?何謂社會中心治理途

(一)過往國、內外跨部門治理議題,採取哪些治理途徑?何謂社會中心治理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