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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輔導管教的相關法令

第三章 教育現場的懲罰觀與規範

第一節 國內輔導管教的相關法令

自從2006 年立法院三讀通過《教育基本法》第八條及第十五條的禁止體罰 條款修正案,明定國家應保障學生不受任何體罰,使臺灣成為世界第一百零九 個禁止校園體罰的國家,教師的輔導管教權力有所轉變。立法院同時通過附帶 決議,教育部在六個月內相應提出《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 項》以確保教師的管教,避免教育現場輔導管教消極之情況產生,並依此督促 各縣市政府完成相關規定,讓教學現場可以有所依據。

由於零體罰的口號一喊出,部分教師對懲罰學生有所顧忌,擔心惹上行政 訴訟的麻煩,同時教育部推動校園正向管教政策,並訂定《推動校園正向管教 工作計畫》。藉由政策介入運用行政規劃與督導,辦理教師專業研習,降低教師 負擔,並給予支持資源,針對教育人員違法或不當管教學生事件之處理,實施 家庭及社會宣導教育,協助各縣市及學校提升教師正向管教知能,使學校了解 於實施輔導管教時應注意之問題及可行的作法。

中央與地方政府規範教師輔導管教的內容,分就《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 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及《臺北巿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整理成下列兩點詳 細說明之。

一、《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目前教育部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2 條中規 範教師一般管教的作法,規範教師於現場可使用的管教方式,並針對教學現場 常用的懲罰做出條列式的細項,同時在下述的條文中發現教育部在項目中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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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彈性空間,例如特別強調須考量學生生理情況進行,且第13 款和第 14 款 也考量時間長度避免教師剝奪學生的受教權。前述注意事項第二十二條教師之 一般管教措施的內容如下:

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二)口頭糾正。

(三)調整座位。

(四)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 掃環境)。

(十)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十一)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 限。

(十五)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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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梯或其他類似之身體動作等 體罰以外之違法處罰 例如誹謗、公然侮辱、恐嚇、身心

虐待、罰款、

非暫時保管之沒收或沒入學生物品 等

本表僅屬舉例說明之性質,其未列入之情形,符合法定要件(基於處罰之目的、

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等要件)者,仍為違法處罰。(學校訂 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4 條參照表一,2016)

教育部試圖用辦法來具體化教師在現場可使用的懲罰類型,規範教師在教 育現場中可使用的權力,避免侵害學生的受教權與身體自主權,也保護教師在 合理地管教學生時不會因此觸法,讓懲罰在教育現場中被妥善地運用,在條文 中,有些一般的管教措施和違規懲罰中間有模糊的地帶,這可能讓教師為了避 免觸法而放任學生,或是用一般管教當作藉口來施行不當懲罰,在教育現場的 判斷上,教師應該了解自己的責任之所在,盡到教師管教的義務。

二、《臺北巿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除了中央機關對於懲罰重視外,地方政府也會對獎懲有所規定,提醒教師 應該注意學生權益,以臺北市政府在2007 年訂定了《臺北巿國民中學學生獎懲 準則》為例,該法依《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規定,規範臺北市公私立國 民中學在籍學生之獎懲事宜,其中第三條特別提及在獎懲學生時要考量的因 素,進行說明如下:

學校獎懲學生,應審酌下列因素,以為獎懲輕重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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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為時之身心狀況。

三、行為人之家庭狀況。

四、行為人之平時表現。

五、行為之次數。

六、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七、行為之手段。

八、行為所生之正面或負面影響。

九、行為後之態度。

十、其他足以影響行為發生之因素。(臺北巿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2007)

獎勵學生的部分非本論文之重點,但是不管是獎勵或懲罰,教師在執行時 學生時需要考量上述的因素,讓教師管教行為更為公平且合理,畢竟懲罰學生 是為了讓學生改善自身的行為,讓他能學會自律。教師必須了解教育性目的和 報復性目的,在懲罰上有截然不同的意義,這也是目前的兩難,因為教師的價 值選擇才是如何善用懲罰的關鍵,所以當懲罰成立,學生可以依據第七條通知 家長或監護人,若有疑慮,可以依第十四條提起申訴,法條進行說明如下:

第七條

學校懲罰學生應列舉事實敘明理由,通知家長或監護人。

第十四條

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對學校所為之獎懲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學

生權益受損者,得向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臺北巿國民中學學生獎 懲準則,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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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學生除了接受學校的懲罰外,在得知結果後,若有疑慮或是新的事證 可以藉由申訴爭取自身權益。畢竟教師是人,偶爾會判斷錯誤或是有私心,在 懲罰的程序上同時也保護學生權益,可以進行事後的反映。

綜合以上所述,依據中央與地方政府規範,學校部分依《學校訂定教師輔 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訂定該校的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以及依《臺 北巿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訂定該校的該校的學生獎懲實施要點,透過這些 詳細且完整的規範,讓學生的受教權能得以保障,並且也讓教師在進行管教時 能有所依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