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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教育現場的懲罰觀與規範

第二節 教師的管教權

《教師法》第十七條第四款:「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 其健全人格。」法律明定教師對於學生有輔導管教的義務,並不是每一位教師 都能善盡這個義務,並且根據法條提到教師所施行的輔導管教行為應該有利於 學生正向的人格發展,不僅僅只是為了懲罰學生的過錯,也必須達到教育的目 的。因此,教師管教權的行使應以學校教育的範圍為限,並應遵守一般行政程 序法上的規則。若違法懲戒學生時,可能會面臨法律上的責任,分就教師學校 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與心理學上懲罰的應用等兩點說明如下。

一、教師學校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從上一節中可以了解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由各校自行制定,學校應注 意符合實質的正當性,進行懲戒處分的行使時,符合法律的程序正當性,因學 生的權利受法律所保障,若對學校所作成之行政處分不服時,得依法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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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權利救濟,以2008 年的《臺北市立蘭雅國民中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 法》為例,在第九條規範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說明如下。

第九條 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

學校或教師處罰學生,應視情況適度給予學生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了解其行為動 機與目的等重要情狀,並適當說明處罰所針對之違規行為、實施處罰之理由及處 罰之手段。

學生對於教師之處罰措施提出異議,教師認為有理由者,得斟酌情形,調整所執 行之處罰措施,必要時得將學生移請學務處或輔導室處置。

教師應依學生或其監護權人之請求,說明處罰過程及理由。(臺北市立蘭雅國民中 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2008)

上述條文中明確指出教師在進行管教時應該依循標準程序,並且給予學生 陳述的機會,才能讓懲罰有其正當性。若教師無法自行處置時,可以尋求學校 行政單位之協助。若家長有疑慮,教師仍必須說明清楚,對自己的懲罰結果負 責,這個負責是指懲罰的教育性目的,讓懲罰有教育價值,若教師真的懲罰不 當時,第三十九條有說明申訴成立的結果,條文如下。

第三十九條 申訴評議之執行

學生之申訴經評議有理由時,對尚未執行完畢之管教措施不得繼續執行,已執行 之處分應撤銷。管教措施不能撤銷者,學校或教師應斟酌情形,對申訴人施以致 歉、回復名譽或課業輔導等補救措施,並負起相關法律責任。(臺北市立蘭雅國民 中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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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對於學生是基本權益,也提醒教師在進行管教時,應當更為謹慎,因 為學生可能會因為不當的懲罰受傷,這些補救措施並不一定能讓學生接受,事 後可能會需要負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二、心理學上懲罰的應用

懲罰不只是在法律上有所規範,在心理學上也有相關理論將懲罰視為一種 教育學生的手段。斯金納6(Burrhus Frederick Skinner, 1904-1990)在運用操作 條件作用建立學習理論時,他認為行為之後施予獎賞能使個體感到滿足是主觀 解釋,此一概念不能採用科學上客觀方法予以測量,所以採用強化取代獎賞一 詞。強化係指在條件作用中,使個體操作性反應頻率增加的安排,而產生強化 作用的刺激,稱為強化物;將渴望的刺激移除或是給予不愉快的刺激,讓個體 減少行為次數,則被稱做懲罰。(張春興,2010;古黃守廉等,2015)

在心理學中,行為學派運用這兩種方式制約反應,藉由制約反應的連結形 塑出特定的行為,教師將這套理論運用在教育學生方面,使用獎賞與懲罰的方 法,獎賞使用在良好行為之後,肯定並鼓勵他繼續有良好表現;懲罰使用在不 當行為之後,否定並制止他再度出現該類行為。但是教師在使用懲罰時,可分 為正負向,增強和懲罰有其不同的目標;懲罰是制止某種不當行為,因此懲罰 的目的除了制止不當行為的消極目的外,還帶有讓受懲罰者知錯改正的積極目 的。如果學生因犯錯而受懲罰,事後不再犯錯,懲罰便達成積極目的;正懲罰 是直接施加學生討厭的事物,負懲罰則是剝奪學生的好處,兩者都會讓學生覺 得痛苦,讓學生能減少錯誤的行為。

6 斯金納是一位美國行為心理學家,為新行為主義的主要代表。他在 1958 至 1974 年間擔任哈 佛大學心理教授的職位。他引入了操作條件性刺激,以想像方式寫成著名的小說《桃源二村》,

書中提及改變或控制人類行為的方式在想像、思考及推理,正是運用其相關理論。(張春興,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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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趣的是在教育部的輔導管教辦法上,視為教師管教的手段之一,像是取 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學生會避免被剝奪原有的好處而進行正向行為。

在教育上,如何善用懲罰,除了消極制止學生不當行為外,也許能透過其他方 式產生負強化效果(增加正向行為),張春興(2010)對使用懲罰者提出以下建 議:

1. 在實施獎賞與懲罰前,讓全班學生充分了解獎懲的行為標準。

2. 懲罰只限於知過能改的行為,如:偷竊、說謊等,經由自己能改善者,

才合情合理。但是對學生成績不好而施予懲罰,則情理不合。

3. 懲罰時應考慮學生心理需求的個別差異。自尊心強的學生,受合理懲罰 後改過機會較大;個性頑劣學生,懲罰後反而強化他不良行為。

4. 多使用剝奪式懲罰,少使用施予式懲罰。

由此可見教師在使用懲罰時,需要注意懲罰的目的以及施行方式,避免造 成反教育,而違背了當初的美意。

綜合以上所述,教師的管教權受到法條限制,學生也有申訴的機會可以平 反,在教育心理學上,懲罰是為了減少錯誤行為,但是教育的正向意義上,我 們會期待學生增加正向行為,教師應該要多思考如何能運用教學方法達到教育 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