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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皮德思的懲罰觀

第二節 教師權威與懲罰的關係

在學校的懲罰措施中,教師是施行懲罰的角色。在皮德思的懲罰觀中,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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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威者才能施行懲罰,而學校中的權威者就是教師。在1959 年出版的《權 威、責任、教育》(Authority, Responsibility and Education)一書中,皮德思針對

「權威」(authority)的概念加以分析與討論,分別陳述權威的性質、家長的權 威以及教育機構的權威。「權威」的發生是因為個人的服從,他願意接受這些規 則秩序或價值體系,約束自己的行為。針對皮德思對於權威的論述進行歸納整 理分述四點如下。

一、權威作為社會控制的手段

為了說明「權威」的性質,皮德思進一步將「權威」區分成:掌權者

(being in authority)以及權威(being an authority)兩種角色。作為掌權者是指 個人或團體依照自己的想法與利益,建立規範和秩序,進而運用權力下命令與 做決定。同時,皮德思借用社會學家韋伯(Max Weber, 1864-1920)對於「權 威」的分類進行說明。韋伯將「權威」分為:「法理型的權威」(legal-rational authority)、「傳統權威」(traditional authority)與「魅力型權威」(charismatic authority)。其中「法理型權威」需經過合理與眾人認可的程序;「傳統權威」來 自於對傳統習俗的認可,認為傳統是神聖不可侵犯的;而「魅力型權威」則是 具有某些迷人與領導的特質(Peters, 1977)。權威本身就是一種社會控制的方 式,皮德思提醒我們權威本身並沒有好壞之別,相關論述如下。

作為一種社會控制的形式,我們並不需要全盤去推翻權威,而是必須使權威的運 作更理性化。關於運用權威作為社會控制的典型方式,不在於利用權力或說服,

而在於發布命令和制定規範要求。一般說來,命令代表一種循規的發言,並不再 需要理由的說明。通常從人們口中所發出的命令,正是有權去控制別人行為的方 式。假如其他人視此人口中之話為命令,而不看成是毒蛇猛獸,正代表了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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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領進人一種生活的形式,而該生活認可此一命令的形態。命令之於聽覺層面, 就好像警察的武器在視覺上的效果一樣。在某些情境中,立即而明確的指示確有 必要,這種控制形式的理性例子是無法抗拒的。如果沒有這些命令,實在無法想 像在戰爭或球賽中應如何進行。(簡成熙譯,2017:388,參考 Peters, 1966a: 263)

權威作為一種社會控制的方式,應該是中立的,沒有好壞之別,在學校裡 面,教師就是權威的存在。學校和學習都需要紀律,權威僅代表教師有權力可 以控制學生,帶領學生進入一個有紀律的環境。

二、專業權威的維持與限制

皮德思(1977)在進行教師權威的分析時,認為「權威」的概念是指一人 在專業上所受一定的訓練,具備在專業領域獲得肯定的能力,被視為這個領域 的權威者。教育活動中教師所具備的「權威」須同時扮演掌權者與權威者的角 色,在課程中擔任學生學科的專業指導,在教學上,教師一定比學生受更多的 訓練與具備教學的能力。教師在學科的教學上,的確需要扮演專業的權威者。

教師權威的基礎說明如下。

所有的老師不僅要在學科領域成為權威,也必須熟悉教學方法與有關兒童的專門 知識。教師權威的合理性,必須建立在教師對課程與兒童的雙重理解基礎上。(簡 成熙譯,2017:380-381,參考 Peters, 1966a: 256)

在教學專業外,教師若仍想要維持權威的可能產生問題。教師必須了解教 師權威建立在課程與兒童心理的專業上。如果要訂定教學上的規則,應該要了 解「學科」和「紀律」是完全不同的規則,「學科」有自己的規則,而「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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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屬於自己的規則。用「權威」來維持「紀律」,很容易因為站在掌權者的角 色,具有壓制的意味,促使學生產生恐懼感,無法培養自主學習能力。有些教 師甚至訂定規則是基於個人的喜好而非有助於學生進行學習。

因此,除非教師具備專業權威者的角色,否則他將無法進行教學。當然,

學生也必須瞭解自己與教師的關係而努力學習。這種師生關係的相互認知是維 持「紀律」的基礎,為使教與學順利進行,教育活動中必須有某種程度的約束 力與限制。在這樣師生關係裡,教師扮演權威者的角色,是教學的「權威」,因 此,專業權威運用在教學上維持「紀律」讓教育產生效用(Peters, 1966a)。若 教師權威完全不能撼動,在國內相關研究中也提到學生全然服從可能存在的風 險如下所述。

教師在運用其權威時,應注意到權威可能對學生造成負面影響,例如,在學生批 判思考方面,不該讓學生毫無思考便接受教師權威,過度強調教師權威反而會阻 礙學生的思考,教師與學生互動時不該事事都訴諸於教師權威。教師必須覺察到 自己的權威角色,及權威對學生可能造成的影響,經自我反思並考慮到學生的個 別差異,才能避免對學生造成負面影響。(李奉儒,2017:166)

教師應該注意自身使用權威的方式,因為若讓學生全然信服教師權威對於 教育來看也不是一件好事,教師要了解自己的角色會對學生有什麼影響,進而 反思自己的行為,謹慎使用教師權威。

三、教師必須謹慎使用權威維持紀律和懲罰學生

教師透過分析師生互動來修正教學,避免讓其專業產生負面影響,並且承 認教師權威的限制。建立教師權威最好來自於專業的肯定。若因教室秩序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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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需要透過懲罰來維持權威,這可能不是一個理想的做法,可能的爭議如下 所述。

教師如缺少實質權威,則教室秩序容易流於動盪不安。教師必須藉由權威來維持 紀律,而當紀律崩潰時,教師必須運用懲罰來恢復教師的形式權威;然而,教師 的實質權威也很容易隨之喪失,如此做法是否能重建失去的權威,仍有爭議,教 師必須謹愼使用。(李奉儒,2017:165)

教師可以用懲罰來維持紀律,但用來重建權威時,可能會遇到一些困難,

因為學生容易不認同,所以教師需要展現自己的教育專業,而不是以懲罰來建 立專業權威。若懲罰在學校的場域中出現,勢必要符合教育價值,誠如皮德思 在《倫理學與教育》一書提到教育的規準:一、合認知性:教育是將有價值的 事物傳遞給將要投入其中的人;二、合價值性:教育不是無活動力的,必須包 含認知、理解與展望未來的能力;三、合自願性:站在學習者的意願和自由意 志,教育至少要排除某些傳遞程序。因此,不論是教育的過程或結果均應符合 這三個條件。

懲罰使用於教育上也需要符合教育規準,應該在合價值性上,不可違背道 德原則,符合普遍的道德規範;在合認知性上,不能悖離具體的事實,也需要 足夠的證據,避免株連無辜或懲罰錯人;在合自願性上,懲罰者需要以學生可 以理解的方式來進行,說明被懲罰的理由,讓學生知道過錯也願意接受懲罰。

四、「教師權威」並不是「威權」

教師應該是權威而非威權,「教師的努力之道是使自己的行為成為某一領域 的權威者,忠於自己的天職」(Peters, 1966a:259)。教師應該要自己能分辨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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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的不同,並且表現在教學中,威權教師與教師權威的不同如下所述。

威權的教師透過語言、文字、姿勢或其他行動,抑制任何對其主張或指示之合理 性的檢視。相反地,非威權教師則提供理由,鼓勵學生提出挑戰或質疑。如此做 法,並不會減少教師的權威,反而加強了對此權威的暫時性確認,教師權威隨之 增強而非削弱。教師權威的存在是有必要的,但需要合理的運用。必須注意的 是,我們對於權威不能一味盲從,而是要檢視其是否為職位上的或以強制力迫使 的假權威。誤用或濫用權威反而會淪為威權主義(authoritarianism) 阻礙學生學 習的權利與自主。(李奉儒,2017:167)

教師善用自己的權威引導學生進入知識的領域中,也要注意避免在知識的 教學中獨斷,皮德思(1966a)在書中寫到:「教師的工作是教學,不只是教 導,更不是灌輸。」他必須帶領學習者理解和合理地評價自己所教的內容,教 師必須了解其權威的有限性,學生也要了解權威並非永遠不能挑戰的存在。教 師可以將學生對其的喜愛轉化成對科目知識的好奇跟興趣,這也是一種良好的 權威運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