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五章 研究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藉由皮德思對懲罰的看法來看現場教師進行懲罰的謬誤與矛盾,聚焦於釐 清教育現場的懲罰正當性,運用皮德思對於懲罰的論述,了解國中教師的懲罰 觀之現況,提供一些具體的建議,讓教師擔任專業權威者的角色,在符合教育 規準的標準下,找出如何運用懲罰達成教育目的之方法。

基於《教師法》第十七條第四款:「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 培養其健全人格。」法律明定教師對於學生有輔導管教的義務,但並不是每一 位教師都能善盡這個義務,且根據這條法條,也可以發現教師所施行的輔導管 教行為應該有利於學生正向的人格發展,不僅僅只是為了懲罰學生的過錯,也 必須達到教育的目的。

懲罰不只是在法律上有所規範,在心理學上也有相關理論將懲罰視為一種 教育學生的手段。管教衝突是學校的日常,「違法管教」包含很多種行為,我們 如何讓教師在管教方法上能更有正當性,避免不當管教事件的發生導致學生心 理傷害。

根據訪談歸納出現場教師對於懲罰的看法,針對教師進行教學和管教方

-95-

式進行分析討論,參照皮德思對於懲罰的相關論述與教育現場訪談的結論,分 別就三個部分:現場教師、學校及主管教育機關、未來的研究,給予建議。

一、對現場教師的建議 1.訂定明確的規則

根據訪談結果,教師在實施獎賞與懲罰前,讓全班學生充分了解獎懲的行 為標準,有助於事後與家長溝通,學校作為一個民主的教育機構,學生或家長 若有疑慮,仍可以提出申訴,讓學生能維護個人權益,懲罰只是一個告知學生 行為責任的方法,讓學生養成自律的美德,進而變成自然遵守的道德原則。

2.建立教師的專業權威

在訪談中,教師權威已經不是像以前可以用懲罰來建立,而是靠掌握教學 知識等專業,可以透過不同的教育儀式讓學生潛移默化,藉此在教學中建立自 己專業的形象。因為教育專業讓學生崇拜或是欣賞,而不是對教師的懼怕與焦 慮。教師可以在課堂中擔任一個權威者,而不需要成為一個過度干預的掌權 者,對學生緊迫盯人。學生在學校學會尊重他人以及如何和權威相處,在未來 成為一個「有教養的人」。

3.施行懲罰須謹慎與設想完整的配套

在懲罰前應做好詳細的調查和確認相關人,確實衡量學生的情況,避免傷 害學生心理,而喪失教育目的。在教育現場,懲罰只是一種教育方法,提供一 個機會教育,讓學生能理解自己的行為後果,懲罰並非目的本身,避免讓懲罰 變成教師濫權的工具,不能因個人情緒施行之。

-96- 4.了解學生的心理需求

學生的心理發展階段不同,教師應透過平常的觀察了解學生的需要,因材 施教不只是教學或是課程的不同,當懲罰變成教育的手段,教師也需要考量諸 多面向才能達到效益最大化,適時了解學生對於懲罰的感受與態度,並且選擇 適合的方式懲罰之。

二、對學校及主管教育機關的建議

1.加強行政能給予教師所需的支持和資源

根據本研究結果,懲罰不應該是教師個人要負責的事情,學務處和輔導室 在後續的處置上都有其必要性,學務處可以協助懲罰的執行,輔導室能進行諮 商了解學生的問題成因,因此當教師需要行政協助時,就能快速地進行系統合 作,才能讓學生在被懲罰後確實學會正確的行為,並且遵守學校規範。記過懲 處只是教育的手段之一,並不是為了教育的目的。

2.提供教師輔導管教技巧的課程

教師不敢懲罰學生的因素很多,可能是因為不了解管教可使用的方式,也 有可能不夠熟悉相關法條,然而教師才是與學生最貼近的人,若教師能有正確 的懲罰觀,將有利於學校與班級的運作,因此透過研習或是相關宣導,讓教師 了解懲罰也可以是正向管教的手段之一,避免教師放棄管教的責任,讓學生在 學校能擁有良好的學習環境,建立有品德的校園。

3. 明文教師擁有管教權與管教責任

教師應具有管教權與管教為不爭之事實,《教師法》僅將管教列為義務之規 定,為了讓教師在管教時能有所依循,教育部應針對教師的管教行為做原則性

-97-

之規定,或應更仔細評估教師在使用懲罰時所面臨的困難。除了透過訂定教師 輔導管教辦法注意事項授權給學校自行訂定相關條文外,加強教師法治的觀念 避免侵犯學生的身體自主權,了解教師管教權的界限,避免懲罰或管教行為觸 法,保護教師不會因為合理的管教行為衍生出法律訴訟的問題。

三、對未來的研究的建議 1.進行更廣泛性的資料蒐集

因本研究採質性研究方法,透過訪談蒐集教師詳細的懲罰經驗,但是未能 普遍了解臺北市以外其他縣市教師的看法,以便分析城鄉差距或是縣市對照,

實為可惜。因研究者資料蒐集有限,未能分析不同性別或是不同階段的教師懲 罰觀之差異。建議後續研究能夠探索不同縣市學校或是不同性別之教師的懲罰 現況,不僅教師會有不同的懲罰觀,因不同縣市的學生屬性不同,懲罰方式或 是次數也可能有差異,在教育現場,教師如何配合學生需求進行調整因材施教 也是我們所關注的問題。

2.相關研究的建議

本論文因篇幅與時間未能對學生進行訪談,以相關研究來看,學生對於懲 罰的反應仍有待著墨與探討,這部分的相關資料較少被提到,實為可惜。因為 師生雙方對懲罰可能有不同的詮釋和理解,所以我們除了從教師的角度來設計 與思考懲罰外,從對學生的影響或是學習來了解是否有效,進而達到教育意 義,也能提供更為具體的教育建議,並在未來訂定法規時有所依循與斟酌。

-98-

參考文獻 中文文獻

人本教育基金會(2019)。2019 國中小校園問卷調查報告。

中央社(2015,12 月 29 日)。教師疑不當管教,中市教育局派督學了解。聯合 新聞網。取自

http://udn.com/news/story/3/1408801-%E6%95%99%E5%B8%AB%E7%96%91%E4%B8%8D%E7%95%B6%E7%A

E%A1%E6%95%99-%E4%B8%AD%E5%B8%82%E6%95%99%E8%82%B2%E5%B1%80%E6%B 4%BE%E7%9D%A3%E5%AD%B8%E4%BA%86%E8%A7%A3

古黃守廉、姜元御、曾幼涵、陳亭君、李美芳、黃立欣(譯注)(2015)。Laura E. Berk 著。發展心理學:兒童發展(Child Development 9/E)。臺北市:培 生。(原著出版於2013 年)

朱柔若(譯)(2000)。Neuman, W. L. 著。社會研究方法:質化與量化取向

(Social Research Methods: Qualitative and Quantitative Approaches)。臺北市:揚 智出版社。(原著出版年:1997 年)

朱啟華(2008)。論康德的教育學說及其性格。臺中教育大學學報,22(2),1-14。

吳明隆(1996)。從皮德思的教育思想及權威教育觀論述教師權威的運用。訓育 研究,35(14),7-16。

吳芝儀、李奉儒譯(1995)。M. Q. Patton 原著。質的評鑑與研究(Qualitative Evaluation and Research Methods)。臺北市:桂冠圖書。(原著出版於 1990 年)

吳清山(2005,5 月)。落實校園零體罰政策的積極策略。中原大學師資培育中 心至聖鮮師電子報,5。取自

-99-

http://wwwsrv.cc.cycu.edu.tw/education/epaper/enews41/topic2.htm 李奉儒(2004)。教育哲學:分析的取向。臺北市:揚智文化。

李奉儒(2017)。教師可以沒有權威嗎?Peters 對於教師權威的辯護。載於林逢 祺、洪仁進(主編),請問盧梭先生:教育學核心議題(一)(頁 155-170)。臺北市:五南。

李宜航(2018)。皮德思(R. S. Peters)的民主教育思想研究(未出版之碩士論 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研究所,臺北市。

李真文(2008)。重新檢視教育上懲罰運用的正當性。教育實踐與研究,21

(1),33-63。

李真文(2008)。教師專業倫理之辯證-以懲罰為題。臺東大學教育學報,19

(1),101-130。

周怡君(2008)。臺北市國民中學零體罰教育政策執行之研究(未出版之碩士論 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行政研究所,臺北市。

林玉体(1997)。西洋教育史。臺北市:文景。

林俶敏(2007)。人本教育基金會管教論述之探究(未出版之碩士論文)。國立 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系,臺北市。

林逢祺(1987)。皮德思道德教育思想研究(未出版之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師 範大學教育研究所,臺北市。

林逢祺(1991)。分析哲學與教育哲學研究。現代教育,6(23),58-88。

林逢祺(1992)。皮德思,載於劉焜輝(主編),人類領航的燈塔一當代教育思 想家(頁110-150),臺北市:正中書局。

林逢祺(2004)。教育規準論。臺北市:五南。

林逢祺(譯注)(2014)。I. Scheffler 著。教育的語言(The language of education)。臺北市:桂冠圖書。

-100-

洪仁進(1998)。教育哲學取向的轉移:從皮德思到卡爾(未出版之博士論 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研究所,臺北市。

徐永誠(2000)。洛克的懲罰觀及其教育意涵(未出版之博士論文)。國立臺灣 師範大學教育研究所,臺北市。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2020)。

張春興(2010)。教育心理學:三化取向的理論與實踐。臺北市:東華。

張惠晴(2013)。懲罰與潛在課程-一個國中班級的個案研究(未出版之碩士論 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研究所,臺北市。

教育基本法(2013)。

教育部(2018)。107 年校園事件統計分析報告。取自 https://csrc.edu.tw/FileManage。

教育部(2019)。性別統計指標彙總性資料。取自

https://depart.moe.edu.tw/ed4500/cp.aspx?n=C1EE66D2D9BD36A5 教師法(2019)。

畢恆達(1995)。生活經驗研究的反省;詮釋學的觀點。載於楊國樞(主編),

組織心理與行為(頁224-259)。臺北市:桂冠。

畢恆達(1996)。詮釋學與質性研究。載於胡幼慧(主編),質性研究:理論、

方法及本土女性研究實例(頁27-44)。臺北市:東大。

陳向明(2002)。社會科學質的研究。臺北市:五南。

黃光雄(1989)。潛在課程的概念。教育資料文摘,134,102-112。

楊忠斌、羅之君、葉振偉(2011)。懲罰的概念分析對教師管教的啟示。中等教 育,62(4),14-28。

賈馥茗(2006)。西方教育名著述要。臺北市:五南。

廖湘怡(2011)。皮德思(R. S. Peters)教育思想中的教師圖像(未出版之碩士

-101-

論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研究所,臺北市。

臺北巿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2007)。

臺北市立蘭雅國民中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2008)。

臺北市立蘭雅國民中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