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國內外社會住宅混居概況
第一節 國外社會住宅混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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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國內外社會住宅混居概況
社會住宅的構想源於19世紀初,於20世紀達到高峰,最初是為了回應 歐洲工業化後窮人的住宅狀況,通常以由上而下、中心化的,強調專業規 劃的方式,主要關注於提供大量廉價住宅,傳統的社會住宅也許適合相同 家庭結構的同質人口,卻無法適應於越來越多元化的人口,歐美各國為解 決社會住宅貧民窟標籤化造成的居住隔離與分化、或全球化種族移民問題
,所採行的混居策略或為混合收入家庭、不同權屬、不同特定對象,各有 不同,因我國係以混合收入及青年為主,因此擇定以混合收入為主的案例 分析,作為我國混居策略之參考。
本章第一節介紹美國與荷蘭大眾普遍認為成功的社會住宅混居(混合 收入)個案內容,第二節蒐集近年歐美採取創意作為改變認知以解決標籤 及促進社會融合案例。第三節則梳理國內社會住宅混居的規劃內容與執行 狀況。第四節綜整國內外住宅混居策略規劃特色,提出導入創意城市建立 在地文化補強目前混居策略的觀點。
第一節 國外社會住宅混居案例
一、美國七個混居的社會住宅案例
美國混居策略有聯邦政府主導由需求面解決的Section 8住宅優惠券 補貼貧困家庭以分散貧困聚集,及衰敗公共住宅的重建HOPE VI,與地方 政府立法的包容性土地使用分區開發。美國住宅和城市發展部(HUD)
1995年內部文件曾載敘“最貧困家庭的集中創造出可預測地變得難以管理 的問題,公共住宅發展越大,問題越複雜”(Brophy et al., 1997:3), 因此美國執政者普遍認為混合收入住宅係在政治、社會和財政上,得以安 全、有吸引力的住宅取代惡化的城市地區實踐經濟整體社區之可行的辦法
。其中HOPE VI 是混合收入住宅的最大來源,自1990年代初以來,聯邦政 府投注60億美元重建公共住宅為混合收入住宅。隨著時間的推移,計劃的 重點從解決公共住宅問題到振興社區(Vale et al., 2017:56-57)。
混合收入在美國房地產領域沒有正式的定義,一個混合收入住宅開發 案須先澄清的是要解決甚麼問題,是財務可行或結合社區,方進行討論(
Brophy et al., 1997:4-5)。以HOPE VI為例,係為衰敗公共住宅的重建
,重建後有單純公有、公私合作或私有各種營運方式,並因政府補貼,而 與低收入住宅稅收抵免相結合,入住對象通常包括原公共住宅住戶17、可
17公共住宅,定義為年度繳款合約(ACC)下的深度補貼單位,居民通常只支付其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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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入住的比例,房屋當局試圖將重建的HOPE VI單位儘量提供給貧困中 較窮的,開發商則多聲稱公共住宅、可負擔住宅、市值租賃住宅各三分一,然而實際上,只有三分之一的計畫,盡可能以10%的單位配置三種類型 中每一種;只有十分之一實際配置至少20%給每個類別。不過,根據HUD 記錄,通過HOPE VI生產的大約110,000個單位的53%已經針對公屋住戶,
更廣泛地說,95%的HOPE VI項目已將大部分住宅單位分配給低收入家庭
(公共住宅或可負擔的單位)(Vale et al., 2017:64-65),但並沒有分 析有多少單位轉成其他使用。
積極參與HUD和多個城市實施HOPE VI計劃的學者Brophy等人分析七個 通過HOPE VI的混合收入住宅,並歸納混合收入住宅成功因素,以下就該 七個案例採行混合收入的緣由/權屬、混居方式、住戶互動與特色、優缺
30%。(Vale et al., 2017:59)
18可負擔住宅,定義為接受諸如 LIHTC 之類的非 ACC 淺層補貼的單位。(Vale et al., 2017:59)
19市場租賃,被定義為沒有得到任何補貼的單位,適用於有能力支付本地市場租金的高收 入居民。(Vale et al., 20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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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lity Hill/堪 薩斯 城,密 蘇里州New Quality Hill 係 Coates House 酒 New Quality Hill 的原因 60%的受訪者認為座落地 使馬里蘭州公共管理局持有的Timberlawn Crescent混合收入小於50%AMI 比例只有29%;大於100%AMI比例卻高達37%。如果混居成功的定義僅是兼 容各種收入類別的人員,那麼上開案例均已成功。然而,如果混合收入住 宅的目標是低收入居民向上流動與工作發展,恐因大多數市價租賃戶流動 率較高且多為無子女的家庭互動有限,而需要積極開展旨在創造開發案中 的共同文化以及連結居民文化的管理方式(Brophy et al., 1997:2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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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荷蘭兩個混居的社會住宅案例
社會住宅比例全球最高的荷蘭,其主要目的係大規模發展解決大多數 家庭之住宅問題以促進社會公正,因收入差異導致的居住空間隔離、社會 對立與住宅區衰退問題遠不如美、英、法等國嚴重,惟1995年加入歐盟,
為住宅財務可行,要求社會住宅機構獨立經營,允許部分開發為出售住宅
,並於1997年出版《市區重建備忘錄》(“
Nota Stedelijke Vernieuwing
”), 希望藉由城市重組實現混合人口,改善特定地區住宅多樣化,降低低收入 家庭集中,進一步實踐社會融合。新的城市政策旨在創造有活力的城市:藉由在城市中最差鄰里社區減少失業,增加新舊居民間、繁榮和貧困之間 的社會接觸,並期望新居民在目標社區消費購物提供新的動力,增加城市 活力,公共安全和創業來增加城市的社會和經濟活力。
荷蘭低收入階層多為移民所構成,荷蘭社會文化計畫局曾指出,少數 民族集中的地區沒有好名聲,且生活其中的居民多認為「外國人」的流入 是生活品質下降主要原因(Van Beckhoven and Van Kempen, 2003:855
),部分城市只允許一定比例的少數民族居住在鄰里,積極分散少數民族 的想法在政黨(特別是左翼社會黨)和不同部門間擺盪,惟空間規劃和環 境部不想冒險討論,把政策的重點放在收入而不是種族的混合上。實務執 行上係採城市重組,於特定擔憂地區周邊尋找可改建之新住宅區,藉以吸 引高收入家庭進入,以促進新舊居民的社會接觸和活動,以下就兩個社區 重組的緣由、新建築規劃、特點及住戶特色與互動,分別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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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解決 Staatslieden 社區:
1. Westerpark 區內住 宅區。
2.1881-1920 年間興 建,為工人階級的住 宅,以 Westerpark 區居 住五年以上的家庭優先。
2. 租賃住宅與自有住宅戶數 各為 273;318,比例 46.2%:53.8%。
3. 16 個區規劃 591 戶、5 個 舊 Staatslieden 社區的 中心地帶活動,以促進與 Staatslieden 附近有 社會接觸。 Staatslieden 鄰里有 更多的接觸。
Plantage:
1. 是一個古老的屠宰場,面
資料來源:Van Beckhoven et al., 2003:853-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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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預期社會重組最終結果是一個蓬勃發展的社區替代低收入家庭的 單一化,其特徵是不同群體之間的活躍的社會交往,以及商店和學校等當 地設施的新機會。Van Beckhoven等人以問卷調查分析上開兩個案例新舊 居民的活動、人口組成與鄰里聯繫等,發現:
1.新移民的住宅選擇往往是巧合,許多日常活動不在新住宅區內進行,而 是在舊住宅區;老居民認為在同一個社區內新建(可負擔得起)住宅的 前景是留下來最重要的原因,地點位置當然也有影響。
2.大部分家庭對住宅區域幾乎沒有任何價值,認為住宅就只是居住的地方
,他們可以住在任何地方。
3.大多數老居民與住宅區域有較牢固的聯繫,但一般來說,新住民似乎因 係短暫棲身、或者被訪者在其他地方維持他們社交聯繫,在住宅區內的 連結是弱連結。
4.期望新舊居民突然開始互相交流不是很現實。
5.非荷蘭受訪者平均似乎比荷蘭人在鄰里做更多的活動。
認為社會重組並未積極增加鄰里內新舊居民之間密集的社會接觸,鄰 里的人們似乎只是彼此靠著(並肩)相處,而不是在一起。社會重組帶來了 社區的改造,改變了人口的組成,導致影響了住宅區內的氣氛,但人們喜 歡和那些「像他們」的人一起生活,社會重組重構物質環境,為整個城市 的社會和經濟活力做出些許貢獻,但似乎無法有效促進社會凝聚力和社會 融合。惟在社會凝聚力和人口構成方面,阿姆斯特丹的GWL案比在烏得勒 支更為正面積極,且該區老居民明顯願意參與鄰里、重視鄰里居民組成與 鄰近鄰居有更多的接觸,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應該是GWL建構無車和兒童友 好等特質的社區共識。
阿姆斯特丹GWL案於規劃之初即由住宅協會(Housing Association)協 助當地居民擬具規劃目標:1.融合不同族群、文化與社會階層的住民,並 提供不同形式的住宅單元,將社會住宅與高級住宅混和配置。2.保留自來 水廠原有的空間紋理與部分建築,將某些歷史性建築轉變成各種使用。3.
規劃為都市內的生態綠洲,以綠建材與綠建築原則進行設計,全區規劃以 步行為主,社區內僅規劃110個車位,平均5個居民提供一個車位,而市府 則負責規劃社區周圍的大眾運輸系統。
一個無車生態社區,讓居民與建築師共同參與住宅設計。除了保留自 來水廠歷史空間紋理與部分建築,並將某些歷史性建築轉變成各種使用,
規劃住宅外,並加入Car Sharing,規劃案於事前凝聚社區共識成功打破 一般人對社會住宅的刻板印象,形塑住戶相處融洽之氛圍,其生態友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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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空間設計及強迫至周邊社區消費的規劃也帶動了周圍生活環境的改善
,經各界推崇為成功的模範社會住宅案例(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http://www.urstaipei.net/hous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