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四章 研究設計與分析

第三節 綜合分析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三節 綜合分析

一、興建社會住宅的目的

《世界人權宣言》第25條指出居住為基本人權,我國2011年公布住宅 總體政策的「住宅法」將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法制化;2012年修正「中華 民國建國一百年社會福利政策綱領」將居住正義與社區營造納入,社會住 宅成為照顧弱勢族群的社會福利設施,弱勢族群則涵蓋了經濟弱勢與社會 弱勢,因此興建社會住宅的目的應係保障「安居」的居住權。內政部調查 中有高達八成九的民眾支持政府興建社會住宅解決社會或經濟弱勢族群的 居住問題。而本研究受訪者有9位贊成興建社會住宅;1位表示沒有反對的 理由;僅有1位表達不贊成。而贊成的9位中有7位受訪者贊成的原因均與 居住權相關。

二、社會住宅標籤化緣由

城市空間配置往往將人們不喜歡的負面鄰避設施推到城市邊緣,加上 早年弱勢聚集的整建住宅、平價住宅與出租國宅窳陋管理不善的負面印象

,臺北市政府幾次公布社會住宅基地,鄰近居民如臨大敵群起抗議,其深 層內在的抗拒與歧視,來自社會住宅的標籤。本研究11位受訪者亦均認同 社會住宅存有標籤化負面印象。

居民無法接受興建社會住宅原因,計有(一)與房價相關:(1)擔心 房價下跌(2)擔心影響自有房屋出租租金(3)影響都市更新分回;(二

)與生活環境相關:(1)擔心公共設施不足(2)擔心影響生活品質(3)

交通(4)環境容受力;(三)與主觀看法相關:(1)刻板印象(2)治安

(3)害怕改變生活;(四)其他:(1)擔心施工品質(2)如以前國宅沒 落實管理等四項。

細究上開四項緣由,除了第四項其他中的(1)擔心施工品質與(2)

如以前國宅沒落實管理,與早期平價住宅、整建住宅、出租國宅建築物品 質、缺乏管理維護有直接相關外,其他三項尚無具體實證,究其緣由仍係 對過去弱勢聚集的擔憂,有來自社會主流價值否決較為邊緣群體居住於城 市權利的意識。社會住宅採行混合收入後應與一般社區人口組成相似,然 而卻仍無法解決標籤,更印證了標籤理論中強調社會集體多數的反應造成 負面作用。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三、混居策略分析

混居概念係由社會學的社會化、社會網絡、標籤化等相關研究而來,

認為弱勢聚集帶來社會問題,期待透過不同層級家庭的空間接近改善負面 影響,在各國並無統一的名稱與定義,且各有目的。然而,臺灣並未深入 討論混居策略並分析相關影響,更遑論導引正面評價的規畫。本研究針對 於臺北市政府實際推動社會住宅政策之受訪者G1、G2分別追問臺北市政府 推動混居的目的,雖有提及希望有助脫貧及社會融合,然而實際上似乎僅 表面讓民眾相對上較無疑慮,甚至有部分政治考量,並無實際探究混居的 優缺點及可能的衝突與影響。

「社會住宅採取混居的目的是想讓民眾相對上比較沒有疑慮,但,還是 會有疑慮,因為畢竟還是會看到有弱勢……而且……發現弱勢有向下 沉淪的狀況,比如安康平宅住戶會互相教怎樣繼續拿到低收入戶的補 助,怎樣繼續住在平宅這些情報意見,如果採用混居的方式,有些比 較正面的力量在實際上混會讓弱勢在生活有一個比較好的模範應該有 助於低收入的脫貧……另外應該是政治上,因為政治上來講多數的候選 人還是會想要爭取青年民眾選票(G1-三-1)」

「參考荷蘭、法國及韓國經驗,公共住宅租賃制度朝混居融合方向辦理

,除提供優質的公共住宅,透過租賃制度的設計讓一般家戶、青年家 戶、經濟弱勢、社會弱勢(老人、身障...)共同生活居住藉由完善的管 理制度,彼此融合相處、正向影響,共同形塑良好居住環境。 (G2-三-1)」

本研究範圍為臺北市自行興建之社會住宅,基地全數為交通方便的公 有土地,且均以興建外觀新穎的智慧建築物,並委託專業物業管理為原則

,因全部為出租,依臺北市政府核算混居目的並無財務考量,應已具備早 期住區尺度規劃混合收入住宅成功因素,惟仍無法解決主流社會對其負面 的標籤印象。為檢視混居策略是否妥適,並驗證假說(一)臺北市參採歐 美早期為分散貧窮而執行的混合收入的混居策略尚無法有效解決標籤化。

實應明確了解推動混居之目的。

臺北市擇定自行興建的基地共47處,依現況可歸類為(一)現場弱勢 聚集的窳陋平價住宅改建、(二)現場低度或閒置之公有土地新建,以下 分別就這兩類基地混居分別說明混居的目的與注意事項:

(一)現場弱勢聚集的窳陋平價住宅改建:

此類以原社會局經管弱勢聚集寙陋的安康平宅改建為興隆一區公共 住宅為第一個案例,採分區改建,第一區為第一個實現混居的公共住宅,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甫於105年入住,原屬現況弱勢聚集、建物窳陋待改善的情況,與歐美重 建社會住宅,推動收入混合引入中高收入的情形較為相似,故其混居的目 的:著重分散貧窮,兼容各種收入類別的人員。然而,如果混居的目的涵 蓋低收入居民向上流動與工作發展,則還需要有更多的討論。

將窳陋平宅改建為公共住宅有效改善環境,藉混居分散弱勢族群解決 了原安康平宅標籤化的問題,周邊居民感受到的環境改善,亦無擔心房價 受影響等情事,因此受訪者L1認為目前的混合收入與青年策略得以解決標 籤化問題,而興隆一區推動混居僅2年,依Brophy等人在美國七個混居案 例中所指:初期認為成功係,混合收入住宅開發案中的租戶因住宅品質提 高而滿意度增加,特別是其「優越的設計,建設和管理」,故初期普遍認 為安康平宅改建為公共住宅是成功的。然而,可否促成低收入居民向上流 動與工作發展,恐怕還需要更多的討論。

另外引進新的中收入家戶以青年為主,多無子女,且因租賃期限恐無 法生根,受訪者L1亦有同樣的憂慮,且類此情形與美國大多數市價租賃戶 流動率較高且多為無子女的家庭與原公共住宅互動有限的情況相似,故應 須進而參採學者認為需要積極開展旨在創造開發案中的共同文化以及連結 居民文化的管理方式等建議。

而改建後的公共住宅雖混合不同收入家庭,惟因資訊透明且入住之初 及知曉社區內有存有平宅安置弱勢家庭,應注意是否有如法國混居產生內 部階級分化或標籤化問題。本研究訪談唯一一位非常反對臺北市政府自行 興建社會住宅者為M1,其為社宅現場管理人員,不認為混居得以解決標籤

,係因實務上一般戶與弱勢戶屢有衝突難以管理。

又類此分散原弱勢戶的改建,尚應注意Pyatok等人觀察美國的案例,

改建為混居的公共住宅破壞原有的社會網絡功能與傳統的鄰里關係,應朝 向建立支持社區為基礎的自助組織以學習用更可行的方式解決問題的潛力

,俾強化改善鄰里生活品質的可能。

「把舊的安康平宅逐一改建成公宅,在我當地里的民眾來講是一個好處

,就我們當地民眾對於這個地方未來的五、六十年的整個的過程,整 個明義里會因為改建了這些安康平宅而有所不同(L1-一-2)」

「改建完的建築物是全新的,引進來一些外來的人口,這些外來的人口 可能就是我們在地的民眾比較會稍微有一點點地排斥的問題,因為市 府的政策對於公宅,是採簽約制,而且是有時間性的,所以這些進住 在公宅內的住戶都是過客,沒辦法生根在在地(L1-一-2)」

「非常反對(M1-二-1)。」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在這個住宅裡面住的人他就有分了,我是一般戶,你是安康戶,反而 是在這裡面的人,這個觀念非常的壞(M1-四-4)。」

(二)現場低度或閒置之公有土地新建:

臺北市政府新建公共住宅基地以地形方整、區位條件,產權清楚無 涉訴訟等立即可興建,及大眾運輸可及之公有土地為主要興辦地點,因新 建基地所在或周遭地區尚無弱勢聚集待解決窳陋等情形,與荷蘭等以混居 解決特定應擔憂地區情況不同,故其混居的目的應非分散貧窮,惟為了避 免民眾直接認定社會住宅即為早期弱勢聚集的整建住宅、平價住宅、出租 國宅等結構,而係與一般社區無異的組成。且混居還有一個面向為「多元 與融合」,荷蘭發展住宅的多元化,認為更好的住宅混合帶動社會混合能 有效提升社會凝聚力,決策者積極推動混居,期待社會混合引發一系列積 極正面的效應,如社會凝聚力、社會融合,社會流動的機會,更多的社會 資本,防止社會住宅標籤化造成社會隔離和排斥。故此類基地混居的目的 應著重多元與實現社會融合。

然而,此類基地,實際上規劃30%安置弱勢族群,恐反有聚集弱勢的 疑慮,周邊居民排拒興建更形嚴重,受訪者G3更直言混居並非周邊居民關 心的內容,而是貼了根深蒂固的標籤否定社會住宅。故如何建立入住者自 身的認同,並與周邊形成共同文化,俾達成此類混居目的更形重要。

「混居的目的在臺灣推社會住宅的出發點並不是說真的為了去標籤化,

我是說人住的社區一般市民住的社區本來就是這樣的一個結構……一 開始政策推動會提混居的原因,是因為大家的直覺就是平價住宅的那 種結構,但是就現實的發展我們不太可能再興建平價住宅,所以現在 只在說弱勢的比例(S1-三-1)」

「標籤化根本的原因不是來自於混不混居,最一開始我們比較仔細來看

「標籤化根本的原因不是來自於混不混居,最一開始我們比較仔細來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