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國軍支援「災害防救機制」之現況運作
第一節 國軍支援災害救援時之法令依據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四章 國軍支援「災害防救機制」之現況運作
第一節 國軍支援災害救援時之法令依據
壹、國軍災害救援相關法令分析 一、相關法令依據
國軍執行救災任務,初期係依據 1967 年 12 月 8 日訂定發布之「台灣地區天然 災害申請國軍支援辦法」,並於 2000 年 6 月制訂,7 月 19 日公佈之「災害防救法」,
遂於同年 11 月 29 日廢除該辦法,於 2001 年 8 月 27 日依災害防救法第 34 條重新 訂定發布「申請國軍支援災害處理辦法」,並於 2011 年 1 月 27 日廢除。目前,國 防部依據災害防救法第 34 條重新研訂完成「國軍執行災害防救處理辦法」草案。
此外,綜觀國軍參與災害防救其餘相關命令或法律如下:
(一)總統依憲法頒布之緊急命令、戒嚴令、緊急處分令。
(二)法律:
1.國防法91
依據憲法第 137 條制定,其第 28 條載明:「行政院為落實全民國防,保護 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平時防災救護,戰時有效支援軍事任務,得依法成立 民防組織,實施民防訓練及演習。」
2.災害防救法
依據其第 34 條載明:「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得申請國軍支援,」
3.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其動員任務載明:「配合災害防救法規定支援災害防救。」
4.兵役法
(三)行政法規規則與命令
91參閱國防部政戰資訊服務網網址:
http://gpwd.mnd.gov.tw/onweb.jsp?webno=3333333002&webitem_no=1472.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國軍執行災害防救處理辦法(草案)。
2.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規定。
3.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體系執行災害防救應變及召集實施辦法。
4.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
5.災害應變徵調徵用徵購補償或計價辦法。
(四)國防部災害防救作業規定
1.國防部後備司令部防災救災作業要點規定。
2.國軍駐派地方政府災害應變中心連絡官作業暨支援救災工作執行作業要點規 定。
(五)地方政府及公共事業有關災害防救相互支援協定之訂定。
二、相關法令體系探析 (一)法律體系探析
1.國防法
「國防法」係依據我國憲法第 137 條制定,其中第 28 條載明:「行政院為落 實全民國防,保護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平時防災救護,戰時有效支援軍事任務,
得依法成立民防組織,實施民防訓練及演習」。所謂「民防組織」是指中央或直轄 市、縣(市)政府依照「民防法」規定所成立之組織,該組織與軍方之互動及分隔 端視民防工作是否與「軍事勤務」有關,若然,依法平時方由內政部及國防部督導 執行,然而「平時防災」工作非屬「軍事勤務」,且「民防法」對「平時防災救護」
工作之範圍僅限「協助搶救重大災害」,顯見「民防法」對防災工作之定義與「災 害防救法」有顯著之不同。
2.災害防救法
「災害防救法」自 2000 年施行後,將政府各部會應配合辦理之事項作了初步的 劃分,其中為了界定軍隊在災害發生時應扮演的角色。因此,該法明確制訂主管機 關或受災縣市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得申請國軍支援,而軍方一旦派遣部隊至受災 縣市從事救災任務,依法即受該管縣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的指揮,直至任務 解除。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3.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因應「國家總動員法」不合時宜與欠缺完備之各項缺失,於 1996 年開始研議 制訂「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務使全民力量得以統合發揮,確保國家生存發展。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於 2001 年 11 月 14 日公佈施行,取代原本「國家總動 員法」。「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是以全民為基礎的總體國防,除統籌各政府機關,
整合國家資源,使結合全國各階層力量,用以形成國家整體總戰力。因此,全民防 衛動員準備工作係「納動員於施政,寓戰備於經建」的政策。另外,「全民防衛動 員準備法」亦將災害防救列為國土安全之一部分,因此該法於第 3 條規定,其動員 任務如下:
(1)動員準備結合施政作為,完成人力、物力、財力、科技、軍事等戰力綜合準備,
以積儲總體戰力,並配合災害防救法規定支援災害防救。
(2)動員實施階段統合運用全民力量,支援軍事作戰及緊急危難,並維持公務機關緊 急應變及國民基本生活需要。
由此了解,動員準備階段的任務之一在於救災防災,亦即國土安全、人民生命財 產受到損害時,全民防衛動員機制即可啟動,運用全民力量維持人民與國家安全,相 對地,國軍也在此一機制中。
4.兵役法
為強化國軍執行災害救援,國防部配合內政部修訂災害防救法並研修兵役法相 關條文,賦予運用召集後備軍人支援災害救援任務的法源依據。因此,國防部配合 立法委員提案研修國防法,將「協助災害防救」納入國防目的及增訂「災害防救任 務之執行」列為軍事指揮項目,取得軍隊於災害救援任務的法源依據;另外,研修 兵役法第 37 條,使運用召集後備軍人支援災害救援任務。
(二) 行政法規規則與命令體系探析 1.國軍執行災害防救處理辦法(草案)
國軍面對國家安全的綜合性、複雜性和多變性的狀況下,必須同時具備遂行傳 統和非傳統軍事行動的能力。基此,國軍已將災害防救列為中心任務之一,於災害 發生前本「超前部署、預置兵力、隨時防救」的原則,完成相關整備作為。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為強化國家整體災害防救效能,平時培養國軍災害防救之能力,災變時能積極 投入執行災害防救工作,並周延相關法制規範,爰依災害防救法第 34 條第 6 項之授 權規定,擬具「國軍執行災害防救辦法」草案,共計 18 條,其要點如下:
(1)本辦法之授權依據。(草案第一條)
(2)本辦法之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3)本辦法用詞定義。(草案第三條)
(4)國軍執行災害防救平時應辦事項。(草案第四條)
(5)國軍救災情報整備作為事項。(草案第五條)
(6)國軍執行救災之程序。(草案第六條)
(7)國軍預置兵力及派遣作業。(草案第七條)
(8)國軍指揮調度及運用後備軍人支援災害防救事宜。(草案第八條)
(9)國軍與地方政府應建立協調聯絡管道。(草案第九條)
(10)國軍災害防救之教育訓練,強化救災專業知能。(草案第十條)
(11)國軍救災出勤時限,爭取救災時效。(草案第十一條)
(12)各級政府災害防救主管機關須配合事項。(草案第十二條)
(13)國軍運用營區規劃災民收容開設作業。(草案第十三條)
(14)國軍醫療單位協助災害地區醫療救助事項。(草案第十四條)
(15)國軍人員執行災害防救之敘獎及撫卹、慰問事宜。(草案第十五條)
(16)國軍執行災害防救費用之負擔事項。(草案第十六條)
(17)國軍接受慰問應注意事項。(草案第十七條)
2.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規定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為國內災害防救應變之指揮機關,負有緊急救災人力、物資 之調度及支援事宜,當有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即通知相關機關進駐,中 央災害應變中心所列的災害種類計有「風災」等 14 種,國防部均需派員配合進駐 處理進駐實績如下表:
‧
‧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並於 2008 年 11 月 14 日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8 條之「災害應變徵調徵用徵購補償 或計價辦法」。其法源依據災害防救法,其項目分別為:
(1)徵調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及所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之補償費之費率。
(2)徵用或徵購民間搜救犬、救災機具等裝備、工作物及物資之補償費或價款之費率。
(3)徵用工程重機械、車輛、船舶及航空器之補償。
(4)徵用或徵購土地、建築物、水權之補償或計價。
(5)徵用物遭受損壞之處理。
(6)徵調或徵用原因消滅時、徵調或徵用連續每滿三十日時之處理。
貳、國軍參與救災執行與整備
國軍現行投入災害救援方式,由國防部訂定國軍災害防救計畫,規劃以現役部隊 為救災主力,以作戰區為主體,將全國以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劃分救災責任分 區,由作戰區指揮官負責或指派專人指揮,指定區域內的國軍部隊、學校、單位負責 救災分區內災害救援任務,平時並與當地政府首長建立經常性聯絡管道,直轄市、縣
(市)後備指揮部派遣聯絡官進駐直轄市、縣(市)政府,當有災害發生之虞時,國 軍於W36 (災害到達該地區前36 小時) 警報發布至W00,即依相關階段劃分之行動準 據,規範救災應變中心開設、正副主官依規定留值、官兵休假彈性調整、兵力與機具 前推預置等整備工作。
然國軍災可預期之災害來臨前,國防部權責長官分於部務會報、戰情會報、視訊 會議及早餐會報時機,要求各單位完成聯絡官派遣、救災兵力、救災應變隊、山區特 戰兵力預置、撤離居民安置等整備指導事項;另依實需召開災害動向、災情情蒐會議,
邀請中央相關主管機關實施說明,供國軍各層級相關災害防救整備。相關作法分述如 後:92
一、執行方式:
當地方應變中心成立或發生重大災害時,聯絡官進駐災害應變中心了解狀況,
並接受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國軍支援救災,而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則
92陳勁甫,研究與調查,研究計畫,我國國軍投入災害救援之研究,2010 年,頁 8-11。
ttp://www.tpgrc.org.tw/UserFiles/file/104-1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直接向國防部提出申請,由國防部逕行核定,並派遣部隊支援。地區後備指揮部接 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後,立即轉向作戰區申請,作戰區指揮官儘速核定,
以電話回覆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兵力派遣情形,並向國防部 回報。
各作戰區平時成立救災應變部隊,由執行戰備、反恐及應變部隊兼任,當無預 警災害發生時,例如大地震,立即於十分鐘內出動,後續部隊完成整備後再行投入 救災。平時則於營區內預置救災兵力及機具,當有預警發佈,中央應變中心一、二
各作戰區平時成立救災應變部隊,由執行戰備、反恐及應變部隊兼任,當無預 警災害發生時,例如大地震,立即於十分鐘內出動,後續部隊完成整備後再行投入 救災。平時則於營區內預置救災兵力及機具,當有預警發佈,中央應變中心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