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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各國現行災害防救體系研析

第三節 我國災害防救體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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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我國災害防救體系分析

壹、我國災害防救體系之探析 一、我國之災害防救機制 (一)我國災害防救法制探析

我國於2000年7月19日公布施行「災害防救法」確立了我國三層級之災害防救 體系,可分成「中央」、「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等三級,各層級均 以「災害防救會報」為其基本災害防救組織架構,如下82

82參閱內政部消防署網站:http://www.nfa.gov.tw.

資料來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http://www.nat.gov (二)我國災害防救體制組織沿革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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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及其任務為:

(1)決定災害防救之基本方針。

(2)核定災害防救之基本計畫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3)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政策與措施。

(4)核定全國緊急災害之應變措施。

(5)督導、考核中央及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6)其他依法令所規定事項。

另外,如遇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 立即報告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召集人得視災害之規模、性質成立中央災害 應變中心,並指定指揮官;而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用在於,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 之虞時,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災害 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指定之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應設緊急 應變小組,執行各項應變措施。

2、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至二人,分別由直 轄市、縣(市)政府正、副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市)長就有關 機關、單位首長、軍事機關代表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 兼,及其任務為:

(1)核定各該直轄市、縣(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2)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3)核定轄區內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

(4)督導、考核轄區內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5)其他依法令所規定事項。

另外,為預防災害或有效推行災害應變措施,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應視災害規模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並由地方首長 擔任指揮官,其緊急應變小組架構任務與中央災害防救會相仿,在於其處理範圍 為次範圍(相較於中央災害防救會業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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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

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委員若干人。召集 人由鄉(鎮、市)長擔任;副召集人由鄉(鎮、市)公所主任秘書或秘書擔任,

及其任務為:

(1)核定各該鄉(鎮、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2)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與對策。

(3)推動災害緊急應變措施。

(4)推動社區災害防救事宜。

(5)其他依法令所規定事項。

另外,為預防災害或有效推行災害應變措施,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應視災害規模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並由地方首長擔任 指揮官,其緊急應變小組架構任務與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相仿,在於其 處理範圍為次要範圍(相較於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業務範圍)。83

二、平時救災機制運作:

(一)自96 年1 月起,為強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機制,平時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 設置為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第3 級開設,納編消防署災害救護指揮中心、行政院國 家搜救指揮中心及行政院衛生署空中轉診審核中心,採全天24 小時作業,共同因 應災害緊急應變處置;對於平日海空難及沙洲受困、山難救援等人命搜救及災難 事故案件,立即通報處理,調派待命機艦出動救援,充分發揮救難功能。

(二)另每年汛期(5 至11 月)來臨時,並增派經濟部協調官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加強水災應變處置任務。

(三)遇有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則由災害防救委員會轉為「中央災害應變中 心」的應變機制,並隨著災害規模的擴大,逐步向上提升層級(2或1級),並適 切擴大任務編組成員,採分組方式運作,各相關機關均派員參加。84

例如颱風災害應變作業中,於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時,依規定報告行政 院長提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層級,並以「手機簡訊」、「傳真」與「電話聯繫」等方

83同註 82。

84戴有財,由重大天然災害談強化地面部隊救災能量之研究,國防部,軍事資料庫,200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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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通知行政院相關之14 個部會於1 小時內完成進駐,展開災害應變作業,並由主導 機關(內政部)統籌、指揮、整合各該分組之運作,如下圖85

圖 3-5 災害應變作業中各編組運作關係圖

資料來源:內政部消防署http://www.nfa.gov.tw 三、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規定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主要是依據災害防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其主要任務、成立時機、開設及組成之相關規定概述如下:86

(一)任務:主要為加強災害防救相關機關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調、聯繫;掌握 各種災害狀況;災情之掌握及報告;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調度、支援;其他有 關防救災事項。

(二)成立時機:主要為當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或災害情況緊急時,由權責單位

85郭宥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組織架構與權責分工模式之探討—以颱洪複合性災害為例」,銘傳大學建築與 都市防災研究所碩士論文,2009 年 5 月,頁 14。

86同註 79。

所有進駐應變中心之單位

事務性分組 作業群組

幕僚群組

行政院

災害防救委員會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24 小時三級開設)

指揮官 協同指揮官

分析研析組 新聞處理組 幕僚參謀組 災情監控組 醫療衛生組 支援調度組 搜索救援組 交通工具組 收容安置組 水電維生組 後勤組 財務組 前進指揮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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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

(三)開設及組成:依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各類災害種類及第三條第六款所定 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災害,視災害狀況或應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 中心之請求,分級開設。有關開設時機按風災、震災、重大火災與爆炸災害、水 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寒害、土石流災害、空難、海 難、陸上交通事故、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礦災、森林火災等有不同的開設等級與 開設時機。

(四)作業程序: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原則上設於內政部消防署;中心成立,由指揮官親 自或指定人員發布成立訊息及有關災情;中心成立或撤除,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 主管機關首長報告會報召集人決定;機關派員進駐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或副指揮 官應即召開災害防救準備會議;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機關進駐人員應掌握 各該機關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相關災情,隨時向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報告處置狀 況。機關進駐應變中心之人員,應接受中心指揮官之指揮、協調及整合;中心撤 除後,各進駐機關應詳實記錄中心成立期間相關處置措施,災害防救體系示意圖 如下:

資料來源:內政部消防署http://www.nfa.gov.tw 災害防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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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我國軍救災機制

國軍基於保障國土安全與人民福祉的職責,不僅必須面對來自於外部的軍事威 脅,亦應擔負重大天然災害防救的使命。天然災害所造成的傷害,常常威脅及重創國 人的生命、家園和財產,為能有效肆應日後天然災害帶給國人的威脅,總統已公開宣 示將災害防救列為國軍中心任務之一,使國軍能因應「傳統及非傳統性的安全威脅」

與「平時天然或人為的複合式災害」發生時國土防衛及災害防救的需要。

國軍為國家整體危機處理機制之重要一環,當國家生存遭逢威脅時,在中央與地 方指揮機制運作下,動員全國力量、統合所有人、物力資源效能,有效遂行支援災害 防救及軍事作戰任務。而「國軍聯合作戰指揮機制」之戰情體制運作,可配合地方政 府災害應變中心,嚴密掌握動、靜態危安因素,達成「預防危機、掌握狀況、緊急應 變、快速處理、避免擴大」要求,俾使國軍戰時可以有效指揮軍事作戰;平時與災害 防救體系結合,遂行緊急應變功能;有關國軍支援防救災作法87摘述如後:

一、國軍各級部隊,平時均已完成災害救援應變編組,並律定支援災害處理權責區域及 災害搜救待命兵力,統由「聯合作戰指揮中心」指揮管制救災資源整備及兵力派遣 等事宜。為加速支援地方政府災害救援時效,國軍已完成預防性整備,並依歷次救 災經驗,在有潛在危險區域的部隊,事先預置兵力及救災機具,於接獲指示後立即 出動支援。

二、配合各縣市政府「動員、災防、戰綜」三合一會報聯合運作機制,於各地方政府開 設災害應變中心時,各縣市後備指揮部派員納編,擔任兵力支援與物力動員之協調 平台,俾利迅速遂行救災工作。

三、當行政院開設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時,國軍同步開設各級救災應變中心,並由常務次 長以上層級率相關聯參、後備司令部連絡官及支援調度組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 心」,負責與各部會間協調聯繫並掌握災情;另國防部參謀本部擬派副總長進駐國 軍聯合作戰指揮中心,負責各項救援任務之執行。

四、緊急災害發生時,受災地區經由各地方政府災害應變中心,透過國軍派駐之連絡官,

緊急向作戰區提出兵力支援申請,國軍即依規定派遣救災部隊,掌握第一時間,不

87國防部,國軍兵力支援申請及調度預劃機制報告,台北,2009 年。

88參閱 2009 年中華民國國防報告書,國防部網站:http://163.29.3.66/index_01.html.

中 央 災 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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