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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非軍事行動之「災難救援」的角色與定位

第一節 有關「災難救援」意涵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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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非軍事行動之「災難救援」的角色與定位 

第一節 有關「災難救援」意涵之探討

壹、災害(難)之概述

臺灣地區位於亞熱帶氣候區,及處於環太平洋地震帶上,也位於歐亞大陸板塊與 菲律賓板塊的邊緣,常遭受地震、颱風之侵害與威脅,有幾年更因地球溫室效應之影 響,造成超豪大雨及土石流等災害;近幾十年來之工商進步,人口大量向都市集中,

各種人為災害也日益增多。災害是每個人生活不可避免的一部分,不論是自然發生或 人為的造成,每天都可能發生災害;而重大的災害不但造成財物上的損失,更有可能 讓民眾喪失寶貴的生命。每當災害發生時,如何運用我國軍參與災害防救體系,給予 人民及時之援助,是本文所欲探討之問題,惟在這之前我們首先需要界定的是災害及 災害防救的定義,以確認災害防救之內容範圍及法源依據為何。

一、災害之定義:

由於本文以下所要探討的是國軍參與救災的行為,此種救災行為其內容及性質 究屬為何,是否為軍隊所應執行之任務及動用型態,何種災害軍隊必須參與,何種 不必,均是此處必需先界定之前提。惟參照我國相關法令,其內容多僅就軍隊參與 救災之行為及使用程序為規範12,並未提及軍隊動用參與救災之範圍及內容為何,

考量軍隊動用有其特殊性,須遵守前述之相關原則,避免肇生軍隊濫用之情形,是 本文需先就此災害作一明確定義。就災害這名詞而言,自然科學與法律等社會科學 所採取之定義並非全然相同。自然科學上謂:「災害係外力使自然與人類活動間諸 種關係受到損害。作為其地域、時代所具有的固有的社會矛盾的表徵,係各種發生 要因、被害要因、擴大要因等的綜合作用的結果,呈現了極端多樣且複雜的現象。」

12如國防法僅於第 5 章以下就全民防衛僅提及:「行政院為落實全民國防,保護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平 時防災救護,戰時有效支援軍事任務……」、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 6 條提及:「…,統籌策劃全國人力、

物力、財力及科技等動員能量,以備平時支援災害防救,戰時支援軍事作戰,及兼顧民生需求。或如國防 部宣示之國防政策:「…國防部亦已將「救災」納入國軍正常任務,強化「國軍救災機制」與整體編裝……。」

參閱國防部網站,ttp://www.mnd.gov.tw/Publish.aspx?cnid=23&p=38,到訪日 2010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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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謂:「人在對於環境的急遽變化無法對應的情形下所發生生活之破壞。」13更 有謂:「指任何會造成生命或財產的損失的事件。」14可見有關災害之定義,實非 統一,而要求用語精確之自然科學已如此多義,解釋人類活動行為之社會科學亦復 如是;法律為社會科學之一環,為避免適用解釋上發生疑義,其用語有使用上精確 之必要,故我國災害防救法有將災害一詞明文定義,依災害防救法第 2 條規定:本 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災害: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禍害)

(一)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等天然災害。

(二)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空難、海難、陸上交 通事故、森林火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等災害。

另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1 款第 2 目所定火災以外之各類災害,其定義如 下:

(一)爆炸:指壓力急速產生,並釋放至周圍壓力較低之環境,或因氣體急速膨脹,擠 壓周圍之空氣或與容器壁摩擦,造成災害者。

(二)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指公用氣體燃料事業或石油業之管線,因事故發生,

造成安全危害或環境污染者。

(三)輸電線路災害:指輸電之線路或設備受損,無法正常供輸電力,造成災害者。

(四)礦災:指地下礦場、露天礦場、石油天然氣礦場(含海上探勘、生產作業)等各 類礦場及礦業權持續中之廢棄礦坑或砂石場,發生落磐、埋沒、土石崩塌、一氧 化碳中毒或窒息、瓦斯或煤塵爆炸、氣體突出、石油或天然氣洩漏、噴井、搬運 事故、機電事故、炸藥事故、水災、火災等,造成人員生命及財產損害者。

(五)空難:指航空器運作中所發生之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失蹤或財物損失,或航空 器遭受損害或失蹤者。

(六)海難:指船舶發生故障、沉沒、擱淺、碰撞、失火、爆炸或其他有關船舶、貨載、

船員或旅客之非常事故者。

13陳世偉,「災害防救法制之研究-以日本法為借鏡」,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2002 年,

頁 7。

1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土石流防災資訊網:

http://246.swcb.gov.tw/School/school-whatisdisasters.asp,到訪時間 2010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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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陸上交通事故:指鐵路、公路及大眾捷運等運輸系統,發生行車事故,或因天然、

人為等因素,造成設施損害,致影響行車安全或導致交通陷於停者。

(八)森林火災:指火災發生於國有、公有或私有林地,造成林木損害或影響森林生態 系組成及運作者。

(九)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指因毒性化學物質事故,造成安全危害或環染者。

由以上條文可知,其規範內容除涵蓋因自然力所發生之災害如風災、水災、土石 流等外,亦包含人為災害如火災、爆炸等,其主要的考量點應在於我國實際上較常發 生或發生時可能造成重大損害之天然或人為事變。其次,災害防救法第 1 條第 2 項有 明文規定:「災害之防救,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可見本法之規範 地位為一特別法規,加上,本法立法當時適逢九二一大地之震慘痛經驗,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提報之草案時,即認為行政部門必須健全災害防救體制,強化我國災害防救體 質,應將本法地位界定為特別法,其規定內容應優先於其他法規之適用。15觀諸上述 我國對於災害所為之定義,可以發現「災害」之共通要素:第一、發生相當程度之損 害;第二、損害之發生係偶發或突發性的,且甚多皆十分急遽,因此亟須具體的對策;

第三、損害之原因超出受害人個人之意思及能力,同時許多是以與自然現象有關之型 態發生的;第四:關於損害發生之原因應負責任之人不存在或不明;第五:有關損害 之預防、擴大之防止、事後之救助有多數關係機關。16

二、災害之類型:

一般而言,災害的類型從災害風險管理角度上來看,可區分為下列二種:17 (一)天然災害:凡自然界所發生的異常現象,一但危害到人類生命財產或經濟活動時,

便形成天然災害。天然災害的發生,有著時間與空間上的差異。有的在瞬間突發,

受災面積由幾百平方公尺至數百平方公里不等,如地震、山崩、火山爆發;有些 則具移動性,牽涉的時間較常,範圍較為廣闊,如颱風、洪水、森林大火及病蟲 害;更有些災害持續時間十分長久,由數週至數年不等,受災面積無法估計,如 旱災、瘟疫等。

15張建興,災害防救法規與實務,鼎茂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 3 月 2 版,頁 261。

16同註 13,頁 7。

17趙鋼,災難事故危機管理,研考報導,1998 年 7 月,第 43 卷,頁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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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意外災害:指因人為的疏失所導致之災害。如空難事件、工業災害、工廠事故等。

學者 Barry Turner「社會-科技理論」(socio-technical)指出人類及其組織的探 討製造了大部分的災害。藉由「社會—科技」的角度研究災害明智,發現社會組 織及科技發展的互動造成許多災害。惟在法律層面上,因我國災害防救法第二條 已將災害定義明確界定,亦即「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等 天然災害。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空難、海難與陸 上交通事故、森林火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等災害。」依此,災害之類型可概分 為:

(一)因自然力所發生之天然災害:即泛指因地理、天候等自然因素直接或間接造成的 危害。而天然災害依其特性,可以區分為基因型及誘因型二類。基因型的天然災 害是指災害發生地的環境背景,例如山崩、土石流等;而誘因型的天然災害則是 指誘發這些背景成災的因子,例如地震、海嘯、洪水、龍捲風、暴風雪、火山爆 發、颱風或颶風等18。災害防救法第 2 條第 1 款第 1 目所指之「風災、水災、震災、

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等天然災害」。然其中依現在科學技術之能力又可再分 為人力所得預測與不可預測者:19

1、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係起因於台灣地區遭受颱風、豪雨、乾 旱、低溫或土石流所生。台灣地處溫帶與熱帶型交接之副熱帶季風氣候,每年 逢 7 至 10 月夏秋之際,颱風所挾帶而來之強風和豪雨往往發生風災、水災;

另外台灣地層多屬幼年期不穩定之地質,早年土地開發多不注意水土保持,而 有濫墾濫伐之情形,造成土壤無法涵養水分,進而引發土石流災害等;而每年 11 月至翌年 5 月,則因降雨短少亦發生乾旱。颱風、豪雨、乾旱、低溫或土石 流依目前科技之水準固然無法百分百精準的預測發生時間及其強度,但一般性 的預測已無問題。已目前颱風路徑預測或土石流之偵測,均可利用科學儀器作 一初步判斷。

2、震災係因地震所造成之災害。台灣地處太平洋板塊、菲律賓板塊與歐亞大陸板

18吳杰穎、邵珮君、林文苑、柯于璋、洪鴻智、陳天健、陳亮全、黃智彥、詹士樑、薩支平,災害管理學辭 典,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7 年 1 月 1 日 1 版 1 刷,頁 9。

19同註 13,頁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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塊之交會地帶,受板塊擠壓作用影響,大小地震頻繁,每年有感地震平均多達 700 次以上20。然而地震之發生並無一定之前兆,係屬一突然發生之現象,依目 前科學技術尚無法精準預測地震將於何時、何地以及何種強度來襲。尤其地震

塊之交會地帶,受板塊擠壓作用影響,大小地震頻繁,每年有感地震平均多達 700 次以上20。然而地震之發生並無一定之前兆,係屬一突然發生之現象,依目 前科學技術尚無法精準預測地震將於何時、何地以及何種強度來襲。尤其地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