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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各國現行災害防救體系研析

第四節 各國軍隊災害防救功能成效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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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各國軍隊災害防救功能成效之比較

壹、外國軍隊投入災害救援分析:

近年來全球氣候劇變,大型天災不斷,災害防救已成為各國重要議題。由於軍隊 組織能力強、效率高、緊急應變能力足,世界各國政府與民間投入災害防救工作之餘,

都指派軍隊必要時需協助救災工作,因此將檢討各國軍隊投入災害救援的模式,以提 供我國參考。

比較美國、日本及中共等國,發現軍隊在災害救援中都擔任一定的角色,但各國 體制不同、現役部隊參與救災的時機也不同,將各國軍隊投入災害救援模式比較如 下:89

一、參與災害救援的角色定位:

許多國家雖然已經將災害救援列入軍隊的重要任務之一,各國現役部隊大多為 支援性的角色。對於派遣兵力投入災後救援仍有審核標準與原則,幾乎沒有「不待 命令隨時防救」的空白授權作法。

(一)日本:依據日本災害對策基本法第68-2 條規定,當地方災害處理需要協助時,由 都道府縣知事向自衛隊官員提出支援申請,若災情十分緊急時,自衛隊得主 動派遣,但需符合公共性、緊急性、非替代性三個原則,地方政府沒有其他 手段處理時才會出動救災。

(二)中共:依據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第4 條的規定,除非駐軍部隊發現緊急險情時 可立即實施救助外,一般情形下必須由國務院或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或當地同級軍事機關提出。

(三)美國:在地方及州政府資源用盡不足時才向總統申請聯邦資源或軍隊支援。美國 申請聯邦軍隊則需考量戰備、法律與政策面,並訂出六個準則:法律、政策、

致命(lethality)、風險、成本、適當(appropriateness)與戰備(readiness) 的評估考量。

89陳勁甫,研究與調查,研究計畫,我國國軍投入災害救援之研究,2010 年,頁 3-5。

ttp://www.tpgrc.org.tw/UserFiles/file/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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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以上的分析發現,各國現役部隊並不是救災的主體,除特珠緊急狀況外,通 常是當民政單位災害救援能力不足時,才向權責單位提出申請軍方支援災害救援工 作。但也有些特殊的安排,美國州國民兵在州長宣布州進入緊急狀態時,由隸屬州 長管轄的國民兵協助執行災害救援,進行人員搶救、物資運送、公共設施維護與災 後復原工作,而有些州甚至將州的緊急事件管理單位置於國民兵指揮部之下,直接 負責災害應變工作。因此美國軍事單位支援災害救援區分二個部分,第一為各州國 兵民,其次為聯邦軍隊。另在中共除了解放軍外還有武警部隊及民兵組織可投入應 急救援,但仍在相關法律授權、法規規範及國務院中央軍委會的命令下參與救災。

通常還是武警部隊優先投入,解放軍需在中央軍委會的命令下執行特殊任務。這些 例子發現,美國國民兵、中共武警部隊並不是國家第一線的國防力量,因此較能投 入較大的能量執行災害防救任務。

二、與地方政府應變中心彼此指揮權責:

(一)美國:美國十分重視部隊的指揮關係,聯邦軍隊通常由總統指派部隊指揮官負責 指揮,與地方僅是協調與合作的關係,並強調軍隊必須維持在國防部的指 揮體系下。

(二)日本:平成21 年(2009)4 月27 日舉辦都道府縣防災危機管理擔當部局長與防 衛省自衛隊意見交換會議,自衛隊以2008 年岩手、宮城縣地震災害救援為 例,提報受災市町村及自衛隊派遣救災部隊各自成立指揮部,由自衛隊派 遣聯絡官進駐市町村災害對策本部,負責協調聯絡及參與討論救災任務派 遣事宜,而在救災現場則由地方政府派遣官員負責整合警、消及自衛隊人 員共同救災。

(三)中共:中共比較特殊,解放軍、武警指揮官必須參加由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的搶險 救災指揮機構,另依據軍隊搶險救災條例第7 條規定,軍隊必須在人民政 府統一的領導下進行,具體任務由搶險救災指揮機構賦予,部隊的搶險救 災行動由軍隊負責指揮。

從上述比較中發現,雖然中共比較特殊,但在救災過程中部隊指揮權仍在部隊 指揮官的手中,如此才能發揮軍隊組織的效能,不過為了達成整合各種資源共同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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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的效果,各國也都律定由災害救援工作由民政單位賦予或指示,再由軍隊執行。

並且日本災害救援現場係由民政單位人員負責管制,方能共同發揮警察維持治安、

消防人員執行特種救援、軍方人力支援的統合效果。

三、專責的救災應變部隊:

各國大致依據部隊駐地,分區劃定部隊支援救災的責任區,依據收集各國資 料,包括美國國民兵、日本自衛隊、中共當地駐軍作法雷同。但是否成立專責救災 應變部隊,各國的態度卻不一致,其中日本是以方面區為單位,全國五個方面區建 立應急部隊,24 小時待命人數約2700 人、車輛410 輛、直升機27 架。美國亦無專 為救災的專責部隊。

四、軍隊災害救援的內容與範圍:

(一)參考美國路易斯安那州緊急行動計畫,州國民兵在16 個應變支援工作小組負責執 行陸空運輸、通訊、流域及土石清除、提供人員及機具、提供避難場所、醫療支 援、廢棄物清除、協助恢復基礎設施。

(二)依據日本自衛隊提報資料,自衛隊支援災害救援工作有9 項,包括1.災害情報收 集;2.受災人員的搜索與救助;3.物資運輸及傷患空中後送;4.緊急醫療;5.災 民生活支援(包括飲水、食物的供給及提供沐浴設施);6.水域救援;7.災害復 原;8.消防支援;9.其他特殊災害救援。

(三)中共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規定,軍隊的主要任務為:解救、轉移或者疏散受困人 員;保護重要目標安全;搶救、運送重要物資;參加道路(橋梁、隧道)搶修、

海上搜救、核生化救援、疫情控制、醫療救護等專業搶險;排除或者控制其他危 重險情、災情,必要時,協助地方政府開展災後重建等工作。

比較各國軍隊災害救援內容大同小異,都以人命搶救為第一。

五、軍隊災害救援平常的整備與訓練:

(一)美國各州共同簽署緊急支援管理協定EMAC,當災害發生時各州可以相互支援,於 平時協力進行演習。

(二)日本自衛隊除與地方政府定期演練外,同時編寫防衛省防災業務計畫。

(三)中共軍隊搶險救災條例規定,平時軍隊應掌握區域內可能發生災害地點,與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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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上表分析各國救災體制運作成效概況如下:90 一、美國:

美國聯邦緊急管理局,總部職員 2700 餘人,24 小時備戰體制,全國有十個分 支機構,可動員近四千名臨時工作人員,在洛杉磯及舊金山大地震時該管理廳於 15 分鐘後將災情報告總統,並於 1 小時候到達災區救災,可有效降低大量傷亡人數。

有關美國對於重大災難緊急處理,可以消防隊最先投入,但能量有限,其各州政府 數量最龐大的就是國民兵,其管轄權屬州政府(負責編列國民兵訓練經費),除國 家重大事件例如:911 事件及波灣戰爭,才會交出國民兵指揮權,卡崔那颶風時布 希總統對於州政府國民兵管轄權,未能當機立斷,主為州政府並未留意到要具體放 棄國民兵指揮權,另一方面布希政府對於要接管屬於民主黨主政州,感到為難,致 4 萬多國民兵無法在風災初期參與救災(延遲將近 4 日)。一般災害都是州政府在 處理,除非是溢出州政府能力,聯邦政府才會接手處理。

二、日本:

日本對於地震震災處理有經驗且法律完整,但在阪神大地震,當時中央政府執 政的是社會黨,其相關閣員不擅用自衛隊,致初期政府資訊多來自電視,平日負責 災害處理之國土廳,無權又無人,次日首相召開「地震對策會議」後,才有大量軍 警投入救災;另消防廳本「自力救災」政策,未能考慮到急救人命為第一優先考量,

又以醫師資格及動物檢疫,多方拖延外國救難組織,達三日之久,喪失災民搶救先 機,嚴重影響救災成效。

日本國土交通省負責災害處理、防衛省負責自衛隊、總務省下轄消防廳在阪神 大地震時,給人成效欠佳印象其主因是,執政的社會黨行政效率不佳,是戰後日本 民主政治發展的結果,實行地方自治地方政府權益逐漸膨脹,中央無能力指揮地方 政府相對的結果;但是日本人民對於地震的態度,是以將地震視為生活的一部份,

每個家庭通常會準備一個應變包,裡面有三日份飲水、食物、及簡單急救藥品,故 面對地震來臨時居民均能沈著應變,守法忍耐與守望相助的精神深得世人敬佩,經 的起災後重建的挑戰。(2007 年防衛廳升格為省、國土廳升格為國土交通省)日本

90戴有財,由重大天然災害談強化地面部隊救災能量之研究,國防部軍事資料庫,200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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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地震數千次之多,3 級以上地震每天平均 4 次,「災害對策基本法」是地震基 本性法律,另還有專門對付地震的法律如地震防災對策特別措施法、大規模地震對 策特別措施法、地震保險法、建築物抗震改造促進法、災害救助法、受災者生活再 建支援法、災害撫卹金支付法、還有針對地震相關建築法規,完善法律體系和制度 有利日本對付震災。

三、中國四川汶川大地震中共動員救災迅速,中共政權體制,係以黨領政、以黨領軍,

中國共產黨黨主席兼任中國國家主席及中央軍委會主席,因此黨的決策形成後,可 由國務院及中央軍委會軍委快速推動執行救災工作,所以中央政府權力極大,地方

中國共產黨黨主席兼任中國國家主席及中央軍委會主席,因此黨的決策形成後,可 由國務院及中央軍委會軍委快速推動執行救災工作,所以中央政府權力極大,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