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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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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專業服務業之國際化發展策略 -以法律服務為例

第三節 國際化程度

(二) 2001 年<律師法>之修正重點

此次修正涉及<律師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七條之三、第四十七條 之十及第五十條,開放外國法事務律師向法務部申請許可後,得僱用我國 律師或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及修正將外國律師向法務部申請許可執業,

以其受僱期間屆滿二年者之時點,由原規定為 1996 年 11 月 18 日,延後 至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內生效日。

(1) 國人赴海外投資:無限制。

(2) 外人來台投資:未具外國法事務律師身份者,不得在我國設立律師 事務所,亦不得與我國律師合夥或僱用我國律師。

A. 由「外國法事務律師」提供之法律服務:限由已以獨資或合夥 方式設立法律事務所之自然人提供。合夥人限於取得「外國法 事務律師」之自然人。

(A) 外國法事務律師獨立執行其原資格國法或國際法。

(B) 有關婚姻、親子或繼承事件當事人一造為我國人民或遺產 在我國境內之個案,外國法事務律師須與我國律師合作或 取得其提供之書面意見始得為之。

B. 外國法助理或顧問:限由自然人提供。

協助我國律師或外國法事務律師,但不得以助理或顧問本身名 義從事訴訟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務。

4. 模式四:自然人呈現

(1) 我國自然人赴海外提供服務:無限制。

(2) 外國自然人來台提供服務: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二) 市場情況 1. 法律服務之輸入

我國之法律服務市場,早已存有國際性的競爭,外國法事務律師多 不自行設立事務所,而選擇受僱於本國法律事務所12。少數外國法事務 律師或選擇來台設立事務所,或雖不在台灣設立事務所,但卻透過設於 香港、東京或新加坡之事務所以跨國提供服務或自然人呈現方式提供服

及擁有全球資源之支持,兼以可能僱用本國律師,對於國內法及外國法 均有深入之認識,其法律服務之品質及競爭力較高,對我國之律師服務 業產生不小之威脅13。另自企業經營角度觀之,因為台灣的法律服務市 場規模並不大,外國法律事務所於考量自行於台灣建立據點的營運成本 及可能案源後,除選擇以商業據點呈現方式,或跨國提供服務或自然人 呈現方式執行業務外,未來亦可能以併購或聯盟方式與我國中、小型的 事務所合作14

2. 法律服務之輸出

近年因台商西進大陸,國內律師佔有同文同種之優勢,亦思積極開 拓大陸市場。惟因大陸律師人才培養快速,兼以具有在地及低廉成本之 優勢,且對於台灣律師進入其市場,仍有相當法律上之阻礙,故我國律 師欲進入大陸市場仍有困難。至於大陸以外地區,我國律師受限於語 文、法系、人際網路資源等因素,較難以商業據點呈現方式拓展業務。

只有在外國客戶因投資或貿易行為涉及台灣時,才以跨國服務、國外消 費(外人至我國消費)或自然人呈現(我國自然人赴海外提供服務)方 式,輸出與我國國內法有關之法律服務。

3. 依法律服務貿易客戶別及案件性質分析15

(1) 國外客戶委辦之國內法律案件

國外客戶委辦之內國法律案件,律師除需具備良好之外語溝通能 力,也須具有精深的我國國內法知識及對我國經濟政治社會狀況之 全方位瞭解。目前此類法律案件,多由國內中、大型事務所以外語 溝通能力較佳之我國律師或法務人員處理,或透過聘僱外國律師或

13 前者如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Baker & McKenzie);後者如英國 Clifford Chance 事務所,在全球

外國人擔任顧問或助理之方式,藉助其外語能力協助辦案。

(2) 國內客戶委辦之外國法律案件

我國客戶於外國發生之法律案件,有部分客戶因具備直接使用外國 律師的能力,故可直接委任外國法律事務所處理。此外,則可能委 由本國法律事務所直接處理16,或再複委任外國法律事務所協助承 辦案件,或透過聯盟之方式,將案件轉介屬於其聯盟之外國事務所 承辦17

(3) 國內客戶委辦的國內案件

此類案件一般為國內中、小型事務所及個人執業律師的主力案件,

可謂並無國際化之現象。若外國法事務律師透過與本國律師合夥或 僱用本國律師競爭此一部分業務,則業務在不同組織間,仍將發生 流動的現象。

(三) 結論

結合法規面與市場現狀而言,我國法律服務業之國際化,在輸入方面,

法規面開放之程度甚大。惟我國律師法有關於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資格條件 之限制,必須在原資格國執業五年以上或於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在中華民國管 轄區域內生效以前,依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受僱擔任助理或顧 問,申請時其受僱期間屆滿二年等。上述限制仍為外國法事務律師進入我國 市場時一定之門檻,但並非難以克服。

就市場面而言,因我國法律服務業市場規模並非很大,各國多放眼於中 國大陸蓬勃發展之經濟與十二億人口之廣大市場,外國律師大舉在台設立分 所之可能性並不高18

在輸出方面,鑒於我國律師之語文能力及對外國法之知識並不具優勢,

欲進入外國市場仍有困難。唯一較可能開發者,似為中國大陸之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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