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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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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專業服務業之國際化發展策略 -以法律服務為例

第二節 產業現況

一、 我國目前之法律服務業之現況

截至 2002 年止,我國律師之執業人數有四千五百七十七人(見下表 5.2.1),

律師考試之錄取率平均為百分之五至七(見下表 5.2.2),平均每名律師服務五千 零二十五人。而法律事務所員工不到五人者,高達四千一百六十三家,佔九成 三,員工逾百人者則只有八家6。近二年因製造業、商業等產業之萎縮,律師之 業務亦隨之縮減,究其原因,在於股市下跌、不動產市場停滯、商業集團淨值

下降、企業外移及新興討債公司之興起等7。另一衝擊律師服務業之原因,為我 國加入 WTO 後,對外國開放法律服務業市場。

我國律師對內本即面臨業務量縮減,市場競爭激烈之考驗,對外又面臨服 務業市場開放,外國律師或事務所可能大舉攻佔市場之危機,我國律師之競爭 力問題,實務界人士多憂心忡忡。因本國中小型事務所基於國際合作網絡之欠 缺、語文及外國法律知識之不足等因素,無法承辦涉外案件,而向來承辦此類 型案件之大型事務所則因外國律師之進入,面臨到更激烈之競爭,以致於會加 強爭取原本屬於本國中、小型事務所之案源8

此外,我國對中國大陸之貿易依存度偏高,兩岸事務本應為可觀之利基。

惟我國律師進入大陸市場尚有重重法律障礙,加以對處理大陸法律事務之能量 尚未充分建立,加上法律專業必須配合當地之文化、制度、人際網路等優勢始 能發揮,而大陸律師之低價競爭亦將使成本較為高昂之我國律師處於較不利之 競爭地位等因素9,故雖可見龐大之市場潛力,但是否能順利輸出法律服務,仍 有待克服前述障礙。

同時,國內對於律師之規範,亦可能有大幅度之變革。法務部擬自九十二 年開始,研議修訂律師法,計畫於一年後提出,主要內容包括開放律師事務所 法人化、律師公會組織、加強律師養成制度、懲戒制度、調查權、確立律師公 益角色、開放律師公開廣告及進一步開放外國律師來台執業等10,惟該草案仍 在研擬中。法務部另推動律師事務所責任險之投保,以分攤執業風險。以上制 度之變革,對於提升法律服務業之組織健全及效率,應有所助益,也應可間接 提高我國法律服務業之競爭力。

表 5.2.1 我國執業律師人數表

單位:人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執業律師 3,132 3,363 3,942 4,236 4,577

資料來源:法務部,2003 年 4 月

表 5.2.2 最近五年專技高考律師類科報考、到考、錄取人數統計表

陳傳岳,<對「高等考試法官檢察官律師試條例草案」之意見>,《全國律師》,2003 年 5 月,頁 113。

二、 我國<律師法>之修正

(一) 1998 年<律師法>之修正重點

為配合加入 WTO,遵守 GATS 之規範,於 1998 年修正<律師法>部 分條文並增訂相關條文,其修正重點有:刪除外國人應考我國律師資格之 互惠要件,開放所有外國人均得應我國律師考試;建立外籍人士來台從事 法律相關業務之雙軌制度;限制外國法事務律師不得僱用我國律師,並不

考試年度 報考人數 到考人數 錄取人數 錄取率

1998 5,714 4,129 231 5.59 %

1999 6,009 4,064 564 13.88 %

2000 6,565 4,395 264 6.01 %

2001 6,424 4,616 326 7.06 %

2002 6,455 4,641 359 7.74 %

(二) 2001 年<律師法>之修正重點

此次修正涉及<律師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七條之三、第四十七條 之十及第五十條,開放外國法事務律師向法務部申請許可後,得僱用我國 律師或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及修正將外國律師向法務部申請許可執業,

以其受僱期間屆滿二年者之時點,由原規定為 1996 年 11 月 18 日,延後 至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內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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