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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服務業貿易

在文檔中 tX WTO ATP — i@B A~ (頁 60-85)

三、 「服務業興起」的原因分析

四、 美國的服務業貿易

表 2.2.5 列示 1987~2002 年間美國(國際收支帳估計)的商品與服務 貿易額。未完全在表中顯現,但值得一提的是,(1)自 1971 年起迄今,

除少數幾年(1973、1975、1997)外,美國商品貿易年年入超,而且商品 入超占商品出口的比例呈現長期上升趨勢(譬如,2000~2002 的三年間,

入超占出口比例平均為 62.7﹪,而 1977~1979 的三年間平均僅 20.7﹪), 顯示美國商品在國際市場競爭上平均居於劣勢;(2)也同樣是自 1971 年 起,美國服務貿易年年出超(在 1970 年以前則是年年入超),而且服務出 超占服務出口的比例呈現長期上升趨勢(譬如,2000~2002 的三年間,出 超占出口比例平均為 24.0﹪,而 1977~1979 的三年間平均僅 10.2﹪),顯 示美國服務在國際市場競爭上平均居於優勢。

根據表 2.2.5,取 1977~1979 年三年平均數和 2000~2002 三年平均數 比較可以算出,在 1980~1999 的二十年間,美國商品出口增長 4.85 倍(平 均年增率約為 8.2﹪),服務出口增長 8.18 倍(平均年增率約為 11.1﹪), 商品進口增長 6.55 倍(平均年增率約為 9.8﹪),服務進口增長 6.92 倍(平 均年增率約為 10.1﹪)。換言之,在 1980~1999 的二十年間,平均而言,

美國服務出口年增率大於服務進口年增率,服務進口年增率又大於商品進 口年增率,而商品進口年增率又大於商品出口年增率。

同樣根據表 2.2.5 可以算出,1977~1979 年間美國服務出口平均占總 出口之 19.4﹪(商品出口占其餘之 80.6﹪),到了 2000~2002 年間,服務

進口占其餘之 84.8﹪),到了 2000~2002 年間,服務進口平均占總進口之 比例略微上升至 15.9﹪(商品進口占其餘之 84.1﹪)。

在過去二十幾年間,美國服務出口平均年增率雖然顯著高於商品出口 年增率,以致服務出口占總出口的比重上升,然而商品出口目前仍是美國 的出口創匯主力。更值得一提的是,就相對於國內產出成長的比例而言,

過去二十幾年間美國服務出口年增率並不顯得凸出。例如,美國服務出口 占國內民間服務產值的比例在 1989~1990 年間平均約為 4.1﹪, 到了 2000~2001 年間僅略微上升至 4.4﹪。相對地,美國商品出口占國內民間 商品產值的比例在 1989~1990 年間平均約為 25.1﹪,到了 2000~2001 年間 則顯著上升至 33.6﹪。這似乎透露兩個頗值得重視的訊息:(1)迄目前為 止,美國民間服務部門的生產主要供應國內市場27,而且國內市場需求成 長是帶動美國民間服務部門成長的主要動力;而(2)美國民間商品生產 部門產值的成長率雖然低於服務生產部門,但其仰賴國際市場需求的程度 則是越來越高。換言之,我們或許可以說,美國民間商品生產部門國際化 的程度不僅一向高於民間服務生產部門,而且在過去二十幾年間其國際化 的差距有拉大的傾向。

美國商務部不定期進行的出口相關就業研究也透露同樣的訊息。根據 美國商務部國際貿易署(International Trade Administration)和普查 局(Census)於 2001 年初完成的研究28,1997 年製造品出口在美國境內估 計支撐 770 萬個工作機會,其中直接仰賴製造品出口的製造業的工作約 200 萬個,間接仰賴製造品出口的製造業的工作約 130 萬個(兩者合計得出,

仰賴出口的製造業工作機會約 330 萬個,占製造業總就業人數的 19﹪), 而也是間接仰賴製造品出口的非製造業(例如,原料供應業、運輸業、商 業服務業等等)工作約 430 萬個。相對地,根據 USIS 引述美國商務部提

供的資料29,1992 年服務出口在美國境內估計支撐 340 萬個服務部門和非 服務部門的工作機會。即使這 340 萬個工作機會完全歸入民間服務部門,

也僅佔當年民間服務生產部門總就業人數的 4.6﹪。19﹪的製造業就業機 會仰賴出口,和不到 5﹪的服務業就業機會仰賴出口,形成鮮明的對比,

雖然兩個數字指涉的年份相差五年。

表 2.2.5 只列示透過進出口並產生國際收支的服務買賣。但,某些服 務買賣要求賣方和買方密切接觸,因此賣方往往必須在買方的居住國直接 投資設立子公司,以便就近提供服務。然而,這部分的服務買賣不會被列 入國際收支帳,因為就任何國家而言,提供服務的外國子公司和購買服務 的公司同樣是本國的居民,因此它們之間的買賣根據定義當然不納入國際 收支統計。為了更全面呈現美國在國際市場上買賣服務的情況,美國商務 部 經 濟 分 析 局 每 年 都 會 進 行 調 查 , 分 別 估 計 美 國 的 跨 境 服 務 貿 易 額

(cross-border trade)和透過直接投資的子公司或關係企業進行的服務 交易(參見表 2.2.6)。 表 2.2.6 中所謂跨境服務貿易( cross-border trade),其意義和 WTO 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所謂跨國提供服務的交易 模式(cross-border mode of supply)不同。表 2.2.6 所謂跨境服務貿 易是指一國之居民供應服務給他國之居民,其交易模式包括 GATS 所謂的

「跨國提供服務」、「國外消費」、和「自然人呈現」。至於透過 GATS 所謂

「商業據點呈現」的交易模式提供的服務,則是表 2.2.6「海外關係企業 銷售」欄試圖衡量的課題。由於調查估計的方法不同,表 2.2.6 所列示的 美國跨境服務出、進口值,和表 2.2.5 列示的美國(國際收支)服務出、

進口值有些出入,但兩者顯示的出、進口趨勢起伏大致吻合。此外,值得 一提的是,表 2.2.6 中所謂海外關係企業不包括存款貨幣機構,而且海外 關係企業的國籍依其主要股東(股權超過 50﹪)的國籍而定,亦即,表

占以上的子公司(majority-owned subsidiaries),而所謂「外國子公司」

則是指外國母公司在美國直接投資股權 50﹪占以上的子公司,而不管「美 國海外子公司」或「外國子公司」,都不納入母公司直接投資的存款貨幣 機構,即使投資股權超過 50﹪。

根據表 2.2.6,就服務銷售額而言,從 1996 年起透過海外子公司售出 的美國服務便年年大於跨境售出的美國服務,而且 1996 年後,前者的成 長率年年大於後者;就服務買入額而言,透過在美的外國子公司買入的外 國服務,更早從 1990 年起便年年大於跨境買入的外國服務,而且 1990 年 後,除少數幾年,前者的成長率大多高於後者。換言之,在過去十年間,

美國透過(美國籍和外國籍公司)直接投資設立的子公司(或者說透過 GATS 所謂「商業據點呈現」模式)進行的服務交易,已經在數量上壓倒跨境的 服務交易。不過,值得注意的是,美國在 GATS 所謂「商業據點呈現」的 服務交易方面雖然也年年享有順差(即售出大於買入),但順差的金額不 如跨境的服務貿易順差。例如,1996~2000 年間,美國跨境服務貿易的順 差每年平均約 815 億美元,但「商業據點呈現」的服務交易順差每年平均 僅約 467 億美元,儘管在此期間跨境服務貿易額(含售出與買入)約僅佔

「商業據點呈現」服務交易額(含售出與買入)的 75﹪。

表 2.2.7 和表 2.2.8 列示 1987~2001 年間按服務類別分析的美國跨境 服務貿易結構。表 2.2.7 在民間服務(private services)之下,細分為

「旅遊費」(travel)、「 機(船)票」(passenger fares)、「 其他運輸費 用」(other transportation)、「 專利商標費」(royalties and license fees)、「其他民間服務」(other private services)等五項。

所謂「旅遊費」包括外國人在美國旅遊時的食宿、休閒、娛樂、禮品 等旅遊相關花費(就美國而言,屬於服務出口),以及美國人赴國外旅遊

見得一定要往返美國),以及美國人搭乘外國航空或客輪公司的票價(一 定要往返美國)。

所 謂「 其他運輸費用 」包含運費 (freight)和港口服務費 (port services);運費出口指美國(海、陸、空)貨運公司和管線輸送業者運 送美國出口貨,以及在兩個外國地點間運送貨物的收費,而運費進口指外 國貨運業者運送美國進口貨的收費;至於,港口服務費則是指外國貨運業 者在美國港口購買的商品與服務花費(出口),以及美國貨運業者在外國 港口的類似花費。

所 謂 「 專 利 商 標 費 」 指 美 國 居 民 和 非 居 民 在 各 種 專 屬 權 利

(proprietary rights)的授權買賣交易,包括工業生產過程中各種獲得 專利或未獲得專利保護的生產技術、生產過程、生產配方和其他專屬權 利,以及商標、版權、加盟權、廣播權,和分銷、使用、再製通用電腦軟 體的權利買賣交易。在「專利商標費」項下,又可細分為關係企業間的交 易和非關係企業間的交易。顧名思義,關係企業間的交易包括美國母公司 對設在外國的子公司或設在美國的外國子公司對外國關係企業收取「專利 商標費」(出口),以及外國母公司對設在美國的子公司收取「專利商標費」

或美國母公司支付「專利商標費」給設在國外的關係企業(進口)。

在所謂「其他民間服務」之下,也細分為關係企業間的交易和非關係 企業間的交易。關係企業間的「其他民間服務」包括除了「專利商標費」

之外的所有關係企業間的跨國交易。非關係企業間的「其他民間服務」則 進一步細分為教育服務(education)、金融服務(financial services,

存款貨幣機構服務除外)、保險(insurance,剔除保險理賠後的保費淨 額)、電子通訊(telecommunications)、商業專業和技術服務(business,

築設計和採礦服務(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architectural, and mining services)、 資 料 庫 和 其 他 資 訊 服 務 ( data base and other information services)、工業工程(industrial engineering)、設備裝 置與維修服務(installation, maintenance, and repair of equipment)、

法 律 服 務 ( legal services )、 管 理 諮 詢 和 公 關 服 務 ( management, consulting, and public relations services )、 醫 療 服 務( medical services)、 營 運 性 租 賃 ( operational leasing)、 研 發 與 檢 測 服 務

( research, development and testing services)、運動比賽和表演藝 術(sports and performing arts)、訓練服務(training services)等 等。

根據表 2.2.7 和表 2.2.8 可以算出,1987~2000 年間30,美國的跨境服 務出口年平均成長率為 10.1﹪,進口年平均成長率為 8.7﹪;由於出口年 增率大於進口年增率,美國的跨境服務出超在觀察期間持續擴大,1987 年 時約為 130.8 億美元,到了 2000 年增至 754.2 億美元,成長 5.76 倍,平 均年增率約 15.7﹪。在觀察期間,「專利商標費」和「其他民間服務」(特 別是「金融服務」和「商業、專業和技術服務」部分)方面的出超,是美 國跨境服務整體出超的主要來源。此外,1987~88 年美國在旅遊服務貿易 方面尚呈現入超,之後卻年年享有出超,而且占整體出超的比重漸增,頗 值得注意。

表 2.2.7(續)透露的一個顯著的訊息是,「旅遊費」占民間服務跨境 出口的比重雖然次於「其他民間服務」的比重,但剔除關係企業交易後,

「旅遊費」所占的比重則是最高的31。以 1992~1993 年為例,在剔除關係 企業交易後,「旅遊費」占民間服務跨境出口的比重平均約 41.5﹪,而「其 他民間服務」則僅占 25.8﹪。不過,長期而言,「旅遊費」占民間服務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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