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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集體權與原住民族

第一節 國際場域:原住民族權利與集體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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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集體權與原住民族

第一節 國際場域:原住民族權利與集體權

從十六世紀以來,臺灣原住民族在外來政權交疊、文化壓制、與經濟 發展受限的處境之下,長期欠缺有力的對抗方法。國際法從1950 年代開始 發展原住民族權利的概念,作為挑戰與鬆動既有霸權的工具。學者施正鋒 整理國際法中原住民族權利的發展,以生存權與平等權為框架界定了原住 民族各項權利。本文以為,若從集體與個人權利的區分,得以進一步發展 兩者的互動關係,將可拉開新的視角,更加以理解2000 年後,原住民族在 全球化與新自由主義下的處境。

原住民族權利的發展與內涵

原住民族在1950 年代之前,並未成為國際法的主體,這種情形因為反 殖民浪潮而改變。1950-60 年之間,二戰結束後的反殖民浪潮開啟了原住民 族權利運動,挑戰了國際法僅以國家與個人為主體的預設,這使得在國內 或是國際間,原住民族逐步被肯認為一個特殊的群體,需要特殊的政治和 法律制度,以維護原住民族不同於一般人的合法利益(legitimate interests)

64。在各地原住民及國際法專家的努力下,確立了原住民族在國際法中的 特殊主體地位。

原住民族權利的概念普遍會被比擬為一般人權,從生存權與平等權的 角度切入。生存權關切的是如何保障原住民的基本生存,以維護基本安全

64 Allen Buchanan, Role of Collective Rights in the Theory of Indigenous Peoples' Rights, 3 TRANSNAT'L L.&CONTEMP.PROBS, 90-91 (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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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尊嚴;平等權則要積極地推動個人參與經濟社會的自由和公平,以確保 不同群體能夠享有同等的機會與對待。具體而言,原住民族權利的概念目 的在協助改變原住民族的不利處境,以在國家的治理下,取得並享有與其 他民族相同的公民權利。學者施正鋒依照這樣的思維,提出圖三的架構,

強調原住民族特殊的主體地位,有助於提升原住民族權利的重要性,並釐 清相關權利的分類與內容。65

圖 三:原住民族權利分類

(整理自施正鋒,2000)

從圖三清楚地看到,原住民族成為法律主體,規範了國家對原住民的 正當權限,也界定了原住民個人可爭取的合理資源。這看起來像是在個人 權利的脈絡中理解原住民處境,但圖二也標示出集體權利內容,包括認同 權、自決權、文化權、及財產權,這些都是超越個人層次,以族裔共同歷 史文化為主體單位。這些集體權補充了個人權利無法涵蓋的情境,更能突

65 施正鋒,國際潮流與原住民族的權利,載:《台灣原住民族政治與政策》,頁 28-56,200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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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原住民族在殖民歷史的治理中,與一般公民相異的身分認同、政治利益 和文化價值。

理解個人權利與集體權利的交織,將有助於更加認識原住民族在當代 的處境。為了進一步闡釋集體權利的重要性,本文嘗試跳脫國際人權法以

「生存權」及「平等權」為基底的架構模式,從學者施正鋒提出的原住民 族權利架構出發,以個人及集體權的視角出發,進一步闡釋兩者相互補充 的關係。

圖 四:個人/集體框架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製)

圖三運用古典人權理論中發展的個人財產權及參政權為例,對照近 1980 才出現的集體權概念如認同權、文化權等,呈現出個人權利與集體權 的相互交錯的權利運作系統,而非二分的獨立概念66。今日所稱的原住民 族權利即是在這樣的權利系統中建構及運作,各式各樣的權利內涵,經由 個人權利及集體權的理論視角出發,必然能達到互相補充的正向效果,但 也有可能發生排擠或互斥等不同的競合關係67,接續的章節將以這樣的權 利運作系統,探討集體權在當代原住民族社會的運用和影響。以圖四舉

66 官大偉,原住民族的個人權與集體權,原教界,76 期,頁 14-17,2017 年。

67 Allen Buchanan, supra note 64, at 10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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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過去古典人權理論的框架中,我們往往將財產權、參政權認作市民權 利中個人主義式的權利,但是加入集體權的概念後,以原住民族權利整體 的架構觀之,個人財產的權利保護事實上也牽涉到集體權利的完整性。從 原住民族土地的例子來看,原住民個人土地的財產支配權利若無法被保 護,又如何期待能完整部落的領域,進一步促成文化權的保障,而個人的 財產支配能力若遭限縮,又如何能夠將部落的集體意識付諸實現68

國際法肯認集體權的過程

在討論集體權對原住民族權利的影響和臺灣原住民族的實踐之前,我 們必須瞭解國際人權發展的脈絡,才能回答集體權為何被獨立於個人權利 之外,作為一種特定的權利型態。

從 1950 年的反殖民浪潮開始,原住民族權利雖然有穩定的進展,但人 權學者普遍認為1948 年發布的「世界人權宣言」中,並沒有很明確的集體 權概念。即便有學者認為,宣言第28 條:「人人有權要求一種社會的和國 際的秩序,在這種秩序中,本宣言所載的權利和自由能獲得充分實現」,具 有預示的功能,使得集體人權成為國際人權的基本概念之一69,不過研究 原住民族權利的學者卻普遍認為,國際中原住民族的『集體權』,在聯合國 於2007 年 9 月 13 日通過的「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 (United Nations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Indigenous Peoples)中是第一次完整、明確 的出現70

68 官大偉,同註 66,頁 15。

69 呂炳寬、楊智傑,全球化脈絡下的人權保障,發表於東海大學政治學系主辦之:整合全球化 與 在 地 化: 21 世 紀 政 治 學 研 究 的 新 趨 勢 學 術 研 討 會 , 頁 7-8 , 2005 年 。 讀 取 自 http://web.thu.edu.tw/lu.bk/www/ins/3.pdf,最後讀取日:2019/5/17。

70 邱玟惠,論法制上權利主體之建構基礎與變化─以原住民族或部落為中心,法令月刊,67 卷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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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中出現原住民族權利的發展論述,始於聯合國於1985 年起草,

2008 年完成通過的『國際原住民族權利宣言』。這份具有關鍵性地位的宣 言將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做成的決議及其他國際文件、條約等內容集結,以 保護原住民族在「自決、自主和自治」、「土地、傳統領域和自然資源」及

「政治參與」三大面向的權利出發,作為原住民族集體權主張立論的重要 依據71。學者邱玟惠就曾以宣言第1 條、第 7 條及第 40 條為例,指出宣言 中提及權利時,三度將collective rights 與 individual rights 並列使用。她更 進一步認為,這份宣言不僅承認集體權利,更是超越個人權利主體之具體 立法例。72

「國際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對於原住民族集體權的肯認,固然具有不 可撼動的地位,但在宣言出現前,國際法中對於原住民族權利的設計,就 已經具備初步的雛型。首先就歷史的沿革來看,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權利 在1957 年 ILO「第 107 號公約」(獨立國家內原住民及其他部落與半部落 人口之保護與融合)中首度出現,為原住民族在國際人權法中的保障邁出 第一步。而ILO「第 107 號公約」之所以產生,是來在於國際各區域人權 組織開始嶄露頭角,特定群體的權利也開始受到注目,這其中當然包括原 住民族。

作為國際法中的「集體73」(collectivity),原住民族透過 ILO『第 107 號公約』的公布,首度在國際法中被視作法律主體。除主體地位的肯認,

實際的組織建構也為原住民族權利帶來重要的進展,1982 年聯合國成立了

期,頁 65-66,2016;戴秀雄,原住民族權利個體與集體權法制問題芻論─兼談原保地私有化的 衝擊,原教界,76 期,頁 26-27,2017 年。

71 蔡志偉,聯合國中的原住民族國際人權,臺灣國際研究季刊,2 期,頁 86,2008 年。

72 邱玟惠,同註 70,頁 66-68。

73 VERNON VAN DYKE.HUMAN RIGHTS,ETHNICITY, AND DISCRIMINATION 3 (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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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人口工作小組」就是一項重要的里程碑,將原住民族權利的推動 工作從個別的區域組織提升至國際中最具代表性的聯合國組織。

本文認為,「原住民人口工作小組」的設置,除了彰顯國際對原住民族 權利的重視外,更重要的是它確立「原住民」不再只是某個區域中特定族 裔群體的社群議題,並使「原住民族」,在國際人權場域中(不管是政治還 是法律戰場)變成一個實質的「集體」。

此後,ILO1989 年「第 169 號公約」(原住民與部落居民公約)也具體 承認各國原住民族對傳統領域有合法及正當權利,推進原住民族權利的層 次。從對特殊群體中個人的保護,進一步延伸承認原住民族集體的固有權 益。

這帶來的重要意義是,原住民族的「集體」概念,從國際場域中進入 了國家內部的權利系統,於是2008 年聯合國通過的「原住民族權利宣 言」,才被視作一個重要的標竿。在各區域原住民族權利組織的努力下,國 際社會終於出現了一個專屬原住民族的重要承諾74,遺憾的是,一般被視 為境內有為數不少的原住民而被視為原住民族發展至關重要的指標性國家

─美國、加拿大、紐西蘭及澳洲皆投下反對票。

國際政治場的勝利、地方實踐的挑戰

從時間的軸線梳理原住民族權利發展的脈絡,我們不難發現原住民族 權利在法律論述演變的進程中,並非是從地方─國家─國際的路線出發,

74 雅柏甦詠‧博伊哲努,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與臺灣原住民族權利保障,臺灣原住民研究論 叢,2 期,頁 143,2007 年。在此使用承諾是因為宣言的宣示性質大於實踐意義,即便宣言的內 容可能在未來對於國際法及國際習慣法產生影響,但就目前而言也沒有明確的拘束效力,因此本 文參考國內原住民學者之見解將其視為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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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從政治場上的戰鬥而言,這是原住民族「集體」在國際場域中的勝 利,但從另一個角度觀察,「集體權」的法理建構並非源於日常反覆實踐的 規範,這也為集體權的地方實踐設下第一道挑戰。

當我們更深入地以論述的演化看原住民族權利的發展,可就相關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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