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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家族與部落的認同與集體再建構:排灣族保留地糾紛中的權利主張

第二節 裂解的傳統部落與集體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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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回饋給部落,第一年不得少於新台幣30 萬元、4.未來若有雇工需要,須優 先雇用賽嘉部落族人、5.日後於部落取得公法人資格後,須改與部落簽約。

值得慶幸的是,Tjailjaking 部落經過地方意見領袖、民意代表及部落幹部 的協調和斡旋,終於在各方的利益之間取得平衡,達成一個大家都滿意的協 議,在「前臺」也被視作典範級的勝利。但在過程之中,惟有在「後臺」的族 人們,能理解看似勝利、一團和氣的報導中,隱藏的尖銳言語交鋒,將於下節 詳述及分析。

第二節 裂解的傳統部落與集體認同

當我們仔細觀察Tjailjaking 部落的案例,可以發現雖然都是部落族人,一 般部落居民與地主的訴求,隱約存在兩股不同方向的力量。在2014 年,當屏 東縣政府計畫以徵收取得地主土地,交由茂林國家風景管理處規劃接管後續營 運時,地主是和業者Y 共同表達強烈不滿。但當 2017 年業者 Y 取得合法飛行 場證時,卻是由部落族人及相關民意代表以傳統領域權利的侵害,訴諸協調。

2017 年 4 到 7 月的協調期間,同時也是筆者回部落進行田野訪談的時間,

因此地主家族的成員L,在日常的談話間,因為知道筆者有相關法律的修習背 景,因此詢問筆者:「我們家要租地給教練(指業者 Y),為什麼要經過部落同 意?這不是我們自己的地嗎?如果我們願意租他,但他給不出部落要的回饋 金,那就不能租他了,這樣不是很奇怪嗎?」

在筆者將傳統領域的權利概念和部落族人所需負擔的共同成本粗略的解釋 給L 聽以後,L 回覆說:「當然這樣講我也是覺得可以啦,就部落大家能一起 好也沒有什麼關係,問題是說,如果有些人硬要逼 Y 同意說要負擔很多,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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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也要做生意阿,難道要他賠本嗎?而且,如果說這些錢最後是要分到每個人 手上,我覺得這樣很沒有道理吧…起碼說要花在部落公共的事情上,不行變成 分錢啦!…如果逼到最後他不要接受,原本對我們都很好的發展,全部都沒有 了不是很可惜嗎?」

事實上,L 的這段談話,很清楚地顯示了同為部落族人,地主家族所面對 的糾結。他們並非是以私人的角度拒絕與部落集體共享利益,而是擔心部落所 訴求的利益,會使得家族維生必須的土地出租收益受損。

而在部落的閒話耳語中,甚至有些族人認為,之所以有些家族會強烈反彈 C 取得合法經營飛行場的權利,是因為在更早年時,他們選擇賣掉或同意政府 徵收自己在飛行場周邊的土地,而對於現況的發展感到眼紅。因此,部落難免 會以「那些自己當初愛錢賣掉土地的,現在不平衡又想分錢。」這種說詞互相 猜忌。至於支持部落共享利益的一般族人,最常提到的說法是:「因為你們租 這個地給他(業者 C),那很多車子經過我們的路,或是以前常常有人摔死在 我的田,這些損失誰要賠我?所以利益大家要一起分阿!…」等等。

族人之所以對權利有這樣的陳述,並非單純受到現代市場經濟的價值體系 影響,而對個人的損失和獲益如此計較。事實上,筆者認為,他們對於土地的 利用如此敏感,是在現代化的歷史情境中,原住民族集體經歷了一段漫長且多 重的土地權利迫害經驗。

在1966 年修訂的「臺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中,雖然了賦予原住民於 耕作農地滿十年後無償取得農地與建築用地之所有權的權利,但在前述幾種土 地爭議類型未能獲得解決的情況下,保留地的私有化反而使原住民族的土地流 失更為嚴重。最令人悲痛的是,在殖民強權進入臺灣這片土地,引用「無主地 先佔」的原則,以國家治理的各種手段,否定原住民為可以享有權利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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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將原住民族土地全部收歸國有,迫使原住民離開祖居地或失去耕作、漁獵的 領域,終於在1966 年保留地的修法,國家正式於國家法中肯認原住民的用益 物權124,但這段私有化的演進過程,卻因為族人長期在經濟、社會及文化環境 下被壓迫的處境,使生活和發展的需求在無其他可替代性方案滿足下,開始了 許多「自願」的保留地非法交易,使得大量的非原住民使用保留地進行營利事 業,導致保留地地權因為人頭買賣、抵押權設定等交易型態而更加混亂,族人 間、族人與非原住民間的糾紛類型也更加複雜難解。

此外,若我們回頭檢視歷史的演進過程,會發現當代的部落,實則經歷了 各種不同的組成方式,有將部分人從原居地集體移住而成的部落、有災後重建 的組合型部落、有政策鼓勵移墾而成的混和部落、亦有自原鄉移居,流離失所 而聚居於都會的都會型部落。隨著政權更迭、國家暴力和社會發展的過程,或 自願或被迫而作為歷史結果的當代部落,在形成一個集合的實體,並據此主張 自己的集體權時,事實上遭遇許多傳統和現代法律概念衝突的矛盾。

從訪談的資料我們可以得知,部落和家族的利益產生衝突時,族人有時候 以家族為單位作為區辨他/我的界線。儘管經由行政部門的協助,Tjailjaking 部 落已進入協調階段,但不同家族的利益爭奪仍為日常糾紛中常見的主張。若從 排灣族傳統部落共享、互助的角度思考,這是源於部落過去以核心家族長嗣為 核心,與各家族長嗣共議的機制125,因為部落的遷徙、重組而漸漸式微,家族 間的協商平台,被現代的各式行政機制取代。

而回到本研究的關注核心,在這個例子 Tjailjaking 族人以「部落」為名,

透過部落會議,共同達成協議,對外採取統一的,以部落、業者成功完成了傳 統領域的集體權實踐。不過內部的討論過程中,也很清楚地可以發現,地方民

124 官大偉、蔡志偉、林士淵,《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政策調查研究-非原住民使用總登記為原住民 保留地問題研析期末報告》,原住民族委員會,頁12,2015 年。

125 童春發,同註 113,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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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代表、部落會議主席及相關行政部門,對業者的主張或有支持、或有反對,

但在政治資源和地位與國家的平等基礎上,他們訴求的出發點皆是以「部落」

為一個集體為前提,而提出各種的有利方案。但一般族人,不管是地主還是普 通居民,因為政治地位的不平等,他們最後訴求的權利都是以傳統的家族財產 或個人權益出發,而要求相應的優惠或補償方案。

熟悉行政資源及國家法權利語彙的民代和部落幹部,因為理解當代原住民 族權利的操作模式和維護機制,因此清楚的理解「部落」在土地權利訴求中的 重要位置,而對這套體系相對陌生的一般居民,對土地的權利認知,則非常直 接的以家族經濟的存續為公平與否的判斷標準。

令人振奮的是,Tjailjaking 族人在現代國家法地權設計和部落的新型態 中,雖然面對的是不同於傳統的部落認同,不過最終,我們也看見當代族人,

對自己權益的意識和行動策略,由下而上的自我調適,以實際的協商機制,成 功的突破法律權利的文義限制,進而刺激專家系統對於權利設計的想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