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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結論與建議

社會的財產制度深受文化價值的影響,但原住民族社會許多與原初人 地關係鑲嵌的社會制度,卻在百年來政治強權的殖民、占領及治理的過程 中被現代國家法律的財產私有化、土地登記制及資源國家化所取代。

歷經了四百年的殖民統治與超過一百年的現代化旅程,當代的族人面 臨的土地議題不再只是殖民者與第一主人間單純的主權抗爭,而進入了階 級、族群和文化多重交織的戰場。對此學者官大偉就曾經引用政治學者 Brass 的觀點,提醒傳統社會組織因為被新時代的社會菁英取代,族群的主 體建構過程也將面臨這些社會菁英可能會選擇性利用、詮釋甚至編造原有 的文化特質,來維持自身階級利益的挑戰,當我們在檢視當代原住民土地 發展時,不可忽略族群外部及內部交錯複雜的政經結構155

除了研究巨觀的、政治經濟社會的演變,也需要探討原住民族主體行 動的選擇及其意義。Merry 提醒我們,當我們觀察糾紛中的抵抗過程時,

社會中的邊緣團體所做的行動選擇,不僅停留在抗拒、掙脫霸權,而可能 是在過程中生產出新的集體意識,進而影響我們的社會與文化生活156

研究結構性的交錯和抵抗過程中建構的集體法意識時,學者王曉丹以 關係自我的情感衡平理論提醒我們,觀察法意識,不應忽略人們在其中的 情緒和感受,不論是什麼樣的群體和個人,皆非純粹理性的選擇而已,而 是人與人連結的某種「公共性」的參與過程,包括彼此互動,確認各自人 性情懷的社會建構157

155 官大偉,同註 27,頁 11-13。

156 Sally Engle Merry, supra note 49.

157 王曉丹,同註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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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以此為基礎,檢視當代排灣族人在集體法意識形塑過程中,面 臨各項權利主張和行動選擇時,並非只是傳統法與國家法的二擇一,真正 要處理的,反而是幽微的、隱密的和歧異的自我認同。在看似充滿權利競 奪和語彙的土地糾紛中,族人實際上掙扎於法律霸權的宰制和傳統文化的 糾結中,不斷重新建構自我的認同,以調整自己能處在一個社會關係裡情 感衡平的位置。

當代的原住民族已歷經至少五個政權的統治,隨著資本主義社會和國 家主義的發展,經歷全球化和現代化,身處在現代社會中的我們,有著多 樣、複雜的社群連帶。換句話說,誰是「我群」、「他群」,誰和我共享集體 的利益,是日常生活中我們不斷在面對的決斷和流動,這也使得當代族人 自我認同和法意識呈現的破碎化特性。

尤其原住民族長期承受祖居地流失、經濟窘困和認同污名的失落,每 一次的土地衝突所帶給我們的感受,都是如此深痛,每一次的抗爭也都讓 我們筋疲力竭。更讓人恐懼的是每一次抗爭終於成功,權利法制化的訴求 實現後,真實的生活場景又因為新的權利語言和競奪,而引發新型態的衝 突,希望的落空讓許多族人被困在既不信任法律、又回不去傳統的桎梏中 老去。

而本研究不斷透過族人對於「集體」概念的流動,來提醒讀者經過漫 長的歷史演進、國家法與傳統規範的交織,原住民族法意識具有多樣和複 雜的面貌,絕非我們在一般法律辯證中,常見的國家/族群、傳統/現 代、部落/個人的二元想像。用意並非要否定目前原住民族權利,以「部 落」作為實踐單位的設計,相反地,筆者是希望透過法律敘事的討論和案 例分享,鼓舞自己和族人,「部落」雖然經過現代國家的命名、殖民政權的 強制重組過程,已經與傳統不同,但在糾紛的過程中,我們都是具有同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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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能的行動者,當代臺灣原住民族的集體是誰,集體權利如何運作,都將 在我們日常的行動實踐中,反覆被呈現、被再建構。

也藉此提醒國家法制的創設者和法學論述的建構者,「族群」或「部 落」得以作為一個集體,是一個歷史演進的結果,對當代原住民族來說,

集體權的實踐也是不斷在進行建構的過程。而以當前的權利實踐而言,若 這是一個最能涵括集體權利態樣的方式,也尚無不可。但是我們必須嚴肅 面對的是,我們在討論傳統習慣法的建構或自治原則時,若僅是抽換主體 的字詞,而將現代國家法的公平概念和行政邏輯,套用在原住民族權利運 作的機制設計中,那麼再多的權利入法也難以實現轉型正義的理想,這個 國家的第一主人也不過是在一套又一套不同名稱的法律霸權系統中流轉,

難以實現主權平等的自治理想。

因此,筆者建議,原住民族法學應該更由下而上的探究原住民族對法 律的理解與其法律經驗,並在法律制度的設計上保持回應現實狀態的動能 和空間,支持族人以實際的行動,由下而上的建構最適當的法律實踐模 式。相反的,若我們只是仰賴法制化取得權利行使的正當性,而忽略族人 在整個規範系統中的能動性和創造力,那麼前臺傾盡全力爭取而來的集體 權利,對於在國家行政體系中毫無權力的族人來說,可能仍舊只是幾行毫 無意義的文字和空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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