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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的法意識:家族傳統與自我認同的失衡與衡平

第四章 個人與家族的裂解集體與破碎認同:排灣族財產繼承糾紛的規範交織 . 64

第四節 矛盾的法意識:家族傳統與自我認同的失衡與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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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矛盾的法意識:家族傳統與自我認同的失衡與衡平

排灣族傳統文化之所以透過長嗣繼承為社會基礎制度,延伸出部落整體的 階序組織,主因在於這樣的制度能夠有效地讓社會保持穩定的結構和狀態,也 能維繫以家族作為共同體的生活模式,因此家族(屋)具有特殊的人格權地 位,是家族成員共同享有並承擔的,在現代法律語彙的概念定義下,也是一種 集體權展現的型態。這個制度對於排灣族人建構族群認同和族群標誌有著重大 的意義。

依照傳統的習慣,餘嗣不論男女,皆應與其他家族的長嗣通婚,而繼承其 他家族的家屋名,若餘嗣的通婚對象也不是長嗣,那麼他們就必須另立家屋,

由本家為其新設家屋另命家屋名。而每一個個別的家屋,皆是由該家庭的長嗣 繼承,所以對排灣族而言,長嗣只是一個代管的角色,重要的是在完成「家 屋」及「家族榮耀」的傳承及發展功能,所謂的家產,如祖傳土地、珍貴財物 等也僅是指屬於這個「家屋」的東西,而非屬於長嗣個人115

筆者曾在菲律賓伊富高省Kiangan 的田調過程中,聽到與排灣族繼承規範 極相近的當地原住民提出一個說法,覺得非常的貼切,當地族人說,對他們而 言,與其說長嗣繼承了家族土地的所有權,不如說他/她擁有好好照顧這片土 地直至傳承給下個世代的權利。

舉例而言,筆者的父親就時常告誡筆者:「一個家族的長嗣如果做的不好,

最可憐的就是底下的弟弟妹妹,特別是那些嫁出去的女兒,她萬一離婚或是遇 到什麼意外流離失所了,我們就會笑那個家族的長嗣,覺得他們家的vusam 很 沒有用,怎麼會讓自己的弟弟妹妹在外面流浪,沒有家可以回來」。這段話背 後所隱含的意涵,即是排灣族人之所以認為土地和家屋應該交由長嗣統管的重

115 童春發,臺灣原住民史:排灣族史篇,台灣省文獻委員會,200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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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理由,排灣族人認為,家族歷代累積傳承的土地和家屋,並不是以「財產 權」的角度交由長嗣「個人」享有這些土地、建物自由處分後所得的經濟利 益,而是以「治理」的概念,希望長嗣運用這些資源讓每一個家族成員能夠共 享安全、富足的物質基礎,以壯大家族這個「集體」。

曾有研究者把這樣的繼承體系稱為榕樹之主幹與樹幹,家族中的個人會因 為婚姻嫁娶生子等另立家屋,但與本家之關係是永遠無法切斷,且家族成員成 為枝幹後就要更努力茁壯自己本身的養分,榮耀整棵大樹,就如同榮耀自己的 家族,而主幹的功能就是提供枝幹所需要的支撐和支援,讓整棵樹長得更為茁 壯116

圖 五:家屋與長嗣繼承制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製)

116 鄭惠芬,排灣族長嗣繼承制與行事理路-大姊當家的文化脈絡,婦研縱橫,103 期,頁 44-51,

20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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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隘寮溪流域的排灣族聚落而言,上述的繼承規則和規範精神至今仍然是 很重要的集體共識,曾有學者從田野訪談分析中,認為長嗣繼承制度對於排灣 族人而言仍然被高度的遵守,並且已經近乎是多數人認定的「排灣族的自然法 則」,在日常的運作中,仍然有效的被反覆實踐117

然而,國家法在民法的繼承規則中,將這套人與人之間、人與家族之間、

人與社會之間關係的秩序排除,僅以財產受益順序和分配法則定義,使得排灣 族人在面對繼承時,因為地方治理與國家法治的不一致,而產生概念轉換的矛 盾。

對於國家法的繼承而言,主要的標的是市民法概念中「財產」的所有權,

以土地或建物的繼承為例,它們皆被視作財產權的一種表現形態,權利的實現 展現於對土地處分和使用的經營利用等收益行為。相對地,在臺灣原住民整個 文化的底蘊中,土地從利用方式乃至於實際的價值,是根源於使用的人與這片 土地的關聯,兩者之間產生互相依存的關係。以排灣族而言,長嗣繼承家產只 是一個代管的角色,重要的是在完成「家屋」及「家族榮耀」的傳承及發展功 能,所謂的家產,如祖傳土地、珍貴財物等也僅是指屬於這個「家屋」

(umaq)的東西,而非屬於長嗣個人118

117 童春發,同註 113。

118 童春發,同註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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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國家法的繼承而言,主要標的是市民法概念中「財產」的所有權,以 土地或建物的繼承為例,它們皆被視作財產權的一種表現形態,權利的實現展 現於對土地處分和使用的經營利用等收益行為。相對地,過去,排灣族人以

「家族」作為一個集體,家庭成員共同爭取更多的資源,並有共享家族所累積 資源的權利。

在臺灣原住民整個文化的底蘊中,土地從利用方式乃至於實際的價值,是 根源於使用的人與這片土地的關聯,兩者間產生互相依存的關係,人與土地/

資源的關係,決定了社會組織的功能和角色,如此綿密的依存關係,讓個人、

家族和部落,在不同功能的場域和需求中,皆能獨立成為一個權利行使的「主 體」。

歷經四百多年的殖民和現代化過程,當代的權利架構與過去大相逕庭,族 人雖然對傳統制度還保有信念和認同,卻也在不知不覺中內化國家法詮釋繼承 權利時,所隱含的「公平」概念。再者,當我們揮舞著維繫傳統的文化大旗,

訴求家族集體利益的同時,又沒有實際的法律工具適當的安放集體的位置,因 此族人在現代法與傳統習慣的模糊地帶中,以不同的文化詮釋和訴求,試圖創 造一個衡平的位置,以完成自我認同的建構,就算認同的樣貌和主張有時候顯 得破碎又多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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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家族與部落的認同與集體再建構:

排灣族保留地糾紛中的權利主張

過去原住民社會以集體為單位,共享同一片土地的勞動成果,而國家法律 以個人化的登記制為原則,逕自劃編分配土地,又以各種地用法規限定土地利 用模式,使傳統上賴以土地維生的原住民族,面對各項對地權及地用的規範時 倍受掣肘,更造成許多族人、部落用地在殖民強權的統治下,被迫流失,更帶 來許多土地產權的糾紛。

在2005 年原基法頒布施行後,傳統領域和諮商同意權為原住民族的土地權 利保障帶來一線曙光,許多土地糾紛以此為主張,訴求土地開發行為應遵照原 基法精神,尊重並維護當地族人的集體權利。

本章將說明,保留地制度,不只是將傳統的集體共享的概念,硬性轉變為 個人私有化的財產,還忽略了集體共享概念下,土地利用主體的相對性與彈 性。更進一步,保留地制度的權利語言,影響了原住民族日常生活的互動與溝 通,因而撕裂了原住民個人自我認同與內部和諧。並以Tjailjaking(賽嘉)部 落的飛行場事件,探悉排灣族人在面對集體權利以「部落」的型態法制化後,

如何在已經裂解的部落和家族關係中,抵抗、調適又重新建構當代的地域認 同,作為當代集體認同和權利實踐的參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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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當代族人的抵抗與調適: Tjailjaking(賽嘉)部落的例子

Tjailjaking(賽嘉)部落為屏東縣三地門鄉的一個村落,也是筆者所屬的部 落,據鄉內耆老通採的說法,Tjailjaking 部落的現居地過去為三地門鄉

Pulidang 家族的傳統領域,日治時期政府忌憚德文社120人口眾多、部落作風剽 悍,將對國家治理造成威脅,因此於1938 年分散部分居民,將其集體移住至 現今部落位置。遷村至今已屆滿81 年,如今 Tjailjaking 部落人口已從原本的 66 戶增加為 250 戶,人口數為為全鄉第二121

而Tjailjaking 部落,2017 年以部落會議及社區發展協會之名義,在屏東縣 政府和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的促成下,與無動力滑翔翼飛行場經營業者簽訂 的「利益分享契約」,被媒體大幅報導而廣為人知。

這個事件之所以被外界關注,當然與部落與業者雙方協定的「利益共享」

機制,帶給許多部落族人正向激勵有關,但是深究案例本身,更能發現它對於 臺灣原住民族在集體權的實踐上,所揭示的重要意義。

事實上,在「利益分享契約」簽訂之前,賽嘉部落與飛行場已經有一段很 長時間的恩怨糾葛。一直以來,賽嘉飛行場有亞洲最佳飛行傘場地的美譽,每 年也會有許多國內外飛行傘愛好者到此挑戰。而飛行場主要用地是Tjailjaking 部落族人所有的私有地,因此近幾十年來,都是由地主出租給業者,由業者收 取場地及教練費用。由於是私人與業者的租賃關係,因此也沒有發給相關事業 的經營執照,而一直處在合法與非法邊緣的尷尬處境。

120 日治時期稱托庫棚社,戰後取其音譯為「德文」。

121 屏東縣政府內埔鄉戶政事務所,108 年 4 月份屏東縣三地門鄉村里鄰戶數與戶籍動態登記統 計表,讀取自:https://www.pthg.gov.tw/neipu-house/Default.aspx,讀取日期:2019年5 月 25 日。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40219004619-260402?chdtv,讀取日期:2019 年 5 月 25 日;公共電視,〈屏東三地門賽嘉飛行場 官方擬徵地〉,2014 年 2 月 19 日,網址: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262459?NEENO=262459,讀取日期:2019 年 5 月 25 日。

123 屏東新聞,〈反政府發飛行場證,賽嘉部落召開記者會抗議〉, 2017 年 4 月 13 日,網址:

https://www.facebook.com/887579934632769/videos/1447932341930856/?v=1447932341930856,讀 取日期:2019 年 5 月 25 日;中時電子報,〈飛行場發照未先溝通 賽嘉部落抗議〉,2017 年 4 月 14 日,網址: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70414000561-260107?chdtv,讀取日期:

2019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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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回饋給部落,第一年不得少於新台幣30 萬元、4.未來若有雇工需要,須優 先雇用賽嘉部落族人、5.日後於部落取得公法人資格後,須改與部落簽約。

值得慶幸的是,Tjailjaking 部落經過地方意見領袖、民意代表及部落幹部 的協調和斡旋,終於在各方的利益之間取得平衡,達成一個大家都滿意的協 議,在「前臺」也被視作典範級的勝利。但在過程之中,惟有在「後臺」的族

值得慶幸的是,Tjailjaking 部落經過地方意見領袖、民意代表及部落幹部 的協調和斡旋,終於在各方的利益之間取得平衡,達成一個大家都滿意的協 議,在「前臺」也被視作典範級的勝利。但在過程之中,惟有在「後臺」的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