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三章 集體權與原住民族

第三節 集體權原住民及原住民族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三節 集體權原住民及原住民族

集體權的出現:介於個人與國家之間的權利主體

1945 年聯合國通過的聯合國憲章及 1948 年的世界人權宣言,改變了 個人在國際政治中的政治定位,意即國家不再是個人權利的唯一授予者。

聯合國會員國一致同意「個人不是以群體成員(少數或特殊族群)的身分 得到照顧,而是以人類的身分受到保護」86。但是學術真的出現集體權的 概念及討論,是由國法學家Karel Vasak 於 1977 年所提出的「三代人權」

(three generations of human rights)概念,他以「世代」(generation)為單

位,突顯人權具有演化(evolutional)及動態的(dynamic)特質,而不被 拘泥於特定的時空中,可以透過累積性(cumulative)與連續性

(successive),建構與當代社會需求相呼應的人權觀87

三代人權中的第一代人權是保障個人享有免於受國家侵害的自由,一 般也稱之為『消極人權』。它是在君主與資產階級之間對於政治權力爭奪的 時代背景下產生,因此主要核心價值就是確保「公民與政治權利」的自由 及自主,以對抗『君權神授』的觀念。第二代人權則是以「經濟社會權」

作為訴求。而有這樣的需求,緣起於勞動階級對資本主義中剝削關係的反 動,主要是反對分配不均,進而造成的現實生活立足點不平等的問題。因 此有別於第一代人權『天賦人權』的論述基礎,第二代人權的主張更進一 步提出『人賦人權』的立論。比起第一代的消極人權,第二代人權轉為積

86 周志杰,區域人權規約的普世性與獨特性分析:以非洲聯盟為例,臺灣國際法季刊,12 卷.4 期,頁36-37,2015 年。

87 莊景升,當代人權價值與儒家思想關聯性之研究, 政治大學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學位論 文,頁21,2006 年。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55

極的性質,認為政府應主動進行管理及服務,提供人民更好的生存條件與 環境。而與集體權的出現息息相關的第三代人權,一般也稱為「發展權」, 它所出現的時代背景是在二次世界大戰後,第三世界國家興起的反殖民主 義浪潮,使得人權的焦點從個人正式轉為民族國家,甚至超越了國家的範 疇,以實現各民族自決為核心的發展權利88

第三代人權從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發展迄今,仍持續以「集體人權」

為重要的關注核心。當時提出集體發展權的主張,是1955 年第三世界國家 在印尼召集「萬隆會議」,共同決議集體以「不結盟」為方法,擺脫美蘇兩 強對國際事務的壟斷與掌控,並強化第三世界國家對國際事務的影響力,

強化他們各自特有的文化傳統及價值觀,對西方是個人主義人權觀的指標 和概念提出挑戰。這也催生了1968 年「國際人權會議」所發表的「德黑 蘭宣言」,呼籲西方世界國家重視不同文明背景與社會現況的差異,聯合國 也逐步將環境權、和平權及發展權等人權與生態問題放入各宣言中,開始 重視第三世界的人權與生態問題89

簡而言之,1968 年的「德黑蘭宣言」除了象徵國際人權關切面向的擴 展,更突破了西方傳統個人化的人權觀,創造了一個介於國家和個人之間 的「權利主體」。

集體權之於原住民族權利的重要性及特殊性

從原住民族權利發展來看,以集體權為訴求的主張也越來越強烈,這 是為什麼?具國際法專長的美國哲學學者Allen Buchanan 曾在"Role of

88 施正鋒,同註 83,頁 22-26。

89 陳秀容,第三世界人權觀念的探討:1986 年聯合國『發展權宣言』的初步分析,載:《民主理 論:古典與現代》,頁249-274,1995 年。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Collective Rights in the Theory of Indigenous Peoples' Rights."一文中明確指 出,原住民族權利與其他人權概念最根本差異,就是其強烈的集體權

(collective right)的性質90。Buchanan 先對原住民族權利運動的發展和訴 求對國際法產生的影響做出整理,並詳盡的論述集體權兩種呈現的樣態。

第一類的集體權,他稱之作強烈直觀型的集體權(Collective Rights in the

Strong Sense),這類型的集體權也是一般對於集體權概念最直接的想像:

集體權必須透過集體去實現,無法由獨立的個人去實現這樣的權利,舉例 來說,就像原住民族自治,原住民族自治的權利無法靠單一個人的行為表 現或意志去實現,而須要以原住民族為一個集體單位去實踐。第二種類型 的集體權,他則稱作為雙重依據型的集體權(dual-standing collective

right),這類型的集體權表現比較複雜,也是概念上很容易被混淆的類型。

根據Buchanan 的分析,雙重依據型的集體權的定義為:在團體中每一 個個人,不管是針對他自己還是團體中成員的行為,都能夠行使的一種權 利。更甚者,這種權利也能夠經由集體的機制、團體的委任者或委任的單 位去行使91。具體來說,這類型的集體權表現形式,是團體的成員們:可 以由各別的個人或非個人的集體決議過程、委任代表人或委任單位去行使 這個權利。Buchanan 以參與祭儀活動和穿族服為例,若團體是樂於接受這 項集體權利的,那麼當團體中有人參與這項祭儀活動的自由被限制或其他 成員參與活動的權利被侵犯,而有團體成員個人去主張這個權利時,並不 會因此排除具團體代表性的單位或代表人也能夠主張這個權利。

90 Allen Buchanan, supra note 64, at 91.

91 Id. at 94.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57

當然這種能夠以個人作為行使權利的途徑和個人權利有明顯的共同特 徵,但是Buchanan 指出一個關鍵性的差異:個人權利只能在自己的權益被 侵犯時由自己提出主張,而這種型態的集體權,是當有團體成員的權利被 侵犯時,團體中的每一個人都能主張這個權利,即便提出主張的這個人並 沒有遭受到任何的干預。

從上述對於集體權的討論和整理,筆者認為,集體權之所以會在原住 民族權利運動中反覆被突顯和強化,與原住民族在歷史的殖民情境中一直 被削弱的主體地位有密不可分的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