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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個人與家族的裂解集體與破碎認同:排灣族財產繼承糾紛的規範交織 . 64

第二節 當繼承傳統遇上個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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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當繼承傳統遇上個人平等

排灣族的繼承法則稱為「長嗣繼承制」,在排灣族傳統文化的研究文獻中,

對長嗣繼承採取的普遍解釋是頭胎生的孩子,族人有一個更精準的詮釋為:第 一個見到太陽的孩子。不論其性別是男是女,這個頭胎生的孩子,就是家族的 長嗣(vusam),vusam 因取得出生順序的先佔地位,而擁有家庭地位和財產繼 承的優先權111。而筆者本身即為屏東縣隘寮溪流域區內排灣族人,因此在生長 經驗中,可以感受到這樣的繼承規範仍然普遍的被信奉且遵循,而在目前的研 究中,也同樣驗證了這樣的看法112

排灣族vusam 制最大的特點在於,長嗣一出生即被賦予統領家族的責任,

對所屬的家族而言,他/她必須在有限的家族資源裡作出最好的利用和分配,

以確保家族中的最小單位,也就是每一個家族成員,都能在家族資源中受到最 合宜的配置,以達到家族整體的最大利益。對家族在部落的關係而言,他必須 代表家族對外與部落其他家族的vusam 建立橫向連結,在掌權的核心家族

(mamazangiljang)長嗣的集結下,共同決議部落的重要事務113。換言之,排

灣族的vusam 繼承的標的不單是市民法中的財產所有權,而是對內繼承了家族

資源的治理權,對外繼承了家族參與公眾事務的身分權。

此外,我們比較現代國家法治理下的繼承規範,可以發現,在過去漢文化 的父系繼承規範中,長久以來大都是以兒子為主要繼承者,因而衍生許多家庭 的爭產糾紛和社會問題,臺灣法學界為了改善這個狀況,在民法繼承編的應繼 分和特留分作出相應修正,希望能避免繼承人因為性別的差異,而無法受到權 利的保障。就此,我們必須對於排灣族傳統繼承規範與國家法繼承規定的差

111 楊士範,長嗣繼承制度與人口差別遷移─一個排灣族平和村城鄉移民的例子,思與言,38 卷 4 期,頁 187-188,1999 年。

112 蔡穎芳,同註 106,頁 142。

113 童春發,探討排灣族習慣法中有關正義的概念與實踐,臺灣原住民族研究季刊,6 卷 4 期,

頁3-5,201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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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具有一個基礎的認識:國家法繼承規定是立基於改善漢文化社會對不同性 別繼承者的差異對待,而子嗣的出生排序則完全不在所問;然而,傳統排灣族 對繼承的公平與否,則很難單純用「分配是否均等?」、「每個子嗣是否都能擁 有相同的保障?」、「不扶養父母的孩子是否就不享有繼承財產的權益?」這些 提問去評價。更具體的說,排灣族傳統文化規範與國家的繼承法則中,對權利 義務是否「公平」的評價標準,是兩套完全不同的立論脈絡。

立論的脈絡不同,除了使得兩個體系對「公平」的概念有不同的評價標 準,在具體的規範細節上也有許多重要差異,針對臺灣民法與排灣族傳統繼承 規範這兩個迥異的體系,學者蔡穎芳做了完整的比較表,詳如表2。除了前述 對於繼承資格和繼承持分的認定外,其中更重要且明顯的差異在於繼承標的與 其意涵。

傳統排灣族土地繼承及利用模式,以筆者所處的屏東縣隘寮溪流域排灣族 部落而言,雖然仍有重要的規範意義及作用,但也不可諱言,當代的排灣族人 在受到國家統治後所受的西方權利教育及現代化資本主義精神的影響,傳統的 繼承體系受到了很大的挑戰。曾有研究指出,1979 年屏東縣牡丹的排灣族家 庭,在繼承的順位上,從傳統不分性別的長嗣繼承開始有偏向長男繼承的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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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前面兩個故事中,我們可以看到本該具有相同「集體」意識的家 族成員,不斷的在這兩種價值中掙扎和矛盾。事實上,這兩個案例對當代的排 灣族人而言,並不是罕見的特例,相反的類似的繼承糾紛是越來越常見。而筆 者採用以上兩個故事,並非要突顯傳統與現代的二分,去評斷其中角色的對 錯,相反地,是希望從這類常見的繼承糾紛,探討第二章整理出特有文化認

114 石磊,排灣族的家庭結構:原始及其演變,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集刊,54 期,頁 80,198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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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殖民歷史記憶及不對等政治地位三個因素,如何交錯形塑故事中不同的家 族成員,對於集體、權利和認同的感知,進而影響當代排灣族人對傳統的集體 單位─「家族」的法意識。

在當代的排灣族家族土地繼承分配,我們已經可以觀察到越來越多不同的 面貌,而不僅以子女的排行次序作為絕對原則。筆者略以「國家法所採取的觀 點」、「資本主義貨幣經濟」及「漢族父系社會結構」三個角度去說明國家法對 傳統規範造成的影響及現代化後的排灣族人在繼承制度上所受到的衝擊。

從臺灣民法所採取的核心觀點得知,土地的私有化使得土地作為一種以個 人為最小單位持有的財產,在這個前提之下,財產的權益保障應該是受到「人 人平等」的個人本位精神去維繫,而排灣族社會過去行使土地權利的最小單位 卻是「家族」,在這樣互相衝突的概念下,許多族人在受到長期的國家教育及 法律制度的影響下,對於「權利」的想像也開始漸漸從家族集體轉換到個人。

不僅如此,現代化西方式的個人權利觀點,使排灣族人在評斷公平與否的時 候,也開始以個人作為單位,並以分配的數量是否均等做為標準。

再者,現代化後的貨幣經濟讓當代排灣族人對土地原初的使用概念及權利 行使單位產生了非常大的影響,因為資本主義市場化後,所有的土地從原本耕 作、生養等利用的價值直接轉換成貨幣的概念,現在的排灣族,受到私有財產 制的影響,開始把財產分配視為一種權利,而逐漸內化西方式這套「人人平 等」、「權利義務相對」的觀點。不僅如此,貨幣經濟搭配土地私有化後,每一 筆建物、土地都要登記有明確的所有權人,更是根本性的挑戰排灣族社會中原 本以家族作為集體權實踐單位的存續可能性。

除了國家政治和市場經濟對排灣族地方原有的土地治理規範產生衝擊,漢 文化的父系主義思想也對排灣族人在繼承時有非常大的影響。許多家庭選擇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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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女及長男共同繼承的原因,一方面是考量長女的夫婿受漢化影響後,對於從 偶居的婚姻型態多有抗拒,而容易產生家庭糾紛,二方面是漢化後的社會權力 結構,使男性在升學、就業的途徑及機會多半優於女性,連帶的,在部落公共 事務的參與上,男性也較容易取得體制內的政治地位,因此漸漸影響了長嗣繼 承制的穩固和絕對。

排灣族的「權利實踐單位」從家庭轉變到個人,這個結果帶來整個族群文 化本質上的變異。不論從政治、經濟還是文化的角度,以屏東隘寮溪流域的排 灣族而言,傳統繼承制度雖然在規範精神上還是非常穩健,不過由於當代社會 和制度工具對於「權利」概念的設定,與過去排灣族社會日常運作的型態有非 常大的落差,因而從運作結果可以具體觀察到繼承體制和規則正在變化。但 是,觀察繼承體制規則的變化,並不是本研究的主要意旨,本章以兩個排灣族 家庭繼承糾紛實例,具體探悉在新舊交織的規則演變中,排灣族人自我認同在 國家法與傳統規範的權利交織中經歷了什麼過程及困境,以了解當代族人的法 意識建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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