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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前言

第四節 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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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日本法治及西方法三者的交錯建構,形成目前臺灣法制的現狀21。因 此,要討論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當代法律的糾葛,終將是一個漫長且艱難 的挑戰。

囿於筆者的學術能力與時空成本有限,本研究僅得選擇自身熟悉的母 體文化:屏東隘寮溪流域排灣族22為樣本,與現時的國家法律互為對照,

就當代原住民族對「集體」的法意識,進行初步的探索,而具體內容和結 論,是否能擴及到臺灣所有地區的原住民族,與西方經驗有何異同等問 題,尚需待後續更深入、擴大的研究持續進行,相信將能更精確、完整地 描繪當代的臺灣原住民族法意識。

第四節 研究方法

當代原住民歷經傳統文化的式微、殖民霸權文化的入侵和原住民族權 利復振的漫長歷程,如今在土地糾紛中,對於「集體」如何詮釋,是本研 究主要探索目標。這個命題中,充滿著各式各樣的材料,可以從國家政策 沿革的爬梳、從文化習慣的演進、從糾紛主體的生命經驗等去研究。由於 本研究著重在族人的法意識建構過程,而非透過理論模型推導出規範性的 結論,所以將會以研究對象的經驗為基礎,並以實證方法提出研究結論。

不同於「集體」是什麼,筆者在研究中要處理的議題是:「集體」怎麼 樣被建構的、又為什麼會以這樣的狀態被建構。美國著名的社會科學應用 研究工作者Yin 曾指出,對於「怎麼樣」和「為什麼」的研究,若研究對

21 王曉丹,法意識與法文化研究方法論:以女兒平等繼承為例─法律繼受下的法社會學研究取徑,

月旦法學雜誌,189 期,頁 4,2011 年。

22 以現在行政區界區辨,即為屏東縣三地門鄉及瑪家鄉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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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是目前正在發生的事件,而研究者又對其事件不能控制,比起其他研究 方法,採「個案研究」方法將會是最適合的處理方式。23

以本文的研究對象排灣族原住民而言,「集體」的建構無疑是持續不斷 在進行的過程,再者,土地糾紛中的集體,牽涉到的是家、族、部落或群 的社會衝突/互動經驗,難以被單一因子控制或引導,因此基於研究主題的 設定、研究對象的性質,本研究主要採個案研究(case study research)並 搭配原住民族權利建構、法意識建構等相關的文獻回顧為主要的研究方 法,以下將進一步描述研究方法的實施策略與目標及具體操作。

一、 文獻回顧

嚴謹的學術研究從提問、設定研究主題、決定研究材料和形成研究論 證等,都需要以前人所累積的學術成果作為背景知識,再依據研究的主題 與相關的學術成果對話24,就其結論補充自己的問題意識,逐步歸納成研 究的理論取徑,收束成研究最核心的觀察主題。

本研究從「臺灣原住民」、「法律」、「權利」三個關鍵字的交叉搭配,

整理目前臺灣原住民族權利與法律關係的學術討論,也在其中發現土地權 利(含土地的自然資源利用)是目前原住民族權利中最廣泛議論的焦點。

而「原住民族土地」與「權利」的討論中,集體權利的發展和實踐可能 性,更是各類原住民族權利討論的主要學術關懷。

筆者從上述文獻中,建立本研究對原住民族權利與集體權的背景知 識,並以法社會學、人類學的理論依據辨析臺灣原住民族群意識的建構過 程,從中了解認同與規範秩序形塑的關聯,作為本文的理論視角。據此作

23 ROBERT K.YIN著,周海濤、李永賢、張蘅譯,個案研究設計與方法,頁8-15,2017 年。

24 Graff, Gerald, Cathy Birkenstein, and Russel Durst, They say, I say. The Moves That Matters in Academic Writing 1-8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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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筆者進行個案研究時的資料準備,從當代排灣族土地糾紛中的敘事,探 悉族人的法意識建構經驗。

二、 個案研究

個案研究方法中,有六種取得資料來源的方法,分別為文獻、檔案紀 錄、訪談、直接觀察、參與性觀察及實物證據。25而本研究主要採用的是 訪談及參與性觀察,其次則以文獻作為訪談及觀察內容補充的參照資料。

Patricia Ewick 與 Susan S. Silbey 在他們知名的法社會學研究中,解釋 他們對於糾紛的研究,是以當事人對過程的描述和情境的詮釋為基礎,觀 察當事人的敘事過程,指出從這樣的敘事,將得以了解當事人以自身的位 置,如何賦予糾紛中事件的意義及所建構的規範意識。26

本研究旨在觀察當代排灣族人對「集體」意識的建構,因此與糾紛主 要當事人進行訪談,甚至以家人、族人的身份實際參與在事件中,與研究 對象進行不同型態的非正式接觸,更直接的觀察糾紛的情境,將能更為有 效的回應本研究的問題主題,因此訪談和參與式觀察即為本研究最重要的 資料取得途徑。

然而,本文的研究主題所涉及的規模,並非仰賴單一個人、家族或部 落為單位的主觀詮釋即可完成,還必須搭配相同領域的研究、事件報導及 部落會議記錄等各式文獻,作為訪談和觀察的參照及驗證,以提升本研究 分析的信度和應用程度。

25 Robert K. Yin,同註 23,頁 133-149。

26 Patricia Ewick &Susan S. Silbey 著,陸益龍譯,《法律的公共空間─日常生活中的故事》,北京:

北京商務印書館,頁45-52,2005。

Family –based community land

傳統排灣族 土地使用單位

Family –based community land

Individual private land

日治時期 個人化的地權制度

Family –based community land

Individual private land Ethnicity-based Traditional territory

2000 年後的傳統領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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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家族」、「個人」到「部落」,排灣族土地的集體歷經解構和重構,

而無可避免的是,過去以「家族」為使用單位的部落集體土地,也在歷史 的發展過程,被保留地和傳統領域中「個人」和「部落」的概念所分裂、

覆蓋,甚至消失了。

觀察「個人」、「家族」和「部落」三個樣態的主體,如何在當代排灣 族人的權利實踐中被描述及賦予意義,便是本研究設計訪談和挑選糾紛類 型的重要目標。因此本研究設計以「個人/家族」、「家族/部落」兩種糾紛案 例,作為研究分析的主要對象,從糾紛主要當事人對於糾紛過程的描述和 認知,觀察他們對於「集體」的界定,以及傳統和現代法律的集體概念如 何在他們的詮釋中展現。

(二) 訪談對象與參與觀察地點

如同前節所述,囿於研究能量的限制,本研究主要是自筆者本身的母 體文化出發,以具有相似文化背景和現代化歷程的屏東三地門鄉、瑪家鄉 部落為區域,挑選排灣族人的糾紛案例,作為主要的訪談和觀察地點。而 訪談的對象,是筆者詢問親友、族人研究區域中與繼承、保留地糾紛相關 案例後,經由引介後徵詢當事人意願進行訪談,其中主要訪談對象是以部 落為主要生活場域,亦曾經歷過漢化教育、現代化經濟發展社會影響的40 歲到65 歲間的糾紛當事人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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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主要受訪者背景

表 一:主要訪談對象簡表

此外,由於研究地點是筆者自身居住的生活場域,案例研究設計專家 Yin 就曾以 Herbert Gans 於 1962 年的研究28為例,說明當研究者身為研究 區域中的居民時,使用鄰近地區的設施、參加會議、與鄰居和朋友的一般 性會面、正式和非正式的訪談等,這些參與性觀察為蒐集個案研究的資料 來源提供了難得的機會,並使研究者在進行某些難以用科學調查進行的研 究中,能深入事情的細節和群體內部,以局內人的觀點進行觀察。29

由於本研究在第四章探討的繼承和第五章保留地糾紛,當事人的敘事 多都在家族或部落內部的日常互動中展現,因此除了訪談,筆者於2016 至 2018 年間事前徵得會議主要召集人同意,以居民或親屬身分參與 2 場部落 會議及3 場家族聚會,從日常的事件討論和會議過程,取得其它當事人的 觀點作為補充,以比照同一糾紛中不同當事人的情境描述。

28 HERBERT J.GANS,URBAN VILLAGERS, (Rev & Exp Ed. 1982).

29 Robert K. Yin,同註 23,頁 145-148。

訪談對象 訪談日期 訪談時長 年齡 教育程度 職業 U 家族長女 P 2014/1/19 2 小時 62 初中 家管 U 家族長子 I 2014/11/30 3 小時 56 碩士 教

K 家族長女 E 2017/3/17 1.5 小時 63 大專 社會工作者 Tjailjaking 部落族人 L 2017/7/9 2 小時 40 專科 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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