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非關稅措施之貿易扭曲效果及國際經貿規則之規範趨勢
第二節 國際經貿規則對非關稅措施規範之演變
一、非關稅措施之概念分析
一般而言,「非關稅貿易障礙」(NTBs)一詞與「非關稅措施」
(NTMs)常常遭受混淆。事實上,與非關稅貿易障礙相比,非關稅措 施之範圍、涵義更廣。現今所稱的 NTBs 多指政府意圖僅對外國供應 者所施加的歧視性非關稅措施;而 NTMs 則是囊括所有改變國際貿 易條件之措施,不論該項措施是限制或促進貿易之政策及法規37。 基此,我們可以說 NTBs 往往是一種貿易障礙,而 NTMs 並非均會構 成貿易障礙,其亦可能是一種促進貿易之措施。
雖然國際間肯認各國均有合法實施 NTMs 之政策需求,但各國 在合法實施 NTMs 政策時,若其採取之措施有脫離必要性及合理 性,或是與國際協定規定不一致之情況時,該等 NTMs 將會被視為 是一種非關稅貿易障礙。然而,若待 NTMs 成為貿易障礙後再思解 決,無寧是一種事後(ex post)解決之架構,在時效上不若透過 FTA 等 協定,以事前(ex ante)之方式,針對可能出現或已知之非關稅貿易障 礙,加以規範或消除,因此,NTMs 之討論遂成為多邊或雙邊經貿 協定之核心議題38。
37UNCTAD, NON-TARIFF MEASURES TO TRADE: ECONOMIC AND POLICY ISSUES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 DEVELOPING COUNTRIE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STUDIES, 2 (2013).
38中華經濟研究院,前揭註 15,頁 9。
(一) 非關稅措施之定義
有關非關稅措施之概念,在文獻上有許多不同的定義,其中,
Baldwin 採取最廣義說,其以非關稅障礙所造成之效果為觀察核心,
認為不論是公共或私人採行之措施,只要對用於生產貨品或服務之 國際間交易之貨品、服務或資源,造成原本潛在之全球收入降低的 效果者,即屬之39。至於 Hillman 則將非關稅措施之定義限縮在政府 行為,其認為任何不屬於課徵關稅之政府措施,直接妨礙產品之進 口或對進口產品有歧視性待遇,即是具有保護目的之非關稅貿易障 礙40。而 Walter 則認為非關稅貿易障礙,係指扭曲貿易量、或雙方交 易產品結構改變、或貨品交易方向之政府措施41。
Robert 則將非關稅措施係定義為除關稅以外所有影響貿易流通 之政策措施,並進一步將非關稅措施廣泛地分為三類:(1) 對進口施 加之非關稅措施,包含進口配額、進口限制、進口執照、海關程序 與行政費用;(2) 第二類為對出口施加之非關稅措施,此類措施包含 出口稅、出口補貼、出口配額、出口限制、以及自願性出口限制;
(3) 第三類則為對境內經濟活動施加之措施。此種邊境內之措施包括 對健康、技術、產品、勞工、環境標準的國內立法,境內稅以及國 內補貼42。
除了學者之外,國際組織之間對於非關稅貿易措施亦有不同之 定義。例如「聯合國貿易暨發展會議」(Th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39Baldwin, Robert E., NON-TARIDD DISTORTION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5 (1970).
40Hillman, J.S., TECHNICAL BARRIERS TO AGRICULTURAL TRADE, 199 (1991).
41Walter, I., Nontariff Protection Among Industrial Countries: Some Preliminary Empirical Evidence, 25 Economic International 335, 336 (1972).
42Robert W. Staiger, Non-tariff Measures and the WTO, WTO Staff Working Paper ERSD-2012-01 1, 2 (Jan. 2012), https://www.wto.org/english/res_e/reser_e/ersd201201_e.pdf.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簡稱 UNCTAD)在 2012 年所發布的非關 稅措施國際分類 2012 年版(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43敘明,非 關稅貿易措施通常被定義為有別於普通關稅之政策措施,此類措施 可對國際貿易產生潛在經濟影響,從而改變國際貿易商品之數量、
價格,或者是二者。
近期,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The 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簡稱 OECD)對於非關稅貿易障礙之 定義則為「所有不屬於關稅之貿易障礙」,並舉例此類障礙包括平衡 及反傾銷稅、自願性出口限制、對虧損之企業予以補貼使之維持營 運、技術性貿易障礙、以及對服務業設立據點與服務提供設立障 礙。進一步而言,非關稅貿易障礙一詞常被用於包含某些國內措施
(domestic measures),例如限制配銷及限制競爭行為,此等國內措 施與邊境措施相同,一樣可達到扭曲貿易之效果44。
(二) 非關稅措施之分類
有關 NTM 之分類,早期 WTO 秘書處曾在 1998 年依區域貿易協 定委員會(Committee on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 簡稱 CRTA)之 請求,針對當時已向 GATT/WTO 進行通知且已生效的 69 個 RTAs 之 非關稅條文進行彙整分析45。在秘書處的報告中,其將 69 個 FTA 所 涵蓋的非關稅條文內容可分類如下:
43UNCTAD,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Non-tariff Measures, 2012 Version,
http://unctad.org/en/PublicationsLibrary/ditctab20122_en.pdf. (last visited : 2018/01/20).
44OECD, Non-tariff barriers, Definition, https://stats.oecd.org/glossary/detail.asp?ID=1837 (last visited : 2018/01/20).
45WTO, Inventory of Non-Tariff Provisions in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Doc. WT/REG/W/26 (1998).
1. 範圍:RTAs 透過產品或產業別來決定貿易特殊條款之適用 範圍,例如原產地認定之計算方式。
2. 制度與程序性條款:在制度性條款上,主要為設立具有功能 性之機構,並賦予如防衛功能或調和國內制度等職能;至於 在程序性條款上,主要如先行透過諮商程序解決紛爭,或是 加入協定與參與其他 RTAs 條款。
3. 一般與安全例外:在秘書處所調查的 69 個 RTAs 中,68 個 FTA 均訂有一般與安全例外條款。多數的 FTA 多為重申 WTO 下之一般例外與安全例外,且內涵相當類似,而少數 FTA 則是進一步確認締約雙方對例外情形之解釋意涵。
4. 數量限制措施:RTAs 一般均納入有關數量限制之落日條 款,或是特定產業之數量限制之規則等。
5. 補貼或政府援助:直接針對補貼措施之使用規範,或是對扭 曲市場之競爭措施做出限制。
6. 緊急應變條款:主要納入如防衛措施、農業防衛措施、反傾 銷與平衡稅措施等。
7. 標準:主要多制定與 TBT 及 SPS 有關之條款,包括標準資訊 交換、透明化、相互承認、調和工作等。
8. 其他與貿易有關之條款:主要常見為國內稅之實施、支付以 及國營事業之壟斷。
另一方面,隨著 NTM 所受到的重視程度提升並成為主要貿易政 策工具,由 UNCTAD 與世界銀行(World Bank)、WTO、國際貿易 中心(International Trade Centre, 簡稱 ITC)、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簡稱 IMF)、聯合國產業發展組織
(United Nations Industrial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 簡稱 UNIDO)
等組織所組成的多機構支持團隊(Multi-Agency Support Team, 簡稱 MAST),亦建立了非關稅措施分類與資料庫。
為進一步確認區分各種不同 NTMs 之差別,MAST 依據對進出 口之影響,進而將 NTMs 分為有關進口之技術性措施、有關進口之 非技術性措施、以及出口措施三大類,共 16 章之分類。分類如下:
1. 有關進口之技術性措施:技術性貿易障礙、衛生和植物檢疫 以及裝運前檢驗和其他手續;
2. 有關進口之非技術性措施:有條件性的貿易保護措施、SPS 與 TBT 以外有關非自動取得執照,配額,數量限制之措施、
價格控制措施(包括額外稅費)、財政措施、影響競爭之措 施、與貿易有關之投資措施、配銷限制措施、售後服務限 制、補貼、政府採購限制、智慧財產權以及原產地規則等;
3. 出口措施:與出口有關之措施。
二、傳統 FTA 納入非關稅措施規範議題之趨勢
傳統的 FTA 對於非關稅措施規範之著墨較淺,即便有,多數納 入之議題多為 WTO 已納入之非關稅措施規範議題。整體而言,傳統 FTA 的談判議題主要較注重在關稅的調降與市場開放之議題上。此 外,在服務貿易的市場開放上,傳統 FTA 亦多採取如 GATS 之正面 表列(由上而下) 之方式。為瞭解傳統 FTA 對於非關稅措施規範議題 之取向,本文以下挑選四個傳統 FTA,分別為 2000 年的紐西蘭-新加 坡 FTA(Agreement Between New Zealand and Singapore on A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簡稱 ANZSCEP)、2008
年的日本-東 協 全 面 經 濟 夥 伴 協 定 ( Japan-ASEAN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簡稱 JACEPA)、2008 年的中國-新加坡大陸 FTA(China -Singapore FTA, 簡稱 CSFTA)以及 2010 年的中國大陸-祕魯 FTA,作為檢視分析之對象。
本文所選擇的傳統 FTA 之協定內容,必須是著重在關稅減讓與 消除邊境措施,同時包含些許非關稅措施規範議題在內。因此,簽 訂時間的先後並非主要篩選標準,必須檢視該 FTA 之涵蓋內容,才 可判斷是否屬於傳統 FTA 類型。例如 ANZSCEP 雖於 2000 年簽署,
然其著重於調降關稅與邊境障礙消除之比重仍然較高,且僅進一步 包含競爭、政府採購、投資、智慧財產權等議題;又 JACEPA 雖於 2008 年生效,但其結構與內容反而更為傳統,包含的非關稅措施規 範議題相對更少。
(一) ANZSCEP
ANZSCEP 共納入 11 個專章與 4 個附件,其中,ANZSCEP 所納 入之非關稅措施議題大致上多為傳統議題,主要僅進一步納入如政 府採購、競爭專章、與智慧財產權等新興議題46。
雖然 ANZSCEP 亦納入新興議題,但其規範內容卻相對簡單。
例如第 2 章的競爭專章僅有一條條文,雙方主要將支持亞太經合會 之加強競爭和管制革新原則,並致力於移除或降低對貿易與投資之 障礙,包括對所有商業活動適用公正的競爭原則、在同類情況下採
46See ANZSCEP Legal Text,
https://www.iesingapore.gov.sg/~/media/IE%20Singapore/Files/FTA/FTAs/New%20Zealand%20AN ZSCEP/Legal%20Text/New20Zealand20ANZSCEP20Legal20Text.pdf. (last visited: 2018/01/20).
取不歧視原則等47。ANZSCEP 之競爭專章規範未如新世代 FTA 一 般,進一步納入競爭主管機關、私人訴訟權利、消費者保護等多項 相關條款。又智慧財產權專章,ANZCEP 僅於第 57 條敘明,WTO 之 智慧財產權協定適用於本協定所衍生之智慧財產相關爭議48。
表 2-1 ANZSCEP 涵蓋之章節架構 ANZSCEP(2000 年)
第一章 目標及一般定義 第七章 技術、檢驗檢疫規定及標準
(納入電機電子設備相互承認 附件)
第二章 競爭 第八章 政府採購
第三章 貨品貿易(包含原產地規 則)
第九章 智慧財產權
第四章 關務程序 第十章 爭端解決
第五章 服務貿易(正面表列) 第十一章 一般條款
第六章 投資
資料來源:本文整理
(二) JACEPA
相較於 ANZSCEP,JACEPAN 雖於 2008 年才生效,但其涵蓋的 章節議題與內容都相對簡要49。在涵蓋議題範圍上,JACEPAN 涵蓋 的非關稅議題僅包含檢驗檢疫措施、TBT、服務貿易、投資與經濟 合作等少數議題。在非關稅議題之規範深度上,以 TBT 為例,
JACEPAN 主要乃重申 WTO/TBT 之權利與義務,並納入合作事項、
查詢點、以及設立委員會,其並未進一步針對特定部門別訂定合作
47See ANZSCEP Article 3.
48See ANZSCEP Article 57.
49JACEPAN 僅涵蓋十個章節,且涵蓋議題為一般 FTA 常見之議題,如初始條款、貨品貿易、
原產地規則、爭端解決、服務貿易、最終條款等。
乃至相互承認50。又如檢驗檢疫措施專章,JACEPAN 納入之條款亦
乃至相互承認50。又如檢驗檢疫措施專章,JACEPAN 納入之條款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