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新世代 FTA 之服務貿易規範多邊化之可行性
第一節 服務貿易規範對貿易之發展與影響
服務貿易的重要性在過去常被低估。傳統上,WTO 衡量國際間 服務貿易之方式,多僅以「國際收支平衡表」(Balance of Payment, BOP)中所記錄的跨國服務貿易支付金額為計算基礎,故僅能衡量如 運輸、觀光、金融等少數服務業,且得出的結果是服務貿易僅佔全 球貿易總值的 20%241。然而從服務貿易的特徵可知,這種傳統衡量 方式不但低估了服務業對於商品製造及貿易過程中的重要性,更忽 略了透過投資及專業人士移動進行的服務貿易對地主國的貢獻。若 由服務貿易為商品貿易加值的角度推估,其佔全球貿易總值的比例 可能會提高至 40%242。
由此可知,服務業及服務貿易的自由化不單純是一個自由貿易協 定的談判議題,更與國際貿易的競爭力甚至整體經濟運作之效率有 關。傳統上對於服務自由化程度的討論與規範,主要多以 WTO 及 FTA 所重視的「市場開放243」與「國民待遇244」二種限制(簡稱「WTO
241WTO, supra note 6, at 24
242Rainer Lanz and Andreas Maurer, Services and Global Value Chains — Some evidence on Servicification of Manufacturing and Services Networks, WTO Working Paper ERSD-2015-03 (Mar.
02, 2015), https://www.econstor.eu/bitstream/10419/107675/1/819620912.pdf.
243「市場進入」限制,無論 WTO 或 FTA 均係以 GATS 第 16.2 條所定義之六種市場進入限制類 型為範圍。依據該條規定,主要係指以數量、配額、交易量、設立型態、以及外資持股上限 等方式,來限制外國服務提供者進入市場。而此一定義亦為 FTA 所採用,此定義已成為目前 國際經貿協定之基本定義。例如美國-韓國 FTA 第 12.4 條以及歐盟-韓國 FTA 第 7.5 條之規定。
244「國民待遇」限制部份,因其給予本國服務或服務提供者之待遇可能高於外國服務或服務提 供者,造成競爭條件改變,而外國服務或服務提供者必須付出較高之時間或人力成本,導致 外國服務或服務提供者與本國服務或服務提供者並非處於同一公平競爭之水平上,因而成為 另一種主要的貿易障礙。
類限制」)的消除為對象。其中,在服務貿易各種市場進入之保留限制 上,特別是具有歧視性之市場進入限制,因其對外國服務提供者所造 成之市場進入障礙效果(例如成本增加、產出限制、經營權限制等),
相當於貨品貿易之關稅,故即便並非發生於「邊境上」,仍將產生類 似課徵關稅之效果245。舉例而言,在歐盟推動與韓國簽署 FTA 前,
歐盟執委會公布之委託研究報告即顯示,韓國在服務貿易之限制程 度,若轉換為關稅當量之概念,則其關稅高達 46%,而歐盟之服務 業限制,則等同於 17%之關稅當量。故傳統上對於服務貿易之規範 多著重在此類限制之消除上246。
然而,影響服務貿易運作之法規,並不僅限於此類措施,更包 含如法規制度與國際標準的接軌程度、外資審查及執照取得的效 率、行政程序的透明及可預測以及跨國專業人士的移動自由等國內 監管措施247(簡稱「監管法規類限制」)。此類管制及訂定新法規等 措施原本即屬於各國政府主權保留事項之範疇,為維護本國行政制 度與經濟秩序,或為維護本國之服務品質,各國政府都會根據自己 的國情及政策方向,制定各種管理其境內服務供給之規則。
上述監管法規存在之目的,有些是為了落實市場開放的程序性 規定,有些則為規範服務業中的行為準則。例如對於資本額之要 求、申請執照之要件與資格、服務品質要求、資安標準、專業證照 及人員移動等規定。亦即是,各國監管法規之存在雖然不能排除保
245Alan V. Deardorff and Robert M. Stern, supra note 28, at 169-220.
246Copenhagen Economics and Prof. J. F. Francois, Economic Impact of a Potential Free Trade Agreement (FTA) Between the European Union and South Korea, 32 (Mar. 2007),
http://trade.ec.europa.eu/doclib/docs/2007/march/tradoc_134017.pdf.
247「國內監管措施」係指市場進入類型以外之其他監管措施,此即屬於 GATS 第 6 條所謂之國內規 章。GATS 雖然賦予會員享有制定與實施國內監管措施之權利,但各國仍須符合正當程序。
護主義(protectionism)的思維248,但特別是對於將本、外國業者一體 適用之無歧視性監管法規,更可能是以確保消費者權益、維護經濟 秩序及服務品質以及建構公平競爭環境為基礎,固然會造成成本增 加或其他限制,但由於其制訂具有正當性及合法性,各國也都有此 一政策需求,故雖然貨品之關稅幾乎都可歸類為「貿易保護主義」的 類型,但服務業的監管法規卻未必與保護主義有關249。
然而不合理、不必要的監管法規措施,卻有可能成為服務業市 場之「實質障礙」。換言之,即便一國已承諾開放服務業之市場進 入,但各國政府仍可能透過這些不合理或不必要的「監管法規類限制 措施」,實質上造成其他國家進入該服務部門之不必要的貿易障礙。
對此,OECD 在近期的跨國研究便顯示,除了「WTO 類限制」
之外,「監管法規類限制」的多寡與其服務業的發展亦具有同等的正 相關性。以金融服務為例,對銀行與保險之監管法規越合理簡化之 國家,其更可能擁有比較完整的信貸市場及保險普及率。而對於海 運與陸運服務,相較於監管措施較少的國家,監管措施多且繁雜國 家會產生等同於額外課徵高達 17%的關稅的限制效果250。
再者,服務業監管法規的合理程度亦對服務貿易造成影響。按 OECD 研究分析,限制越多之國家其服務貿易進出口越少;特別是 其對於一國服務貿易出口造成之負面影響是進口的兩倍以上251。這
248保護主義有多重意義,但本文此處係指藉由歧視性之措施以增加外國業者之負擔,作為一種 扶植本國同類服務業者發展之手段。
249Dee, Philippa, A Compendium of Barriers to Services Trade, Prepared for the World Bank, Canberra:
The Australian National University (Nov. 2005),
https://www.gtap.agecon.purdue.edu/resources/download/3492.pdf .
250Hildegunn Kyvik Nordås and Dorothée Rouzet, The Impact of Services Trade Restrictiveness on Trade Flows, OECD Trade Policy Papers No. 178, 11 (2015).
251Id. at 18.
意味著一國的市場開放及監管法規的自由化程度,不止影響了外國 企業的投資經營意願,更因本地企業之競爭力受限,導致本國業者 在海外市場競爭時也居於弱勢,致使出口機會喪失。此外,基於服 務業對製造業全球供應鏈所扮演的角色,服務業的效率及競爭力所 影響的層面,事實上也及於製造業的競爭力252。
由於 WTO 類限制措施不僅是最直接產生的服務貿易障礙之類 型,亦因各國在各種經貿協定中均會明確列出開放項目及所保留之 限制,從而此等資訊較實質上的監管法規限制更容易取得,故傳統 上多以此做為普遍評估各國服務貿易自由化程度之基礎。然而,在 多邊架構下,由於各會員透過漸進式的消除 WTO 類限制措施之同 時,並無同時消除無歧視性之管制法規、監管措施之義務。因此,
世界各國在 FTA 架構下,除了擴大服務貿易市場開放之程度外,更 以消除服務貿易非關稅障礙作為核心重點,亦即多透過深度整合之 方式,推動締約國共同採取特定監管原則之方式,推動管制革新,
以消除市場進入以外之實質進入障礙,從而達到服務貿易真正自由 化之目標。
252Id. at 2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