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新世代 FTA 之服務貿易規範多邊化之可行性
第四節 推動 FTA 服務貿易規範多邊化之可能模式與限制
與 FTA/TBT 相同的,服務貿易各議題規範之多邊化推動難易程 度不同,加上 WTO 會員發展程度不一,因此,亦將產生不同情境之 多邊化推動模式與不同挑戰限制。若以法理上而言,推動 FTA 服務 貿易規範多邊化之可能模式亦可能有以下三種情境: (1)直接推動 GATS 2.0;(2)持續推動 TiSA 談判;以及(3) 以參考文件、瞭解書、
與資格相互認許等方式推動特定行業別之多邊化。惟此三種模式亦將 面對不同的限制與挑戰。
一、可能模式一:推動 GATS 2.0
若以促進全球消費者福祉而言,直接推動 GATS 2.0 實屬最理想 之狀態。然而,直接推動 GATS 2.0 此一情境在目前的國際經貿談判 環境下,本文認為較無討論之空間。此一原因在於,杜哈回合議程
低 高
多邊化可行性之程度
明確授權展開談判之項目已包括服務貿易,歷經多年談判,杜哈回 合至目前為止卻仍未完成,從而探討推動 GATS 2.0 之可行性較無實 質意義。杜哈回合談判至目前為止仍未完成談判之主因在於,杜哈 談判採取所謂「單一認諾」之談判模式,亦即「有任一議題未達成 協議時,所有議題皆無所認諾」(nothing is agreed until everything is agreed)282。因此,除非是杜哈回合議程上所預定之談判議題,全部 都獲得 WTO 會員共識決通過,否則即便服務貿易議題可獲得全體會 員共識仍無法採認。基此,在杜哈回合長期陷入僵局的情況下,除 非單一承諾談判模式未來可以鬆綁,或是美國、歐盟再次共同領導,
加上新興開發中大國願意配合283,否則服務貿易議題欲在多邊架構 下完成談判似無可能。
二、可能模式二:持續推動 TiSA 談判
第二種可能推動 FTA 服務貿易規範多邊化之情境即為推動完成 TiSA 談判。TiSA 談判除了朝向促使服務貿易更進一步自由化之外,
亦針對許多新興議題建置相關規範。雖然目前 TiSA 談判鑑於美國總 統川普因「美國優先」政策而影響相關談判時程,但撇開此一因素而 言,TiSA 協定若能完成除了可有效推進服務貿易自由化之外,更將 有助於重啟 WTO 服務業之談判284。
282WTO, Doha Development Agenda: July 2008 package, How the meeting was organized, 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da_e/meet08_org_e.htm ( last visited:2018/01/20)
283周旭華副教授即指出,服務貿易議題之推動,以及最後成功被納入烏拉圭回合多邊談判議程 中,主要原因之一在於有足夠的政治動能,即美國領導,EC 配合,加上印度與巴西不反對之 局面。然而,進入 21 世紀後,隨著 WTO 下開發中大國會員,包括中國、印度、巴西與南非 等國家,實力與相對影響力均已大幅提升,若再透過有效結盟,其所產生之力量已足以阻攔 議程推進,而此亦為杜哈回合談判困境之一。參見周旭華,國際多邊貿易談判政治動能之研 究:服務貿易建制形成之經驗及啟示,長庚人文社會學報,第 4 期第 1 卷,2011 年,頁 93-117。
284WTO 服務貿易及投資處長 Mr. Hamid Mamdouh 亦認為 TiSA 談判的啟動,主要乃反映服務業 主要進出口國家對杜哈回合無法完成談判的失望,而 TiSA 達成協議後將有助於重啟 WTO 服
TiSA 談判原本目標即是希望優先以複邊協定談判做為推動方 式,待未來談判完成後,再將其納入 WTO 架構下,以加速服務貿易 之自由化285。TiSA 談判之構想,主要是起源於 WTO 杜哈回合服務 貿易多邊談判停滯不前,因此 WTO 會員集思不同方式以尋求貿易進 一步之自由化。在 WTO 第八屆部長會議結束後,美國聲稱許多部長 均同意應為杜哈談判僵局「展開新頁」(turn the page)解決困境,主張 應設計新而可信之新模式,以使 WTO 能繼續推動貿易自由化,創造 並適用有意義之貿易規則286。隨後,我國所屬之服務業談判次級團 體「服務業真正之友」(Really Good Friends of Services)287,在美國、
澳洲等核心會員倡議推動下,經過一年的協商討論,決定於 2013 年 https://www.moea.gov.tw/Mns/otn/content/Content.aspx?menu_id=18673, 最 後 瀏 覽 日 : 2018/01/20。
285有關 TiSA 談判過程與紀要,可參考行政院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網站,服務貿易協定之談判 (TiSA),「服務貿易協定」談判簡介,2013 年 2 月 25 日,
https://www.moea.gov.tw/Mns/otn/content/SubMenu.aspx?menu_id=13905,
最後瀏覽日:2018/01/20。
286Statement from U.S. Trade Representative Ron Kirk Regarding the 8th WTO Ministerial Conference, USTR, Press Release, Dec. 2011,
https://ustr.gov/about-us/policy-offices/press-office/press-releases/2011/december/stateme nt-us-trade-representative-ron-kirk-regard (last visited: 2018/01/20).
287服務業「真正之友」包括美國、歐盟、澳洲、瑞士、挪威、紐西蘭、加拿大、日本、韓國、香 港、墨西哥、智利、巴基斯坦、哥倫比亞、新加坡以及我國等 16 個會員。
288行 政院經 貿談 判代表 辦公 室網站,「服 務貿易 協定 (TiSA)」談 判大事 紀, 2016 年 12 月 27 日 , https://www.moea.gov.tw/Mns/otn/content/ContentDesc.aspx?menu_id=21795,
最 後瀏覽 日:2018/01/20。
289Wikilieaks leaked TiSA Core Text, June 21, 2016,
https://wikileaks.org/tisa/document/20160621_TiSA_Core-Text/20160621_TiSA_Core-Te xt.pdf (last visited: 2018/01/20).
GATS 之核心條文,包括「範圍」、「定義」、「一般例外」、「國 家安全例外」、「市場進入」以及「國民待遇」等條款;(2)新貿易規 則(new and enhanced principles),則是為因應新型態服務業對國際貿 易或國內監管規則之需求或趨勢,所提出之新興規則。目前可能涵 蓋範圍包括了金融服務、電信、電子商務、國內規章、競爭性快遞 服務、法規透明化、投資在地化要求等;(3)個別成員服務業市場開 放承諾表;以及(4) 機構性規定(Institutional Provisions),如爭端解 決、新成員之加入、未來多邊化之規定等。從維基解密所釋出之文 件來看,TiSA 對於許多服務貿易議題及規範已有重要安排,甚至納 入多邊化之條款,此等規則與安排,將對未來服務業之開放以及 WTO 服務貿易規則之建置具有重大意義。
TiSA 談判原本預計在今(2017)年進行第 22 回合談判,但至今為 止,因美國態度不明朗而導致第 22 回合尚未舉行。雖然無法預知 TiSA 談判何時能完成生效,但無論如何,值得注意的是,TiSA 成員 原本之目標即是設定能建置一個與 GATS 合致之 TiSA 協定,以利擴 大吸引 WTO 會員加入,且最終能將 TiSA 推進多邊化290。換言之,
TiSA 是以 GATS 多邊協定為基礎,且未來若有足夠的 WTO 會員加 入,那麼此一複邊協定即可擴大轉往多邊化發展291。
此外,根據歐盟所公布的 TiSA 談判第 21 回合內容摘要,在機構 性規定部分,TiSA 成員仍然針對 TiSA 協定多邊化之條款作持續性的
290European Commission, Negotiations for a Plurilat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MEMO/13/107 (2013), 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MEMO-13-107_en.htm (last visited: 2018/01/20).
291European Commission, In Focus, Trade in Services Agreement (TiSA), Jul. 14, 2017, http://ec.europa.eu/trade/policy/in-focus/tisa/ (last visited: 2018/01/20).
討論292。從而可以肯認的是,不論美國對 TiSA 談判之態度為何,至 目前為止,TiSA 成員對於推動 TiSA 未來多邊化之立場有相當決心。
不過,TiSA 協定究竟應採取 WTO 附件 4 模式、ITA 模式、以 GATS 第 5 條經濟整合協定規定為基礎之模式、或是 WTO 以外之國際協定 模式,才可順利完成談判並吸引其他 WTO 會員參加以利未來多邊化 發展,在文獻上亦有許多討論293。例如若以 WTO 附件 4 模式為推動 基礎,則市場開放利益將僅限於參與國之間,未來不易推動多邊 化;而以 ITA 模式推動,此一推動模式之優點在於容易推動納入杜 哈回合談判之間,並提升加入會員之市場開放幅度,但對於未加入 者則有搭便車之效應;成為 WTO 以外之國際協定模式則因相關內容 不會運用 WTO 協定條款運作,未來恐將難與多邊架構相融。
對此,從目前看來,基於未來能與 GATS 規範合致,並規避最 惠國待遇、搭便車之爭議問題,以及考量提升加入會員對服務貿易 市場開放之幅度與意願之面向,TiSA 應優先以 GATS 第 5 條經濟整 合協定之規定作為法律依據,待未來有更多 WTO 會員加入達到「關 鍵多數」後,再轉為 ITA 模式之協定較容易達成目標。不過,此種推 動模式亦有其限制存在。TiSA 此種新創的談判接軌模式,未來若能 成功,雖然將可替其他議題之複邊協定立下新典範,但此種談判接 軌模式則可能曠日廢時,,且未來應如何從經濟整合協定形式成功
292European Commission, Report of the 21 st TiSA negotiation round 2- 10 November 2016, Nov. 17, 2016, http://trade.ec.europa.eu/doclib/docs/2016/november/tradoc_155095.pdf (last visited:
2018/01/20).
293有關 TiSA 協定談判之性質,文獻上有許多討論,參見 Rudolf Adlung, The Trade in Services Agreement (TISA) and Its Compatibility with GATS:An Assessment Based on Current Evidence, 14(4) World Trade Review 617, 617-641 (2015);Shin-yi Peng, Is the Trade in Services Agreement (TiSA) a Stepping Stone for the Next Version of GATS?, 43(2) Hong Kong Law Journal 611, 611-632 ( 2013);Pierre Sauvé, Towards a plurilateral Trade in Services Agreement (TISA): Challenges and prospects, 5(1)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Economics and Policy, 1440006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