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四章 新世代 FTA 之 TBT 規範多邊化之可行性

第二節 新世代 FTA 之 TBT 規範取向與內涵

一、跨協定 TBT 專章之規範結構分析

本文所檢視的美韓 FTA、歐韓 FTA、加歐 CEAT、以及 TPP 四個 新世代 FTA,均有 TBT 專章。美韓 FTA 關於 TBT 措施之雙邊規範規 定於第 9 章,共有 10 條規定。其針對技術性法規、標準、符合性評 鑑程式等事項,主要均朝向簡化彼此符合性評鑑程式、強化法規透 明化、以及資訊交換等方向加以規定。另一方面,由於美國對於汽 車之 TBT 議題相當重視,因而在美韓 FTA 第 9 章之附件 9-B 特別規 定雙方應設立汽車工作小組,並針對汽車有關之標準、技術性法 規、與符合性評鑑程式進行討論。爾後,在 2011 年 2 月,美國歐巴 馬政府與韓國就汽車有關之 TBT 議題,已達成共識並簽署「備忘錄」

(agreed minutes)補充相關規定144

歐韓 FTA 之 TBT 專章則規定於第 4 章,亦共有 10 條規定。歐 韓 FTA 針對技術性法規、標準、符合性評鑑程式、市場監督以及標 章標識等事項加以規範。此外,歐韓 FTA 另以附件方式針對消費性 電子產品(附件 2-B)、汽車(附件 2-C)、藥品(附件 2-D)與化學產品(附 件 2-E),另訂有 TBT 之相關規範。

至於加歐 CETA 第 4 章 TBT 專章則僅有 7 條規定。其主要納入 之條款包括 WTO 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之準用、強化合作、技術性 法規、符合性評鑑程序、與透明化。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加歐

       

144Executive office of the president the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

https://ustr.gov/sites/default/files/uploads/Countries%20Regions/africa/agreements/korus/2011_02_1 0_Kirk-Kim%20Letter.pdf (last visited: 2018/01/20).

CETA 之 TBT 專章雖然規範較簡略,但加歐 CETA 透過訂定符合性 評鑑結果之相互接受議定書,以強化雙方在符合性評鑑結果機制上 之具體合作。此一議定書除了有詳細的符合性評鑑程序相關規定 外,更涵蓋多項產品範圍,包括電氣電子設備、無線電和電信終端 設備、遊艇、建築產品、機器零件、熱水鍋爐等,並另臚列未來將 優先納入擴大諮商之產品清單。此外,加歐 CETA 更納入藥品 GMP 議定書,以強化締約方機關間之合作,並透過 GMP 證書之相互承 認,來確保藥品符合適當的品質標準。

TPP 之 TBT 專章為第 8 章,共計有 12 條規範及 7 個部門別產品 附件。TPP 之 TBT 規範旨於確保各締約國以透明及非歧視性的方 式,制定技術性法規、標準及符合性評鑑程序,同時允許公眾對技 術性法規、標準及符合性評鑑程序等草案提供評論意見,並鼓勵締 約方執行更高程度之法規合作。在本文所檢視的四個 FTA 中,以 TPP 之 TBT 有更多細緻之規範,特別是強化法規合作部分。此外,

值得注意的是,TBT 專章要求各締約國在技術性法規或符合性評鑑 程式公開至正式實行之間,應有至少 6 個月以上的「合理期間」

(reasonable interval),允許利害關係人有充分時間依該締約國之要 求,調整其產品或生產方式。

至於特定部門別產品法規附件上,TPP 則納入化妝品、醫療器 材、藥品、資訊和通信產品、葡萄酒和蒸餾酒、預先包裝食品及食 品添加物的專門處方,以及有機農產品,旨在促進 TPP 區域內採取 相同規範,令各締約國企業可輕易成為泛太平洋地區供應鍵的一 環。然而,TBT 專章仍然保留了各締約國基於公眾衛生、環境及其

他公共政策目標而規制產品之權利。

二、跨協定 TBT 專章主要涵蓋條款分析

根據表 4-1 之比較分析,本文所檢視的四個 FTA/TBT 專章納入 之共同條款145主要可分為 6 大項目,包括:(1)WTO 權利與義務之 重申與確認;(2)採用國際標準進行標準、技術性法規之調和;(3)

技術性法規同等性之安排;(4)符合性評鑑程序之合作;(5)透明 化義務;以及(6)合作與貿易便捷化。其中,除了 WTO 權利與義 務 之 重 申 與 確 認 外 , 新 世 代 FTA 主 要 涵 蓋 之 規 範 條 款 多 具 有 WTO-plus 之性質。茲針對四個 FTA 之主要涵蓋之規範條款為進一步 之說明。

(一) WTO 權利與義務之重申與確認

1. WTO/TBT 之規定

WTO 權利與義務之重申與確認原本即來自於 TBT 規範本身,故 TBT 並無此項規定。

2. 新世代 FTA/TBT 之規定

本文所檢視的四個 FTA 均納入 WTO 權利與義務之重申與確認條 款,惟規範方式有些許差異。美韓 FTA 與歐韓 FTA 主要係重申雙方 各自在 TBT 協定下之既有權利與義務146;至於加歐 CETA 與 TPP 則

       

145本文所檢視的四個 FTA 中,只要三個 FTA 均納入相同之條款,即屬於此處所稱之共同條款。

146See US-Korea FTA Article 9.1 and EU-Korea FTA Article 4.1.

是以本協定納入 TBT 協定部分條文與附件之方式,並準用之147

147See Canada-EU CETA Article 4.2 and TPP Article 8.4.1.

148Decision of the Committee on Principle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Guides and Recommendations with Relation to Article 2, 5 and Annex 3 of the Agreement, WTO Doc.

G/TBT/1/Rev.8 (2002).

(2) 新世代 FTA/TBT 之規定

由於國際標準、指南及建議對於法規調和、良好法規作業及減 少不必要的貿易障礙具有重要地位,因此晚近 FTA 多於 TBT 專章中 納入有關國際標準之擬訂、採行及適用。本文所選擇的四個 FTA 中,除加歐 CETA 因將 TBT 協定第 4.1 條納入成為本章規範之一並準 用之以外149,美韓 FTA 第 9.3 條、歐韓 FTA 第 4.5 條第 1 款、TPP 第 8.5 條均訂有有類似之 WTO-plus 規定。美韓 FTA、歐韓 FTA 與 TPP 均將 WTO 委員會決議之「建議」納為締約國之義務。

以 TPP 第 8.5 條第 2 款為例,其規定:「在判定是否有依據 TBT 協定第 2 條、第 5 條以及附件 3 所定義之國際標準、指南及建議是否 存在時,各締約方應採用 WTO 技術性貿易障礙委員會公佈的「TBT 協定第 2、5 條及附件 3 有關國際標準、指南及建議發展原則之 TBT 委員會決定」(G/TBT/1/Rev.12)作為判斷基礎。」由於此決議 在 WTO 僅是 TBT 委員會所通過之決議,屬於各會員自願遵守之性 質,不過晚近已普遍成為 FTA 藉此調和標準制訂程序之重要基準。

依據該原則,在制定標準時,應遵循透明化、開放性、公平與共 識、有效性與相關性、調和性以及發展面向等 6 個原則。

除了應採用 WTO/TBT 委員會所通過之決議外,TPP 第 8.5.3 條 進一步明文要求,在可行適當時各締約國彼此合作,並應確保相關 國際標準、指南與建議不會造成不必要貿易障礙。

       

149See Canada-EU CETA Article 4.2.

表 4-2 新世代 FTA 對於國際標準採用與擬訂之條款比較

準用 WTO/TBT 協定第 4.1 條

150See Canada-EU CETA Article 4.2 and TPP Article 8.4.1.

法規之依據,包含符合性評鑑程序,除非國際標準無法實現合法目

準用 WTO/TBT 協定第 2.4 條

準用 WTO/TBT 協定第 2.4 條

技術性法規同等性之安排上,WTO/TBT 對此乃採取鼓勵方式而 非強制要求之形式。第 2.7 條即規定,對於與本國技術性法規不同之 其他會員之技術性法規,會員如認為其足以適當達成依本國技術性法 規之目標者,應「積極考慮」將其視為同等之技術性法規而接受之。

2. 新世代 FTA/TBT 之規定

本文所挑選的四個 FTA 中,除美韓 FTA 並無此一規範外,其餘 三者均有類似之安排,且規範均具有 WTO-plus 之性質。對此,加歐 CETA 與 TPP 對於技術性法規同等性於 TBT 專章中有明確之規範安 排。至於歐韓 FTA 則非於專章中納入此一規範,而是在附件 2-C 汽 車及其零組件中,針對汽車及零組件之技術性法規納入類似於同等性 之安排。

首先,加歐 CETA 第 4.4 條規定,締約方應盡可能相互合作,確 認與他方技術性法規相當。針對他方表達法規同等性承認之意向時,

應盡可能提供相關資訊。此外,締約國應以書面提出承認法規同等性 之要求,以及認為具備同等性之理由,若他方拒絕承認應附理由說明

151。而 TPP 則規定,除 WTO/TBT 協定第 2.7 條外,締約一方在另 一締 約方提出請求時,應解釋其未接受該締約方技術性法規為具有 同等效力之原因152。此外,締約方同意推廣接受另一締約方之技術性 法規為具同等效力153

至於歐韓 FTA 則於汽車及其零組件中規定,針對締約方列於協 定中且採用與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the United Nations Economic Commission for Europe, 簡稱 UNECE)規範相同之技術性法規,雙方 同意接受該技術性法規之同等性154

       

151See Canada-EU CETA Article 4.4.

152See TPP Article 8.9.6.

153See TPP Article 8.9.2(d).

154See EU-Korea FTA Annex 2-C Motor Vehicles and Parts.

表 4-4 新世代 FTA 對於技術性法規同等性安排之條款比較 WTO/TBT 協定 第 2.7 條外,締 立,WTO/TBT 協定並無強制性之規定,而係鼓勵各國家相互間應 針對接受符合性評鑑結果之方法充分交換意見、分享經驗,藉以發 展出接受符合性評鑑結果之實踐。例如在「TBT 協定第 2 次 3 年總 檢討」(G/TBT/9)中,曾列出一份促進符合性評鑑結果接受之指示性 清單,列舉出多種接受符合性評鑑結果之方法,包括雙方符合性評 鑑 機 構 簽 署 之 自 願 性 協 議 、 相 互 承 認 協 定 (Mutual Recognition

Agreements, 簡稱 MRA)、透過認證程序認證他方境內之合格檢驗 評估機構、政府指定位於他方境內之評估機構、單方面承認他方境 內之評估機構所進行符合性評鑑程序之結果,以及接受「供應商符 合性聲明」(Supplier's Declaration of Certification, 簡稱 SDoC)等。

(2) 新世代 FTA/TBT 之規定

在本文所檢視的四個 FTA 中,除加歐 CETA 另以符合性評鑑結 果接受之相互承認議定書(Protocol on the mutual acceptance of the results of conformity assessment)155針對符合性評鑑機制進一步為詳盡 之程序規定外,美韓 FTA 第 9.5 條、歐韓 FTA 第 4.6 條以及 TPP 第 8.9 條,均以條文明確規範確認可推動的符合性評鑑合作各種類型。

以 TPP 第 8.9 條第 1 款為例,為進一步延伸 TBT 協定第 5 條、第 6 條及第 9 條,各締約方咸認促進符合性評鑑結果之接受存在廣泛之 機制,因此,一締約方得:

(a) 相互承認彼此境內機構針對特定技術性法規所執行之符合性 評鑑程序結果;

(b) 承認認證機構或符合性評鑑機構間現行區域或國際性相互承 認協議;

(c) 運用認證,特別是國際認證體系,以確認符合性評鑑機構之 資格;

(d) 指定符合性評鑑機構或承認其他締約方指定之符合性評鑑        

155加歐盟 CETA 符合性評鑑結果之相互接受議定書共有 18 條規定與 3 個附件。主要規範符合性 評鑑機構(Conformity Assessment Bodies)之認可與認證(accreditation)、符合性評鑑機構之指 定、反對、異議與撤銷、符合性評鑑結果之接受、市場監督執行與防衛、認證機構之認可與

155加歐盟 CETA 符合性評鑑結果之相互接受議定書共有 18 條規定與 3 個附件。主要規範符合性 評鑑機構(Conformity Assessment Bodies)之認可與認證(accreditation)、符合性評鑑機構之指 定、反對、異議與撤銷、符合性評鑑結果之接受、市場監督執行與防衛、認證機構之認可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