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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T 規範對貿易之發展與影響-以符合性評鑑程序為例

第四章 新世代 FTA 之 TBT 規範多邊化之可行性

第一節 TBT 規範對貿易之發展與影響-以符合性評鑑程序為例

-以符合性評鑑程序為例

為保護國家安全、人類生命或健康、以及環境等理由,各國往 往規定本國製造及外國產品進口至本國市場銷售,需要通過本國所 制定的強制性檢驗規定,同時在產品進入市場前,必須透過「符合性 評鑑程序」(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als)確認產品之設計、功 能、製程等內容,符合該國技術性法規與標準之要求。各國此一政 策具有正當性,亦為 WTO 之「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TBT 協定)

所肯認。

然而,若從貿易自由化及便捷化角度觀察,各國對技術性法 規、標準、測試要求及驗證文件程序之訂定,縱然是基於保護國家 安全、人類生命或健康等理由,但相對的,由於各國可能有各自規 定,執行及落實方式亦可能有所不同,此等不一致性及不確定性,

可能導致額外增加的出口成本,甚至造成無法出口此等比關稅更為 嚴重的貿易障礙。換言之,此類法規、標準與程序之要求亦可能變 相成為一種保護措施,形成不合理的貿易障礙,進而導致廠商成本 之增加、提高產品技術要求,增加出口困難度等,最終達到限制產品 進口之結果。特別是中小企業將面臨更大困境,因為若從供應能力 與生產限制來看,產品的標準與技術性法規的符合需要長期性的投

資,而多數中小企業並無此種能力138

基此,為尋求保護消費者/環境及貿易自由化及便捷化間之平 衡,兼顧二者目標之達成,WTO/TBT 協定係主要透過如無歧視(國 民)待遇139、「採用國際標準」140以及「良好法規作業」(Good Regulatory Practices, 簡稱 GRP)準則等方式141,以確保各國之技術性 貿易措施不至於造成無謂或隱藏性的貿易障礙,同時調和各國技術 性法規、標準、測試要求與驗證文件程序之內涵,並以「必要性測 試」(necessity test)之概念142,約束各國在研擬技術性法規及符合性評 鑑程序等規則時,必須考量是否有對貿易限制較低的替代方式,並 給予其他會員利用爭端解決機制,挑戰他國措施是否必要的空間。

固然以上各項 WTO/TBT 協定之規範,均可降低或消除技術性貿 易障礙,但對於以中小企業為主國家,例如我國,最能夠使企業(特        

138UNCTAD, supra note 37, at 32.

139TBT 協定第 5.1.1 條規定:「符合性評鑑程序之擬訂、採行及適用應給予來自其他會員境內之

(G/TBT/32)中,對於 GRP 會員同意以下之自願性例示清單(Indicative list )作為討論 GRP 之 原則:1. 透明化與公共諮商機制、2.政策選擇評估機制,包含諸如使用法規影響評估來評估

別是中小企業)直接受惠之措施,最主要將是符合性評鑑結果之相互 接受或承認。蓋當應受強制檢驗之產品出口到國外市場前,需要完 成之程序主要包含:(1)詳細瞭解進口國所適用之技術性法規與要 求;(2)透過進口國同意之評鑑方法,檢驗其產品是否符合進口國之 規定與標準;以及(3)將符合性評鑑合格之報告,轉換成符合性驗證 證書。而透過雙邊/區域之協定或進口國單方面承認或接受等機制,

使得出口業者在其本國的符合性評鑑結果,得以獲得進口國之承認 或接受,而無須重複(或減少)進行符合性評鑑程序之檢驗,不但可 降低業者在檢驗程序上因不瞭解法規、程序等規則造成的不確定 性,以及財務與時間成本支出,同時亦可縮短產品通關的手續。

此種安排對於特別是中小企業最顯著的原因,在於中小企業在 外國市場遭遇到各種貿易障礙問題,尤以符合性評鑑程序方面之障 礙問題為多,諸如遵守相關程序要求對時間與成本產生的不確定性 問題、複雜的程序規定導致廠商無法正確理解該國符合性評鑑程序 之要求143。對於許多仰賴產品週轉率來維持現金流量及競爭力的中 小企業來說,前述不確定性問題都將導致額外的成本負擔。因此,

減少或撤除不必要、重複性的符合性評鑑程序,對於貿易往來相當 重要,特別是促進中小企業參與國際貿易活動之機會。

然而,由於符合性評鑑結果的接受或承認,涉及進口國及出口 國間對於檢驗制度、檢驗能力以及實施程序等關鍵問題的瞭解、互 信及持續之信賴性,而無法以強制性作法推動結果之接受或承認。

       

143中華經濟研究院 WTO 及 RTA 中心,專題研究「MRA 效益評估方法之研析-兼論兩岸洽簽 MRA 之可行性期末報告」,2009 年、專題研究「研析兩岸洽簽商品檢驗相互承認協定(MRA) 之效益分析期末報告」,2010 年,經濟部國貿局及外交部委託。

故 WTO/TBT 協定對於符合性評鑑程序之接受或承認,僅係採取鼓勵 性質,而非強制性之義務。例如 TBT 協定第 6.1 條即規定,各會員應 儘可能確保其他會員接受符合性評鑑程序所得之結果,縱使該等程 序異於會員本身之程序者亦同。但以該會員承認他會員之程序與其 固有之程序均足確保符合適用之技術性法規或標準者為限。各會員 承認,為達成滿意之共識,事先諮商確有必要。同時第 6.3 條亦鼓勵 會員在其他會員請求時,願意為達成相互承認彼此符合性評鑑程序 之結果之協定進行協商。

對此,WTO/TBT 協定僅鼓勵各國家相互間應針對接受符合性評 鑑結果之方法充分交換意見、分享經驗,藉以發展出接受符合性評 鑑結果之實踐,因而對於國際貿易活動之助益自然有限。在此一情 形下,為了加速推動彼此之貿易往來,晚近 FTA 於 TBT 專章規範除 了納入 WTO/TBT 基本精神之外,多透過簡化或調和彼此對於產品的 技術性法規、標準與符合性評鑑程序,促使雙方制度更朝向一致之 方向,達到降低彼此進出口之貿易障礙。此外,更重要的是,FTA 更著重於推動相互承認機制,特別是針對特定產品或多項產品為檢 測與驗證規範、相互承認、或是安排未來合作方向,以降低技術性 貿易障礙之門檻。

相較於 WTO,FTA/TBT 之所以較容易推動相互承認機制,主要 在於符合性評鑑結果之接受需要雙方或參與各方相互對彼此之制度 建立互信,而 FTA/TBT 因參與國家較少,制度接軌相對較不複雜,

故推動之進展較 WTO 更為迅速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