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TBT 與服務貿易總協定多邊化之歷史經驗
第二節 技術性貿易障礙之規範與 WTO/TBT 之形成
一、技術性貿易障礙規範之緣起與發展
TBT 議題之多邊化並非一步到位。TBT 協定正式在多邊架構下 生效以前,GATT 會員最早乃是以複邊協定之方式推動此一議題之發 展。事實上,有關技術性貿易障礙相關之用詞與措施,在 1995 年以 前,GATT 1947 中已出現「法規」(regulation)98、「標準」(standards)99 等詞語,惟在 GATT 期間,有關技術性法規與標準等議題並未受到重 視。由於當時各國間之貿易障礙以關稅措施為主,因此 GATT 所進行
98See GATT 1947 Article:III, Article XI:2, Article XX.
99See GATT 1947 Article XI:2 (b).
FTA WTO
WTOFTA
FTA WTO 競爭論
互補論
並行論
之多次談判主要旨於討論如何降低關稅,以促進貿易之進行。
然而,在歷經多次回合談判關稅已大幅下降後,各國卻發現有 部分國家開始運用標準、技術性法規或檢驗要求作為貿易障礙,以 藉此保護其國內產業,因此國際間認為有必要建立管理運用技術性 法規及標準之體制100。例如在甘迺迪回合(Kennedy Round)之後,
GATT 締約國曾著手調查各國所面臨之非關稅障礙措施,而標準為最 顯著障礙之一,在 800 個通知中,大約有 150 個(約莫 20%)通知為與 標準有關之措施101。基此,在 1973-1979 年東京回合談判期間,各會 員即就如何規範各國採取此種非關稅措施之議題進行討論,並草擬
「避免技術性貿易障礙之規範」(Code for preventing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102。歷經多年談判後,1979 年終於正式通過並更名為
「GATT 標準規範」 (GATT Standards Code)。
1979 年的 GATT 標準規範為一複邊協定,僅 32 個 GATT 會員同 意簽署。儘管 GATT 標準規範僅是複邊協定,並非對所有的會員均 有拘束力,但其對於如何使用技術性法規與標準之規範提供準則,
亦為後來的 WTO/TBT 規範奠下了基礎103。爾後,在烏拉圭回合談 判時,因採取所謂單一認諾(single undertaking)模式,亦即有任一 議題未達成協議時,所有議題皆無所認諾,從而不同議題間相互掛 勾,而 TBT 議題亦為單一認諾之一部分,最終在 1995 年 1 月 1 日正 式通過 TBT 協定,所有 WTO 會員均有遵守之義務。新的 TBT 協定
100Simon Lester and William Stemberg, The GATT Origins of TBT Agreement Articles 2.1 and 2.2, 17(1)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215, 217-221 (2014).
101Jacques Nusbaumer, The GATT Standards Code in Operation, 18(6) Journal of World Trade 542, 542 (1984).
102Id.
103United Nations, 3.10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UNCTAD/EDM/Misc.232/Add.22, 5-6 (2003), http://unctad.org/en/docs/edmmisc232add22_en.pdf.
基本上沿用原有的 GATT 標準規範基本架構,惟進一步強化並闡釋 相關條款,且效力擴及所有 WTO 會員104。
隨著 TBT 措施之重要性增加,雖然許多 FTA 都是在 WTO/TBT 協定生效後才大量納入 TBT 相關條款,但事實上在 1979 年 GATT 標 準規範及 1995 年 TBT 協定生效前,已經有部分 FTA 均納入 TBT 相 關條款(參見圖 3-2)105。雖然涵蓋的條款與範圍非常有限,但亦對 GATT 標準規範及 TBT 之規範產生影響。例如 1957 年的羅馬條約(EC Treaty of Rome)、1960 年的歐洲自由貿易協定(European Free Trade Agreement, 簡 稱 EFTA) 、 1973 年 的 加 勒 比 共 同 體 與 共 同 市 場
(Caribbean Community and Common Market, 簡稱 CARICOM)、1982 年 的 澳 紐 緊 密 經 濟 關 係 貿 易 協 定 ( Australia New Zealand Closer Economic Relations Trade Agreement, 簡稱 ANZCERTA)、1991 年歐 洲自由貿易聯盟-土耳其自由貿易協定(EFTA-Turkey FTA)、以及 1992 年的 NAFTA 等106。
104WTO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 Technical Explanation,
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tbt_e/tbt_info_e.htm (last visited: 2018/01/20)
105Ana Cristina Molina and Vira Khoroshavina, TBT Provisions in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 To What Extend Do They Go Beyond the WTO TBT Agreement ?, WTO Staff Working Paper ERSD-2015-09, 2-3 (Dec. 01, 2015), https://www.wto.org/english/res_e/reser_e/ersd201509_e.pdf.
106Id. at 7-12.
資料來源:Ana Cristina Molina & Vira Khoroshavina (2015)
圖 3-2 1957 年至 2013 年 FTA 納入 TBT 議題之趨勢圖
二、 FTA 對 TBT 規範架構之影響
TBT 協定中一些重要的核心概念條款亦受到其他協定以及早期 的 FTA 之影響。例如國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 簡稱 NT)、最惠國 待遇(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 簡稱 MFN)、技術性法規之調 和、技術性法規之同等性、接受符合性評鑑程序結果等條款。
首先,在 NT 與 MFN 上,與其他許多 WTO 協定一樣, TBT 協 定亦仿照 GATT 之規定,在協定第 2.1 條中納入 NT 與 MFN 之精神
107。TBT 第 2.1 條即規定,各會員應確保在技術性法規方面,對於從 任何會員境內所輸入之產品,給與不低於對待本國同類產品及來自
107WTO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 Technical Explanation,
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tbt_e/tbt_info_e.htm (last visited: 2018/01/20)
任何其他國家同類產品之待遇。
其次,在技術性法規調和上,雖然 TBT 僅規定,為儘量擴大技 術性法規之調和,各會員應在其資源範圍內,充分參與由適當國際 標準機構,針對其已採行或準備採行技術性法規之產品所適用之國 際標準之擬訂108。但法規調和之概念卻在 1957 年的羅馬條約、1973 年的 CARICOM 與 1982 年的 ANZCERTA 等 FTA 均已出現類似之概 念,惟規範方式有些許差異,甚至規範強度超越 TBT。例如 1957 年 的 羅 馬 條 約 承 諾 將 調 和 其 各 自 相 關 技 術 性 法 規109; 1973 年 的 CARICOM 承諾將調和或調整部分領域之相關法規,其中即包括與 產業標準有關之法規110;至於 1982 年的 ANZCERTA 則採取鼓勵性 質,其規定在適當情形下,鼓勵政府機關及相關組織、機構致力於 調和標準、技術性法規及等要求111。
再者,針對技術性法規同等性部分,TBT 之規範精神與 1992 年 的 NAFTA 相當近似。NAFTA 主要是採取在某些政策目標若能吻合 時,締約方同意接受他締約方之技術性法規之同等性之規範方式。
NAFTA 第 906 條第 4 項即規定,在出口締約方與進口締約方合作證 明其所採行之技術性法規能充分實現進口締約方之合法目標下,對 於出口締約方所採行或維持之技術性法規,每一進口締約方應視為 與本國之法規具有同等性112;至於 TBT 則規定,就與本國技術性法 規不同之其他會員之技術性法規,會員若認為其足以適當達成依本 國技術性法規之目標者,應積極考慮將其視為同等之技術性法規而
108See TBT Article 2.6.
109Ana Cristina Molina & Vira Khoroshavina, supra note 105, at 7.
110See 1973 CARICOM Article 42.
111See The CER Agreement 1983 Article 12.
112See 1992 NAFTA Article 906 (4).
接受之113。
至於接受符合性評鑑程序結果方面,1960 年 EFTA 即已納入各 締約國同意相互接受彼此之符合性評鑑程序結果之概念114。此外,
1991 年 EFTA-土耳其 FTA 及 1992 年 NFTA 亦有類似規定,惟 NAFTA 之規定更加細緻。1991 年的 EFTA-土耳其 FTA 在「產品符合性評鑑 之相互承認議定書」(Mutual recognition of Conformity Assessment of Products)規定,締約國同意相互接受由符合資格之符合性評鑑機構 所作出之符合性評鑑結果115;NAFTA 則要求各締約方應盡可能接受 他方出具之符合性評鑑結果,但該程序與固有之程序應足以確保相 關貨品或服務符合締約方所採行適用之技術性法規或標準116。雖然 TBT 之規定與上該三個 FTA 之原則類似,但 TBT 之內容事實上更 接近 NAFTA。TBT 要求各會員應儘可能確保其他會員接受符合性評 估程序所得之結果,但以該會員認他會員之程序與其固有之程序均 足確保符合適用之技術性法規或標準者為限。此外,會員應採取合 理之措施,確保地方政府機構與非政府機構之符合性評鑑程序遵守 相同之規定117。
113See TBT Article 2.7.
114See 1960 EFTA Article 15.
115See 1991 EFTA-Turkey FTA, Protocol E: Mutual recognition of Conformity Assessment of Products, Article 5.
116See 1992 NAFTA Article 906 (6).
117See TBT Articles 6-8.
三、小結
在歷經數次的談判回合後,各國在多邊架構下之關稅大幅調 降,因此逐漸轉而透過非關稅措施來達到保護國內產業或維護其他 公共政策、國民身體健康等目標,特別是採用與 TBT 有關之措施。
此一趨勢引起許多國家對此議題之逐漸重視,而最終亦於多邊架構中 納入 TBT 協定。WTO/TBT 協定的推動並非一步到位,在 TBT 協定 最終被納入多邊架構之前,此議題是先在 FTA 與複邊場域下推動發 起的。因此,在檢視 WTO/TBT 之規範架構後,亦可發現不少核心規 範精神多是受到其他協定以及 FTA 之影響。而此即可佐證 FTA 有助 於議題在多邊架構下之形成與推動。
雖然 WTO/TBT 協定最後終於在多邊架構下生效,但此並不表示 FTA 停止對 TBT 議題做出更深更廣之規範,未來不會對 WTO/TBT 再次產生影響。畢竟 WTO 會員人數眾多,為取得共識,當時之規範 內容勢必具有妥協性,加上近年來隨著科技的推陳出新、消費習慣的 改變,各國對於採取 TBT 措施作為貿易障礙之趨勢並未下降118。因 此,在 WTO/TBT 協定生效後,有越來越多的 FTA 都針對 TBT 議題 加以規範。FTA 除了重申 WTO/TBT 之基本權利義務外,有越來越多 的規範內容多有超越 WTO 之趨勢,特別是晚近新世代之 FTA。例如 WTO/TBT 並未針對特定產品別訂有合作規範,但不少 FTA(如新加 坡-日本 FTA 即針對電機電子與電信設備訂有相互承認)卻訂有特定 產品別之相互承認;WTO/TBT 僅要求會員應在合理期間內提供資訊 交換,但部分 FTA 已明確要求應於 60 天內提供。
118根據 WTO 之統計,自 2005 年至 2016 年為止,WTO 會員採取 TBT 措施之趨勢從 760 件增加 至 1446 件。有關 TBT 措施採取之統計資料,請參見 WTO I-Tip Goo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