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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研究架構

一、研究方法

根據以上研究緣起與研究目的,本文主要採取以下三種研究方 法,各研究方法之說明如下:

(一) 文獻分析法

在文獻分析法上,本論文又進一步分為文獻回顧法與文獻歸納

分析法。在文獻回顧法上,主要將蒐集技術性貿易障礙議題是如何 在東京回合(Tokyo Round)談判中被納入而產生 GATT 標準規範

(GATT Standards Code)以及 TBT 協定何以產出。此外,亦將蒐集 在烏拉圭回合談判過程之前後時期, GATS 如何被納入多邊談判中 之經驗,以及 NAFTA 與 GATS 之關聯,以進一步探討 FTA 對於 NTM 之規範內涵是如何對多邊架構之規範產生影響。

至於文獻歸納分析法方面,主要是蒐集分析與本議題相關之 重要文獻,包括關於闡述 WTO 制度目前之現況與可能不足之處、

21 世紀全球貿易發展之變化以及對 NTM 規範之影響、以及 WTO 現行決策機制之運作與挑戰。資料蒐集部分,主要蒐集國內外重 要學者之著作與書籍、國際法期刊與年報,以及重要學術網站之 寶貴資料。

(二) 比較分析法

為探討新世代 FTA 針對 TBT 及服務貿易議題之規範趨勢與內 涵,以及相較於 WTO 多邊體制下之規範差異,本文分別挑選 2016 年簽署的 TPP、2007 年的美國-韓國 FTA、2010 年的歐盟-韓國 FTA、

以及 2013 年簽署完成之歐盟-加拿大 CETA 等四個新世代 FTA,針對 其相關規範內容為進一步之比較分析。

除了因 TPP 為高標準高開放之新簽署的協定外,本文挑選另 外三個新世代 FTA 之理由在於美國、歐盟等國家,為主要領導 NTM 規範議題發展之重要國家,加上多數開發中國家皆是於晚近 幾年才開始積極簽署 FTA,因此,其 FTA 簽署方式與結構,大多

是仿照主要國家調整而定,故本文僅針對美國與歐盟目前已簽署 之 FTA 進行篩選。

挑選美韓 FTA 之理由,主要是因為美韓 FTA 是 NAFTA 生效後,

美國所簽訂規模最為廣泛之 FTA,特別是美韓 FTA 對於非關稅議題 具有高度之規範性,甚至若干議題更為歐韓 FTA 所未著墨。15至於 歐韓 FTA 方面,依據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在 2011 年發 布一份報告,強調消除歐盟貿易夥伴形成貿易境內障礙之非關稅措 施,為歐盟新的雙邊貿易關係推動取向,並指出歐盟重要貿易夥伴 所採用之非關稅措施,對於歐盟造成約 960 至 1300 億歐元之負面影 響16。而歐韓 FTA 則是在此新雙邊經貿政策發布後,歐盟第一個完 成 的 新 世 代 FTA17, 其 中 對 於 非 關 稅 措 施 即 有 許 多 新 世 代 之 WTO-plus 思維與規定。

至於加歐 CETA 部分,由於加拿大係迄今歐盟簽署 FTA 之經貿 夥伴中經濟發展程度最先進之國家。依據歐盟發布之新聞稿指出,

加歐 CETA 係「21 世紀、高標準」之自由貿易協定,特別是該協定 在非關稅議題、個別產業議題、其它經貿相關議題三方面之涵蓋面 相當廣泛18。在非關稅議題方面,加歐 CETA 完整納入 FTA 常見之非 關稅措施規範,如:競爭專章、智財權專章、政府採購、貿易救濟

       

15中華經濟研究院,新世代 FTA 非關稅貿易措施規範對我國之政策意涵,經濟部國貿局與外交 部委託,2012 年,頁 3。

16European Commission, Trade and Investment Barriers Report 2011-Engaging Our Strategic Economic Partners on Improved Market Access: Priorities for Action on Breaking Down Barriers to Trade, COM (2011)114, http://trade.ec.europa.eu/doclib/docs/2011/march/tradoc_147629.pdf (last visited:2018/01/20 ).

17歐盟執委會於其網站上,即稱歐韓 FTA 為其簽署之新世代 FTA (new generation FTA)。

18European Commission, Declaration by the President of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and the Prime Minister of Canada: "A new era in EU-Canada relations" (Oct. 18, 2013),

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MEMO-13-914_en.htm.

等。值得注意的是,加歐 CETA 更納入了其他 FTA 少見之自由化議 題,如藥品良好生產規範(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簡稱 GMP)議 定書、國有企業專章等。

(三) 正外部性理論

不論是在雙邊或多邊場域下,不論經濟發展程度為何,各國願意 洽簽 FTA 或是在多邊場域中推動支持一項新興規則之發展,通常多 以本國利益作為首要考量前提。例如是否能促進本國貿易利益、增加 國民就業機會、或是強化自己與全球價值鏈之連結等。縱然各國洽簽 FTA 或是在多邊場域支持某項規則之發展,初始目的都不是為了促進 其他國家經濟程度之發展或是提升人類生活水平等目標,但仍間接的 對全球公平自由貿易的發展,或是提升人類生活價值等,產生了經濟 理論上所稱的「正外部性」(Positive Externality)效果。此一正外部性 效果的大小則視新興規則的發展是基於雙邊或多邊場域下而有不同。

所謂的正外部性係指某項活動不經意對其他人產生正面的影 響,但受益者並未付費或無需付出相關代價19。例如某甲在房屋陽 台上種滿漂亮花草,路過行人覺得賞心悅目;又或者某乙演奏技巧 高超,鄰居因而免費享受到一場音樂盛宴。然而,行為者亦可能在 缺乏動力誘因下而不從事某項活動,此時他人即無法享受正外部效 益。例如:某甲原本如接種疫苗,將可使身旁的某乙、某丙等人不 會遭受相關疾病感染。但某甲因為怕痛而可能拒絕接種疫苗,此時 他人即無法享受因某甲接種疫苗而帶來避免疾病感染之正外部效 益。在此情況下,即需給予某甲誘因乃至懲罰、威嚇,方可能促成        

19吳聰敏,經濟學原理,2 版,雙葉,2014 年,頁 167。

正外部效益20。基此,我們可以說正外部性的效益,通常是來自於行 為者無意間接促成的,亦可以是透過給予他人誘因或懲罰而直接促成 正外部性效益之發生。

同樣的,區域主義的興盛發展亦間接會促成某些正外部性效 益,例如 FTA 服務貿易市場的開放與規範擴大了締約國消費者的福 祉,惟此等效果卻僅止於締約國之間。然而,若站在創造一個自 由、公平之國際貿易環境,使資源永續發展,並提升全球人類生活 水準,確保充分就業,擴大生產與貿易開放、平等、互惠與互利之 經濟發展等目標上,只有推動新興規則多邊化方可促成上該理念之 實現。畢竟 FTA 對於非締約國而言仍然是一種歧視,其所間接促成 的正外部性效益相當有限。

固然推動新興規則多邊化有助於擴大正外部性效益,但在多邊 體制談判停滯不前以及各國紛紛轉向區域主義追求自身利益的情況 下,新興規則多邊化的推動則有賴於給予 WTO 會員國相當之誘因乃 至威嚇,方可促使 WTO 會員國願意支持新興規則多邊化的發展。基 此,本文將運用「正外部性」理論作為檢視本文所挑選的 FTA/TBT 與服務貿易規範二項議題多邊化可行性之分析基礎,探討此二項議 題各自在雙邊與多邊場域下對各國造成不同之影響與利弊,以及可 促成之正外部性效果,以檢視此二項議題之多邊化對各國而言是否 具有足夠的推動誘因。

       

20另一個以給予誘因而促成正外部效果之實例可以電信業者推動消費者申請 2G 轉換 3G 作為舉 證。由於對於以通話功能為主的消費者而言,手機究竟是 2G 或 3G 並無太大差異,因此消費 者缺乏動力申請轉換 3G。為促使消費者全部轉換 3G,電信業者多推出費率補貼或手機購買 優惠等誘因,促使消費者申請轉換 3G。在消費者全部轉換為 3G 後,電信業者即可享受 2G 頻 譜釋出之正外部性,利用回收的 2G 頻譜進行其他活動。

然而,有鑑於 WTO 會員眾多,受限於時間與人力之因素,本文 並無法逐一檢視此二項議題對各國造成不同之影響與利弊。因此,後 續 在 探 討 如 何 給 予 WTO 各 會 員 國 誘 因 或 威 嚇 , 以 促 成 其 支 持 FTA/TBT 與服務貿易規範多邊化時,本文主要將所有國家簡略分為 三類,即「新興規則創造國家」(通常為已開發國家)、「開發中國家」、

及「低度開發國家」進行檢視。本文對於 FTA/TBT 與服務貿易規範 之正外部理論之運用與假設情境進一步說明如下:

1. TBT 議題

針對 TBT 議題方面,本文主要假設有一跨國企業 X (亦代表 GVCs),A 國為 X 供應鏈之一端,B 國為 X 之次佳投資製造地,C 國 為最佳投資製造地,而 D 國為以大宗天然資源為出口且 GVCs 參與 程度低之國家。對跨國企業 X 而言,最佳投資製造地原本應為 C 國,但受限於 A 國與 B 國間已有 FTA 之優惠安排與原產地等規定,

因此跨國企業 X 反而選擇次佳投資製造地 B 國,作為其供應鏈的一 環。但事實上,對 X 而言,若 A 國、B 國、C 國與 D 國都適用相同 的多邊規則,則 X 即可享有因制度規範整合所帶來之正外部性,亦 即促進 GVCs 之價值連結。X 仍可選擇 C 國作為其最佳投資製造地,

或任何其他 X 認為利於供應鏈連結之國家,以達到利益最大化、成 本最小化、與投資風險分散之目標。

雖然制度多邊化對 X 具有正外部效益,但如何促使 A 國、B 國、C 國與 D 國有足夠誘因願意適用相同之制度規範則為關鍵因 素。首先,對 A 國、B 國而言,簽署 FTA 雖可強化彼此間之緊密連 結,但 A 國、B 國作為彼此上下游之一端,當生產程度過度集中於一

方時,若供應中斷,彼此都易受供應鏈中斷之影響。至於 C 國因被 排除在 FTA 之外,故無法強化其參與供應鏈之程度。因此,促使 A 國、B 國與 C 國支持新興規則多邊化之誘因可能為,A 國與 B 國可 降低供應鏈中斷之風險;A 國、B 國、C 國均可增加參與不同供應鏈 之機會。

至於以天然資源為大宗出口且參與 GVCs 程度相當低之 D 國,

對 D 國而言,因 GVCs 參與程度相當低,D 國並無誘因支持新興規 則多邊化。當 D 國不願支持新興規則多邊化,則 X 即無法享受適用 多邊化所帶來之正外部效益。

資料來源:作者整理

圖 1-1 雙邊與多邊 TBT 規則對 GVCs 造成之正外部性效益示意圖

新興多邊規則 

A 國 (供應鏈一端)

B 國 (次佳投資製造地)

C 國 (最佳投資製造地)

D 國 (以天然資源為大

宗出口,無參與 GVCs 需求者) FTA

X 跨國企業 (GVCs)

正外部性

藉由圖 1-1 說明可以得知,除非各國均支持新興規則多邊化,否

藉由圖 1-1 說明可以得知,除非各國均支持新興規則多邊化,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