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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新世代 FTA 之 TBT 規範多邊化之可行性

第三節 FTA/TBT 規範多邊化之經濟意涵

一、推動 FTA/TBT 多邊化之意義

雖然 WTO 架構下已有 TBT 協定,但隨著國際經貿環境的改變,

特別是 GVCs 之興起,當前 WTO/TBT 之規定無法滿足國際經貿與各 國之需要,從而許多國家轉向透過洽簽 FTA/TBT 之方式來推動彼此 之利益,改變供應鏈關係,並促進自身參與 GVCs 之程度。對此,文 獻亦指出,相較於未簽署 FTA 之國家,有簽署 FTA 之國家的中間產 品貿易量較高,且出口產品之生產過程更具外國附加價值(foreign value-added) 172。TBT 產品雖然原則上多為消費性產品,但事實上亦 涉及許多中間零組件。例如印尼的強制性檢驗清單即包含鋼板、薄 鋼板和熱軋鋼捲等173;泰國強制性檢驗清單則納入保險絲、不斷電 系統、電工用銅及車輛用安全裝備玻璃材料等174;而馬來西亞則包 含未增塑的聚氯乙烯、電氣裝置用螺紋鋼導管與接頭配件、LED 模 組用連接器、光源控制裝置等175

至於透過 FTA/TBT 簽署後改變供應鏈之情形,可以下圖 4-1 為 例。假設 A 國冷氣機之主要零件是來自於 X 國之馬達、Y 國壓縮 機、以及 Z 國之 PAM 控制。其中,Y 國壓縮機的零件,電磁線圈、

壓縮機本體溫度開關器、以及離合器片原本分別由甲國、乙國、丙        

172Antoni Estevadeordal, Christian Volpe Martinicus, Jeremy Harris, Juan Blyde, Globe Value Chins and Rules of Origin, the E15 Initiative : Strengthening the Global Trade System, 1-2,

http://www3.weforum.org/docs/E15/WEF_Full_Report_Strengthening_Global_Trade_Investment_S ystem_21st_Century.pdf (last visited: 2018/01/20).

173印尼標準局網站,2016 年強制性檢驗清單,http://www.bsn.go.id/main/sni/isi_sni/39,

最後瀏覽日:2018/01/20。

174泰國工業標準研究院網站,2016 年強制性檢驗清單,

http://app.tisi.go.th/standard/comp_eng.html,最後瀏覽日:2018/01/20。

175馬 來西亞 標準 局網站 ,2016 年強 制性 檢驗清 單, http://www.jsm.gov.my/,

最後瀏覽日:2018/01/20。

國供應。然而,在 Y 國與亦可以提供電磁線圈零件的丁國洽簽 FTA/TBT 之後,因檢驗程序簡化、檢驗成本費用降低,Y 國自此即 不再從甲國進口電磁線圈,而改從丁國進口。準此,FTA 改變了 Y 國壓縮機供應鏈的來源,且增加丁國電磁線圈之貿易量。

中間零組件

A國 冷氣 最終產品 甲國

電磁線圈 乙國 開關器 丙國 離合器片

丁國 電磁線圈

Y國壓縮機 X國馬達

Z國PAM控制

FTA/TBT

X

資料來源:本文整理

圖 4-1 FTA/TBT 洽簽前後改變中間零組件供應鏈之示意圖

的 確 , FTA/TBT 對 締 約 國 間 之 貿 易 往 來 產 生 一 定 助 益 , 但 FTA/TBT 的規範卻也對貿易造成負面影響,甚至侷限 GVCs 的整合 發展。首先,以標準調和為例,標準調和固然有利於締約國間之業 者增加產品出口數量、產品製造效率以及消費者人數,但近來 FTA 對 於 調 和 模 式 卻 呈 現 二 種 趨 勢 : (1) 調 和 方 式 呈 現 「 軸 輻 」 (hub-and-spoke)特徵,亦即由次要締約國來遵循主要締約國(larger partner)之標準,而此可能降低區域集團進一步開放貿易之意願;(2)

TBT 深度整合通常出現在發展程度高且水平類似國家之間,而此一 趨勢有導致開發中國家被邊緣化之情形,形成國際貿易監管制度二 元化(two-tiered)甚至多元化(multi-tiered)之風險176

其次,對於 FTA/TBT 常見之符合性評鑑程序之相互承認機制,

雖然可有效降低締約雙方間之檢驗時間與成本,加速貿易之進出 口,但若締約國納入嚴格的原產地規則,將對非締約國造成貿易移 轉(trade-diverting)效果。假設 A 國與 B 國在 MRA 中納入「僅有在 A 國製造之貨品且在 A 國測試檢驗通過後,方可在 B 國自由流通」的 原產地規範,此時,對於位在 C 國之公司而言,相對於位在 A 國與 B 國之公司,其可能必須支付 2 倍以上之符合性評鑑費用方可進入 A 國或 B 國之市場177。對 C 國公司而言,A、B 二國間之 MRA 導致其 成本上升,若 C 國公司無力負擔更高之成本,或者獲利下降,C 國 將因此被迫放棄 A 國與 B 國之市場,轉而尋求其他出口機會。

對此,Chen & Mattoo 曾經針對 28 個 OECD 國家以及 14 個非 OECD 國家之 3 位數分類產品(three-digit SITC product )之雙邊貿易進 行估算。根據其研究結果,若兩個國家針對特定產品進行指令調和

(harmonization directives),確實有助於增進締約方間之貿易往來,

但卻不必然增進與其他國家間之貿易。特別是,調和指令之方式實 際上增加了區域外已開發國家之出口貿易,但卻降低區域外開發中 國家之出口貿易。而 MRA 基本上將促進區域內與區域外國家之貿 易,但若 MRA 包含原產地條款者,則對區域外國家造成負面影響,

       

176WTO, supra note 7, at 151-153.

177Id.

特別是對開發中國家之出口貿易更為不利178

另一方面,各國若與主要已開發國家推動 MRA 機制,面對不同 的已開發國家,MRA 採用之方式則有不同的偏好。以美國與歐盟為 例,在美國所洽簽的協定中,美國傾向採用一般符合性評鑑之相互 承認179;但歐盟近年來則偏好基於法規等同性或採共同規則之相互 承認,締約雙方可以透過採行條約之規則或標準,或是經由雙方篩 選相關法令作為基礎,但歐盟更希望對手國係以「歐盟既有法規」

(acquis communautaire)作為其符合性評鑑之基礎180。特別是在歐盟 與開發中國家所洽簽的 MRA 之中,多納入促進與歐盟標準調和之規 定181。然而,除非美國與歐盟採用一致之標準與法規,否則長此以 往,為了因應美國與歐盟對符合性評鑑之不同要求,對手國業者將 面臨獲取必要資訊之額外成本、重新設計產品以便符合不同國家之 標準與要求等問題,業者並不會因為母國洽簽更多的 MRA 而獲得更 高之利益。

此外,在全球價值鏈的垂直分工下,因產品的生產過程被分置 到不同國家,在最終產品完成前,中間產品必需經過多次跨國移 動。隨著中間產品移動次數的增加,即便各國係依據國際標準制定 標準、技術性法規,甚至接受法規同等性,其仍然保有各自符合性

       

178Chen, M. Xiaoyang. and Aaditya Mattoo, Regionlism in Standards: Good or Bad for Trade?, 41(3) Canadian Journal of Economics 838, 838-863 (2008).

179Roberta Piermartini and Michele Budeta, A mapping of regional rules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in REGIONAL RULES IN THE GLOBAL TRADING SYSTEM 250, 291 (Antoni Estevadeordal, Kati Suominen and Robert Teh eds., 2009).

180European Commission, Priorities for Bilateral/Regional Trade Related Activities in the Field of Mutual Recognition Agreements for Industrial Products and Related Technical Dialogue, Commission Staff Working Paper, 3-4, file:///C:/Users/PC330A/Downloads/SEC(2004)1072.pdf (last visited: 2018/01/20).

181Roberta Piermartini and Michele Budeta, supra note 179, at 259.

評鑑之要求182。準此,在適合當前國際經貿環境需求之 WTO/TBT 2.0 出現以前,業者可能將因此面臨更繁複的規則與成本不斷上升之 問題。

另一方面,隨著 GVCs 的快速發展,為獲取更大的本國利益與 附加價值,除了 FTA 締約國之間給予彼此優惠待遇之外,事實上各 國透過技術性法規或產品標準作為保護手段,而競相採取技術性貿 易障礙之趨勢並未減緩。此外,隨著各國對生命健康與安全重視的 增 加 , 加 上 產 品 型 態 、 消 費 習 慣 不 斷 改 變 , 因 此 , 近 年 來 , WTO/TBT 通報數量亦呈現逐漸上升之趨勢(參見圖 4-2)。換言之,

FTA/TBT 之規範若無法推動走向多邊化,此種因區域整合而造成的 保護貿易障礙情形僅會加劇,更無法實現公平之國際貿易環境。

資料來源: WTO

圖 4-2 2005-2016 年 WTO/TBT 之通報數量趨勢圖

       

182 WTO, supra note 7, at 147.

除了無法實現公平的國際貿易環境之外,技術性貿易障礙持續 增加之情形,更不利於促進全球經濟體參與 GVCs 之機會,特別是 開發中國家與低度開發國家。對此,2014 年的 WTO 報告即指出,

開發中國家進入 GVCs 的前三大障礙之一即為標準履行問題183。至 於低度開發國家(Least Developed Countries, 簡稱 LDCs)方面,固 然 GVCs 的興起賦予 LDCs 參與貿易之機會,但多數低度開發國家 處於內陸,因運輸成本問題,以及國內多為小型企業與小型出口 商,無法實現生產與銷售之規模經濟,難以進入全球市場184。此 外,基礎建設不足與貿易相關制度(如海關與標準)之貧乏均不利於 LDCs 參與全球貿易185

二、FTA/TBT 多邊化之可行性分析

不論是傳統或新世代的 FTA,在 TBT 之規範上不外乎都以此六 大方向為主,包括:(1)WTO 權利與義務之重申與確認;(2)採用 國際標準進行標準、技術性法規之調和;(3)技術性法規同等性之 安排;(4)符合性評鑑程序之合作(特別是相互承認);(5)透明化 義務;以及(6)合作與貿易便捷化186。不過,傳統 FTA 之規範方向 雖與 WTO/TBT 近似,但新世代 FTA 之規範整合程度更高。例如,

       

183WTO, supra note 6, at 7-8.

184International Trade Centre, LDCs and Global Value Chains : Using Aid for Trade to Seize New Opportunities (technical paper), 2-3 (Nov. 19, 2013),

http://www.intracen.org/LDCs-and-Global-Value-Chains-Using-Aid-for-Trade-to-Seize-New-Opport unities/.

185Id.

186在 Roberta and Michele Budetta (2009)所做的研究歸納中亦發現,FTA 之 TBT 專章或 TBT 條款 主要亦可歸納分為此六種規範方向。此外,在技術援助條款方面,固然本文所檢視的四個新 世代 FTA 僅納入合作與貿易便捷化規定,而未制定技術援助條款,但在 Roberta 等三人所分析 的 58 個 RTA 中,就有 22 個 RTA 之 TBT 規定納入技術援助條款,特別是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 國家所洽簽之 FTA。其中,在歐盟與開發中國家洽簽的協定中更明白指出,將由 EU 提供技術 援助。

在資訊透明化義務上,傳統 FTA 多要求締約國應在「合理期間」內 回應他方提出之資訊請求,但新世代 FTA 則進一步明訂應致力在「60 天內」回應請求;以及締約國本身特殊之偏好與要求,例如美國偏好 採用 MRA 之合作機制,而歐盟則偏好透過法規調和之方式來促進雙 方/區域間之貿易往來。

對於 FTA/TBT 以上之規範,Baldwin 曾指出,在 FTA/TBT 主要 規範議題中,由於 MRA 並沒有所謂的原產地規則問題,不會對非締 約國造成不利影響,因此其認為只有 MRA 未來方可能多邊化187。舉 例而言,以歐盟-美國 MRA 為例,歐美 MRA 表面上可能導致墨西哥 公司不利於進入歐盟市場,但事實上,墨西哥公司卻可透過使用美 國實驗室進行檢測,以證明其產品符合歐盟規範,藉此進入歐盟市 場。與美國公司相比,墨西哥公司使用美國實驗室進行產品檢驗僅 將增加運送成本,而不會受到原產地規則的不利影響。

然而,Baldwin 上述觀點是基於所有的 MRA 都沒有制定原產地 規則之下所得出之結論,其忽略各國在簽訂 MRA 的過程中,為了強

然而,Baldwin 上述觀點是基於所有的 MRA 都沒有制定原產地 規則之下所得出之結論,其忽略各國在簽訂 MRA 的過程中,為了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