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二、 、 、土地的取得 、 土地的取得 土地的取得 土地的取得

二 二

二、 、 、土地的取得 、 土地的取得 土地的取得 土地的取得

各姓移民入墾前的草屯地區,其境內的土地皆為平埔族北投社所有,而番地 的拓墾與取得,亦伴隨著各姓移民入墾的腳步持續進行。各姓移民在官方政策實 施下,藉由各種途徑及方式來取得土地,其整個土地取得的過程可從文獻及契約 文書的內容來加以探討。

( ( (

(一 一 一) 一 ) )土地取得的途徑 ) 土地取得的途徑 土地取得的途徑 土地取得的途徑

清廷原本禁止各姓移民入墾番地,所以在政策上嚴加限制,但受到入墾移民 日多,越界開墾的情形普遍存在,迫使得官方政策必須隨著入墾的腳步來調整。

各姓移民取得番地之途徑,就包括了合法租贌墾耕與非法的越界開墾。本文嘗試 著從這兩方面來探討漢人在草屯地區取得土地之途徑。

首先,應先就官方的政策與態度來做說明。清治初期採用隔離政策,嚴禁漢

159臺灣總督府官房調查課編,《臺灣在籍漢民族鄉貫別調查》(台北:臺灣時報發行所,1928 年)。

人渡台入山,對於私贌及越界私墾者,予以嚴厲的處罰,以期達到各安本分的效 果,但此一界線並沒有劃定明顯的番界予以隔離。160直至康熙六十一年(1722 年)

在生番出沒的各要口處,共立了 54 處土石碑為界,才有具體界線的形成。161中部 地區最早之番界在外牛相觸溪口、牛相觸山、大里善山、內庄山、投捒溪墘、張 鎮庄一線(請參見:圖 3-2 清代康熙六十一年(1722 年)界碑位置圖),草屯地 區位於在此線東方,自為界外禁墾之地。

圖 3—2 清代康熙六十一年(1722 年)界碑位置圖

162

隨著台灣中部西海岸平原肥沃易墾之地,在康熙末年已開墾就緒,漢人開始 向八卦丘陵東麓前進。163再配合上雍正三年(1725年)公佈:「覆准福建台灣各番 鹿場閒曠地可以墾種者,令地方官曉諭,聽各番租與民人耕種。」164之政策,使 得平埔族正式取得土地所有權者的資格,並有限度的開放番地,准許各番將其所

160《清代台灣大租調查書》(明治 37 年、1904 年)(台北: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3 年),頁 321;《雍 正硃批奏摺選輯》(清)(臺北: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72 年),頁 74-75。

161黃叔璥,《台海使槎錄》(雍正 2 年、1724 年)(臺北: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57 年),頁 167-168。

162柯志明,《番頭家:清代台灣族群政治與熟番地權》(台北:中研院社會學研究所,2001 年),頁 46。

163張勝彥,《南投縣開拓史》(南投:南投縣政府,1984 年),頁 28。

164《清會典臺灣事例》(清)(台北: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6 年),頁 43。

擁有的番地租與漢人耕種,但仍不許自由典賣。165各姓移民才能合法進入草屯地 區贌租及開墾番地。

由於漢人移入漸多,土地的需求量相對的也增加,使得越界開墾情形普遍存 在。由文獻和契約內容顯示,在雍正七年(1729 年)與乾隆十四年(1749 年)

皆有漢人與北投社番訂定契約之記錄。166而康熙時期所畫定的「番界」,卻為了 因應漢人所需地漸廣的現實問題而必須更向內山推進,遂有乾隆十五年(1750 年)

重劃番界紅線,將經過大哮山和茭荖山以西之地劃為合法開墾地區,使得已墾番 地就地合法化。

雖然番界紅線已重劃,但仍有漢人在番界附近游移,例如乾隆十六年(1751 年),北投社番扶生因乏銀使用,便以銀五元的價格,將大好庄山腳的一塊私有 埔園賣給了張宅。167除此之外,彰化縣沿山一帶的番界也發生漢人越界侵墾的情 形,為了杜絕此情形,官方於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在彰化縣和淡防廳一帶以 山溪為界,如無山溪處,亦一律挑溝堆土來分界線的原則來重畫番界藍線。168為 了防止漢人越界侵墾與生番逸出為患,官方遂於番界沿邊隘口設立隘寮,派撥熟 番戌守管制進出人員。草屯境內分別設了圳頭坑和內木柵兩個隘寮,隘丁數各為 15人(請參見:圖3-3 清代草屯地區新舊界與隘寮座落圖)。

由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至乾隆末年之契約文書來觀察,169漢人取得了包 括草鞋墩、圳寮、南勢、大埔洋、下溪洲等地之土地,這些地區主要集中在番界 紅線以西的地區,可知當時草屯地區的越界開墾活動並沒有十分頻繁。探究其 因,一則入墾移民偏向選擇番界以西之平原地帶,作為安身立命之所;二則大部

165陳金田譯,《台灣私法第一卷》(南投台灣省文獻會,1990 年),頁 192。

166台灣歷史數位圖書館/明清檔案/為奏彰化縣內凹莊及柳樹湳兵民被番焚殺一案事。搜尋日期:2010 年 4 月 8 日。http://thdl.ntu.edu.tw/THDL/RetrieveDocs.php/ntu-1787838-0030100308.txt;〈立招 佃開墾〉《清代台灣大租調查書》(明治 37 年、1904 年)(台北: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3 年),

頁 86。

167劉澤民,《平埔百社古文書》(南投:國史館台灣文獻館,2002 年),頁 336。

168《清高宗實錄選輯》(清)(臺北: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4 年),頁 126-127。

169可參閱附表一:北投社番漢買賣契約資料統計表。

分草屯地區的土地仍為平埔族北投社所有,因此越界活動不頻繁實可理解。

圖 3—3 清代草屯地區新舊界與隘寮座落圖

170

但隨著移民人數日多及移墾範圍日廣,番界的劃定及隘番制的設立並不能完 全阻止漢人在草屯地區開墾的行動。在番界畫定後,只有軍工匠得以用合法的身 份進入番界採集軍工料,因此軍工匠有機會進入番界外的禁墾區。軍工匠對於沿 山一帶(番界邊緣)的開墾,扮演著一個重要且關鍵的角色,但卻有不法之徒冒充 軍工匠侵入草鞋墩及內木柵等地開墾,因此官方於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發布禁 諭來予以禁止:

正堂成 為墾恩示禁等事

據軍工匠首曾文琬、鄭成鳳具稟前事詞稱,切琬等承充軍匠首,督率小匠勤 謹辦公,咸知凜遵法紀。惟查阿里史、苧仔坑、烏牛欄、南勢坑、朴仔頂、

萬斗六、草鞋墩、內木柵、萬丹、虎仔坑、八娘坑、集集等處各山場,現有

170柯志明,《番頭家:清代臺灣族群政治與熟番地權》(臺北: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2001 年),

頁 386。

不法奸民冒稱軍工,在于各處山坑山墘,私越掘□,栽種什子,搭蓋草屋,

侵入內山抽藤、吊鹿燒取澗□,拮取薯茛,盜砍番竹、私換番貨。。。。千把功令 不一而足,至策左軍工樟木最為緊要,民間拾柴燒炭,殘山雜木盡足,任採 有餘。近來奸頑庄民炭戶不遵約束,輒敢冒入辦料,肆行砍燒車運,殘害樟 木,混擾軍工。……(略)

乾隆三十三年七月十一日給 發岸裡社曉諭」171

文中底線內容除了呈現當時候冒充軍工匠的好處外,還顯示入墾草屯部分地 方的情況,因此當地社番的生活必也受到漢人的影響。由這道禁諭來看,當時漢 人的入墾活動,正式受到官方注意,其中內木柵,按照契約來看都是北投社原有 的社地,但當時已出現漢人鄭扳龍及黃記進入內木柵中埔進行墾耕的情況出現。

172

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實施的番屯制度,這又成為漢人取得北投社番地的 另一個途徑。乾隆以來對於越界開墾之土地,本應查究,但如此將造成遊民問題,

因此官方採用了「新定民買番地之例,一概陞科,免其查究」之措施,亦即間接 承認了漢人入墾的事實。173同時官方經查定後,將內木柵地區共一百三十一甲埔 地分給北投社一百二十八名屯丁及一名屯外委,每名屯丁分得養贍埔地一甲,屯 外委分得養贍埔地三甲。174

但自乾隆時期以來,各姓移民日益增多,對於該地的北投社人逐漸形成威 脅。因埔地多屬荒埔型態,北投社人並無開墾之資金,使得作物難收成;屯丁終 年忙於應付朝廷頻繁的調度,軍需開銷的花費需自己負擔;加上漢民往往抗佃拒

171台灣歷史數位圖書館/古契書/為墾示禁等事。搜尋日期:2010 年 4 月 16 日。

http://thdl.ntu.edu.tw/THDL/RetrieveDocs.php/ cca110001-od-al00953_024_01-u.txt

172〈立杜賣盡根契〉、〈仝立贌永耕字〉,謝嘉梁,《草屯地區古文書專輯》(南投:省文獻會,1999 年),頁 235-236。

173 《台案彙錄壬集》(清)(臺北: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6 年),頁 5。

174伊能嘉矩著,溫吉譯,《台灣番政志》(台北:台灣省文獻會,1957 年),頁 372-378。

繳,或藉口田園遭水沖掉毀損,致使作物無收,托詞積欠應該繳納之錢銀。175

243-245。

林美容,《草屯鎮鄉土社會史資料》(台北:台灣風物雜誌社,1990年),

頁28-29、36、40-41。

洪英聖,《續修草屯鎮誌》(南投:草屯鎮公所,2005年),頁936、942。

總括上述的內容,可觀察出在官方禁墾番地政策下,越界私墾及侵墾番地的 情形依然存在,且官方的番界及番地政策,也隨著漢人開墾的腳步而調整,使得 漢人開墾番地獲得合法化。在這樣的背景下,入墾的漢人不管經由合法租贌墾耕 與非法的越界開墾,最終還是擁有了草屯地區的地權。

( (

(二 二 二) 二 ) )土地取得的方式 ) 土地取得的方式 土地取得的方式 土地取得的方式

清代漢人在土地取得的方面,除以訂約等和平手段取得番地外,更利用侵佔 的方式取得番地。根據伊能嘉矩之研究,其侵佔之手段大致分兩種:一是採取積 極手段,以武力公然霸佔土地,強迫各族群他遷;另一則是採消極手段,用婚姻、

侵占及騙取土地等方式來取得土地。176關於草屯地區之漢人取得土地的方式,可 從文獻與契約文書的內容來加以探討。

針對現存的草屯契約內容來分析,177進入草屯的各姓移民以訂約手段向北投 社番取得土地,其主要透過招佃開墾、永耕、承典與杜賣等方式,在招佃開墾方 面,以北投社番猴三甲於乾隆十四年(1749年)所立招佃開墾契:「立招佃開墾 北投社番猴三甲,有承祖遺下荒埔一段,坐落本社南勢,……。今因無力,不能 自墾,又欠乏銀費用,自情愿招漢人蕭陽出首承佃開墾,當日三面議定埔底銀二埔底銀二埔底銀二埔底銀二 十七員正

十七員正十七員正

十七員正。……付去銀主開墾永耕。」178之內容來說明,雖名為招漢佃蕭陽開墾,

但漢佃只需要付出埔底銀二十七員就能獲得土地永耕權,實際上漢人已取得此地 的所有權。

176伊能嘉矩著,溫吉譯,《台灣番政志》(台北:台灣省文獻會,1957 年),頁 300。

177可參閱附表一:北投社番漢買賣契約資料統計表。

177可參閱附表一:北投社番漢買賣契約資料統計表。

Outline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