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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漢人社會之衝突與競爭 、 漢人社會之衝突與競爭 漢人社會之衝突與競爭 漢人社會之衝突與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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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漢人社會之衝突與競爭 、 漢人社會之衝突與競爭 漢人社會之衝突與競爭 漢人社會之衝突與競爭

臺灣在清代早期是屬於半鎖國的自給自足經濟,社會經濟的基礎主要建立在

346〈同立請約字〉,《清代台灣大租調查書》(明治 37 年、1904 年)(台北: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3 年),頁 630。

347洪敏麟,《臺灣舊地名之沿革》第二冊(臺中:省文獻會,1983 年),頁 448-449。

土地所有關係上,因此爭地、搶水及爭租等經濟因素的爭奪極易形成衝突及競 爭。348乾隆時期台灣移民社會的特質十分明顯,隨著移民人數的增加,各聚落迅 速的成長,群體之間的接觸也愈緊密,在田園、土地及水權各方面常發生利害衝 突。此衝突糾紛包括了漢番之間的糾紛及漢人之間的衝突。漢番之間的關係,已 如前所述,而漢人之間亦出現漳、泉祖籍及同籍異姓移民之間的衝突與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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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 一) 一 ) )祖籍間之競爭與衝突 ) 祖籍間之競爭與衝突 祖籍間之競爭與衝突 祖籍間之競爭與衝突

漢人之間的衝突可由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發生於彰化縣的漳泉械鬥來探 討。而事件緣由及始末如下:349

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八月二十三日,彰化縣莿桐腳三塊厝漳州人演戲謝 神,有人設賭場聚賭。漳州人與泉州人同賭,發生口角並起衝突,泉州人廖老被 漳州人黃璇殺死,兩類聚眾互相毆打鬥殺,爆發庄頭漳泉聚落間的集體械鬥,事 情越演越烈,終於引發全面性的械鬥。

下茄荖的洪墨恐懼自已庄園被波及,於是與洪定光商議出帖招眾來防守,命 令洪輝前赴南投,糾集張大、張便、張沃及虎仔坑等處陳波、張葉、李藤、蕭譴 等共五十四人,來互相支援照應以保護漳州人的村庄。同時亦赴北投大哮庄武舉 許國樑求助,許國樑聽聞泉州人攻庄十分殘酷,因此主張先攻擊泉州人村庄。許 國樑及洪墨率眾先進攻半山(今南投市平山里),然後往彰化前進,沿途燒殺十 五個庄頭,不少泉州人逃入山區避難,洪墨率眾進行搜山,在大哮山、內木柵等 地抓到九名泉州人。洪墨等人將潘璉、高山、賴老、許白氏、許潛娘五名泉州人 私自處死,又殺傷許正陽、唐陳氏、林王氏、郭洪氏等四人,洪墨要入山繼續追 殺,許國樑認為內山多番,恐遭遇危險,遂命令大家解散回去。

由於發生多起命案,受害人家屬唐永向彰化縣官府舉發該案,知縣提報嫌犯 許國樑等人應訊,卻遭許國樑拒絕。彰化知縣報台灣知府會查,褫革許國樑武舉

348林偉盛,《清代台灣分類械鬥之研究》(台北:國立政治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1988 年),頁 122。

349《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五十五輯》(臺北:國立故宮博物院,1982 年),頁 851-856。

人的功名,再經福建水師提督黃仕簡覆查該案,許國樑終於承認是他主使洪墨等 人攻擊泉州人各庄。

黃仕簡判決許國樑「身為武舉,罔知法紀,膽敢主使糾眾攻庄,以致張大等 肆行戕殺,實為首惡巨魁」。350依大清律法定罪,於乾隆四十八年(1782年)將許 國樑綁赴彰化縣城,召集漳州、泉州人民仕紳群集來觀看許國樑斬首示眾。許國 樑有子五人,許斗、許斛、許珠、許瑞、許千等,均尚未成年,連同幼女三口及 妻陳氏,一併押解到大陸,成為功臣之家的奴婢,家產、田地、契據、銅錫器皿 等財產,分別估價造冊,抄封入官。

由整起事件觀之,事件發生的原因是北投大哮莊武舉許國樑、下茄荖洪墨恐 懼自已村庄被械鬥波及,招眾防守,進而攻擊泉人村庄,呈現出同籍互相聯合打 擊共同敵人的情形。就草屯一帶的械鬥觀之,已經屬於分類恐懼而另興的戰場械 鬥,成員與最初發生械鬥的三塊厝已無相關。351

由領導者的身分與成員來觀察,許國樑出身武舉科名,由其充公的家產,家 產、田契等約二萬番銀,352與下茄荖富戶洪墨皆屬於雄霸一方的豪紳,由此可看 出當時台灣文治社會尚未普遍發達,在台拓墾者大多以地方上的豪強為主。就其 參與分類械鬥的成員來看,主要是以整個村落為共同體的性質,有地方頭人,也 有無業遊民,縱使不願參與械鬥者,亦要武裝起來,隨時防被他人的攻擊。當時 的社會為求自保,聯合同籍來互相對抗,是當時社會常有的現象。

對草屯地區所造成的影響,使得原居住在貓羅保縣庄(彰化縣芬園鄉縣庄村)

的李姓移民,為避乾隆四十七年(1782 年)的漳泉械鬥,由李元榮舉族遷居圳寮

(今草屯鎮明正里)。許國樑於事件中,曾將白姓嫁給許姓的婦女斬殺,引起白 姓家族的憤怒,造成兩姓家族之間的仇恨,使得許、白兩姓家族訂有互不通婚的

350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五十五輯》(臺北:國立故宮博物院,1982 年),頁 851-856。

351林偉盛,〈乾隆四十七年漳泉分類械鬥的個案分析〉《台灣史研究暨史料發掘研討會論文集》(高雄:台 灣史蹟研究中心,1987 年),頁 183。

352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五十五輯》(臺北:國立故宮博物院,1982 年),頁 451。

規定。353由於許國樑家產必須全數充公,受其土地被抄封的影響,後裔散居各地,

致使人員不能聚集,使得許姓本為一大族姓就此衰微,影響到整個宗族在草屯地 區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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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二 二) 二 ) )同 ) 同 同 同籍 籍 籍 籍異姓 異姓 異姓 異姓間之競爭與衝突 間之競爭與衝突 間之競爭與衝突 間之競爭與衝突

首先是李姓移民與洪姓移民之爭,可由「洪李築堤為界」的傳說:「本鎮草 萊初闢,為爭取活水源頭,糾紛迭起,當時最大姓之洪姓,北與霧峰林姓械鬥於 烏溪河床,南與李姓爭執於南埔平原。相傳南埔平原,李姓由東至西開墾,洪姓 由北至南移民,兩姓相會於今中原里。亦為圳水而爭執不下,兩姓乃劃地為界,

並共築土堤為「牆」,由東至西綿延三公里,而成為今日頂崁仔之高崁,兩姓誓 不通婚來往。」354來觀察,就其人數來說,洪姓移民和李姓移民分居當時草屯地 區的一、二位,而拓墾的區域相鄰且互為交錯,為了爭取水源和土地,所導致的 競爭及衝突是無法避免的。其實傳說中之土牆並非人為,該崁自古有之,為古時 舊烏溪岸河階地,但用以影射往昔洪李之不睦的社會情形。另外,還有林仔頭庄 簡姓、李姓二姓發生械鬥時,曾傳敦和宮玄壇元帥派遣神兵為李姓助陣,終於得 勝的傳說。355雖說此傳說無法證明其真實性,但可推知當時草屯各姓之間存在著 相互競爭的情形。

還有烏溪洪、林械鬥的事件,北勢湳洪姓與萬斗六林姓之競爭導因於經濟的 因素。356洪、林兩姓的糾紛,可追溯至洪家協助平定林爽文事變時,招致林石等 人的不滿,因此雙方早已累積了歷史的仇恨,造成當地流傳著「洪、林不通婚」

的慣例。洪、林兩姓的衝突起因於水源問題,整個衝突的時間點介於道光、咸豐 年間,主要地點在六股,因此處是洪、林兩家向北與向南發展的交會點。洪氏於 是控制阿罩霧圳的六股段,佔盡地理上的優勢,只要在六股斷水,下游即缺水,

353洪英聖,《大哮山腳鄉土誌》(南投:草屯鎮山腳里集會所,2000 年),頁 124。

354洪敏麟總編,《草屯鎮志》(草屯:草屯鎮志編纂委員會,1986 年),頁 978。

355劉枝萬,《南投縣志稿(八)》(臺北:成文出版社,1983 年),頁 2554。

356林偉盛,〈清代台灣分類械鬥發生的原因〉《台灣史論文精選(上)》 (台北:玉山社,1996 年),頁 263-288。

雙方就會爆發衝突。357至於「洪、林拼」的內容,文獻少有記載,但卻流傳著烏 溪河床洪林拼的傳說:「相傳早期械鬥,洪勝林敗居多,時則因洪姓族多勢眾。

洪姓族人皆以父率其子,兄帶其弟,奮勇當先,決戰於烏溪河床。而林姓入墾霧 峰者,多為地主,械鬥之際,以佃丁為先鋒,一交戰及棄甲而逃,每戰皆敗。」。

358 由文字內容中,除了可觀察其械鬥的情形外,也可發現到當時草屯洪姓主要以 家族開發模式為主,而霧峰林姓則以地主及佃戶的開發模式為主。除了各姓移民 的衝突外,在產業經營上也存在著競爭。

清代台灣各地在開發初期都呈現出顯著的社會流動,所以往往有大量的季節 性或暫時性的移民。359進入草屯地區拓墾的各姓移民也依此原則來發展,據其現 存於乾隆年間之草屯地區 20 件番漢契約文書中來分,360入墾草屯之漢人姓氏,可 看出草屯開發初期有這些姓氏移民的參與(請參見:表 4-3 番漢契約之漢人移墾 姓氏比例統計表一覽表)。

表 4—3 清乾隆年間漢番契約之漢人移墾姓氏比例統計表一覽表

契約件數 買入漢人姓氏

2件 黃、簡、李。

1件 林、洪、蔡、劉、周、曾、許、鄭、賴、徐、謝、蕭、張、陳。

資料來源:洪英聖,《牛屎崎鄉土誌》(南投:草屯鎮御史里辦公室,2000年),頁61-62。

謝嘉梁,《草屯地區古文書專輯》(南投:省文獻會,1999年),頁7-9、

40-44、107-108、235-236。

林美容,《草屯鎮鄉土社會史資料》(台北:台灣風物雜誌社,1990年),

頁6-12。

洪英聖,《續修草屯鎮誌》(南投:草屯鎮公所,2005年),頁932。

《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明治37年、1904年)(台北:台灣銀行經濟研究 室,1963年),頁203。

357黃富三,《霧峰林家的興起》(台北:自立晚報社,1987 年),頁 227、229。

358洪敏麟總編,《草屯鎮志》(草屯:草屯鎮志編纂委員會,1986 年),頁 980。

359蔡淵洯,〈清代台灣的移墾社會〉《認識臺灣歷史論文集》 (台北:師大中教輔委會,1984 年),頁 91-92。

360可參閱附表一:北投社番漢買賣契約資料統計表。

所以四大姓祖先入墾草屯之初,未必就是四大姓,也就是說他們的人數未必 勝過他姓,土地與水利資源也未必全由四姓掌握,但是當地他姓因故移往他地開 墾,或者回大陸,或者因某種特殊事故,致人員不能聚集,土地財富不能累積,

堅持居留者便有可乘之機。

可舉林霸(林月三)之產業經營的情形來證實,林霸(林月三)是林姓移民 七房十四世的來臺祖,乾隆三十五年(1770 年)他向何世榮買得坐落下溪洲埔園 一甲二分;乾隆四十年(1775 年)向房姪林理祥買得下溪洲月眉厝前埔園一甲六 分;乾隆四十一年(1776 年)又向蕭情買得溪洲尾舊後園一甲二分半,與林恪及 六房姪林富再向陳施氏合買舊社(北投社)前溪洲熟園三甲三分,又向陳沈氏買 過舊社前溪洲熟園三甲三分;乾隆四十五年(1780 年)買下族姪林可論在下溪洲

可舉林霸(林月三)之產業經營的情形來證實,林霸(林月三)是林姓移民 七房十四世的來臺祖,乾隆三十五年(1770 年)他向何世榮買得坐落下溪洲埔園 一甲二分;乾隆四十年(1775 年)向房姪林理祥買得下溪洲月眉厝前埔園一甲六 分;乾隆四十一年(1776 年)又向蕭情買得溪洲尾舊後園一甲二分半,與林恪及 六房姪林富再向陳施氏合買舊社(北投社)前溪洲熟園三甲三分,又向陳沈氏買 過舊社前溪洲熟園三甲三分;乾隆四十五年(1780 年)買下族姪林可論在下溪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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