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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番社管理組織與漢番關係 、 番社管理組織與漢番關係 番社管理組織與漢番關係 番社管理組織與漢番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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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番社管理組織與漢番關係 、 番社管理組織與漢番關係 番社管理組織與漢番關係 番社管理組織與漢番關係

在番社管理組織方面,清初秉持著治臺的消極政策,對於平埔族番社的統 治,沿襲荷鄭時期的作法,任命通事負責社中大小事務。以通事制度為主,輔以 土目制度,並沒有設置專責機構管理。土目的職責,主要是約束社眾、處理社務、

管收公租、給發口糧及與漢人爭訟的調處。278至於設立通事制度,起因於土官不 知文字算數,又不熟習漢族的文物制度,就如《諸羅縣志》所言:「番社之餉責 成於通事,…,而土番性既頑蠢,不知書數,行以自封投櫃之法,勢必不能。…,

而番社之通事不可去也」。279所以早期通事多為漢人,受到內凹庄番殺民兵事件影 響,於乾隆二十三年(1758 年),才改以嫻熟漢語之熟番來擔任通事。280通事的 職務除了負責社餉的收取,還包括納課、發給口糧及辦差,舉凡一切社務皆由其 掌管。281由此可知,土目和通事扮演著漢番關係間溝通交流的角色,且通事在番 社的權威勝過於土目。

除此之外,通事還擔任漢番土地交易的中介者,作為漢番媒介的角色。如通 事淡連順於道光七年(1827年)見證社番潘阿祿等三人,以銀180大員的價格,

將位於內木柵埤仔腳的一塊旱田賣給李長。282同時在其他三張契約中,都有戳印 蓋章,283從此觀之,通事淡連順在北投社群中擁有的功能,除了作為漢番媒介的 角色外,並負責見證契約的簽訂,藉此得以掌握社務,其涉足的範圍至少包含草 鞋墩、牛屎崎、圳寮和內木柵等區域。

再由北投社番皆貓六,其身兼通事、土目和番業主之職來觀察,也在漢番關 係間扮演著具有同樣角色。由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之引文:「北投社番皆貓

278戴炎輝,《清代台灣之鄉治》(臺北:聯經出版社,1992 年三版),頁 391。

279周鍾瑄,《諸羅縣志》(康熙 55 年、1716 年)(臺北: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2 年),頁 102。

280詳細內容請參閱湯熙勇,〈清乾隆十六年台灣彰化之番殺兵民事件〉,《臺灣史研究學術研討會論文集》

(台北:臺灣史蹟研究中心,1989 年),頁 35-71。

281戴炎輝,《清代台灣之鄉治》(臺北:聯經出版社,1992 年三版),頁 391。

282〈仝立永耕契〉,謝嘉梁,《草屯地區古文書專輯》(南投:省文獻會,1999 年),頁 196。

283〈立杜賣盡根找洗旱田契〉、〈立杜賣斷根盡契〉、〈仝立合約字〉,謝嘉梁,《草屯地區古文書專輯》

(南投:省文獻會,1999 年),頁 41、112、172。

六,有厝地基壹叚,坐落土名草鞋墩頂庄北作三份出賣,抽出壹份在西畔,……,

172-173、191、245。

王世慶編,《台灣公私藏古文書彙編》第二輯第二冊,1977年。

林美容,《草屯鎮鄉土社會史資料》(臺北:台灣風物雜誌社,1990年),頁25。

除了通事與土目的制度外,為了處理漢番爭議事務,由閩浙總督蘇昌於乾隆 三十一年(1766 年)奏請增設南北理番同知各一名,自此理番同知成為漢番事務 專責的機構,北投社歸於北路理番同知所管轄。286按北路理番同知的職責可分為 番地爭議處理、番社管理、番界管理、屯務管理等四類。287上述四類職權,早期 以前三類為主,乾隆五十五年(1790 年)實施番屯後,才有屯務之管理。

有關於番界管理及番地爭議,茲舉北路理番同知王蘭於嘉慶末年所給予的諭 示為例,認為內木柵、圳斗坑、瓠仔寮、大哮山等處為北投社所屬番山,嚴禁漢 人將其佔為公山,對於社番及佃民之勒索、侵佔及擾亂的行為一概禁止。藉由此 實例可來觀察草屯地區之漢番糾紛與解決過程:

……。据北投社通土羅國忠,土目潘眉,隘番巫車抵、羅遠文、葛宗保、巫 總買奕,屯弁魏記雄,隊目阿丹等,僉呈詞稱。緣忠等北投社番黎管轄火炎 山前一派山場,北自茄荖山,南盡大哮山,綿延十餘里,凡有山場坑畔堪行 耕種者,俱由本社通土番眾等墾耕,或立字給與漢人,開墾田園,耕種五穀 雜糧,字內皆有四至界址付管,以杜爭端,按年完納本社屯租、隘租及番眾 口糧。。。。不堪耕種者,留為荒山荒埔,任庄人樵木死葬之所,……,不意近有 郡城流棍張媽喜,藉管大哮山腳墾戶李光國產業,局謀該處簡微等父子兄 弟,將忠管下內木柵、圳斗坑、瓠仔寮、大哮山等處山場,給賣與漢人開墾。

藉為伊等業佃公山,膽向沿山勒派貼費付伊等,……,喜等遂出生事控陷,

先將忠等管下屯隘佃戶李三邊等,指為佔墾公山,,,,盜盟各庄總董名字,赴道 憲,架縱賄買承差辦理,任意擾害。甚至牽控圳斗坑各佃戶,鳩金貼用。切

286周璽,《彰化縣志》(道光 11 年、1831 年)(臺北: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8 年),頁 385-386。

287王雲洲,《清代台灣北路理番同知研究(1766-1888)》(台北:國立政治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 年),頁 233。

公山者,自有充公底案,番山者,原因歸番給墾,以收屯隘口糧,從未有漢 人敢佔番山為公山,而鳩金擾害番佃者。似此棍鱷,目無王法,忠等本管山 庄,若不稟請示禁拿究,不但將來屯隘口糧無可徵收,而且給墾番山,盡為 公山矣。……据此飭差拏就外,何行出示嚴禁。。。。為此示仰北投社管下各庄佃 戶民番人等知悉,自示之后,爾等如有墾耕該社番業,務需照界耕納,毋許 棍鱷以番山藉為公山,勒派混爭,擾害番黎。倘再抗違不遵。立即嚴拿重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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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加底線的諭示內容,可觀察當時漢番之間互動過程中所存在的關係,也可 看到整起事件中,漢棍張媽喜、簡微父子霸佔社地及欺壓社民、誣陷佃戶的過程。

最終由北路理番分府諭示禁止漢人擾亂北投社諸番,且擁有繼續管收社租的權 利。由此可知官方保護北投社的立場,然而此舉卻未能挽回北投社之頹勢,在強 大漢人之勢力的進逼下,北投社只能選擇遷徙或融入漢人社會中。

至於北投社通事、土目或番業戶之任命,先由社內選舉,再向北路理番同知 稟舉,經驗傳後,給發諭令及戳記,同時出示曉諭。由此可知通事、土目,大多 是理番分府授與職位,如《蠡測彙鈔》所言:「每社有通事、土目約束其眾,廢 置皆由同知」。289因此戳印中時常可見「理番分府給」的字樣,此圖記象徵官方 所賦予的權力,使得北投社番能保有其社會菁英地位。

在屯地清釐部分,由內容:「因嘉慶十五年蒙薛分憲會清釐勘丈北勢旱田一 甲八分歸屯,各配坑水,茲因上手總買奕將田經賣過林少府觀銀五員正,召契驗 明,將契存案歸屯。」290指出北勢湳旱田原為屯丁的養贍埔地,在乾隆五十七年

(1792 年)時,由上手總買奕將田賣給林少府,獲得銀兩五百員,林少府因此不 用再納屯租。但到了嘉慶十五年(1810 年),經北路理番同知清釐堪丈後又將此

288劉枝萬,《南投縣志稿(一)》(台北:成文出版社,1983 年),頁 133-134。

289鄧傳安,〈台灣番社紀略〉《蠡測彙鈔》(道光 9 年、1829 年)(臺北: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57 年),頁 1。

290〈立永耕佃字〉,謝嘉梁,《草屯地區古文書專輯》(南投:省文獻會,1999 年),頁 191。

塊土地歸屯,使得之前買賣無效,但土地須讓林少府永遠耕種,且林少府也須像 以前一樣繳納屯租。

由上文之論述,可觀察到北路理番同知在漢番事務爭議及管理,發揮了相當 的功效。但理番分府所扮演角色,隨著平埔族人的漢化及遷徙,導致漢番的爭議 漸趨式微,再配合「開山撫番」政策的實施,及北路理番同知設立後所產生的陋 規與弊病,促使著理番同知的功用漸趨衰微而遭到裁撤。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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