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相關理論與文獻回顧
第一節 地方派系之意義及其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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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地方派系之意義及其內涵
欲釐清何謂地方派系,就必須先從派系之定義著手,而關於派系的定義,國 內學者與國外學者各有不同的詮釋與見解。由於派系是個複雜的現象,再基於文 化脈絡的不同,學界對於派系一詞也難有一致性的定義,而漸漸呈現出多元的面 貌,因此充其量僅能找出其共通點,以釐清派系的內涵。茲將列舉出國內外派系 研究相關學者的定義,並探討其特徵、類型,最後再作一綜合性的定義。
壹、國外的界定
Lasswell(1931)認為派系是指在較大的單位中,為了增進自身各種利益所組成 的團體,其起源於權力鬥爭,代表成員利益,並附屬於公共領域中以圖謀私利,
並無特定的運作模式可言。進一步而言,他認為派系意指在一個大團體中的部份 人士,各為了加強特定人士權力或政策地位而努力奮鬥,他們彼此間對於一些共 同同意的原則性問題,在施行細則上有不同的看法;而在組織上,他們可能是永 久性的組織,亦可能是短暫性的集結,一旦他們組織凝聚力很強的時候,往往會 基於自利考量而共組政黨。3由此可知,Lasswell認為派系是源於權力的鬥爭。
Raymond Firth(1957)在研究印度及海外印度社會的派系時指出,派系乃是在 特定情境下所產生的衝突單位,其徵募的基礎在結構上是多樣化的,依靠主顧關 係、信仰或政治經濟關係等等來加以維繫,並且透過領導者與追隨者的權威結構 來進行動員;基於利益條件的交換而建立彼此的關係。而相較於正式組織,派系 是較為鬆散的。4Lucian Pye(1981)在研究中國政治時,界定了派系的定義,認為派 系是由一群彼此之間有私人關係的不特定成員所組成,以對抗共同敵人,成員彼 此之間互信且交換忠誠,其結構相當鬆散,界線也十分模糊,是隱性而非顯性的。
3 Harold D. Lasswell, 1931,“Factions.”in Encyclopaedia of the Social Sciences, vol.6, edited by Edwin R.
A. Seligman ed. New York: The Macmillian Company. Pp.49-51.
4 Raymond Firth, 1957,“Introduction to Factions in Indian and Oversea Indian Societies.”British Journal of Sociology 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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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此,上述二位學者皆認為派系是鬆散的,且透過條件的交換來建立成員彼此 之間的關係。
Samuel P. Huntington(1968)也曾對派系進行界定,他認為派系政治(factionalism) 可說是政黨發展過程中的最初階段,尤其是在民主及政治制度化較低落的情形下,
涉及政治活動的往往只是許多鬆散的派系聯盟,而這些派系聯盟由於鬆散且無固 定組織所以難以持久。這些派系聯盟缺乏社會的支持,也沒有持續性的組織,其 本質上只是具有政治野心的個人或家族之投射,因此派系通常只是曇花一現。6 可知Huntington從民主化的角度去觀察派系,認為民主程度低落愈低的時候,派 系政治愈盛行,並且指出派系非但鬆散,而且缺乏持續性。
Nicholas(1965)曾在一個派系個案比較分析的研究中,為派系下一個社會學的 定義,指出派系乃一種政治組織的特殊形態,它包含了下列五種基本特徵:7 1. 派系是一種衝突的團體:衝突是派系產生和持續存在的理由,因此在政治領 域上,至少存在著兩個以上的派系;
2. 派系是一種政治團體:派系匯集、組織了特定社會與制度的政治衝突;
3. 派系不是法人組織的團體(corporate group):派系是為了共同利益而短暫結合的 群體,不具有持續性,因此派系與其他具有持續性的組織團體有著本質上的差 異;
4. 派系成員是由領導者所甄拔:成員乃是透過他們對領導者的依附而與派系結 合,且兩者之間的連結(bonds)是散漫而特定的;
5. 派系成員的甄補原則是多樣化的:派系成員來自各種不同的管道,領導者透 過不同的方式聯繫其成員,利用各種可能的聯帶關係,使其支持派系。
Norman K. Nicholson(1972)認為派系體系(factional system)是一種政治次級系 統(political subsystem),其是無組織或不定型的(amorphous),在文化系絡中運作著,
5 Lucian W. Pye 著,胡祖慶譯,1988,《中國政治的變與常》。台北:五南。頁 10。
6 Samuel P. Huntington, 1968, Political Order in Changing Societies. New Haven, Conn.: Yale University Press. Pp.412-413.
7 Ralph Nicholas, 1965,“ Factions: A Comparative Analysis, ” in A.S.A. Monograph 2:Political Systems and the Distribution of Power, edited by Michael Banton ed. London: Tavistock. Pp.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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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強調擴散性和無限制的個人權利;派系是由菁英所領導,而這些菁英具有自 我中心和工具價值導向的特質。8此外,Nicholson 提出了派系的三種基本型態:9 1. 傳統鄉村小規模、同質社區的派系(factionalism in the small, homogeneous community of traditional villages);
2. 全國性政治組織或政黨中多元自主的派系(poly-communal factionalism in national-wide political organizations or political parties);
3. 高度中央集權結構的階層派系(hierarchical factionalism in highly centralized power structures)。
Richard Rose(1964)在觀察英國政治時,指出派系是一個有組織的政治競爭團 體,其特徵包括具有意識形態的取向、制度化的領導結構、正式的溝通管道以及 資源的取得與消耗等。他將英國非政黨的政治團體二分為「派系」(factions)以及
「態度傾向」(
tendencies
)兩種型態,他主張「派系」如同上述說的,是具有組織 性的;而「態度傾向」是一些態度與意見相近(共同意向)的人所形成的集合體。因此相對於「態度傾向」而言,「派系」是具有高度組織化的團體。10然而就事實 面而言,並非所有派系都是具有組織性的,許多派系是沒有明確的組織架構的。
因此,Dennis C. Beller 與 Frank P. Belloni 根據 Rose 的觀點再加以修正,將派系從 不成熟到成熟的發展關係,分成三種型態:11
1. 派閥型派系或態度傾向(factional cliques or tendencies):
此類派系是由一群在政策、意識型態或是物質上有共同興趣者所組成的。通 常只是鬆散的組合,而沒有正式的組織架構,也沒有明確的派系名稱和固定的集 會場所與時間;常是因為某一特殊事件的發生而結合,當事件結束後隨之瓦解,
8 Norman K. Nicholson, 1972, “The Factional Model and the Study of Politics.” Comparative Political Studies 5(3): 292.
9 鄭明德,2003,《民進黨派系政治之研究》。高雄:國立中山大學中山學術研究所博士論文。頁 5。
10 Richard Rose, 1964,“Parties, Factions, and Tendency in Britain.”Political Studies 12(1):37-38.
11 劉佩怡,2002,《台灣發展經驗中的國家、地方派系、信用合作社的三角結構分析》。台北:
國立政治大學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博士論文。頁 27-28。
Frank P. Belloni and Dennis C. Beller eds., 1978, Faction Politics: Political Parties and Factionalism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Santa Barbara, California: ABC-Clio. Pp.419-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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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持續的時間並不長久。
2. 個人或侍從團體派系(personal or client-group faction):
此類派系主要是建立在領導者與追隨者之間的個人關係上,而非有一套可供 共同遵循的典章制度與規範。派系會透過派系會議來處理有關派系利益的事情,
但並非一定有固定的開會時間與地點,而開會時發言權與決策權,則視其在派系 內部的地位而定,而派系內的地位通常決定於其與領導者之間的關係遠近。
3. 制度化或組織化派系(institutionalized or organizational factions ):
此類派系有公開化的組織架構、運作模式、組織名稱等;派系成員的加入有 一定且公開的程序,而非個人關係而加入,成員間的關係較為平等。成員甄補是 為了增強派系力量,而非為了領導者個人,組織內部也出現分工化與階層化,是 一種已達完全發展的派系型態,因此又可稱為正式化(formalized)或已發展
(developed)的派系。
Jacobs(1980)則以田野調查與深度訪談等方式,針對台灣本土經驗現象進行研 究,給予派系五項定義:12
1. 台灣地方派系是衝突團體,無法單獨存在,因有敵對派系而能保持活力;
2. 台灣地方派系是政治團體,有選舉必有競爭,不論從公職到民間社會之職務;
3. 台灣地方派系不是政黨或社團,沒有組織章程,沒有相同信仰,沒有共同財 產,沒有約定的權力繼承制度,沒有彼此的固定集會場所,亦不會公開吸收新人;
4. 台灣地方派系是由領導人親自吸收新人,但內部運作採取是集體領導;
5. 台灣地方派系是以「關係」模式為動員之網路,例如:家族、宗親、親友、
同學、同鄉、師生、經濟、同事、公共服務……等人際網絡。
最後,Françoise Boucek(2009)以為研究派系政治,必須採取多元觀點,並且 聚焦於團體之間的動態性,而派系政治應被視為次團體(subgroup)劃分的一種普 遍過程。此外,應要打破傳統只關注派系內部或派系間相互對抗的觀念,而將焦
12 Bruce J. Jacobs, 1980,“Local Politics in a Rural Chinese Cultural Setting: A Field Study of Mazu Township, Taiwan.” Camberra: Contemporary China Center, Australia National iversity. Pp. 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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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置於派系內部或派系間的「合作和競爭」。因此,他提出派系政治具三種面向:
「合作的」(cooperative)、「競爭的」(competitive)、「變質的」(degenerative)。13
貳、國內的界定
高永光歷年來研究地方派系,對其所下的定義如下:14
第一,地方派系是台灣地方政治人物,基於其社會人際關係,所形成之關係 網路。此人際關係來自於血緣、地緣、姻緣和語緣等。透過此關係網路,派系中 的政治人物與追隨者間,形成互動,並構成政治上的結盟,藉以影響地方政治,
追求利益。
第二,地方派系是一種非正式團體,台灣的地方派系大多缺乏組織化。但透 過上述人際關係網路,經常進行動員,選舉更是派系必須加以動員人際關係的場 域。派系內部所講求的,不單純是「服務」與「禮物」的交換,其更講究人情、
道義、認同與忠誠。
趙永茂(1978)指出,地方派系乃一群在地方上具有知名度或影響力的人,以 地緣、血緣、宗族,或其他社會關係為基礎而組成,主要在爭取地方政經利益。
其以選舉議會等為主要活動場域,擴展其政治或社會關係勢力,在地方政治上具 有決定選票、推介人才、影響選舉與決策的功能。此外,地方派系並無固定之正 式組織或制度,其活動並未公開,故其領導方式乃依靠派系領袖個人政治、經濟 社會關係之發揮。15
陳陽德(1987)認為地方派系乃是一群不具任何有形組織的地方上有力的人士,
因意氣相投或利害一致而結合在一起,且企圖掌握地方政治,形成一股不小的勢 力,足以左右群眾及選票,並影響地方事業機關及政府運作的團體。16而黃德福 (1994)亦有相似看法,認為地方派系指那些以爭取地方政治權力,影響地方公共
因意氣相投或利害一致而結合在一起,且企圖掌握地方政治,形成一股不小的勢 力,足以左右群眾及選票,並影響地方事業機關及政府運作的團體。16而黃德福 (1994)亦有相似看法,認為地方派系指那些以爭取地方政治權力,影響地方公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