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礁溪鄉地方派系與選舉動員
第一節 地方派系與政黨、鄉公所、村長的互動(政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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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牛之友會11 資料來源:筆者訪談整理。
若地方選舉候選人在上述所列單位有擔任要職,則對於地方選舉的動員極有 助益,因此兩派系人馬皆會藉由加入或拉攏相關系統單位,來提高地方選舉的勝 選機率,進而鞏固地方派系在地方政治上的勢力。茲針對地方派系與各動員管道 的互動進行討論:
第一節 地方派系與政黨、鄉公所、村長的互動 (政治面)
壹、地方派系與政黨
若在地方上無明顯政黨對峙時,派系往往扮演了政黨某部分的功能,台灣早 期因政治戒嚴的威權統治型式,政黨政治尚未形成,絕大部分地方派系均依附國 民黨而構成一個複雜網絡型態的政治權力組合;彼此結盟的行為,主要是政治利 益之結合,所以每當政治利益衝突時乃會再度分裂。政黨為能穩固與有效的掌握 地方政權,刻意透過派系的相互牽制與平衡,以達到操控派系的目的,12因此,
當時國民黨掌控大部分地方派系,與地方派系便形成一種「恩庇侍從」關係,亦 即國民黨給予地方派系利益,以換取地方派系的效忠。
然而,經訪談發現,礁溪林、吳兩派皆源自於地方選舉的爭奪自然而生,並 非由國民黨刻意塑造而產生,同時礁溪鄉地方派系並無長期受到國民黨的掌控,
也無明顯「恩庇侍從」關係。在礁溪鄉反而是地方派系凌駕於政黨之上,派系的 力量大過於政黨的力量。因此,政黨對於地方派系的意義,通常僅在於協助動員,
甚至候選人的提名往往也是先經過派系會議討論出來之後,政黨再予以提名。此 外,B3、B4道出了國民黨部幫地方派系的成員進行選舉動員的經過:
11 是從民進黨礁溪鄉聯誼會分出來的一個社團,為已故立委張川田創辦,目前由民進黨籍縣議 員吳宏謀領導,會員數大約三至四百人。
12 陳陽德,1981,《台灣地方民選領導人物的變動》。台北:四季。頁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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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部動員可能會寄一些信函給民眾,介紹一些這次黨提名的民意代 表,再來就是黨部它會針對我們的轄區,我們代表選舉有分四個區域,
像我的部分是第一選區,第一選區的話看黨提名的有幾位,就會幫這 些人一起動員。動員的話有分一次動員及多次動員,一次動員的話,
像我這選區有六個村,它會把六個村全部的黨員,全部都用電話連繫,
或是用書信通知他們,看什麼時候要開座談會,同時也通知黨提名的 鄉民代表候選人去參加;多次動員的話,它可能分兩個村一次、兩個 村一次這樣來動員……除了黨部本身動員以外,它看幾個村還是幾個 選區,來招開會議,他們不一定在黨部開,有可能在大廟或是活動中 心開,他們會有小組長,負責召集,召集完的話,就定一個時間請他 們來開會。」
「國民黨他們比較有組織性、資源也比較多,國民黨鄉黨部有主任,
服務站有理事長,底下還有股東;各村至少有三至五個黨工、幹部,
包括一個督導、還有幾個小組長,所以他們要動員比較快,因為他們 資源多,就是所謂的走路工,一個人拿個幾百塊的禮品,不然就是辦 個活動然後來參加免費。」
然而,B3 同時也認為這種動員方式效果並不大:
「我覺得這種動員來講,長期以來對於黨部份來講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
因為動員人數都不多。像我們這次選舉的話,譬如說我們黨員全部有八 百個,上次動員有來的差不多一兩百個而已,其他的話可能就是說,黨 的信函有收到然後只看一看。」
雖然礁溪鄉地方派系早期並未受到國民黨的嚴重控制,然而,在當時國民黨 一黨獨大的情形下,林、吳兩派都是國民黨的合作對象,尤其是林派;而部分的 吳派人士因為理念上較不認同國民黨,較具黨外思想的色彩,乃成為當時黨外民 主運動在礁溪的一個根據地,因此吳派與民進黨的淵源極深。1986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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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成立,礁溪地方派系受到嚴重的衝擊,形成「吳派與民進黨結盟」、「林派 與國民黨結盟」的態勢,然而,民進黨成立之初,雖欲與吳派合作,卻往往在提 名候選人方面談不攏,使得票源分散,進而造成民進黨的挫敗,直到近期幾次選 舉才有大幅度的改善;相反地,林派與國民黨的合作關係一直以來就非常融洽。
此外,B2 認為吳派會傾向民進黨的原因如下:
「在我瞭解之下,以前吳派是國民黨的,吳金地(第 6 屆鄉長)當時是國 民黨的。因為以前要當礁溪鄉的鄉長要經過國民黨提名,那提名要錢,
沒錢提名不到。而林派的人都經營飯店旅社,他們有錢,吳派的人都是 農村的,務農的沒錢,所以慢慢的造成吳派的偏向民進黨去了,因為拿 不到國民黨的提名,所以就靠民進黨去了,慢慢的造成吳派傾向民進黨。」
並非所有林派人士皆偏向國民黨、吳派人士皆偏向民進黨,同時,現在政黨 一定是會提名派系的人,因為礁溪派系的力量凌駕於政黨之上,如 B7 所言:
「林派是偏向國民黨,吳派是偏向民進黨,但不是說絕對的,但林派起 碼有百分之七八十以上是國民黨的,吳派也是一樣。但國民黨一定是提 名林派的人,民進黨也一定是提名吳派的人。所以不一定國民黨員就能 當選,一定要有派系的支持。」
此外,關於政黨對於候選人的補助,國民黨有稍微補助,而民進黨則沒有,
B7 提到:
「像我現在選鄉代,國民黨拿多少,三千元啦,不是礁溪鄉黨部喔,是 宜蘭縣黨部;三千元是能幹嘛,我一年黨費也要繳五百元,六年就繳回 去了,所以根本沒有什麼補助。如果是立法委員就補助很多有四、五百 萬,我們鄉代才三千元,鄉長選舉的話我看應該有補助二、三十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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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地方派系與行政系統(鄉公所、各村長) 一、礁溪鄉公所
礁溪鄉依據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於1946年1月27日頒訂之「台灣省鄉鎮公所 組織規程」規定,成立礁溪鄉公所,鄉公所置鄉長1人、副鄉長1人,均由鄉民代 表會選舉產生,綜(襄)理鄉內一切行政事務。下設總務、經濟、財務3股,股 置股主任1人。1947年,鄉公所組織規程修正,總務股裁撤,增設民政、文化2股,
仍維持經濟、財務2股,股仍置股主任,又另置總幹事1人,辦理總務事務。1948 年,鄉公所組織規程再次修正,增置戶籍室,戶籍室主任由鄉長兼任,並設副主 任1人,又為辦理役政事務,增設國民兵隊部,國民兵隊部置隊附1人。1949年,
為加強與警察派出所聯繫,增設警衛股,置主任1人,由警察人員兼任,此係臨 時措施,不在編制內。
1951年1月,依據省政府訂頒「台灣省鄉鎮區公所組織通則」,鄉公所內部組 織重新改組,裁股設課,計設民政課、財政課、建設課、總務課等4課,並置主 計員1人,裁撤副鄉長,由總幹事襄理鄉長事務。各課置課長1人,同年12月1日,
改戶籍室為戶籍課,戶籍室副主任改為戶籍課長。鄉長改為直接民選產生之。
1953年,依據修正後之台灣省鄉鎮公所組織通則,再度改組。裁總務課及總幹事,
新設秘書1人。裁國民兵隊部,設兵役課,各課仍設課長1人。新設人事管理員1 人。1969年,配合「戶警合一實施方案」奉令裁撤戶籍課,成立礁溪鄉戶政事務 所,歸警察機關指揮監督。1985年9月,依法增設農業課,並置課長1人。1990年 5月1日主計室、人事室成立,各置荐任主任1人。
1993年,政風室依法成立,置主任1人。至1993年底,本鄉公所之組織編制 為:鄉長1人,秘書1人、民政課、財政課、建設課、農業課、兵役課、主計室、
人事室、政風室,編制員額「52人」,為完整之地方自治法人機關。1999年8月12 日,內政部頒佈「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本鄉依據該準則第3條第3項規定制 定「宜蘭縣礁溪鄉公所組織自治條例」,2000年鄉公所頒定宜蘭縣礁溪鄉立托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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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鄉長或縣議員選舉時,各個鄉民代表也會協助動員,如B7指出:
「鄉長、縣議員選舉前,兩派每個鄉民代表會幫忙助選、動員,像以我 來講,例如屬於我的選區,比較有我的人脈,我就會帶著跟我同派系的 村長出去拜票。但我也會看這個鄉長或縣議員候選人過去有沒有照顧我、
支持我,如果他沒照顧我卻要我幫他、挺他,我就不會幫他,這是很現 實的。」
二、村長
行政系統為地方派系參選人助選,多半是因為這些派系人物曾經擔任鄉鎮市 民代表或鄉鎮公所主管,與村、里長有日常的接觸甚至深厚的感情。通常鄉鎮民 代或公所主管會和村里長維持聯繫,以了解地方基層的公共需求,雙方配合協助 地方建設,特別是接近選舉期間,行政系統以裝設路燈或舖設路面等方式服務選 民的情形非常普遍;而選舉時村里長或鄰長則以其過去的選民服務,或其與基層 選民既有的良好關係,發揮基層影響力為特定的派系參選者動員選民,促其投票 支持。其次,一般傳說或報導中的賄選、買票等情事,通常也經由行政系統中的 村、里、鄰長來進行他們熟知地方民眾的投票取向或態度,因此地方派系將基層 系統轉化為買票系統,賄選作業往往「事半功倍」。13而賄選情形在礁溪鄉,愈基 層的選舉,其賄選情形愈嚴重,整體而言,選前的賄選或走路工情形是難以避免 的,沒有賄選是非常難當選的,賄選可謂一種動員的主要方式,例如C1、B1、
C3、C6、D1就分別說道:
「這裡賄選非常嚴重,有些好幾個月前(走路工)就發出去,像這次有人 10幾天前就發出去了,這我就不方便明講了。」
「真正在服務的人是不需砸大錢的,而服務比較好的人,買歸買,有些 人買五百,有些人買一千,有時候反而買五百的那個人選贏,有人定義
「真正在服務的人是不需砸大錢的,而服務比較好的人,買歸買,有些 人買五百,有些人買一千,有時候反而買五百的那個人選贏,有人定義